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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4789.2-2022 (GB4789.2-2022) | 中文名称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 英文名称 |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 Microbiological examination of food: Aerobic plate count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X09 | 字数估计 | 10,190 | 发布日期 | 2022-06-30 | 实施日期 | 2022-12-30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4789.2-2016 | 归口单位 | 国家健康卫生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GB 4789.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2-2022 英文名称: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 Microbiological examination of food: Aerobic plate count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789.2-202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菌落总数(Aerobicplatecount)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食品中菌落总数的测定。
5 检验程序
菌落总数的检验程序见图1。
6 操作步骤
6.1 样品的稀释
6.1.1 固体和半固体样品:称取25g样品置于盛有225mL无菌磷酸盐缓冲液或无菌生理盐水的无菌
均质杯内,8000r/min~10000r/min均质1min~2min,或放入盛有225mL稀释液的无菌均质袋
中,用拍击式均质器拍打1min~2min,制成1∶10的样品匀液。
6.1.2 液体样品:以无菌吸管吸取25mL样品置于盛有225mL无菌磷酸盐缓冲液或无菌生理盐水的
无菌锥形瓶(瓶内可预置适当数量的无菌玻璃珠)中,充分混匀,或放入盛有225mL稀释液的无菌均质
袋中,用拍击式均质器拍打1min~2min,制成1∶10的样品匀液。当结果要求为每g样品中菌落总数时,按6.1.1操作。
6.1.3 用1mL无菌吸管或微量移液器吸取1∶10样品匀液1mL,沿管壁缓慢注于盛有9mL稀释液
的无菌试管中(注意吸管或吸头尖端不要触及稀释液面),在振荡器上振荡混匀,制成1∶100的样品匀液。
6.1.4 按6.1.3操作,制备10倍系列稀释样品匀液。每递增稀释一次,换用1次1mL无菌吸管或吸头。
6.1.5 根据对样品污染状况的估计,选择1个~3个适宜稀释度的样品匀液(液体样品可包括原液),吸
取1mL样品匀液于无菌培养皿内,每个稀释度做两个培养皿。同时,分别吸取1mL空白稀释液加入
两个无菌培养皿内作空白对照。
6.1.6 及时将15mL~20mL冷却至46℃~50℃的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可放置于48℃±2℃恒温
装置中保温)倾注培养皿,并转动培养皿使其混合均匀。
6.2 培养
6.2.1 水平放置待琼脂凝固后,将平板翻转,36℃±1℃培养48h±2h。水产品30℃±1℃培养
72h±3h。如果样品中可能含有在琼脂培养基表面蔓延生长的菌落,可在凝固后的琼脂培养基表面覆
盖一薄层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约4mL),凝固后翻转平板,进行培养。
6.2.2 如使用菌落总数测试片,应按照测试片所提供的相关技术规程操作。
6.3 菌落计数
6.3.1 可用肉眼观察,必要时用放大镜或菌落计数器,记录稀释倍数和相应的菌落数量。菌落计数以
菌落形成单位(colonyformingunit,CFU)表示。
6.3.2 选取菌落数在30CFU~300CFU之间、无蔓延菌落生长的平板计数菌落总数。低于30CFU
的平板记录具体菌落数,大于300CFU的可记录为多不可计。
6.3.3 其中一个平板有较大片状菌落生长时,则不宜采用,而应以无较大片状菌落生长的平板作为该
稀释度的菌落数;若片状菌落不到平板的一半,而其余一半中菌落分布又很均匀,可计算半个平板后乘
以2,代表一个平板菌落数。
6.3.4 当平板上出现菌落间无明显界线的链状生长时,则将每条单链作为一个菌落计数。
7 结果与报告
7.1 菌落总数的计算方法
7.1.1 若只有一个稀释度平板上的菌落数在适宜计数范围内,计算两个平板菌落数的平均值,再将平
均值乘以相应稀释倍数,作为每g(mL)样品中菌落总数结果,示例见B.1。
7.1.2 若有两个连续稀释度的平板菌落数在适宜计数范围内时,按式(1)计算,示例见B.2。
7.1.3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板上菌落数均大于300CFU,则对稀释度最高的平板进行计数,其他平板可
记录为多不可计,结果按平均菌落数乘以最高稀释倍数计算,示例见B.3。
7.1.4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板菌落数均小于30CFU,则应按稀释度最低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计算,示例见B.4。
7.1.5 若所有稀释度(包括液体样品原液)平板均无菌落生长,则以小于1乘以最低稀释倍数计算,示例见B.5。
7.1.6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板菌落数均不在30CFU~300CFU之间,其中一部分小于30CFU或大于
300CFU时,则以最接近30CFU或300CFU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计算,示例见B.6。
7.2 菌落总数的报告
7.2.1 菌落总数小于100CFU时,按“四舍五入”原则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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