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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13-201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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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13-2018 英文版 2489 GB 50013-2018 [PDF]天数 <=11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 50013-2018 有效
GB 50013-2006 英文版 150 GB 50013-2006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013-2006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013-2018 (GB50013-2018)
中文名称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41
国际标准分类 91.140.60
字数估计 124,145
发布日期 2018-12-26
实施日期 2019-08-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50013-2006
引用标准 GB 50016; GB 50019; GB 50030; GB/T 50087; GB 50139; GB 50265; GB 50268; GB 50282; GB 50289; GB 50296; GB 50332; GB 50788; GB 50838; GB 50974; GB 3096; GB 5749; GB 8978; GB 13851; GB 16297; GB/T 17219; CJJ 32; CJJ 40; CJJ 92; CJJ/T 271; CJ/T 345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47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及工业区永久性给水工程设计。

GB 50013-2018: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 50013-2018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室外给水工程设计,保障工程设计质量,满足水量、水质、水压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及工业区永久性给水工程设计。 1.0.3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厂站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1.0.4 给水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各种用水的关系,提高用水效率。 1.0.5 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 1.0.6 给水工程设计应按远期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年~10年,远期设计年限宜采用10年~20年。 1.0.7 给水工程构筑物主体结构和地下输配水干管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的有关规定。主要设备、器材和其他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产品更新周期和更换的便捷性,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8 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1.0.9 在保证供水安全的前提下,给水工程设计应合理降低工程造价及运行成本、减少环境影响和便于运行优化及管理。 1.0.10 给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复合井 mixed well 由非完整式大口井和井底以下设置一根至数根管井过滤器所组成的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2.0.2 反滤层 inverted layer 在大口井或渗渠进水处铺设的粒径沿水流方向由细到粗的级配砂砾层。 2.0.3 前池 suction intank canal 连接进水管渠和吸水池(井),使进水水流均匀进入吸水池(井)的构筑物。 2.0.4 进水流道 inflow runner 为改善大型水泵吸水条件而设置的连接吸水池与水泵吸入口的水流通道。 2.0.5 生物预处理 biological pre-treatment 主要利用生物作用,去除原水中氨氮、异臭、有机微污染物等的净水过程。 2.0.6 翻板滤池 shutter filter 在滤格一侧进水和另一侧采用翻板阀排水,冲洗时不排水、冲洗停止时以翻板阀排水,可设置单层或多层滤料的气水反冲洗滤池。 2.0.7 翻板阀 flap valve 阀板以长边为转动轴,可在0°~90°范围内翻转形成不同开度的阀门。 2.0.8 铁盐混凝沉淀法除氟 ferrosoferriccoagulation sedimentation for defluorinate 采用在水中投加具有凝聚能力或与氟化物产生沉淀的物质,形成大量脱稳胶体物质或沉淀,氟化物也随之凝聚或沉淀,后续再通过过滤将氟离子从水中除去的过程。 2.0.9 活性氧化铝吸附法除氟 activated aluminum process for defluorinate 采用活性氧化铝滤料吸附、交换氟离子,将氟化物从水中除去的过程。 2.0.10 再生 regeneration 离子交换剂或滤料失效后,用再生剂使其恢复到原形态交换能力的工艺过程。 2.0.11 吸附容量 adsorption capacity 滤料或离子交换剂吸附某种物质或离子的能力。 2.0.12 污染指数 fouling index 综合表示进料中悬浮物和胶体物质的浓度和过滤特性,表征进料对微孔滤膜堵塞程度的指标。 2.0.13 氯消毒 chlorine disinfection 将液氯或次氯酸钠、漂白粉、漂白精投入水中接触完成氧化和消毒的工艺。 2.0.14 紫外线水消毒设备 ultraviolet(UV) reactor 通过紫外灯管照射水体而进行消毒的设备,由紫外灯、石英套管、镇流器、紫外线强度传感器和清洗系统等组成。 2.0.15 管式紫外线消毒设备(管式消毒设备) closed vessel reactor 紫外灯管布置在闭合式的管路中的紫外线消毒设备。 2.0.16 臭氧氧化 ozonation 利用臭氧在水中的直接氧化和所生成的羟基自由基的氧化能力对水进行净化的方法。 2.0.17 颗粒活性炭吸附池 activated carbon adsorption tank 由单一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填料而兼有生物降解作用的处理构筑物。 2.0.18 炭砂滤池 granular activated carbon-sand filter 在下向流颗粒活性炭吸附池炭层下增设较厚的砂滤层,可同时除浊、除有机物的滤池。 2.0.19 内压力式中空纤维膜 inside-out hollow fiber membrane 在压力驱动下待滤水自膜丝内过滤至膜丝外的中空纤维膜。 2.0.20 外压力式中空纤维膜 outside-in hollow fiber membrane 在压力驱动下待滤水自膜丝外过滤至膜丝内的中空纤维膜。 2.0.21 压力式膜处理工艺 pressurized membrane process 由正压驱动待滤水进入装填中空纤维膜的柱状压力容器进行过滤的膜处理工艺。 2.0.22 浸没式膜处理工艺 submerged membrane process 中空纤维膜置于待滤水水池内并由负压驱动膜产水进行过滤的膜处理工艺。 2.0.23 死端过滤 dead-end filtration 待滤水全部透过膜滤的过滤方式。 2.0.24 错流过滤 cross-flow filtration 待滤水部分透过膜滤、其他仅流经膜表面的过滤方式。 2.0.25 膜完整性检测 integrity test 膜系统污染物去除能力及膜破损程度的定期检测。 2.0.26 膜组 module set 压力式膜处理工艺系统中由膜组件、支架、集水配水管、布气管以及各种阀门构成的可独立运行的过滤单元。 2.0.27 膜池 membrane tank 浸没式膜处理工艺系统中可独立运行的过滤单元。 2.0.28 膜箱 membrane cassette 膜池中带有膜组件、支架、集水管和布气管的基本过滤模块。 2.0.29 压力衰减测试 pressure decay test 基于泡点原理,通过监测膜系统气压衰减速率检测膜系统完整性的方法。 2.0.30 泄漏测试 leak test 基于泡点原理,通过气泡定位膜破损点的方法。 2.0.31 设计通量 normal flux 设计水温和设计流量条件下,系统内所有膜组(膜池)均处于过滤状态时的膜通量。 2.0.32 最大设计通量 maximum flux 设计水温和设计流量条件下,系统内最少数量的膜组(膜池)处于过滤状态时的膜通量。 2.0.33 设计跨膜压差 normal transmembrane pressure 设计水温和设计通量条件下,系统内所有膜组(膜池)均处于过滤状态时的跨膜压差。 2.0.34 最大设计跨膜压差 maximum transmembrane pressure 设计水温和设计通量条件下,系统内最大允许数量的膜组(膜池)处于未过滤状态时的跨膜压差。 2.0.35 化学稳定性 chemical stability 水中发生的各种化学反应对水质与管道的影响程度,包括水对管道的腐蚀、难溶性物质的沉淀析出、管壁腐蚀产物的溶解释放以及水中消毒副产物的生成积累等。 2.0.36 生物稳定性 biostability 出厂水中可生物降解有机物支持异养细菌生长的潜力。 2.0.37 拉森指数 Larson Ratio(LR) 用以相对定量地预测水中氯离子、硫酸根离子对金属管道腐蚀及对管壁腐蚀产物溶解释放倾向性的指数。 2.0.38 调节池 adjusting tank 用以调节进、出水流量的构筑物。 2.0.39 排水池 drain tank 用以接纳和调节滤池反冲洗废水为主的调节池,当反冲洗废水回用时,也称回用水池。 2.0.40 排泥池 sludge discharge tank 用以接纳和调节沉淀池排泥水为主的调节池。 2.0.41 浮动槽排泥池 sludge tank with floating trough 设有浮动槽收集上清液的排泥池。 2.0.42 综合排泥池 combined sludge tank 既接纳和调节沉淀池排泥水,又接纳和调节滤池反冲洗废水的调节池。 2.0.43 原水浊度设计取值 design turbidity value of raw water 用以确定排泥水处理系统设计规模即处理能力的原水浊度取值。 2.0.44 超量泥渣 supernumerary sludge 原水浊度高于设计取值时,其差值所引起的泥渣量(包括药剂所引起的泥渣量)。 2.0.45 干化场 sludge drying bed 通过土壤渗滤或自然蒸发,从泥渣中去除大部分含水量的处置设施。 2.0.46 应急供水 emergency water supply 当城市发生突发性事件,原有给水系统无法满足城市正常用水需求,需要采取适当减量、减压、间歇供水或使用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供水方式。 2.0.47 备用水源 alternate waterresource 为应对极端干旱气候或周期性咸潮、季节性排涝等水源水量或水质问题导致的常用水源可取水量不足或无法取用而建设,能与常用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的水源,通常以满足规划期城市供水保证率为目标。 2.0.48 应急水源 emergency water resource 为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而建设,水源水质基本符合要求,且具备与常用水源快速切换运行能力的水源,通常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居民生存、生活用水为目标。 2.0.49 应急净水 emergency water treatment 在水源水质受到突发污染影响或采用水质相对较差的应急水源时,为实现水质达标所采取的应急净化处理措施。 3 给水系统 3.0.1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条件、城镇规划、城乡统筹、供水规模、水质、水压及安全供水等要求,结合原有给水工程设施,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3.0.2 地形高差大的城镇给水系统宜采用分压供水。对于远离水厂或局部地形较高的供水区域,可设置加压泵站,采用分区供水。 3.0.3 当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相对集中,且有合适水源可利用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独立设置工业用水给水系统,采用分质供水。 3.0.4 当水源地与供水区域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应对重力输配水与加压输配水系统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用。 3.0.5 当给水系统采用区域供水,向范围较广的多个城镇供水时,应对采用原水输送或清水输送以及输水管路的布置和调节水池、增压泵站等的设置,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6 采用多水源供水的给水系统应具有原水或管网水相互调度的能力。 3.0.7 城市给水系统的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和《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的有关规定。 3.0.8 城镇给水系统中水量调节构筑物的设置,宜对集中设于净水厂内(清水池)或部分设于配水管网内(高位水池、水池泵站)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9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水质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3.0.10 给水管网水压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时,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一层应为10m,二层应为12m,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应增加4m。当二次供水设施较多采用叠压供水模式时,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宜适当增加。 3.0.11 城镇给水系统的扩建或改建工程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给水设施。 4 设计水量 4.0.1 设计供水量应由下列各项组成: 1 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设施用水; 2 工业企业用水; 3 浇洒市政道路、广场和绿地用水; 4 管网漏损水量; 5 未预见用水; 6 消防用水。 4.0.2 水厂设计规模应按设计年限,规划供水范围内综合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浇洒市政道路、广场和绿地用水,管网漏损水量,未预见用水的最高日用水量之和确定。当城市供水部分采用再生水直接供水时,水厂设计规模应扣除这部分再生水水量。 4.0.3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资源充沛程度、用水习惯,在现有用水定额基础上,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综合分析确定。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可参照类似地区确定,或按表4.0.3-1~表4.0.3-4选用。 表4.0.3-1 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L/(人·d)] 表4.0.3-2 平均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L/(人·d)] 表4.0.3-3 最高日综合生活用水定额[L/(人·d)] 表4.0.3-4 平均日综合生活用水定额[L/(人·d)] 注:1 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及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Ⅰ型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Ⅱ型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Ⅰ型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Ⅱ型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江苏、安徽,二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 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4 当采用海水或污水再生水等作为冲厕用水时,用水定额相应减少。 4.0.4 工业企业生产过程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大工业用水户或经济开发区的生产过程用水量宜单独计算;一般工业企业的用水量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现有工业企业用水资料分析确定。 4.0.5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4.0.6 浇洒市政道路、广场和绿地用水量应根据路面、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浇洒道路和广场用水可根据浇洒面积按2.0L/(m2·d)~3.0L/(m2·d)计算,浇洒绿地用水可根据浇洒面积按1.0 L/(m2·d)~3.0L/(m2·d)计算。 4.0.7 城镇配水管网的基本漏损水量宜按综合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浇洒市政道路、广场和绿地用水量之和的10%计算,当单位供水量管长值大或供水压力高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的有关规定适当增加。 4.0.8 未预见水量应根据水量预测时难以预见因素的程度确定,宜采用综合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浇洒市政道路、广场和绿地用水、管网漏损水量之和的8%~12%。 4.0.9 城镇供水的时变化系数、日变化系数应根据城镇性质和规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供水系统布局,结合现状供水曲线和日用水变化分析确定。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时,最高日城市综合用水的时变化系数宜采用1.2~1.6,日变化系数宜采用1.1~1.5。当二次供水设施较多采用叠压供水模式时,时变化系数宜取大值。 5取水 5.1 水源选择 5.1.1 水源选择前的水资源勘察和论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的有关规定。 5.1.2 水源的选用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位于水体功能区划所规定的取水地段; 2 不易受污染,便于建立水源保护区; 3 选择次序宜先当地水、后过境水,先自然河道、后需调节径流的河道; 4 可取水量充沛可靠; 5 水质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 6 与农业、水利综合利用; 7 取水、输水、净水设施安全经济和维护方便; 8 具有交通、运输和施工条件。 5.1.3 供水水源采用地下水时,应有与设计阶段相对应的水文地质勘测报告,取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的有关规定。 5.1.4 供水水源采用地表水时的设计枯水流量年保证率和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的有关规定。 5.1.5 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的选择与构建应结合当地水资源状况、常用水源特点以及备用或应急水源的用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Ⅰ 一般规定 5.2.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综合选择确定,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位于水质好、不易受污染且可设立水源保护区的富水地段; 2 尽量靠近主要用水地区城市或居民区的上游地段; 3 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4 尽量避开地震区、地质灾害区、矿产采空区和建筑物密集区。 5.2.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形式的选择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管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大于4m,底板埋藏深度大于8m; 2 大口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在5m左右,底板埋藏深度小于15m; 3 渗渠仅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小于5m,渠底埋藏深度小于6m; 4 泉室适用于有泉水露头,流量稳定,且覆盖层厚度小于5m; 5 复合井适用于地下水位较高、含水层厚度较大或含水层透水性较差的场合。 5.2.3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 2 取水构筑物周围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应设置警示标志; 3 过滤器应有良好的进水条件,结构坚固,抗腐蚀性强,不易堵塞; 4 大口井、渗渠和泉室应有通风设施。 Ⅱ 管井 5.2.4 从补给水源充足、透水性良好,且厚度在40m以上的中、粗砂及砾石含水层中取水。经分段或分层抽水试验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分段取水。 5.2.5 管井结构和过滤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有关规定。 5.2.6 管井井口应加设套管,并填入优质黏土或水泥浆等不透水材料封闭。封闭厚度应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应自地面算起向下不小于5m。当井上直接有建筑物时,应自基础底起算。 5.2.7 采用管井取水时应设至少1口备用井,备用井的数量宜按10%~20%的设计水量所需井数确定。 Ⅲ 大口井 5.2.8 大口井的深度不宜大于15m。大口井的直径应根据设计水量、抽水设备布置和便于施工等因素确定,但不宜大于10m。 5.2.9 大口井应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确定采用井底进水、井底井壁同时进水或井壁加辐射管等进水方式。 5.2.10 大口井井底反滤层宜成凹弧形。反滤层可设3层~4层,每层厚度宜为200mm~300mm。与含水层相邻一层的反滤层滤料粒径可按下式计算: d/di=6~8 (5.2.10) 式中:d——反滤层滤料的粒径; di——含水层颗粒的计算粒径;当含水层为细砂或粉砂时,di=d40;为中砂时,di=d30;为粗砂时,di=d20;为砾石或卵石时,di=d10~d15(d40、d30、d20、d15、d10分别为含水层颗粒过筛重量累计百分比为40%、30%、20%、15%、10%时的颗粒粒径)。两相邻反滤层的粒径比宜为2~4。 5.2.11 大口井井壁进水孔的反滤层可分两层填充,滤料粒径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5.2.10条的规定。 5.2.12 无砂混凝土大口井适用于中、粗砂及砾石含水层时,井壁的透水性能、阻砂能力和制作要求等,应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经验确定。 5.2.13 大口井应采取下列防止污染水质的措施: 1 人孔应采用密封的盖板,盖板顶高出地面不得小于0.5m; 2 井口周围应设不透水的散水坡,宽度宜为1.5m;在渗透土壤中散水坡下应填厚度不小于1.5m的黏土层,或采用其他等效的防渗措施。 Ⅳ 渗渠 5.2.14 渗渠的规模和布置应保证在检修时仍能满足取水要求。 5.2.15 渗渠中管渠的断面尺寸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确定: 1 水流速度宜为0.5m/s~0.8m/s; 2 充满度宜为0.4~0.8; 3 内径或短边长度不应小于600mm; 4 管底最小坡度不应小于0.2%。 5.2.16 水流通过渗渠孔眼的流速不应大于0.01m/s。 5.2.17 渗渠外侧应做反滤层,层数、厚度和滤料粒径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5.2.10条的规定,但最内层滤料的粒径应略大于进水孔孔径。 5.2.18 集取河道表流渗透水的渗渠阻塞系数应根据进水水质并结合使用年限等因素选用。 5.2.19 位于河床及河漫滩的渗渠,反滤层上部应根据河道冲刷情况设置防护措施。 5.2.20 渗渠的端部、转角和断面变换处应设置检查井。直线部分的检查井间距,应视渗渠的长度和断面尺寸确定,宜采用50m。 5.2.21 检查井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宽度宜为1m~2m,井底宜设0.5m~1.0m深的沉沙坑。 5.2.22 地面式检查井应安装封闭式井盖,井顶应高出地面0.5m,并应有防冲设施。 5.2.23 渗渠出水量较大时,集水井宜分成两格,进水管入口处应设闸门。 5.2.24 集水井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容积可按不小于渗渠30min出水量计算,并可按最大一台水泵5min抽水量校核。 Ⅴ 复合井 5.2.25 复合井底部过滤器直径宜为200mm~300mm。 5.2.26 当含水层较厚时,宜采用非完整过滤器,且过滤器有效长度应比管井稍长,过滤器长度与含水层厚度的比值应小于0.75。 5.2.27 复合井上部大口井部分可按本标准第5.2.8条~第5.2.13条确定,下部管井部分的结构、过滤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有关规定。 5.3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5.3.1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位置的选择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位于水质较好的地带; 2 靠近主流,有足够的水深,有稳定的河床及边岸,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3 尽可能不受泥沙、漂浮物、冰凌、冰絮等影响; 4 不妨碍航运和排洪,并应符合河道、湖泊、水库整治规划的要求; 5 尽量不受河流上的桥梁、码头、丁坝、拦河坝等人工构筑物或天然障碍的影响; 6 靠近主要用水地区; 7 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位于城镇和工业企业上游的清洁河段,且大于工程环评报告规定的与上下游排污口的最小距离。 5.3.2 在沿海地区的内河水系取水,应避免咸潮影响。当在咸潮河段取水时,应根据咸潮特点对采用避咸蓄淡水库取水或在咸潮影响范围以外的上游河段取水,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咸蓄淡水库的有效调节容积,可根据历年咸潮入侵数据的统计分析所得出的原水氯化物平均浓度超过250mg/L时的连续不可取水天数,并应考虑连续不可取水期间必需的原水供应量,计算得出; 2 避咸蓄淡水库可利用现有河道容积蓄淡,也可利用沿河滩地筑堤修库蓄淡等,并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确定; 3 可能发生富营养问题的避咸蓄淡水库,应采取增加水库水流动性和控藻、除藻措施。 5.3.3 在含藻的湖泊、水库或河流取水时,取水口位置的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 32的有关规定;在高浊度水源取水时,取水口位置的选择及避沙、避凌调蓄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 40的有关规定。 5.3.4 寒冷地区取水口应设在水内冰较少和不易受冰块撞击的地方,不宜设在流冰容易堆积的浅滩,砂洲和桥孔的上游附近;严寒地区的取水口不应设在陡坡、流急、水深小的河段。 5.3.5 从江河取水的大型取水构筑物,当河道及水文条件复杂,或取水量占河道的最枯流量比例较大时,应采用计算机仿真模拟、水工模型试验或两者相结合的方法,对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做环境影响与设施安全可靠性的验证与优化。 5.3.6 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应根据取水量和水质要求,结合河床地形及地质、河床冲淤、水深及水位变幅、泥沙及漂浮物、冰情和航运等因素以及施工条件,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3.7 江河、湖泊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5.3.8 固定式取水构筑物设计时,应考虑发展的需要与衔接。 5.3.9 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源情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下列情况发生: 1 漂浮物、泥沙、冰凌、冰絮和水生物的阻塞; 2 洪水冲刷、淤积、冰盖层挤压和雷击的破坏; 3 冰凌、木筏和船只的撞击; 4 通航河道上水面浮油的进入。 5.3.10 在通航水域中,取水构筑物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内河交通安全标志》GB 13851的规定并结合航运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5.3.11 岸边式取水泵房进口地坪的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泵房在渠道边时,应为设计最高水位加0.5m; 2 当泵房在江河边时,应为设计最高水位加浪高再加0.5m,必要时尚应采取防止浪爬高的措施; 3 泵房在湖泊、水库或海边时,应为设计最高水位加浪高再加0.5m,并应采取防止浪爬高的措施。 5.3.12 位于江河上的取水构筑物最底层进水孔下缘距河床的高度,应根据河流的水文和泥沙特性以及河床稳定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面进水孔不得小于0.5m;当水深较浅、水质较清、河床稳定、取水量不大时,其高度可减至0.3m; 2 顶面进水孔不得小于1.0m; 3 在高浊度江河取水时,应在最底层进水孔以上不同水深处设置多个可交替使用的进水孔。 5.3.13 当湖泊或水库的取水构筑物所处位置水深大于10m时,宜采取分层取水方式。 5.3.14 位于湖泊或水库的取水构筑物最底层进水孔下缘距水体底部的高度,应根据水体底部泥沙沉积和变迁情况等因素确定,不宜小于1.0m;当水深较浅、水质较清,且取水量不大时,可减至0.5m。 5.3.15 取水构筑物淹没进水孔上缘在设计最低水位下的深度,应根据水域的水文、冰情、气象和漂浮物等因素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面进水时,不得小于0.5m; 2 侧面进水时,不得小于0.3m; 3 湖泊、水库取水或虹吸进水时,不宜小于1.0m;当水体封冻时,可减至0.5m; 4 水体封冻情况下,应从冰层下缘起算; 5 湖泊、水库、海边或大江河边的取水构筑物,应考虑风浪的影响。 5.3.16 取水构筑物的取水头部宜分设两个或分成两格。漂浮物多的河道,相邻头部在沿水流方向宜有较大间距。 5.3.17 取水构筑物进水孔应设置格栅,栅条间净距应根据取水量、冰絮和漂浮物等确定。小型取水构筑物宜为30mm~50mm,大、中型取水构筑物宜为80mm~120mm。当江河中冰絮或漂浮物较多时,栅条间净距宜取大值。 5.3.18 进水孔的过栅流速,应根据水中漂浮物数量、有无冰絮、取水地点的水流速度、取水量、水环境生态保护要求以及检查和清理格栅的方便等因素确定。计算进水孔的过栅流速时,格栅的阻塞面积应按25%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岸边式取水构筑物,有冰絮时宜为0.2m/s~0.6m/s,无冰絮时宜为0.4m/s~1.0m/s; 2 河床式取水构筑物,有冰絮时宜为0.1m/s~0.3m/s,无冰絮时宜为0.2m/s~0.6m/s; 3 邻近鱼类产卵区域时,不应大于0.1m/s。 5.3.19 当需要清除通过格栅后水中的漂浮物时,在进水间内可设置平板式格网、旋转式格网或自动清污机。平板式格网的阻塞面积应按50%确定,通过流速不应大于0.5m/s;旋转式格网或自动清污机的阻塞面积应按25%确定,通过流速不应大于1.0m/s。 5.3.20 进水自流管或虹吸管的数量及其管径应根据最低水位,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两条。当一条管道停止工作时,其余管道的通过流量应满足事故用水要求。 5.3.21 进水自流管和虹吸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小于0.6m/s。必要时,应有清除淤积物的措施。虹吸管宜采用钢管。 5.3.22 取水构筑物进水间平台上应设便于操作的闸阀启闭设备和格网起吊设备。必要时,应设清除泥沙的设施。 5.3.23 当水位变幅大,水位涨落速度小于2.0m/h,且水流不急、要求施工周期短和建造固定式取水构筑物有困难时,可采用缆车或浮船等活动式取水构筑物。 5.3.24 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个数应根据供水规模、联络管的接头形式及有无安全贮水池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5.3.25 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缆车或浮船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刚度,机组、管道等的布置应考虑缆车或船体的平衡。机组基座的设计应考虑减少机组对缆车或船体的振动,每台机组均宜设在同一基座上。 5.3.26 缆车式和浮船式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的有关规定。 5.3.27 山区浅水河流的取水构筑物可采用低坝式(活动坝或固定坝)或底栏栅式。低坝式取水构筑物宜用于推移质不多的山区浅水河流;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宜用于大颗粒推移质较多的山区浅水河流。 5.3.28 低坝位置应选择在稳定河段上。坝的设置不应影响原河床的稳定性。取水口宜布置在坝前河床凹岸处。 5.3.29 低坝的坝高应满足取水深度的要求。坝的泄水宽度,应根据河道比降、洪水流量、河床地质以及河道平面形态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冲沙闸的位置及过水能力应按将主槽稳定在取水口前,并能冲走淤积泥沙的要求确定。 5.3.30 底栏栅的位置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纵坡大、水流集中和山洪影响较小的河段。 5.3.31 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的栏栅宜采用活动分块形式,间隙宽度应根据河流泥沙粒径和数量、廊道排沙能力、取水水质要求等因素确定。栏栅长度应按进水要求确定。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应有沉沙、冲沙以及必要的防冰絮堵塞设施。 6泵房 6.1 一般规定 6.1.1 泵房应根据规模、功能、位置、机组数量和选型、水力条件、工程场地状况、结构布置、施工技术以及安装与运行维护要求等因素进行整体考虑布置。平面布置上应采用矩形或圆形,高程布置上可采用地面式、半地下式和全地下式。 6.1.2 水泵的选型及台数应满足泵房设计流量、设计扬程的要求,并应根据供水水量和水压变化、运行水位、水质情况、泵型及水泵特性、场地条件、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等,综合考虑确定。同一泵房内的泵型宜一致,规格不宜过多,机组供电电压宜一致。 6.1.3 水泵泵型的选择应根据水泵性能、布置条件、安装、维护和工程投资等因素择优确定。 6.1.4 水泵性能的选择应遵循高效、安全和稳定运行的原则。当供水水量和水压变化较大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大小规格搭配、机组调速、更换叶轮、调节叶片角度等措施。 6.1.5 并联运行水泵的设计扬程宜相近,并联台数应通过各种运行工况下水泵特性的适应性分析确定。 6.1.6 泵房应设置备用水泵1台~2台,且应与所备用的所有工作泵能互为备用。当泵房设有不同规格水泵且规格差异不大时,备用水泵的规格宜与大泵一致;当水泵规格差异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备用水泵。 6.1.7 泵房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类城市的主要泵房应采用一级负荷; 2 一、二类城市的非主要泵房及三类城市的配水泵房可采用二级负荷; 3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6.1.8 泵房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江河、湖泊、水库的江心式或岸边式取水泵房以及岸上取水泵房的开放式前池和吸水池(井)的防洪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5.3.7条的规定; 2 岸上取水泵房其他建筑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 3 水厂和输配管道系统中的泵房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处区域的城市防洪标准 6.1.9 泵房应根据气候和环境条件采取相应的供暖、通风和降噪措施。泵房的供暖和通风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的有关规定执行。泵房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规定设计。 6.1.10 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泵房,设计中应进行事故停泵水锤计算。当事故停泵瞬态特性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的规定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6.1.11 泵房前池和吸水池(井)周围应控制和防范可能污染水质的污染源,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6.11条的规定。 6.1.12 泵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6.2 泵房前池、吸水池(井)与水泵吸水条件 6.2.1 泵房前池与吸水池(井)的布置应根据泵房用途、泵型、机组台数、拦污与清污设备、输水水质、启动方式和安装维护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当泵房仅设一个吸水池(井)时,应分格布置。 6.2.2 与取水构筑物合建的取水泵房,进水口应设置拦污格栅,前池或吸水池(井)内应设拦污格网或格栅清污机,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3.18条和第5.3.19条的规定。 6.2.3 前池布置应满足池内水流顺畅、流速均匀和不产生涡流的要求。吸水池(井)布置应使井内流态良好,满足水泵进水要求,且便于维护。 6.2.4 经管(渠)自流进水且采用大型混流泵、轴流泵的原水泵房,前池宜采用正向进水,前池扩散角不应大于40°。侧向进水时,宜设分水导流设施,并宜通过计算机仿真模拟或水工模型进行效果验证。 6.2.5 吸水池(井)的尺寸应满足水泵进水管喇叭口的布置要求。离心泵进水管喇叭口的直径以及离心泵或小口径混流泵、轴流泵进水管喇叭口在吸水池(井)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的有关规定。 大口径混流泵、轴流泵的布置应满足水泵制造商的规定要求,或经计算机仿真模拟或水工模型验证确定。 6.2.6 吸水池(井)最低运行水位下的容积,应在符合最小尺寸布置要求的前提下,满足共用吸水池(井)的水泵30倍~50倍的设计秒流量要求。 6.2.7 当进水自流管长度大于1000m时,宜根据自流管流速、前池与吸水池(井)面积以及水泵机组的配置情况,验算泵房事故失电或最大水泵机组启停时前池与吸水池(井)雍水或超降状况,并根据验算结果采取应对措施。 6.3 水泵进出水管道 6.3.1 水泵进水管及出水管的设计流速宜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水泵进水管及出水管设计流速 6.3.2 离心泵进水管在平面布置上靠近水泵入口段应顺直,在高程布置上应避免局部隆起。 6.3.3 最高进水液位高于离心泵进水管时,应设置手动检修阀门。 6.3.4 离心泵进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自灌充水的每台离心泵应分别设置进水管; 2 自灌充水启动或采用叠压增压方式的离心泵时,可采用合并吸水总管,分段数不应少于2个; 3 吸水总管的设计流速宜采用与其相连的最大水泵吸水管设计流速的50%; 4 每条吸水总管应分别从可独立工作的不同吸水井(池)吸水或与上游管道连接;当一条吸水总管发生事故时,其余吸水总管应能通过设计水量; 5 每条吸水总管及相互间的联络管上应设隔离阀。 6.3.5 离心泵出水管应设置工作阀和检修阀。工作阀门的额定工作压力及操作力矩应满足水泵启停的要求。出水管不应采用无缓闭功能的普通逆止阀。 6.3.6 混流泵、轴流泵出水管道隔离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虹吸出水方式时,虹吸出水管驼峰顶部应设置真空破坏阀; 2 当采用自由跌水出水方式时,可不设隔离设施; 3 当采用压力管道出水、管道很短且就近连接开口水池(井)时,应设置拍门或普通逆止阀; 4 当混流泵的设计扬程较高,且直接与压力输水管道系统连接时,出水管道的阀门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3.5条的规定。 6.3.7 水泵进、出水管及阀门应安装伸缩节,安装位置应便于水泵、阀门和管路的安装和拆卸,伸缩接头应采用传力式带限位的形式。 6.3.8 水泵进、出水管道上的阀门、伸缩节、三通、弯头、堵板等处应根据受力条件设置支撑设施。 6.3.9 泵房出水管不宜少于2条,每条出水管应能独立工作。 6.3.10 驱动水泵进出水管路阀门的液压或压缩空气系统应满足泵房各种运行工况下阀门启闭的要求。 6.4 起重设备 6.4.1 泵房内的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应根据最重吊运部件和吊具的总重量确定,提升高度应从最低起吊部件所处位置的地坪起算。 6.4.2 起重设备吊钩在平面上应覆盖所有拟起吊的部件及整个吊运路径,吊运部件在吊运过程中与周边相邻固定物的水平方向净距不应小于0.4m。 6.4.3 起重机型式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1 起重量小于0.5t时,宜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2 起重量在0.5t~3t时,宜采用手动或电动起重设备; 3 起重量在3t以上时,宜采用电动起重设备; 4 起吊高度大、吊运距离长或起吊次数多的泵房,宜采用电动起重设备。 6.4.4 电动起重机及其制动器与电气设备的工作制、跨度级差以及轨道阻进器(车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的有关规定。 6.5 水泵机组布置 6.5.1 水泵机组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运行、维护、安装和检修要求。 6.5.2 卧式水泵及小型立式离心泵机组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排布置时,相邻两个机组及机组至墙壁间的净距:电动机容量不大于55kW时,不应小于1.0m;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时,不应小于1.2m;当机组进出水管道不在同一平面轴线上时,相邻机组进、出水管道间净距不应小于0.6m; 2 双排布置时,进、出水管道与相邻机组间的净距宜为0.6m~1.2m; 3 当考虑就地检修时,应保证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 4 地下式泵房或活动式取水泵房以及电动机容量小于20kW时,水泵机组间距可适当减小。 6.5.3 混流泵、轴流泵及大型立式离心泵机组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5m,并应满足水泵吸水进水流道的布置要求。当水泵电机采用风道抽风降温时,相邻两台电动机风道盖板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5m。 6.5.4 靠近泵房设备入口端的机组与墙壁之间的水平距离应满足设备运输、吊装以及楼梯、交通通道布置的要求。 6.5.5 水泵高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较小汽蚀余量的水泵采用自灌或非自灌充水布置方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气蚀余量大、高原低气压地区或要求起动快的大型水泵,应采用自灌充水布置方式; 2 各种运行工况下水泵的可用气蚀余量应大于必须气蚀余量; 3 湿式安装的潜水泵最低水位应满足电机干运转的要求。 6.6 泵房布置 6.6.1 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当一侧布置有操作柜时,其净宽不宜小于2.0m。 6.6.2 泵房内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 6.6.3 泵房地面层的净高,除应考虑通风、采光等条件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时,净高不应小于3.0m; 2 吊起设备的底部与其吊运所跨越物体顶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3 桁架式起重机最高点与屋面大梁底部距离不应小于0.3m; 4 地下式泵房,吊运时设备底部与地面层地坪间净距不应小于0.3m; 5 当采用立式水泵时,应满足水泵轴或电动机转子联轴的吊运要求;当叶轮调节机构为机械操作时,尚应满足调节杆吊装的要求; 6 管井泵房的设备吊装可采用屋盖上设吊装孔的方式,净高应满足设备安装和人员巡检的要求。 6.6.4 立式水泵与电机分层布置的泵房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6.1条~第6.6.3条的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层的楼盖上应设吊装孔。吊装孔的位置应在起重机的工作范围之内。吊装孔的尺寸应按吊运的最大部件或设备外形尺寸各边加0.2m的安全距离确定。 2 必要时应设置通向中间轴承的平台和爬梯。 6.6.5 采用非自灌充水启动或抽真空虹吸出水的泵房,应设置真空泵引水装置。真空泵应有备用,真空泵引水装置的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离心泵单泵进水管抽气充水时间不宜大于5min; 2 轴流泵和混流泵抽除进水流道或虹吸出水管道内空气的时间宜为10min~20min; 3 水泵启闭频繁的泵房,离心泵抽气充水的真空泵引水装置宜采用常吊真空形式。 6.6.6 水泵需预润滑启动或常润滑运行的泵房,应设置水质、水量和水压满足水泵启动或运行要求的润滑水供水系统。水泵常润滑运行时,润滑水供水系统宜采用双母管或多母管分段供水方式。 6.6.7 水泵电机或变频器采用水冷却的泵房,应设置水质、水量、水温和水压满足设备冷却要求的冷却水供水系统。大型重要泵房的冷却水供应系统应采用双母管或多母管分段供水方式,并应为具有冷却、净化、补水功能以及双回路供电模式的闭式循环系统。 6.6.8 当泵房同时需要润滑和冷却水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一套供水系统,但其水质、水量、水温和水压应同时满足设备润滑和冷却的要求。 6.6.9 泵房内应设排除积水的设施。当积水不能自流排除时,应设集水坑和排水泵,排水泵不得少于2台,并应根据集水坑水位自动启停。 6.6.10 泵房应至少设一个可搬运最大设备的门。 7输配水 7.1 一般规定 7.1.1 输配水管(渠)线路的选择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沿现有或规划道路敷设、缩短管线的长度,避开毒害物污染区以及地质断层、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构造处; 2 减少拆迁、少占良田、少毁植被、保护环境; 3 施工、维护方便,节省造价,运行安全可靠; 4 在规划和建有城市综合管廊的区域,优先将输配水管道纳入管廊。 7.1.2 从水源至净水厂的原水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时供水量确定,并计入输水管(渠)的漏损水量和净水厂自用水量。从净水厂至管网的清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净水厂负担的供水量计算确定。 7.1.3 城镇供水的事故水量应为设计水量的70%。原水输水管道应采用2条以上,并应按事故用水量设置连通管。多水源或设置了调蓄设施并能保证事故用水量的条件下,可采用单管输水。 7.1.4 在各种设计工况下运行时,管道不应出现负压。 7.1.5 原水输送宜选用管道或暗渠(隧洞);当采用明渠输送原水时,应有可靠的防止水质污染和水量流失的安全措施。清水输送应采用有压管道(隧洞)。 7.1.6 原水输水管道系统的输水方式可采用重力式、加压式或两种并用方式,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选定。 7.1.7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 7.1.8 配水管网宜采用环状布置。当允许间断供水时,可采用枝状布置,但应考虑将来连成环状管网的可能。 7.1.9 规模较大的供水管网系统的布置宜考虑供水分区计量管理的可能。 7.1.10 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水力计算,并应按下列3种设计工况校核: 1 消防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2 最大转输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3 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水压要求。 7.1.11 配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在保证水质安全和设计水量、水压满足用户要求的条件下,应进行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优化。 7.1.12 压力输水管应防止水流速度剧烈变化产生的水锤危害,并应采取有效的水锤防护措施。 7.1.13 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管道的最小直径和室外消火栓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7.2 水力计算 7.2.1 管(渠)道总水头损失宜按下式计算: hz=hy+hj (7.2.1) 式中:hz——管(渠)道总水头损失(m); hy——管(渠)道沿程水头损失(m); hj——管(渠)道局部水头损失(m)。 7.2.2 管(渠)道沿程水头损失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塑料管及采用塑料内衬的管道: 式中:λ——沿程阻力系数; l——管段长度(m); dj——管道计算内径(m); v——过水断面平均流速(m/s); g——重力加速度(m2/s); △——当量粗糙度; Re—一雷诺数。 2 混凝土管(渠)及采用水泥沙浆内衬管道: 当0.1≤R≤3.0,0.011≤n≤0.040时,y可按下式计算,管道水力计算时,y也可取,即C按公式计算。 式中:C——流速系数; R——水力半径(m); n——粗糙系数; y——指数。 3 输配水管道: 式中:q——设计流量(m3/s); Ch——海曾-威廉系数。 △(当量粗糙度)、n(粗糙系数)、Ch(海曾-威廉系数)3个摩阻系数,可采用水力物理模型试验检测相关参数值,再进行推算获得;没有试验值时,可根据管道的管材种类,按本标准附录A表A.0.1选用。 7.2.3 管(渠)道局部水头损失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ζ——管(渠)道局部水头阻力系数,可根据水流边界形状、大小、方向的变化等选用。 7.2.4 配水管网水力平差计算宜按本标准式(7.2.2-6)计算。 7.3 长距离输水 7.3.1 管(渠)线线路应在深入进行实地踏勘和线路方案比选优化后确定。 7.3.2 输水系统应在保证水质安全、安全可靠和各种运行工况设计水量、水压均满足用水要求的前提下,进行重力流、加压、调压、调蓄等输水方式的技术、经济比选优化。 7.3.3 经济管径应根据投资、运行成本等采用折算成现值的动态年计算费用方法,计算比选确定。 7.3.4 管道各种设计工况应进行水力计算,确定水力坡降线和工作压力。 7.3.5 输水管道系统中管道阀门的位置,除应满足正常调度、切换、维修和维护保养外,尚应满足管道事故时非事故管道通过设计事故流量的需要。 7.3.6 输水管道系统水锤程度和水锤防护后的控制效果应采用瞬态水力过渡过程计算方法进行分析。采取水锤综合防护设计后的输水管道系统不应出现水柱分离,瞬时最高压力不应大于工作压力的1.3倍~1.5倍。 7.3.7 输水管道系统的水锤防护设计宜综合采用防止负压和减轻升压的措施。 7.3.8 输水管道系统中用于水锤控制的管道空气阀的位置、型式和口径,应根据瞬态水力过渡过程分析计算和本标准第7.5.7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 7.4 管道布置和敷设 7.4.1 输配水管道线路位置的选择应近远期结合,分期建设时预留位置应确保远期实施过程中不影响已建管道的正常运行。 7.4.2 输配水管道走向与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工程协调和配合。 7.4.3 地下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冰冻情况、外部荷载、管材性能、抗浮要求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 7.4.4 架空或露天管道应设置空气阀、调节管道伸缩设施、保证管道整体稳定的措施和防止攀爬(包括警示标识)等安全措施,并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7.4.5 城镇给水管道的平面布置和竖向位置,应保证供水安全,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城市综合管廊规划的要求。 7.4.6 城镇给水管道与建(构)筑物、铁路以及和其他工程管道的水平净距应根据建(构)筑物基础、路面种类、卫生安全、管道埋深、管径、管材、施工方法、管道设计压力、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大小等确定,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 7.4.7 给水管道与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 7.4.8 给水管道遇到有毒污染区和腐蚀地段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的有关规定。 7.4.9 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或输送有毒液体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不应有接口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采用钢管或钢套管,钢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端不得小于3m,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7.4.10 给水管道穿越铁路,重要公路和城市重要道路等重要公共设施时,应采取措施保障重要公共设施安全。 7.4.11 管道穿过河道时,可采用管桥或河底穿越等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采用管桥穿越河道时,管桥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交通安全标志》GB 13851的规定在河两岸设立标志; 2 穿越河底的给水管道应避开锚地,管内流速应大于不淤流速。管道应有检修和防止冲刷破坏的保护设施。管道的埋设深度应同时满足相应防洪标准(根据管道等级确定)洪水冲刷深度和规划疏浚深度,并应预留不小于1m的安全埋深;河道为通航河道时,管道埋深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的有关规定。 7.4.12 管道的地基、基础、垫层、回填土压实度等的要求,应根据管材的性质(刚性管或柔性管)、结合管道埋设处的具体地质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的有关规定确定。 7.4.13 管道功能性试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7.4.14 敷设在城市综合管廊中的给水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配水管道在管廊中占用的空间,应便于管道工程的施工和维护管理,与其他管道的距离净距不应小于0.5m; 2 管廊内管线应进行抗震设计; 3 管廊内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 4 管线引出管廊沟壁处应增加适应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5 非整体连接型给水管道的三通、弯头等部位,应与管廊主体设计结合,并应增加保护管道稳定的措施; 6 输配水给水管道宜与热力管道分舱设置。 7.4.15 原有管道设施的改造与更新应对现状情况进行评估,经综合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7.4.16 管网中设置增压泵站或配水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增压泵站的增压方式应结合市政供水管网压力、实际可利用的供水压力,经综合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2 应采取稳压限流措施,保证上游市政供水管网压力不低于当地供水服务水头; 3 必要时应设置补充消毒措施。 7.5 管渠材料及附属设施 7.5.1 输配水管道材质的选择应根据管径、内压、外部荷载和管道敷设区的地形、地质、管材供应,按运行安全、耐久、减少漏损、施工和维护方便、经济合理以及清水管道防止二次污染的原则,对钢管(SP)、球墨铸铁管(DIP)、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化学建材管等经技术、经济、安全等综合分析确定。 7.5.2 金属管道应考虑防腐措施。金属管道内防腐宜采用水泥砂浆衬里。金属管道外防腐宜采用环氧煤沥青、胶粘带等涂料。 金属管道敷设在腐蚀性土中以及电气化铁路附近或其他有杂散电流存在的地区时,应采取防止发生电化学腐蚀的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或牺牲阳极的阴极保护措施。 7.5.3 输配水管道的管材及金属管道内防腐材料和承插管接口处填充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有关规定。 7.5.4 非整体连接管道在垂直和水平方向转弯处、分叉处、管道端部堵头处,以及管径截面变化处支墩的设置,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管道设计内水压力和接口摩擦力,以及管道埋设处的地基和周围土质的物理力学指标等因素计算确定。 7.5.5 输水管(渠)道的始点、终点、分叉处以及穿越河道、铁路、公路段,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阀(闸)门。输水管道尚应按事故检修的需要设置阀门。配水管网上两个阀门之间独立管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7.5.6 需要进行较大的压力和流量调节的输配水管道系统宜设有调压(流)装置。 7.5.7 输水管(渠)道隆起点上应设通气设施,管线竖向布置平缓时,宜间隔1000m左右设一处通气设施。配水管道可根据工程需要设置空气阀。 7.5.8 输水管(渠)道、配水管网低洼处、阀门间管段低处、环状管网阀门之间,可根据工程的需要设置泄(排)水阀。枝状管网的末端应设置泄(排)水阀。泄(排)水阀的直径,可根据放空管道中泄(排)水所需要的时间计算确定。 7.5.9 输水管(渠)需要进入检修处,宜在必要的位置设置人孔。 7.5.10 非满流的重力输水管(渠)道,必要时应设置跌水井或控制水位的措施。 7.5.11 消火栓、空气阀和阀门井等设备及设施应有防止水质二次污染的措施,严寒和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7.5.12 管道沿线应设置管道标志,城区外的地下管道应在地面上设置标志桩,城区内管道应在顶部上方300mm处设警示带。 7.6 调蓄构筑物 7.6.1 单管(渠)输水系统应设置事故调蓄水池,调蓄容积应根据其他水源补充能力、管道检修或事故抢修时间、输水水质以及水质保持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调蓄池的个数或分格数不宜小于2个,并应能单独工作和分别泄空。 输送原水时,调蓄容积不宜大于7d的输水量,并应采取防止富营养、软体动物、甲壳浮游动物滋生堵塞管道和减缓积泥的措施。输送清水时,调蓄容积不应大于1d的输水量,并应满足本标准第7.6.6条、第7.6.7条的规定和设置补充消毒的设施。 7.6.2 兼有水质改善或应急处理功能的原水调蓄构筑物,其容积除应满足调蓄需求外,尚应满足水质改善或应急处理所需的水力停留时间要求。 7.6.3 用于水源地避咸、避沙、避凌的原水调蓄构筑物的设置及容积的确定应符合本标准第5.3.2条和第5.3.3条的规定。 7.6.4 水厂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曲线、送水曲线、自用水量及消防储备水量等确定。当管网无调节构筑物时,在缺乏资料情况下,可按水厂最高日设计水量的10%~20%确定。 7.6.5 当水厂未设置专用消毒接触池时,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宜增加满足消毒接触所需的容积。游离氯消毒时应按接触时间不小于30min的增加容积考虑,氯胺消毒时应按接触时间不小于120min的增加容积考虑。 7.6.6 管网供水区域较大,距离净水厂较远,且供水区域有合适的位置和适宜的地形,可考虑在水厂外建高位水池、水塔或调节水池泵站。调节容积应根据用水区域供需情况及消防储备水量等确定。 7.6.7 清水池的个数或分格数不得小于2个,并应能单独工作和分别泄空;有特殊措施能保证供水要求时,可修建1个。 7.6.8 清水池内壁宜采用防水、防腐蚀措施,防水、防腐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有关规定。 7.6.9 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四周应排水畅通,严禁污水倒灌和渗漏 7.6.10 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调节水池、水塔,应有保证流动,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和通气等措施。 7.6.11 调蓄构筑物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场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道和污染物。当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 7.6.12 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8 水厂总体设计 8.0.1 水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合理布局给水系统; 2 不受洪涝灾害威胁; 3 有较好的排水和污泥处置条件; 4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5 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 6 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7 少拆迁,不占或少占农田; 8 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供电条件; 9 尽量靠近主要用水区域; 10 有沉沙特殊处理要求的水厂,有条件时设在水源附近。 8.0.2 水厂应按实现终期规划目标的用地需求进行用地规划控制,并应在总体规划布局和分期建设安排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近期用地面积。 8.0.3 水厂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工程目标和建设条件,在确定的工艺组成和处理构筑物形式的基础上,兼顾水厂附属建筑和设施的实际设置需求; 2 在满足水厂工艺流程顺畅的前提下,平面布置应力求功能分区明确、交通联络便捷和建筑朝向合理; 3 在满足水厂生产构筑物水力高程布置要求的前提下,竖向布置应综合生产排水、土方平衡和建筑景观等因素统筹确定; 4 对已有水厂总体规划的扩建水厂,应在维持总体规划布局基本框架不变的基础上,结合现实需求进行布置;对没有水厂总体规划的改建、扩建水厂,应在满足现实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原有设施的合理利用、水厂生产维持和安全运行、水平衡等因素,统筹考虑布置。 8.0.4 水厂生产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程布置应满足水力流程通畅的要求并留有合理的余量,减少无谓的水头和能耗;应结合地质条件并合理利用地形条件,力求土方平衡; 2 在满足各构筑物和管线施工要求以及方便生产管理的前提下,生产构筑物平面上应紧凑布置,且相互之间通行方便,有条件时宜合建; 3 生产构筑物间连接管道的布置,宜流向顺直、避免迂回。构筑物之间宜根据工艺要求设置连通管、超越管; 4 并联运行的净水构筑物间应配水和集水均匀; 5 排泥水处理系统中的水收集构筑物宜设置在排泥水生产构筑物附近,处理构筑物宜集中布置。 8.0.5 水厂附属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根据水厂规模、工艺、监控水平和管理体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8.0.6 机修间、电修间、仓库等附属生产建筑物应结合生产要求布置,并宜集中布置和适当合建。 8.0.7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力求位置和朝向合理,并与生产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釆暖地区锅炉房宜布置在水厂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8.0.8 水厂内各种管线应综合安排,避免互相干扰,满足施工要求,有适当的维护条件;管线密集区或有分期建设要求可采用综合管廊,综合管廊的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规定执行。 8.0.9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安全裕度 8.0.10 一、二类城市主要水厂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一、二类城市非主要水厂及三类城市的水厂可采用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8.0.11 生产构筑物必须设置栏杆、防滑梯、检修爬梯、安全护栏等安全设施 8.0.12 水厂内可设置滤料、管配件等露天堆放场地。 8.0.13 水厂建筑物造型宜简洁美观,材料选择适当,并应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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