搜索结果: GB 4785-2019, GB4785-2019
标准编号 | GB 4785-2019 (GB4785-2019) | 中文名称 |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 英文名称 | Prescription for installation of the external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T38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20 | 字数估计 | 82,8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实施日期 | 2020-07-01 | 起草单位 | 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长春汽车检测中心、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海拉(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4785-2019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Prescription for installation of the external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一般要求、特殊规定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 M、N和O类汽车及挂车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977 颜色的表示方法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660 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
GB 5920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 11554 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性能
GB 11564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 12676 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5235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GB 15766.1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GB 17509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 18099 机动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GB 18408 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
GB 18409 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
GB 21259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T 21260 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
GB 21670 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23254 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
GB 23255 汽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
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
GB 25991 汽车用LED前照灯
GB/T 30036-2013 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GB/T 30511 汽车用角灯配光性能
ECER37 关于批准用于已经批准的机动车和挂车灯具中的灯丝灯泡的统一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型式检验
就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数量和方式对某一车型进行型式试验。
3.2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相关的车辆型式
下述内容不存在差异的车辆,即认为是同一车辆型式:
---车辆的外形及尺寸;
---装置的安装数量和位置;
---前照灯调光装置;
---悬挂系统。
可视作同一型式的情况:对于某些车辆与上述有所差异,但其差异并不改变车辆安装灯具的种类、
数量、位置、几何可见度和近光光束的倾斜度以及选装灯具的安装与否。
3.3
横截面
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正交的竖直面。
3.4
空载车辆
无驾驶员、乘务员、乘客和载荷,但带有充足的燃料、备用车胎和常用工具的车辆。
3.5
装载车辆
装载制造商技术上允许最大质量的车辆,其装载状况分布在车轴上。
注:各种装载状况参见附录A。
3.6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用于实现一项或多项功能的单元、单元组或安装单元。
3.6.1
照明功能
照亮车辆行驶道路或行驶方向上的物体。
3.6.2
光信号功能
向其他道路使用者发出或反射光信号,表明车辆存在或运动状态的改变。
3.7
光源
一个或几个发光体,可由一个或几个灯罩以及一个用于机械和电路连接的灯头组成。
3.7.1
可更换光源
不用工具就能插入灯座和从灯座上取出的光源。
3.7.2
不可更换光源
固定在光源模块或照明单元中,只能随光源模块或照明单元进行整体更换的光源。
3.7.3
光源模块
一个装置的专用光学部件,包含一个或几个不可更换光源。其可带有符合可更换光源要求的灯座。
3.7.4
灯丝灯泡光源
灯丝灯泡
通过灯丝本身发热发光的光源。
3.7.5
气体放电光源
通过电弧放电发光的光源。
3.7.6
发光二极管
一种由半导体材料制成的固体光源。
3.7.7
发光二极管模块
LED模块
只包含LED光源的光源模块。可带有符合可更换光源要求的灯座。
3.7.8
目标光通量
在光源标准数据页中规定的光通量值,不包括公差。
注1:光源标准包括GB 15766.1、ECER37、ECER99、ECER128等。
注2:对于不符合ECER128要求的LED模块,该LED模块的目标光通量值在LED模块技术文件中标明。
3.8
电光源控制器
在电源和光源之间控制光源电压和/或电流的一个或几个部件。
3.8.1
镇流器
在电源和光源(允许整合入光源或灯具中)之间稳定气体放电光源电流的一种电子光源控制装置。
3.8.2
启辉器
用于点燃气体放电光源电弧的一种电子光源控制装置。
3.8.3
可变光强控制器
一种装置,可自动控制可变光强光信号装置,使其发出稳定且可识别的光信号。
注:可变光强控制器可以是灯具的一部分,或车辆的一部分,或独立于上述灯具和车辆。
3.9
灯具
用于照明道路或向其他使用道路者发出光信号的装置。
注:牌照灯和回复反射器也属于灯具。
3.9.1
独立灯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具有分开的视表面、分开的光源和分开的灯体的装置。
注: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本定义中的视表面替换为透光面。
3.9.2
组合灯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具有分开的视表面、分开的光源和共同的灯体的装置。
注: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本定义中的视表面替换为透光面。
3.9.3
复合灯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具有分开的视表面、共同的光源和共同的灯体的装置。
注: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本定义中的视表面替换为透光面。
3.9.4
混合灯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工作的单一光源(如光学的、机械的、电气的差
异),全部或部分共有视表面和共同的灯体的装置。
注: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本定义中的视表面替换为透光面。
3.9.5
单功能灯
装置上产生单一照明或光信号功能的相关部分。
3.9.6
可藏灯
不使用时,可以通过移动罩盖,或灯,或采用其他适当的方法,部分或全部隐藏起来的灯具。
3.9.7
远光灯
用于车辆前方远距离道路照明的灯具。
3.9.8
近光灯
用于车辆前方道路照明,对来车驾驶员和其他使用道路者不造成眩目或不舒适感的灯具。
3.9.8.1
主近光
近光光束,但不包括红外(IR)发射器和/或弯道照明附加光源提供的光束。
3.9.9
转向信号灯
转向灯
用于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将向右或向左转向的灯具。
注:转向信号灯也可作为车辆警告系统的一部分。
3.9.10
制动灯
向车辆后方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具。
3.9.11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牌照灯
用于照明后牌照板空间区域的装置,该装置可由几个光学元件组成。
3.9.12
前位灯
从车辆前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具。
3.9.13
后位灯
从车辆后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具。
3.9.14
回复反射器
通过反射外来光源照射的光,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观察者表明车辆存在的装置。
3.9.15
醒目标志
为增强车辆的可识别性而安装或粘贴在车身表面的反光材料的组合,从车辆侧面或后方(对于挂
车,还包括从前方)观察时,提高车辆可识别性的装置。
3.9.16
危险警告信号
同时打开车辆上所有的转向信号灯,以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暂时具有某种特殊危险。
3.9.17
前雾灯
用于改善在雾天或类似低能见度情况下车辆前方道路照明的灯具。
3.9.18
后雾灯
在雾天或类似低能见度情况下,从车辆后方观察,使得车辆更为易见的灯具。
3.9.19
倒车灯
用于照明车辆后方道路和警告其他使用道路者,车辆正在或即将倒车的灯具。
3.9.20
驻车灯
在车辆驻车状态时开启,用于引起人们注意,在某区域内有一静止车辆存在的灯具。
3.9.21
示廓灯
安装位置尽可能靠近车辆外缘和车顶位置,用来表明车宽的灯具。
注:对于某些车辆和挂车,示廓灯用来补充前、后位灯,以引起对其整体的特别关注。
3.9.22
侧标志灯
从车辆侧面观察时,表明车辆存在的灯具。
3.9.23
昼间行驶灯
昼间行驶时,使得车辆更为易见的一种面向前方的灯具。
3.9.24
角灯
为车辆即将转向的近前方道路转角处提供辅助照明的灯具。
3.9.25
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一种前照明装置,提供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束,用来自动适应近光灯和远光灯(若适用)的各种使用
条件。
3.9.25.1
照明单元
用于提供一个或多个AFS照明功能或作为其一部分的发光组件。
3.9.25.2
安装单元
包含一个或多个照明单元的不可拆分壳体(灯体)。
3.9.25.3
照明模式
AFS的一种前照明功能模式状态,其由制造商规定,用于适应车辆和环境条件。
3.9.25.4
系统控制器
AFS中用于接受AFS控制信号,并自动操作控制照明单元的部件。
3.9.25.5
AFS控制信号
向系统输入的AFS各模式的控制信号(V、E、W、T),或者向系统输入的任何附加控制信号,或者从
系统输出至车辆的控制信号。
3.9.25.6
中性状态
AFS中的C级近光(基础近光)模式或远光模式,此时系统中无AFS控制信号。
3.9.25.7
自适应远光
AFS的远光光束,根据来车或前方车辆调整光束模式,来提高较远范围内驾驶员的可见度,而不对
其他道路使用者产生不舒适、眩目或分散其注意力。
3.9.26
互存灯系统
“Y”型灯系统
两个或三个具有相同功能、相互依存的灯具组合。
3.9.26.1
互存灯
“Y”型灯
互存灯系统的一部分装置,各互存灯同时点亮、具有基准轴线方向上分开的视表面和分开的灯体,
也可以具有分开的光源。
3.9.27
紧急制动信号
向车后的其他使用道路者发出的车辆正在实施高减速度的紧急制动减速的警示信号。
3.9.28
牵引杆挂车标志灯
安装在牵引杆挂车前部,前白后红的标志灯,用来辅助其他信号灯,表明车辆存在的灯具。
3.9.29
慢行灯
车辆慢行时,为车辆侧方提供辅助照明的灯具。
3.10
透光面
透明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外表面,该表面由装置制造商在试验所附的图纸中标出。宜依照以下条件
标出:
a) 在外配光镜有纹理的情况下,透光面是外透镜的全部或部分表面;
b) 在外配光镜无纹理的情况下,外配光镜可忽略,透光面应在图纸中标出。
3.10.1
有纹理外配光镜
有纹理外配光镜区域
全部或部分的外配光镜,其设计用来影响光源光束的传播,例如使光线与其原方向产生明显偏移。
3.11
发光面
注:发光面的示例参见附录B。
3.11.1
照明装置的发光面
反射镜整个口径在一个垂直于基准轴线的横截面上的垂直投影,或对于具有椭球面反射镜的前照
灯,其投影透镜在一个垂直于基准轴线的横截面上的垂直投影。若照明装置没有反射镜,则适用3.11.2
的定义。若灯具的透光面只占据反射镜口径的一部分,则只考虑该部分的投影。
对于近光灯,发光面受到明暗截止线在配光镜上视在图样的限制。如果反射镜和配光镜之间的相
对位置可以调节,则应保持在平均调节位置上。
对于安装AFS的情况:当照明功能同时由单侧的两个或更多的照明单元共同形成,则发光面由这
些照明单元共同组成(例如,图3中,照明装置8、9、11的单个发光面,按其各自位置,共同组成了位于车
辆右侧的发光表面)。
注:照明装置的发光面涉及的灯具包括:远光灯,近光灯,前雾灯,倒车灯,角灯,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3.11.2
除回复反射器外的光信号装置的发光面
光信号装置在垂直于基准轴线且与透光面外表面相接触的平面上的垂直投影。该投影的周边由位
于投影平面上的诸屏蔽框边缘确定,在基准轴线方向上每次仅能发射出98%的发光强度。
3.11.3
回复反射器的发光面
回复反射器上由一组平面所围成的面在垂直于其基准轴线平面上的投影。该组平面平行于回复反
射器基准轴线,且通过它的光学组件的最外边缘。在确定回复反射器的上、下和横向边缘时,只考虑水
平面和垂直面。
3.12
视表面
按制造商要求,或是投影在配光镜外表面上的发光面边界在特定观察方向一平面上的垂直投影,或
是透光面在特定观察方向一平面上的垂直投影,该平面垂直于观察方向,且与配光镜最外面的点相
接触。
注1:3.8.3定义的可变光强控制器所引起的可变发光强度的光信号装置在可变光强控制器所允许的所有情况下,
其视表面允许可变。
注2:视表面的示例参见附录B。
3.13
基准轴线
由制造商规定的灯具特征轴线,在配光测量和灯具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H=0°,
V=0°)。
3.14
基准中心
基准轴线与透光面外表面的交点。由灯具制造商规定。
3.15
几何可见度角
灯具视表面可见的最小立体角。该立体角由球的一部分确定,球心位于灯具的基准中心,中纬线与
地面平行。以基准轴线为基准,水平方向角β表示经度,垂直方向角α表示纬度。
3.16
外缘端面
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且与车辆外缘接触的平面。下列凸出物除外:
---轮胎与地面接触(变形)部分以及轮胎压力传感器的连接件;
---轮胎上的各种防滑装置;
---后视镜(间接视野装置);
---侧转向信号灯,示廓灯,前、后位灯,驻车灯,回复反射器和侧标志灯;
---固定在车辆上的海关封印,以及为了保护和固定这些封印的装置。
3.17
整体尺寸
3.17.1
车宽
车辆两侧外缘端面的两个垂直平面间的距离。
3.17.2
车长
垂直于车辆中央对称平面的两个垂直平面间的距离,即车辆前后外缘垂直平面的距离,但不包括下
列凸出物:
---后视镜(间接视野装置);
---示廓灯;
---机动车辆的连接装置。
注:对于挂车,其总长或涉及长度的测量是包括挂钩长度的(除非有特殊说明)。
3.18
单灯和多灯
3.18.1
单灯
下列几种情形的统称:
a) 一个装置或装置一部分,具有一个功能、一个或多个光源、一个在其基准轴线上的视表面(该视
表面可以是连续的或是由两个或多个分开的部分组成);或
b) 两只“D”型灯组成的组合件;或
c) 两只独立回复反射器(分开进行型式试验)组成的组合件;或
d) 由两只或三只互存灯具组成的互存灯系统。
3.18.2
双灯
偶数灯
两只灯具,使用同一带(条)状透光面的装置,且透光面对称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
3.19
两灯间距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视表面之间的最短距离。若该间距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则不需要确定视表
面的精确边缘。
3.20
工作指示器
用于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并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指示灯或蜂鸣器(或任何等效信号)。
3.21
接通指示器
用于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但并不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指示灯(或任何等效信号)。
3.22
选装灯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由制造商决定是否安装的灯具。
3.23
地面
水平的车辆停放面。
3.24
可移动部件
车辆的可动部件。不使用工具,可以通过倾斜,转动或滑动改变位置的车身面板或其他车辆部件。
但不包括载货车的可倾斜驾驶室。
3.25
可移动部件的正常使用位置
可移动部件处于由车辆制造商规定的使用位置。
3.26
车辆正常使用状态
对于机动车,车辆已准备行驶,发动机已起动,可移动部件已处于可移动部件的正常使用位置(3.25)。
对于挂车,已与牵引的机动车连接,后者已处于上述的状态,其可移动部件也处于可移动部件的正
常使用位置(3.25)。
3.27
车辆驻车状态
对于机动车,车辆静止,其发动机停止工作,可移动部件处于可移动部件的正常使用位置(3.25)。
对于挂车,已与处于上述状态的牵引机动车连接,可移动部件处于可移动部件的正常使用位
置(3.25)。
3.28
弯道照明
一种在弯道提供增强照明的照明功能。
3.29
成对
具有相同功能,分别安装于车辆左右侧的一对灯具。
3.29.1
配套成对
作为成对灯具,具有相同功能,作为一个整体符合配光要求,分别安装于车辆左右侧的灯。
3.30
H平面
通过灯具基准轴线的水平平面。
3.31
顺序开启
灯具中的各光源由电子系统控制,按预置序列打开。
4 一般要求
4.1 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应保证在3.26定义的车辆正常使用状态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符合本标准中
对于各装置以及整车的要求。不能由于不当操作引起对装置不正确的调整。特别是灯具不能松动和
失调。
4.2 近光灯、远光灯和前雾灯的安装,应便于其照准的正确调节。
4.3 所有的光信号装置(包括安装于车辆侧面的光信号装置)安装时其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在道路
上的停放面。此外,对于侧回复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其基准轴线应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而所有其
他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则与之平行。每个方向上允差为±3°。如果制造商另有特殊安装说明,也应
遵循。
4.4 如无特别说明,检验灯具安装高度和方向时,被测车辆应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车辆应处于3.26
定义的状态中。AFS应处于中性状态。
4.5 成对灯具的安装要求,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对称地安装在车辆上(以灯具外形来判断,而不是3.11定义的发光
面边缘)。
b)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相互对称,不包括灯具的内部结构。
4.6 对于外形不对称的车辆,也应尽可能满足4.5要求。
4.7 单灯以及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灯具在符合各自的光色、安装位置、方向、几何可见度、电路连接和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彼此可
以组合、复合或混合。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在组合、复合或混合的其他灯具均关闭的情况下,灯具应满足其配光和色度要求。对于前
位灯或后位灯与一个或多个功能混合,并同时工作的情况,应保证该功能和前位灯/后位
灯同时打开时,满足该功能的色度要求。
2) 制动灯不准许与转向灯混合。
3) 若制动灯与转向灯组合的情况,应保证视表面在垂直于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所形成的
不同颜色的相邻区域边界,水平和垂直方向直线穿越上述边界不能超过两次。且基准轴
线方向上,基于透光面的视表面不得有任何重叠。
b) 对于单灯,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对于3.18.1a)所述的单灯,若视表面由在基准轴线方向上几个分开的部分共同组成,应满
足下列要求:各部分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面积之和不应小于该功能边界在基准轴线
方向上投影的外围最小四边形面积的60%;或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个相邻/相切的部分
间距不超过75mm(间距测量方向垂直于基准轴线)。本要求对于远光灯、近光灯、前雾
灯和回复反射器不适用。
2) 对于3.18.1b)或3.18.1c)所述的两只“D”型灯或两只独立回复反射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两只灯具或回复反射器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面积之和,不应小于该功能边界在基
准轴线方向上投影的外围最小四边形面积的60%;或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视表面相邻
间距不超过75mm(间距测量方向垂直于基准轴线)。带(条)状灯具中一部分可以作为
“D”型灯具。
3) 对于3.18.1d)所述的单灯,应符合4.7b)1)要求。同一灯体或外配光镜包含两只及两只
以上灯具(或视表面),不作为互存灯系统。带(条)状灯具中一部分可以作为互存灯系统
的一部分。互存灯系统中所有光源应同时打开和关闭。
c) 带(条)状双灯或偶数灯外形应对称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长度不小于0.8m,其两端至车辆外
缘端面的距离不大于0.4m;光源不少于两个,且尽量靠近两端;透光面可以由数个并列的发
光单元构成,此时,这些发光单元的透光面并列在横截面上的投影应符合4.7b)1)要求。
4.8 最大离地高度应从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最高点开始测量,最小离地高度应从基准轴线方向上
视表面的最低点开始测量。(若安装位置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则不需要确定任何表面的精确边缘。)以下情况除外:
a) 对于离地高度可减小几何可见度要求的情况,应以灯具H平面为基准,测量离地高度。
b) 对于近光灯和前雾灯,最小离地高度应从光学系统的(例如:反射镜、配光镜、投射透镜)有效口
径的最低点开始测量。
4.9 如无特殊说明,灯具工作期间,其光学特性(如:光强、颜色、视表面等)不得随意改变。以下情况
除外:
a) 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和符合5.18.7规定的侧标志灯,以及紧急制动信号允许闪烁。
b) 光学特性允许变化的情况:
---随外界环境光变化;
---随其他灯具开启而进行的变化;
---当灯具切换为另一个功能。
所有上述光学特性变化应符合灯具相关的技术规定。
c) 1、1a、1b、2a或2b类转向灯的光学特性,在符合GB 17509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采用顺序开启
的闪烁方式。2a和2b类转向灯按5.23.1执行紧急制动信号时不得使用该闪烁方式。
4.10 对于3.9中定义的诸灯,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车辆内部灯除外)。如
有异议,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检验:
a) 前视红光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附录C所示,离车辆前部相距25m,区域1的横截面内移动观
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红色灯具的视表面(车辆尾部红色侧标志灯除外),见图C.1。
b) 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附录C所示,离车辆尾部相距25m,区域2的横截面内移动
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白色灯具的视表面(倒车灯和车辆侧面的醒目标志除外),见图C.1。
c) 在上述两个横截面内,观察者进行移动观察的区域1和区域2范围:
1) 高度:由两个离地高度各为1m和2.2m的水平面限定。
2) 横向:在车前和车后,分别由两个垂直平面限定。该两垂直平面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成向
外15°角,且通过与限定车宽的,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垂直平面的接触点。若有多
个接触点,则车前相交于最前面的接触点,车后的相交于最后面的接触点。
4.11 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牌照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下列情况除外:
a) 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与上述灯复合或混合)作为驻车灯使用时。
b) 侧标志灯与转向信号灯一起闪烁时。
c) 光信号系统处于5.2.7.6b)情况时。
d) 近光灯和/或远光灯和/或前雾灯按4.12代替前位灯功能时。
e) 当位置灯开关处于关闭挡,并且发动机(推进系统)的点、熄火控制装置处于使发动机(推进系
统)可以工作的状态时,前位灯和/或后位灯允许自动开启,直至发动机(推进系统)停止工作或
按本标准相关要求关闭。但5.9.7和5.10.7情况除外。
4.12 电路连接应保证,即只有当上述4.11中的诸灯打开时,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才能打开。然
而,当远光灯和近光灯作为警告信号功能时,则上述情况不适用(即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或间歇
地交替打开远光灯和近光灯)。且满足下列要求时,近光灯和/或远光灯和/或前雾灯可以代替前位灯的
功能:
a) 电路连接保证上述各任何灯具失效时,前位灯可以自动开启;且
b) 代替前位灯的各灯具/功能,应符合下列条件(应在相应灯具的检测报告中予以证明):
---符合5.9.5规定的前位灯几何可见度要求;且
---满足几何可见度范围内最小配光限值要求。
4.13 本标准中的“接通”指示器可用“工作”指示器替代。
4.14 对于可藏灯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除了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在不使用时可隐藏外,其他灯具不应可藏。
b) 若使用中的可藏灯控制装置出现故障,灯具应仍处于使用位置,或者不使用工具即可移动到使
用位置。
c) 利用一个控制开关,即可将可藏灯移至使用位置并打开,也可以不打开。然而当远光灯和近光
灯组合时,上述控制开关应只能开启近光灯。
d) 在灯具到达使用位置之前,驾驶座旁的控制开关应无法停止已打开的灯具移动。若在移动过
程中会引起对其他使用道路者的眩目,则应在达到使用位置时才打开灯具。
4.15 光色采用GB/T 3977中CIE1931XYZ 色度系统,见表1~表4(本标准的型式试验不涉及灯具
色度坐标的检测)。灯具的光色要求见表5。
4.16 车辆上灯具的安装数量应符合第5章特殊规定中的相应要求。
4.17 除回复反射器外的光信号装置发光面按下述方法确定:
a) 在确定发光面的上、下和横向边缘时,屏蔽框边缘应是水平的或垂直的,并以此计算到汽车外
边缘的距离和离地高度。
对于发光面的其他应用,例如两灯具或功能的间距,应考虑该发光表面的外形边界。屏蔽框保
持平行,且允许使用任何方向。
如果光信号装置的发光面完全或部分围绕另一个功能的发光面(或不发光的表面),则发光面
可视为透光面本身(参见附录B中B.3.2,B.3.3,B.3.5和B.3.6)。
b) 对于发光面的所有应用,确定上、下和横向边缘时,屏蔽框边缘应是水平的或垂直的。
4.18 对于安装在可移动部件上的后位灯、后转向灯、三角形/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应满足以下
要求:
a) 灯具在移动部件所有的固定位置上均符合各自的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色度和配光性能要
求。或当移动部件移至固定打开位置时,存在附加灯具会自动开启,替代移动部件上的灯具符
合其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和配光性能的要求。
b) 对于由两只“D”型灯组成的灯具,只需要其中一只满足在移动部件所有的固定位置上灯具的
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和配光性能要求即可[即认为满足4.18a)],或当移动部件移至固定打
开位置时,存在附加灯具会自动开启,替代移动部件上的灯具符合其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和
配光性能的要求。
c) 对于使用互存灯系统,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当整个互存灯系统均安装于移动部件时:应满足4.18a)的规定。也允许当移动部件移至
打开位置时,存在附加灯具会自动开启,替代移动部件上的灯具符合安装位置、几何可见
度、色度和配光性能的要求。
---当互存灯系统(转向信号灯除外)中仅部分灯具安装在移动部件上时:制造商应保证,移动
部件在任何固定位置,系统中均有互存灯具,符合该功能的安装位置、向外几何可见度、色
度和配光要求。移动部件在任何固定位置,互存灯具仍能满足相应配光限值要求的,则认
为满足向内的几何可见度要求。
---对于转向灯信号灯,移动部件在任何固定位置,均有互存灯符合该功能的安装位置、几何
可见度、色度和配光要求。或,当移动部件移至打开位置时,存在附加灯具会自动开启,替
代移动部件上的转向灯符合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色度和配光性能要求。
d) 在满足4.18b)和4.18c)要求时,移动部件不处于“可移动部件的正常使用位置”时,允许移动
部件上面相应的功能灯具关闭。
4.19 当移动部件不处于“可移动部件的正常使用位置”时,装置的安装不应造成其他使用道路者的过
分不适。
4.20 当灯具安装在移动部件上,且移动部件处于“可移动部件的正常使用位置”,则按本标准要求,灯
应始终能返回到制造商规定位置上。对于近光灯和前雾灯,若移动部件从正常使用位置上移开并返回
10次,每次所测量的相对于其支撑件的倾斜角与10次平均值之间的偏差不大于0.15%,即满足了上述
要求。若结果超出这个限值要求,则当按附录D检验车辆时,应对5.2.6.1.1中规定的允许范围进行调
整,减去超出量以缩小倾斜度的允许范围。
4.21 当从基准轴线方向观察时,任何可移动部件(不管是否装有光信号装置),在所有固定位置上遮蔽
前、后位灯,前、后转向信号灯和前、后回复反射器不应超过其视表面的50%。如果上述条件无法
满足时,应符合下列的要求:
a) 存在附加灯具会自动开启,并保证上述灯具在被移动部件遮蔽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50%以
上的情况下,仍能符合所有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色度和配光性能要求。
b) 在灯具试验材料中应加以说明: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移动部件会遮蔽50%以上的视表面;且,
在上述情况下,车辆上应有注意事项明示用户,在可移动部件的某些位置上,应警告其他道路
使用者车辆的存在,例如使用警告三角牌或国家规定的其他装置。本要求不适用于回复反
射器。
4.22 除回复反射器外,所有的灯具(包括已有通过型式检验的灯具),在装有光源或/和保险丝之后,若
无法点亮,则可不予考虑。
4.23 对于使用符合GB 15766.1和ECER37中可更换灯丝灯泡光源的灯具(3.7.2定义的不可更换光
源除外),其在车辆上的安装,应保证可以无需专用工具或特殊工具,便可对光源进行更换,除非这些工
具在车辆上已有装备,且制造商应随车提供更换方法的详细说明。
对于光源模块,若其带有灯座与GB 15766.1和ECER37中的可更换光源灯座相同,其也应符合本
规定。
4.24 当后位灯发生暂时故障时,允许使用光色,中心发光强度和位置与其相近的灯具代替,同时替代
灯保持原有的功能。在这期间,面板上的工作指示器(见3.20)应表明,发生暂时替代,需要检修。
4.25 若安装AFS,其等同于一对近光灯,和一对远光灯(若配备)。
4.26 后转向灯、后位灯、制动灯(除S4制动灯)以及后雾灯允许可变光强。上述可变光强控制可对下
列至少一种外界影响同时产生反应:环境照明、雾、降雪、降雨、喷雾、沙尘、透光面污染。且应保证其光强关系在变化过渡期间维持不变。在过渡期间不应出现可察觉的强烈变化。S4类制动灯可以独立于其他灯具产生光强变化。允许配备手动操作功能,允许驾驶员将上述灯具的光强调至其稳定光强状态,也可将其恢复到自动可变状态。
4.27 对于 M和N类车辆,申请人应向检测机构证明,当车辆电气系统处于对应机动车辆类别的稳定
电压运行时,远光灯、近光灯、制动灯、前位灯和后位灯装置的供电情况符合下列的规定:
a) 供电装置的终端电压在符合上述功能型式试验描述的条件下(如含有特殊供电装置、光源电子
控制装置或处于次级操作模式对电压有特殊规定),电压不应超出型式试验描述文件中的规定
电压范围。
b) 对于4.27a)中未涉及的供电情况,装置或功能的终端稳定电压不得超过6.75V(6V系统),
13.5V(12V系统)或28.0V(24V系统)的5%以上。允许装置本身带有终端最大电压控制
功能。
c) 对于自带光源控制器或可变光强控制器的灯具不适用上述4.27a)和4.27b)的规定。
d) 型式试验材料中,应提供文件证明符合性所用的方法和结果。
4.28 灯具的几何可见度一般要求按下述方法进行:
a) 当从远处观察时,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不应有阻碍视表面所发光线传播的障碍物。若灯具在
以往的型式检验时已存在障碍物,则在几何可见度内的这些障碍物可不予考虑。
b) 若在灯具近处测量,则沿观察方向平行移动,以得到相同的准确度。
c) 若安装灯具时,其视表面受到车辆部件的部分遮蔽,则应提供证明,表明灯具未受遮蔽的部分
仍满足型式检验所需的配光值。
d) 对于离地安装高度小于750mm的灯具[测量方法参照4.8a)],其向下的几何可见度可以减
至5°。其相应的配光测量范围也可以减至5°。
e) 对于互存灯系统,其几何可见度应在所有互存灯开启时测量。
4.29 总质量不小于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所有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其透
光面面积应不小于一个80mm直径圆的面积;若透光面不是圆形,其形状应能容纳一个40mm直径
的圆。
4.30 LED模块允许不可更换。
4.31 在车辆静止且满足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时,非本标准定义的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可开启,但不
得危害本标准定义的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有效性:
---发动机(推进系统)停止工作;
---驾驶员或乘客的车门已经打开;
---行李箱门已经打开。
5 特殊规定
5.1 远光灯(符合GB 4599除A级外、GB 21259、GB 25991要求的灯具)
5.1.1 配备
汽车应配备,挂车不应使用。
5.1.2 数量
两只或四只。对于N3类车辆可以多安装两只远光灯。当车辆安装四只可藏式前照灯时,其中两只
附加前照灯只允许用于昼间发出间歇光信号功能(见4.12)。
5.1.3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1.4 位置
5.1.4.1 横向:无特殊要求。
5.1.4.2 高度:无特殊要求。
5.1.5 几何可见度
发光面的可见度(包括从观察方向看来似乎不发光的区域的可见度),应保证在其周长上的众母线
形成的扩散区域内。该区域与前照灯基准轴线间的夹角不小于5°。发光面在配光镜最前部分横切面
内的投影边界是几何可见度角的始端。
5.1.6 方向
朝前。车辆单侧不得安装超过一只具有弯道照明功能而转动的远光灯。
5.1.7 电路连接
5.1.7.1 除非间歇地打开远光灯开启发出警告信号,远光灯只有在前照灯开关位于前照灯的“ON”(打
开)位置或处于“AUTO”(自动)位置,并存在近光灯自动启动的条件时才可开启。对于后一种情形,当
近光灯自动启动的条件不存在时,远光灯应自动关闭。
5.1.7.2 远光灯的控制可以是自动的,控制信号应由可探测下列各项并对其做出反应的传感器系统
产生:
---环境光线条件;
---迎面驶来的车辆上,前部照明装置和前部光信号装置发出的光线;
---前方行驶车辆的尾部光信号装置发出的光线。
允许安装额外的可提升性能的传感器功能。
本条中的“车辆”指L、M、N、O类车辆,并认为这些车辆配备了回复反射器,并且照明和光信号系
统已打开。
5.1.7.3 远光灯应可以随时手动开启或关闭,远光灯自动控制功能应可以手动关闭。此外,关闭远光灯
和远光灯自动控制功能的手动操作方式应简单且直接,不准许有次级操作。
5.1.7.4 远光灯应同时或成对开启。当按照5.1.2多安装两只远光灯时,N3类车辆最多只能同时打开
两对。从近光变远光时,至少要打开一对远光灯。从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的远光灯应同时关闭。
5.1.7.5 远光灯打开时,允许近光灯也开着。
5.1.7.6 当安装四只可藏式前照灯时,其上升位置应防止任何附加前照灯同时工作,后者只是用于在昼
间发出间歇光信号。
5.1.8 指示器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如果前照灯如5.1.7.1所述自动控制,则应向驾驶员提供远光的自动控制已激
活的提示。在自动控制开启期间,该信息就一直显示。
5.1.9 其他要求
5.1.9.1 最大发光强度限值
所有可同时开启的远光灯,其最大发光强度之和应不超过430000cd。
5.1.9.2 远光灯最大光强总值的获得
5.1.9.2.1 在整车电源系统处于充电状态下,分别检测各远光灯最大光强,相加后获得,或
5.1.9.2.2 通过型式试验报告中远光Emax值计算获得。
5.1.9.3 对于自动开启和关闭的远光灯
5.1.9.3.1 5.1.7.1所述远光自动控制功能的要求
5.1.9.3.1.1 传感器可探测的由其他车辆所发出的光线(如5.1.7.1所述),最小范围边界由下述角度
确定:
---水平角度:向左15°,向右15°;
---垂直角度:见表6。
5.1.9.3.1.2 传感器系统应能在水平直道上探测到:
---至少400m的距离范围内的迎面而来的机动车;
---至少100m的距离范围内的前方行驶的机动车或带挂车的车辆。
按上述要求检测时,迎面而来和前方行驶的机动车或带挂车的车辆应开启位置灯(若适用)和近
光灯。
5.2 近光灯(符合GB 4599除A级外、GB 21259、GB 25991要求的灯具)
5.2.1 配备
汽车应配备,挂车不应使用。
5.2.2 数量
两只。
5.2.3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2.4 位置
5.2.4.1 横向: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外缘到车辆外缘端面的距离应不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视表面相邻边缘间的距离应不小于600mm。然而,该规定不适用于 M1类
和N1类车辆。对于其他类车辆,若车辆宽度小于1300mm,则上述间距可减至400mm。
5.2.4.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500mm,不大于1200mm。对于N3G类(越野)车辆,最大高度可增加
到1500mm。
5.2.4.3 纵向:装在车前。若发射光不直接或间接地由于后视镜(间接视野装置),或车辆其他反射面而
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即满足要求。
5.2.5 几何可见度
由3.15定义的α和β角来确定。
α:向上15°,向下10°;
β:向外45°,向内10°。
前照灯邻近其他部件的存在,不应因二次效应引起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不舒适感。
5.2.6 方向
5.2.6.1 垂直方向
5.2.6.1.1 制造商应按0.1%的准确度规定,在驾驶座上一名人员的空载车条件下,近光明暗截止线的
初始下倾度,并以规定的符号(见附录F),将此数值标明在每辆车的制造商铭牌或前照灯附近。此标记
应清晰持久。
按5.2.6.1.2中规定,确定下倾度值。
5.2.6.1.2 下倾度值的确定,取决于空载车条件下测量的近光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下边缘的安
装高度h(单位:m),对处于附录A各装载状况下的静止车辆,其近光明暗截止线的垂直向倾斜度应保
持在以下限值内,同时初始照准也在以下范围内:
h< 0.8m 限值:-0.5%~-2.5%
初始照准:-1.0%~-1.5%
0.8m≤h≤1.0m 限值:-0.5%~-2.5%
初始照准:-1.0%~-1.5%
或根据制造商规定:
限值:-1.0%~-3.0%
初始照准:-1.5%~-2.0%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哪一种数值,提交车型认可时应予以说明。
5.2.6.2 前照灯调光装置要求
5.2.6.2.1 前照灯自动调光装置:则应满足5.2.6.1.1和5.2.6.1.2要求。
5.2.6.2.2 前照灯手动调光装置:应有一个停止位置,可以通过调节螺丝或者类似的方法使灯具回到
5.2.6.1.1定义的初始倾斜位置,那么不管是连续或者不连续调节的,都是被允许的。
手动前照灯调光装置应坐在驾驶座上就可以操作。
连续调节的装置应有标志来指示近光需要调节的装载情况。
非连续调节的装置上的调节位置数,在附录A定义的全部装载情况下,应符合5.2.6.1.2中要求的
范围。
对于这种装置,近光要求调节的附录A中的各类装载情况应明确地标志在该装置的控制器附近
(见附录G)。
5.2.6.2.3 如果5.2.6.2.1和5.2.6.2.2所述的装置调节失效时,近光的下倾位置不应该高于发生故障时
的位置。
5.2.6.2.4 若车辆结构能保证在附录A定义的全部装载情况,均能符合5.2.6.1.1~5.2.6.1.2要求,允许
不安装调光装置,但其前照灯应具有调节明暗截止线高度的装置。
5.2.6.3 测量方法
5.2.6.3.1 经初始倾斜度调节后,以百分数表示的近光垂直向倾斜度,应在附录A确定的所有装载状况
的静态条件下测量。
5.2.6.3.2 近光垂直向倾斜度应按附录D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
5.2.6.4 水平方向
为了形成弯道照明,可以改变一只或两只近光灯的水平方向,但是当移动整个光束或明暗截止线弯
曲肘部时,明暗截止线弯曲肘部不得与离车辆前方的距离为相应近光灯安装高度100倍距离外的车辆
重心轨迹相交。
5.2.6.5 安装方向
朝前。
5.2.7 电路连接
5.2.7.1 切换近光时,应同时关闭所有的远光灯。
5.2.7.2 远光灯开着时,近光灯允许开着。
5.2.7.3 气体放电光源近光灯,在远光灯打开时,应保持打开。
5.2.7.4 为了形成弯道照明,可以再打开位于近光灯中的或者与相应近光灯组合或混合的灯具(除远光
灯外)中的一个光源或一只或多只LED光源,但是车辆重心轨迹水平曲率半径应不大于500m。制造
商可以通过计算或检测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证实。
5.2.7.5 近光灯的开关可以是自动的。然而,近光灯的开关应能随时手动操作。
5.2.7.6 当配备昼间行驶灯,且按5.19规定运行时应:
a) 近光灯应按附录H的要求,根据环境情况自动打开或关闭(例如:在车辆夜间行驶、进入隧道
等情况下自动开启)。
b) 昼间行驶灯与4.11规定的灯具共同操作,作为最低要求,至少后位灯应开启。
c) 通知驾驶员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以及示廓灯和侧标志灯(如配备)没有点亮。
1) 针对夜间和昼间提供两个明显不同的仪表板照度级别,向驾驶员指出应开启近光灯;或
2) 前照灯工作时,亮起符合GB 4094标识规定的不发光指示灯;或
3) 在附录H定义的环境亮度减小时,开启一个视觉、声音或两者皆有的指示器,以提醒驾驶
员打开近光灯。一旦指示器开启,只有当近光灯开启后或用于启动和/或停止发动机(推
进系统)的装置处于发动机(推进系统)无法运转的位置时才停止。
5.2.7.7 在不违反5.2.7.6a)的前提下,近光灯可以根据其他诸如时间或环境状况等因素(例如:时间
段,车辆位置,下雨,起雾等)自动开启或关闭。
5.2.8 指示器
5.2.8.1 选装。
5.2.8.2 下述情况,应安装闪烁或不闪烁的指示器:
---采用移动整个近光光束或明暗截止线弯曲肘部以形成弯道照明功能;或
---主近光由一个或多个LED模块产生(除非电路连接保证当任何LED模块发生故障时,所有模
块熄灭)。
下列情况,指示器应开启:
---明暗截止线弯曲肘部转动发生故障;或
---用于形成主近光的任意一只LED模块发生故障(除非电路连接保证当任何LED模块发生故
障时,所有模块熄灭)。
出现故障状态时,指示器应一直开启,允许临时关闭,但当启动或停止发动机装置时,其应再次
开启。
5.2.9 其他要求
本标准4.5b)要求不适用于近光灯。
当单侧近光灯光源光通量或用于产生主近光的LED模块总光通量超过2000lm时,应配备符合
GB/T 21260的前照灯清洗装置。
对于下倾度,5.2.6.2.2规定的装置不应用于下述情况:
---单侧主近光光源或光源模块目标光通量大于2000lm。
上述“目标光通量”,以试验电压为准。
对于允许使用多个试验电压的灯丝灯泡,上述产生主近光的“目标光通量”以进行光源型式试验的
产品试验电压为准。
只有符合GB 4599或GB 21259或GB 25991的近光灯才能用于实现弯道照明。
左转弯时,如果弯道照明是通过水平移动整个光束或明暗截止线弯曲肘部来实现,那么只有在车辆
前行时才能被开启。
5.3 前雾灯(符合GB 4660要求的灯具)
5.3.1 配备
汽车选装。挂车不应安装。
5.3.2 数量
两只。
5.3.3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3.4 安装位置
5.3.4.1 横向: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上的点到车辆外缘端面的距离应
不大于400mm。
5.3.4.2 高度:
最小值:离地高度不小于250mm。
最大值:对于 M1和N1类车辆,离地高度不大于800mm;对于除N3G(越野)的其他车辆,离地高度
不大于1200mm;对于N3G(越野)车辆,离地高度不大于1500mm。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前雾灯整个视表面应在近光灯视表面最高点以下。
5.3.4.3 纵向:装在车前。要求该灯的发射光不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间接视野装置)或车辆其他
反射面,而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
5.3.5 几何可见度
由3.15定义的α和β角来确定。α角向上、向下均为5°,β角:向外45°、向内10°。
前雾灯的灯具部分或其附近其他部件,不应反射前雾灯发出的光,造成其他使用道路者的不舒适。
5.3.6 方向
5.3.6.1 垂直方向
5.3.6.1.1 对于B级前雾灯,其明暗截止线的垂直向倾斜度,在车辆空载且驾驶座上有一个乘员的情况
下应不大于-1.5%。
5.3.6.1.2 对于F3前雾灯:
a) 当单侧光源总目标光通量不大于2000lm时:明暗截止线垂直向倾斜度,在车辆空载且驾驶
座上有一个乘员的情况下应不大于-1.0%。
b) 当单侧光源总目标光通量大于2000lm时:
1) 取决于前雾灯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下边缘的安装高度(h),测量在空载车辆上进行,
明暗截止线的垂直向倾斜度在附录A规定的所有静态下,应保持在下列范围内:
h≤0.8m 限值:-1.0%~-3.0%
初始照准:-1.5%~-2.0%
h >0.8m 限值:-1.5%~-3.5%
初始照准:-2.0%~-2.5%
2) 车辆空载且驾驶座上有一个乘员的情况下的初始明暗截止线向下倾斜度,由制造商以不
大于0.1%的精度进行规定,并以清晰且不易抹去的方法在每个前雾灯或制造商铭牌或按
5.2.6.1.1的指示,以附录F中的符号进行注明。向下倾斜度的数值应按5.3.6.1.2b)1)
定义。
5.3.6.2 前雾灯调光装置
5.3.6.2.1 若前雾灯安装调光装置,无论是独立的还是与其他前照明装置和光信号装置组合。在附录
A规定的所有装载条件下,该前雾灯的垂直倾角应在5.3.6.1.2b)1)规定的范围内。
5.3.6.2.2 若F3前雾灯属于近光灯或AFS系统的一部分,在前雾灯作为近光灯部分使用时,应符合
5.2.6要求。在这种情况下5.2.6规定的垂直向倾斜度限值应对该情况下的前雾灯适用。
5.3.6.2.3 调光装置可以调整前雾灯光束倾斜度以自动适应周围环境,以保证5.3.6.1.2b)1)规定的垂
直向倾斜度限值。
5.3.6.2.4 在调光装置故障的情况下,前雾灯光束的明暗截止线应不会保持在高于故障时的位置。
5.3.6.2.5 若车辆结构能保证在附录A规定的所有装载情况下,均能符合5.3.6.1.2b)1)要求,允许不
安装调光装置,但其前雾灯应具有调节明暗截止线高度的装置。
5.3.6.3 安装方向
朝前。
5.3.7 电路连接
前雾灯应能独立于远光灯、近光灯或任何远近光组件打开或关闭,除非:
a) 前雾灯在AFS系统中作为另一种照明功能的一部分;然而,前雾灯的开启,应优先于AFS中
前雾灯所属的其他功能;或
b) 前雾灯按GB 4660要求,不能和与其混合的其他灯具同时点亮。
5.3.8 指示器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采用独立的非闪烁信号。
5.3.9 其他要求
对于F3类前雾灯的校准和发光强度可自动适应普遍环境状态的情况。应自动对任何照度变化或
照准进行调节,且不会引起驾驶员或其他使用道路者的不舒适。
5.4 倒车灯(符合GB 15235要求的灯具)
5.4.1 配备
汽车和O2、O3和O4类挂车应配备。O1类挂车选装。
5.4.2 数量
5.4.2.1 对于 M1类和长度不大于6000mm的所有其他车辆,应配备一只,选装一只。
5.4.2.2 除了 M1类车辆外,对于长度大于6000mm的所有车辆应配备两只,选装两只。
5.4.3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4.4 安装位置
5.4.4.1 横向:无特殊要求。
5.4.4.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250mm,不大于1200mm。
5.4.4.3 纵向:安装在车辆尾部。然而,对于5.4.2.2规定的两只选装倒车灯,可以允许安装在车辆侧
面,且符合5.4.5.2和5.4.6要求。
5.4.5 几何可见度
5.4.5.1 对于安装在车辆尾部的倒车灯,由3.15定义的α和β角来度量。
α角:向上15°,向下5°。
β角:向左、向右均为45°(一只倒车灯),向外45°,向内30°(两只倒车灯)。
5.4.5.2 对于根据5.4.2.2在车侧面安装的选装倒车灯,其基准轴线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所成角度不大
于15°,即可认为满足几何可见度要求。选装的两只倒车灯垂直方向上允许直接向下照射。
5.4.6 方向向后。此外,对于根据5.4.2.2在车侧面安装的选装倒车灯,应符合5.4.5.2要求。
5.4.7 电路连接
5.4.7.1 只有当倒车齿轮处于啮合状态或驱动系统处于倒车状态,而且发动机(推进系统)的点、熄火控
制装置处于使发动机(推进系统)能工作的状态时,倒车灯才能打开,否则无法打开。
5.4.7.2 此外,对于根据5.4.2.2选装的两只倒车灯,其电路连接应保证只有当4.11规定的灯具打开
后,才可以开启。
满足以下条件,安装在车辆侧方的倒车灯在车辆前行速度小于10km/h时可作为慢行灯:
---应配备独立的开关手动开启和关闭;
---作为慢行灯功能,在倒车齿轮松开后可继续保持点亮;
---独立开关无论处于何位置(开启或关闭),当车辆前行速度大于10km/h时,灯具应自动关闭,
且在此情况下,灯具应保持关闭状态直至再次满足开启要求而开启。
5.4.8 指示器
选装。
5.4.9 其他要求
无。
5.5 转向信号灯(符合GB 17509要求的灯具)
5.5.1 配备
应配备。如图2a)。
转向信号灯可分为下列类别(1、1a、1b、2a、2b、5及6),通过在车辆上的安装可构成布局A和布局B。
布局A适用于各种汽车,布局B只适用于挂车。
5.5.2 数量
按布局。
5.5.3 布局[见图2a)]
5.5.3.1 布局A:
两只下列种类的前转向灯:
---1或1a或1b类:若在基准轴线方向上,该转向信号灯的视表面边缘与相邻近光灯或前雾灯的
视表面边缘间距离不小于40mm;
---1a或1b类:若上述间距为大于20mm,小于40mm;
---1b类:若上述间距不大于20mm。
两只后转向灯(2a或2b类):对于 M2、M3、N2和N3类车辆,可以选装两只2a或2b的后转向灯。
两只5类或6类侧转向灯(最低要求):
---5类侧转向灯适用于 M1类车辆;以及长度不大于6m 的N1、M2和 M3类车辆;
---6类侧转向灯适用于N2和N3类车辆;以及长度大于6m的N1、M2和 M3类车辆;
---在所有情况下,允许使用第6类侧转向信号灯代替第5类。
当配备的转向信号灯兼有前转向信号灯(1、1a、1b类)和侧转向信号灯(5或6类)功能时,为满足
5.5.5几何可见度要求可以再配备两只附加的侧转向信号灯(5或6类)。
5.5.3.2 布局B:两只后转向灯(2a或2b类)。
对于O2、O3和O4类车辆,可选装两只后转向信号灯(2a或2b类)。
长度大于9m的O2类车辆每侧,最多可选装三只5类侧转向灯或选装一只6类侧转向灯。
如果安装了AFS,转向灯类别的选择所要考虑的距离应为前转向信号灯与最相邻的近光功能单元
间的距离。
5.5.3.3 此外,以下车辆适用下述规定,但如果车辆有三只及以上的侧标志灯与同侧的转向信号灯同时
闪烁,则下述规定不适用:
---长度大于6m且不大于9m的 M2、M3、N2和N3类车辆,可选装一只5类附加灯具;
---长度大于9m的 M2、M3、N2和N3类车辆,每侧强制安装三只5类附加灯具,且尽可能在每侧
均匀布置;
---O3和O4类车辆,每侧强制安装三只5类附加灯具,且尽可能在每侧均匀布置。
5.5.4 安装位置
5.5.4.1 横向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边缘,到车辆外缘端面之间的距离应不大于
400mm。本条件不适用于选装的后转向信号灯。
在基准线方向上,两相邻视表面内边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600mm。
若车辆宽度小于1300mm,上述间距离可减至400mm。
5.5.4.2 离地高度
5.5.4.2.1 第5或第6类转向灯透光面的离地高度,从最低点测量,对于 M1类和N1类车辆应不小于
350mm,对于其他类车辆,应不小于500mm,从最高点测量应不大于1500mm。
5.5.4.2.2 1、1a、1b、2a和2b类转向灯的离地高度,按4.8规定测量时应不小于350mm,且不大于
1500mm。
5.5.4.2.3 若车型结构不能保证上述的诸离地高度上限,且没有安装选装后转向灯。则第5和第6类
侧转向灯为不大于2300mm,第1、1a、1b、2a和2b类转向灯为不大于2100mm。
5.5.4.2.4 选装灯的安装,在兼顾横向安装位置(5.5.4.1)、灯具对称性和车身形状的情况下,应位于尽
可能高处,与必须配备灯具间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600mm。
5.5.4.3 纵向[见图2a)]
侧转向灯(5和6类)透光面到标志车辆全长前边界的横向平面的距离应不大于1800mm。然而,
对于 M1类和N1类,该距离可增至为不大于2500mm。其他类车辆车型结构不能保证最小几何可见度
角时,该距离也可增至为不大于2500mm。
选装的5类侧转向灯应沿车辆的长度方向上均匀间隔安装。
选装的6类侧转向灯应在拖车长度方向上的第一个和最后一个四分位之间的区域内安装。
5.5.5 几何可见度
5.5.5.1 水平方向角度:如图2a)布局A和布局B。
垂直方向角:对于1、1a、1b、2a、2b和5类转向灯为水平面上、下各15°。
对于离地高度小于750mm的灯具[测量方法参照4.8a)],则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由15°减
至5°。
若于选装灯的离地高度不小于2100mm[测量方法参照4.8a)],则水平面以上的垂直方向角可由
15°减至5°。
对于第6类转向信号灯:水平面上30°,水平面下5°。
5.5.5.2 或者,按制造商要求,对于 M1类和N1类车辆,前、后转向信号灯和侧标志灯的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见图2b)。对于离地高度不大于750mm[测量方法参照4.8a)]的1、1a、1b、2a
和2b类转向灯,在H平面下方的向内几何可见度角可由45°减至20°。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上、下各15°。若离地高度小于750mm[测量方法参照4.8a)],则向下几
何可见度角可由15°减至5°。
---为了保证可见,除了第5和第6类侧转向信号灯外,其他灯的无障碍观察的视表面应不小于
12.5cm2(不包括任何不透光的回复反射器发光面)。对于符合4.29规定的灯具不适用。
5.5.6 方向
按制造商规定安装。
5.5.7 电路连接
转向信号灯的开关应独立于其他灯具。在车辆同一侧的所有转向信号灯,应由一个开关控制同时
打开或关闭,并同步闪烁。
对于符合5.5.5.2规定,长度小于6m的 M1类和N1车辆,琥珀色的侧标志灯(若安装)应以与转向
信号灯相同的频率同相闪烁。
5.5.8 指示器
1、1a、1b、2a和2b类转向信号灯应配备工作指示器。其可以是指示灯(视觉的)或发声器(听觉
的),或者两者兼有。若是指示灯应是闪烁的,当前或后转向信号灯任一发生故障时,该指示灯或熄灭,
或不再闪烁,或以另一种明显不同的频率闪烁。若为发声器应响声清晰,发生故障时至少声频应明显
变化。
对于牵有挂车的汽车,除非汽车上的指示器能够显示出车辆组合上每个转向信号灯的故障,否则应
配备一种专用于显示挂车上转向信号灯工作状况的指示灯。
5.5.9 其他要求
闪光频率为(90±30)次/min。
起动光信号开关后,在不大于1s时间内发光,在1s~1.5s时间内首次熄灭。
对于牵有挂车的汽车,牵引车上的转向信号灯控制开关,应能控制挂车上的转向信号灯。
若某一转向信号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其他转向信号灯应继续工作,但闪光频率可以不同于上
述规定的频率。
5.6 危险警告信号
5.6.1 配备
应配备。危险警告信号应由符合5.5规定的转向信号灯同时工作发出。
5.6.2 数量
按5.5.2规定。
5.6.3 布局
按5.5.3规定。
5.6.4 安装位置
5.6.4.1 横向:按5.5.4.1规定。
5.6.4.2 高度:按5.5.4.2规定。
5.6.4.3 纵向:按5.5.4.3规定。
5.6.5 几何可见度
按5.5.5规定。
5.6.6 方向
按5.5.6规定。
5.6.7 电路连接
5.6.7.1 危险警告信号应由单独配置的手动开关打开各转向信号灯,并同步闪烁。
5.6.7.2 在车辆发生碰撞或5.23规定的紧急制动信号关闭后,危险警告信号允许自动开启。在这种情
况下,应能够手动关闭该信号。
此外,危险警告信号允许自动开启,以向其他道路使用者指示可能存在的危险。此时,该信号应保
持开启直至被手动或自动关闭。
5.6.7.3 对于长度小于6m的 M1和N1类车辆,其布局符合5.5.5.2规定,若装有琥珀色侧标志灯,则该
灯也应以与转向信号灯相同的频率同相位闪烁。
5.6.8 指示器
应配备闪烁接通指示器。
5.6.9 其他要求
按5.5.9规定,对于牵有挂车的汽车,危险警告信号控制开关也应能打开挂车上的所有转向信号
灯,即使在发动机控制装置处于无法启动的情况下,应仍能发出危险警告信号。
5.7 制动灯(符合GB 5920要求的灯具)
5.7.1 配备
S1或S2类制动灯,各类车辆应配备。
S3或S4类制动灯,M1,N1类车辆(带有驾驶室的底盘和带有开式货舱的N1类型车辆除外)和多用
途货车应配备,其他类车辆选装。
注:多用途货车是指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货箱栏板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
5.7.2 数量
5.7.2.1 对于各类车辆,S1或S2类制动灯两只、S3或S4类制动灯一只。
5.7.2.2 安装S3或S4类制动灯的情况除外,M2、M3、N2、N3、O2、O3和O4类车辆可以安装两只选装的S1或S2类制动灯。
5.7.2.3 当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不位于固定的车身板而是位于可移动部件上,隔开车辆的一或两个可
移动部件(如车门),而且在纵向对称平面上的移动部件又无足够的空间安装一只S3或S4类制动灯,则
可以安装两只“D”型S3或S4类制动灯;或在向左、向右偏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位置上,安装一只S3或
S4类制动灯;或安装S3或S4类制动灯的互存灯系统。
5.7.3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7.4 安装位置
5.7.4.1 横向
对于 M1和N1类车辆:S1或S2类制动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上
的点,到车辆外缘端面之间的距离应不大于400mm;对沿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的各个内边缘之间
的距离无特殊要求。
对于其他所有车辆:
---S1或S2类制动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内边缘间的距离应不小于600mm。若车宽小于
1300mm,可减至400mm。
---S3或S4类制动灯: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然而,对于按5.7.2规定,安装两
只S3或S4类制动灯的情况,则要求两灯尽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