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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50017-2017 (GB50017-2017) | 中文名称 | 钢结构设计标准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Design of Steel Structure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P26 | 字数估计 | 293,254 | 发布日期 | 2017-12-12 | 实施日期 | 2018-07-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50017-2003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7年第1771号 |
GB 50017-2017: 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7-2017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Steel Structur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017-2017
钢结构设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1 总 则
1.0.1 为在钢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 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保证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设计。
1.0.3 钢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设计规定
3.1 一 般 规 定
3.1.1 钢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方案设计,包括结构选型、构件布置;
2 材料选用及截面选择;
3 作用及作用效应分析;
4 结构的极限状态验算;
5 结构、构件及连接的构造;
6 制作、运输、安装、防腐和防火等要求;
7 满足特殊要求结构的专门性能设计。
3.1.2 本标准除疲劳计算和抗震设计外,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 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用分项
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3.1.3 除疲劳设计应采用容许应力法外,钢结构应按承载能力 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
行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包括:构件或连接的强度破坏、脆性断裂,因过度变形而不适用于继续承载,
结构或构件丧失稳 定,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和结构倾覆;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包括:影响结构、构件、非结构构 件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影响正常
使用的振动,影响正常使用 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
3.1.4 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68和《工程结构可靠性 设计统一标准》 GB 50153 的规定。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
的安全等级应取为二级,其他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 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建筑物中各
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 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进行
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
3.1.5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 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
效应的偶然组合。按正常使用极 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
3.1.6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 采用荷载设计值;计算疲劳时,
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3.1.7 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计算强度和稳定性时, 动力荷载设计值应乘以动力系数;
计算疲劳和变形时,动力荷载 标准值不乘动力系数。计算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的疲
劳和挠度时,起重机荷载应按作用在跨间内荷载效应最大的一台 起重机确定。
3.1.8 预应力钢结构的设计应包括预应力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 的各种工况。预应力索膜结构设
计应包括找形分析、荷载分析及 裁剪分析三个相互制约的过程,并宜进行施工过程分析。
3.1.9 结构构件、连接及节点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 计表达式:
3.1.10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可能遭受爆炸、冲击等偶然作用的 结构,宜进行防连续倒塌控制
设计,保证部分梁或柱失效时结构 有一条竖向荷载重分布的途径,保证部分梁或楼板失效时结构的
稳定性,保证部分构件失效后节点仍可有效传递荷载。
3.1.11 钢结构设计时,应合理选择材料、结构方案和构造措 施,满足结构构件在运输、安装和
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和 刚度要求并应符合防火、防腐蚀要求。宜采用通用和标准化构 件,
当考虑结构部分构件替换可能性时应提出相应的要求。钢结 构的构造应便于制作、运输、安装、
维护并使结构受力简单明 确,减少应力集中,避免材料三向受拉。
3.1.12 钢结构设计文件应注明所采用的规范或标准、建筑结构 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
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 钢号)和设计所需的附加保证项目。
3.1.13 钢结构设计文件应注明螺栓防松构造要求、端面刨平顶 紧部位、钢结构最低防腐蚀设计
年限和防护要求及措施、对施工 的要求。对焊接连接,应注明焊缝质量等级及承受动荷载的特殊
构造要求;对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注明预拉力、摩擦面处理和抗 滑移系数;对抗震设防的钢结构,
应注明焊缝及钢材的特殊要求。
3.1.14 抗震设防的钢结构构件和节点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或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 50191 的规定设计,也可按本标准第17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
3.2 结 构 体 系
3.2.1 钢结构体系的选用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在满足建筑及工艺需求前提下,应综合考虑结构合理性、 环境条件、节约投资和资源、材料供
应、制作安装便利性等 因素;
2 常用建筑结构体系的设计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
3.2.2 钢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竖向和水平荷载传递途径;
2 应具有刚度和承载力、结构整体稳定性和构件稳定性;
3 应具有冗余度,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导致整个结
构体系丧失承载能力;
4 隔墙、外围护等宜采用轻质材料。
3.2.3 施工过程对主体结构的受力和变形有较大影响时,应进 行施工阶段验算。
3.3 作 用
3.3.1 钢结构设计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 合值系数、动力荷载的动力系数
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 荷载规范》 GB 50009 的规定采用;地震作用应根据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确定。对支承轻屋面的构件 或结构,当仅有一个可变荷载且
受荷水平投影面积超过60m² 时 , 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可取为0.3kN/m²。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
的 风荷载和雪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 技术规范》 GB 51022 的规定。
3.3.2 计算重级工作制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的强度、 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
考虑由起重机摆动引起的横向水平 力,此水平力不宜与荷载规范规定的横向水平荷载同时考虑。
作 用于每个轮压处的横向水平力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3.3.3 屋盖结构考虑悬挂起重机和电动葫芦的荷载时,在同一 跨间每条运动线路上的台数:对梁
式起重机不宜多于2台,对电 动葫芦不宜多于1台。
3.3.4 计算冶炼车间或其他类似车间的工作平台结构时,由检 修材料所产生的荷载对主梁可乘
以0.85,柱及基础可乘以0.75。
3.3.5 在结构的设计过程中,当考虑温度变化的影响时,温度 的变化范围可根据地点、环境、
结构类型及使用功能等实际情况 确定。当单层房屋和露天结构的温度区段长度不超过表3.3.5的
数值时, 一般情况下可不考虑温度应力和温度变形的影响。单层 房屋和露天结构伸缩缝设置宜符
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有关规范单独设置伸缩缝;
2 无桥式起重机房屋的柱间支撑和有桥式起重机房屋吊车
梁或吊车桁架以下的柱间支撑,宜对称布置于温度区段中部,当 不对称布置时,上述柱间支撑的
中点(两道柱间支撑时为两柱间 支撑的中点)至温度区段端部的距离不宜大于表3.3.5纵向温度 区段
长度的60%;
3 当横向为多跨高低屋面时,表3.3.5中横向温度区段长 度值可适当增加;
4 当有充分依据或可靠措施时,表3.3.5 中数字可予以 增减。
3.4 结构或构件变形及舒适度的规定
3.4.1 结构或构件变形的容许值宜符合本标准附录B 的规定。 当有实践经验或有特殊要求时,
可根据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观感的 原则对本标准附录B 中的构件变形容许值进行调整。
3.4.2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变形时,可不考虑螺栓或铆钉孔引起 的截面削弱。
3.4.3 横向受力构件可预先起拱,起拱大小应视实际需要而定, 可取恒载标准值加1/2活载标准
值所产生的挠度值。当仅为改善 外观条件时,构件挠度应取在恒荷载和活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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