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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7000.2-2008 (GB7000.2-2008) | | 中文名称 | 灯具 第2-22部分: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 | | 英文名称 | Luminaires -- Part 2-2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luminaires for emergency light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K72 | | 国际标准分类 | 29.140.40 | | 字数估计 | 19,138 | | 发布日期 | 2008-04-11 | | 实施日期 | 2009-0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7000.2-1996 | | 引用标准 | GB/T 4025; GB 7000.1; GB 7000.1-2007; GB 7000.11; GB 19510.3-2004; ISO 6941-1984; ISO 8124-1-2000; ISO 8124-2-1994; ISO 8124-3-1997; IEC 61032-1997; IEC 61558-2-6; IEC 61558-2-7 | | 采用标准 | IEC 60598-2-22-2002, IDT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5号(总第118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应急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 使用电光源的应急照明灯具的要求。GB 7000的本部分不涉及非应急电压降低对高压气体放电灯灯具的影响。对于含有诸如遥控器、指示器和转换器等附加特性的控制装置, 本部分也包括GB 19510.5和GB 19510.8规定的相关要求以及应实施并符合的试验。 |
GB 7000.2-2008: 灯具 第2-22部分: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
GB 7000.2-2008 英文名称: Luminaires -- Part 2-2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luminaires for emergency light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7000.2-2008/IEC 60598-2-22:2002
代替GB 7000.2-1996
灯具 第2-22部分:
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适用范围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应急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使用电光源的应急照明灯具的要求。
GB 7000的本部分不涉及非应急电压降低对高压气体放电灯灯具的影响。
对于含有诸如遥控器、指示器和转换器等附加特性的控制装置,本部分也包括 GB 19510.5和
GB 19510.8规定的相关要求以及应实施并符合的试验。
1.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700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4 灯具的分类
应急照明灯具应按GB 7000.1第2章的规定分类,例外的是,所有应急照明灯具应分类为适宜于
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F-标记)。
应急照明灯具还应按附录B分类。
5 标记
应用GB 7000.1第3章及以下5.1至5.19的要求
5.1 灯具应清楚地标明额定电源电压或电压范围。
5.2 灯具应清楚地标明根据第4章所作的分类(见附录B)。
5.3 灯具应在换灯泡时看得见的地方详细标明正确更换光源的有关内容,这样可以保证达到应急额定
流明输出。
注:正确更换灯泡的有关内容可能包括灯泡的数量、型式、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等。
5.5 使用可更换熔断器和(或)可更换指示灯泡的应急灯具应标记熔断器的额定参数和(或)指示灯泡
的细节。
5.6 如果提供模拟正常供电故障的试验装置的话,应有明显的标记,使该标记在常规试验时看得见。
5.7 自容式灯具应清楚地标明正确更换蓄电池的详细内容,包括蓄电池型式和额定电压。
5.8 自容式灯具内的蓄电池上应标有制造蓄电池的年和月或年和星期,以及此后蓄电池处理的正确
方法。
注:蓄电池处理的有关标记信息见IEC 614291)。
1) IEC 61429:1995带有ISO 7000-1135国际回收符号的二次电池或电池组。
蓄电池标贴上应提供空间,允许安装者或授权工程师标记蓄电池可以使用的日期。
5.9 组合式应急灯具应为所有光源标记正确更换光源的相关细节。如果在应急回路中使用的灯泡与
在正常供电线路中所用的不同,灯泡的型式应能被清晰地辨别。
组合式灯具中应急照明灯泡的灯座应该用一个直径至少5mm绿点作标记,而且在换灯泡的时候
要看得见。
5.10 制造商应在自容式应急灯具的说明书中声明,当自容式灯具不再能达到额定工作时间时,应更换
蓄电池。
5.11 在制造商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中,应提供与灯具一体的或与灯具分开的试验装置的说明。说明
中应包含试验程序的细节。
5.12 在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中,在一个复合自容式应急灯具和一个附属灯具之间使用的连接引线应
提供详细说明。应规定电缆的最大长度,它受3%电压降的限制。
5.13 在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中,制造商应提供应急模式时额定应急流明输出的详细内容。
5.14 在自容式应急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中,制造商应提供改变工作模式的所有装置的详细说明。
5.15 制造商应使灯具达到第16章规定的光度数据。
5.16 在制造商提供的安装说明书中应声明使用灯具的所有的一般准备程序。准备工作应在型式试验
前实施。
5.17 在5.1和5.2中要求的标记应处于灯具安装后看得见的位置。
注:对于嵌入式灯具,这些标记可以标在灯具内部,使灯具的控光罩被拆卸后,这些标记能被看见。
5.18 灯具打算用外部插头和插座连接,而且没有防止意外断开措施时,安装说明书应提供警告“该灯
具仅可安装在能防止插头和插座不允许断开的地方。”
5.19 用目视法检验5.1至5.18的合格性。
6 结构
应用GB 7000.1第4章及以下6.1至6.19的规定。
6.1 应急灯具内提供应急照明的荧光灯不应借助于QB2276规定的辉光启动器来启动应急模式。在
应急模式电路中不应有这种启动器存在。内装辉光启动器的荧光灯不应用来提供应急照明。
用目视检验合格性。
6.2 应急光源工作用的灯的控制装置和应急灯具内的控制元件应符合GB 19510.3、GB 19510.4和
GB 19510.8的要求。
合格性用这些标准有关章规定的试验加以检验。
6.3 连接于一个电路中的任一灯具的故障不应影响连接于相同电路中的其他灯具。
注:在每个灯具中使用熔断器、继电器或其他保护装置可以满足此要求,或在灯具线路/元件中设计内部保护来防
止过大故障电流。
用目视检验合格性。
6.4 应急灯具进行 GB 7000.1中4.13机械强度试验时,对所有外部部件的最小冲击能量应为
0.35Nm。
6.5 自容式应急灯具连接到电源相线时,正常电源和蓄电池充电线路中的带电部件之间应充分隔离。
如果有暴露的带电部件,可以使用双重绝缘、加强绝缘、接地屏蔽或其他类似的方法。
另外,如蓄电池充电线路中存在裸露触点,应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当安全隔离变压器用作正常供
电线路与蓄电池充电线路间的绝缘时,蓄电池充电线路内的绝缘应至少由基本绝缘组成。
合格性用目视以及第7章和第14章的试验来检验。
6.6 在中央供电的组合式应急灯具中,应通过双重绝缘、加强绝缘、接地屏蔽或其他相当的方法来保证
正常电源与应急电源之间的电气隔离。
注:两条电路仅用基本绝缘或正常供电线路用双重/加强绝缘是满足本要求的。两条电路连接到一个接线端子座,
它留下一个不连接接线端子来得到要求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使线路间不会造成连接,是可以接受的。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6.7 对于自容式应急灯具,在邻近灯具处或灯具内部应装有由正常电源给蓄电池充电的装置,以及一
个正常使用时清晰可见的指示器(例如一个灯泡)来显示以下情况:
a) 蓄电池正在充电;
b) 通过应急照明灯泡钨丝的线路连接着,如果适用的话。
使用电光源指示器时。它应符合GB/T 4025的颜色要求。如果用一个单独指示器提供两种功能,
红色或绿色是可以接受的。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6.8 自容式应急灯具应使用符合附录A的蓄电池,该蓄电池应至少正常工作4年。当灯具或附属灯
具起应急有关的功能时才应使用这些蓄电池。
合格性由目视和附录A的试验来检验。
6.9 为避免自容式应急灯具的内部接线和电子线路在各种故障状态下可能产生的过大放电电流,应在
蓄电池和电子线路之间装一个安全装置。
用目视检验合格性。
注:检验本要求合格性的试验正在考虑之中。
6.10 自容式应急灯具中,除了转换装置以外蓄电池和应急照明光源之间应没有开关。
自容式应急灯具和中央供电式应急灯具不应含有将应急电路与电网电源隔开的手动或非自复位开
关,休止模式或抑制试验装置除外。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6.11 自容式应急灯具中,一个或多个应急照明光源的故障不应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流,也不应产生损
害蓄电池工作的过载。
合格性由12.7模拟光源故障的试验期间来检验。
6.12 使用铅酸蓄电池的所有自容式应急灯具,以及使用3个或3个以上串联镉镍电池的自容式应急
灯具,应有避免个别电池极性颠倒的保护。应使用一个限制蓄电池过度放电的电气系统来实现保护,当
蓄电池电压降至下述b)确定的犞min时,应限制蓄电池过度放电至下述a)规定的电流。
6.13 自容式应急灯具在应急模式的工作不应受正常供电线路中的短路、触及接地或中断的影响。
合格性由12.7的应急模式周期试验时模拟这些供电线路故障来检验。试验期间灯具应正常工作。
6.14 带有休止模式装置的自容式应急灯具应提供一个控制装置或一个连接遥控装置的方法,用于应
急模式和休止模式之间的相互转变。
要使用遥控抑制装置的自容式应急灯具应提供连接到遥控抑制电路的装置。
用目视检验合格性。
6.15 带有遥控抑制装置的自容式灯具在应急模式工作时,不应受遥控装置接线短路或触及接地影响。
合格性由6.13模拟这些线路故障的试验来检验。
6.16 带有休止模式或遥控抑制装置灯具,遥控装置的工作应与灯具的蓄电池和正常电源无关。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6.17 带有休止模式装置的自容式应急灯具,其应急模式的工作不应受遥控控制转换装置接线短路、触
及接地或中断的影响。
合格性由6.13模拟这些接线故障的试验来检验。
6.18 带休止模式或抑制装置的自容式应急灯具中,休止模式下灯具蓄电池耗用的电流不应超过:
铅酸蓄电池:4×10-5×C20(A),C20为20h连续放电的蓄电池容量,单位安培小时。
镉镍蓄电池:0.0015×C5(A),C5 为5h连续放电的蓄电池容量,单位安培小时。
合格性由12.7的试验期间测量自容式灯具休止模式下蓄电池的放电电流来检验。
6.19 由钨丝灯提供应急照明的自容式应急灯具,在经过30%额定应急模式工作时间后,灯电压不应
超过额定光源电压的1.05倍。
合格性由12.1耐久性试验最初10个周期期间测量灯电压来检验。
7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应用GB 7000.1的第11章的规定。
8 接地规定
应用GB 7000.1的第7章的规定。
9 接线端子
应用GB 7000.1的第14章和第15章的规定。
10 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
应用GB 7000.1的第5章和下述10.1的规定。
10.1与主电源的电气连接、分开的灯具部件(例如遥控装置盒)之间的电气连接以及灯具元件之间
电气连接应有防护,防止它们有意外断开的危险。电气连接应是永久性的或者有防止意外断开的措施。
如果能防止直接的接近(通过一个罩子提供防护,该罩子用一只手通过简单动作不能移动),内部插头和
插座连接没有防断开措施是可以接受的。如果灯具提供了5.18要求的警告,外部插头和插座连接没有
防止意外断开措施是可以接受的。
注:法国和丹麦的安全照明规范要求有永久连接。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11 防触电保护
应用GB 7000.1的第8章。
12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应用GB 7000.1的第12章和下列12.1至12.7的规定。
IP分类高于IP20的灯具应按本部分的第13章的规定,在GB 7000.1中9.2试验后、9.3试验前进
行GB 7000.1中12.4、12.5和12.6的试验。
12.1 自容式应急灯具的耐久性试验应按GB 7000.1第12章中12.3.1进行,但c)项和d)项的要求用
下列要求代替。
灯具应在箱内试验共390h,它由最高额定电源电压下10个36h连续周期和最后一个30h的正常
工作组成。10个周期的每个36h中,灯具应在最高额定电源电压下正常工作30h,在应急模式下工作
6h。
合格性由GB 7000.1第12章12.3.2的要求检验。
此外,在耐久性试验后,在50次电源电压开关操作期间灯具应能满意的工作。每次开关操作应包
括将灯具连接到正常额定电源60s、然后切断该电源20s。
由目视检验合格性。
注1:短额定工作时间的灯具或带有一个内装继电器的灯具,在恢复正常电源后及应急光源熄灭前,50次开关操作
试验应当作如下修正,以保证在试验完成前蓄电池不会全部放电完毕。
12.2 GB 7000.1中12.4和12.5规定的热试验应在正常工作模式和应急照明模式两种模式下进行。
半透明部件上有图像文字的灯具应使那些图像文字处于最不利热影响的位置上。
12.3 灯具在应急模式的试验条件应遵循:
---自容式应急灯具:从接通应急模式至完成蓄电池放电的所有时间内都要应用GB 7000.1第12
章的温度限值。
---组合式应急灯具:两个线路应一起试验,灯具结构明显是设计成两个电路不同时工作的除外。
12.4 根据本部分12.3,蓄电池应按表1指示值完成放电。
注:给出值的环境温度为(20±5)℃。
12.5 对蓄电池的温度限值,GB 7000.1第12章中12.4.2a)第一句规定的5℃温度允差应减为2℃。
12.6 自容式应急灯具应按GB 7000.1第12章中12.5的规定进行附加的热试验,但异常工作条件应
是短路链跨接蓄电池充电器的输出端替代内部蓄电池。灯具应能符合GB 7000.1中12.5.2的要求,
不会变得不安全,而且在移去短路链、重新连接蓄电池,必要时更换熔断器后,灯具应正常工作。
12.7 热试验完成后(即按12.4完成蓄电池放电),应允许自容式应急应灯具冷却至其额定环境温度
源,灯具应在额定工作时间终了提供额定流明输出。
13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应用GB 7000.1第9章的规定。IP分类高于IP20的灯具,GB 7000.1第9章规定的试验顺序应按
照本部分第12章的规定。
14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应用GB 7000.1第10章的规定。
15 耐热、耐火和耐起痕
应用GB 7000.1第13章及下述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的外壳应能承受GB 7000.1中13.3.2规定的试验,但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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