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GB/T 15766.3-2007, GB/T15766.3-2007, GBT 15766.3-2007, GBT15766.3-2007
| 标准编号 | GB/T 15766.3-2007 (GB/T15766.3-2007) | | 中文名称 | 小型灯 | | 英文名称 | Miniature lamp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K71 | | 国际标准分类 | 29.140.20 | | 字数估计 | 35,322 | | 发布日期 | 2007-09-05 | | 实施日期 | 2008-05-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5766.3-2000 | | 引用标准 | GB/T 2900.65-2004; GB/T 15766.2; GB/T 21095; IEC 60061-1; IEC 60809-1985, | | 采用标准 | IEC 60983-2005, IDT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7年第10号(总第110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对额定电压不大于30V, 额定功率不大于25W的小型卤素和非卤素灯泡的要求。包括:在道路机动车辆上使用, 不是法规所涉及因而没有包含在IEC 60809中的灯泡(第2章);手电筒灯泡(第3章);矿用头灯灯泡(第4章)。有关飞机灯泡的要求见GB/T 21095。本标准规定了尺寸、光电性能要求以及关于寿命和机械强度的要求。 |
GB/T 15766.3-2007: 小型灯
GB/T 15766.3-2007 英文版: Miniature lam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766.3-2007/IEC 60983:2005
代替GB/T 15766.3-2000
小 型 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总则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额定电压不大于30V,额定功率不大于25W 的小型卤素和非卤素灯泡的要求。
包括:
---在道路机动车辆上使用,不是法规所涉及因而没有包含在IEC 60809中的灯泡(第2章);
---手电筒灯泡(第3章);
---矿用头灯灯泡(第4章)。
有关飞机灯泡的要求见GB/T 21095。
本标准规定了尺寸、光电性能要求以及关于寿命和机械强度的要求。
注:这些要求是对产品灯泡的要求。个别灯泡可能不完全在这些要求之内,这就需要一致性的条件,它们在相应的
章中规定。
对本标准规定的一些要求,见“有关的灯泡数据活页”。对某些灯泡,其数据活页包含在本标准中。
对属于本标准范围的其他灯泡,有关数据由灯泡制造商或负责的销售商提供。
本标准也可用于将来的光源开发,例如,由发光二极管(LED)发光的光源。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00.65-2004 电工术语 照明[IEC 60050(845):1987,MOD]
GB/T 15766.2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性能要求(GB/T 15766.2-2007,IEC 60810:2003,IDT)
GB/T 21095 飞机用钨丝灯(GB/T 21095-2007,IEC 60434:1984,IDT)
IEC 60061-1 灯头、灯座及控制其互换性和安全性的量规 第1部分:灯头
IEC 60809:1985(+1987修订1+1989修订2+1992修订3)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尺寸、光电性
能要求
ISO 2859 按特性检验的抽样程序
EN50033 用于潜在爆炸环境的电器设备 易受瓦斯影响的矿井用头灯[欧洲标准]
1.3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6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3.1
通过电流将一个元件加热到白炽状态而发光的光源。
[GB/T 2900.65-2004中845-07-03和845-07-04的组合]
1.3.2
含卤素或卤素化合物的充气钨丝灯丝灯泡。
1.3.3
用于命名灯泡的电压。
1.3.4
用于命名灯泡的功率。
1.3.5
规定灯泡的某些性能以及试验这些性能时所施加的电压。
1.3.6
由制造商给定或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对于一种元件、装置或设备的规定工作条件下的量值。
1.3.7
相对规定值的允许偏离,一般用此值的百分数表示。
1.3.8
当灯泡在试验条件下工作时,性能必须符合的最低和/或最高值。
1.3.9
在老炼时间结束后所测得的光电性能值。
1.3.10
为稳定灯泡光电性能将未经使用的灯泡进行燃点的一段时间。
1.3.11
灯泡在失效前已经工作的全部时间,或者根据规定的准则[GB/T 2900.65中845-07-61]认为是寿
命终了。
注:灯泡寿命一般用小时表示。
1.3.12
对于同型式灯泡多个单只寿命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1.3.13
多个单只寿命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此处为了计算的目的,寿命试验进行到预定的时间后,认为
试验终止。
1.3.14
灯泡在试验电压下工作,至灯泡寿命期间给定时间的光通量与初始光通量的比率。
[修改GB/T 2900.65中845-07-65]
注:该比率一般用百分数表示。
1.3.15
以灯头为基准而确定的平面,并据此来测量灯泡某些零件位置。
1.3.16
以灯头为基准而确定的轴线,并据此来测量灯泡某些零件位置。
1.3.17
包围灯丝发光部分的矩形的中心或灯丝的定义的点与基准面之间的距离。
1.3.18
在如电压、功率或玻壳设计这些基本特性方面不同的灯泡构成不同的型式。它们在相同的灯泡数
据活页中通过不同的型式编号来确定,如在灯泡数据活页15766.3-GB/T -2250中的15766.3-GB/T -
2251和15766.3-GB/T -2252。
1.4 标志
每个灯泡应具有清晰耐久的识别标志以保证准确的更换,标志要求和合格条件的细节在每一章中
给出。
1.5 要求和试验
1.5.1 灯泡尺寸
灯泡外部尺寸及光中心高度应符合相应的灯泡数据活页中的要求。
1.5.2 玻壳
玻壳应不存在会影响灯泡光学性能的划痕或斑点。
1.5.3 灯头
灯头应符合IEC 60061的相应标准活页中规定的要求。
进一步的要求在本标准的相应章中规定。
1.6 数据活页
灯泡数据活页编号体系:
---第一组数字表示本标准号“15766.3”,随后是字母“GB/T ”;
---第二组数字由四位数字组成,第一位数字表示本标准的相应章,第二位和第三位数字表示活页
标识号,第四位数字除了零以外表示灯泡型式,数字零作为活页标识号的一部分;
---第三组数字表示数据活页的版号,在数据活页多于一页时,各页可能有不同的版号,数据活页
编号保持相同。
1.7 关于卤素灯泡使用的推荐指南
如果提供本标准包含的卤钨灯泡,建议在任何使用指南中应包括下列几点:
---卤钨灯泡工作时玻壳温度高,在任何情况下应注意避免触摸玻壳;
---如果石英玻壳灯泡的玻壳触摸过,在使用前应当用浸过乙醇的无绒软布擦净;
---玻壳上带有划伤或其他损伤的灯泡不能使用。
注:在某些情况下,灯泡制造者给出灯泡内压力气体的资料及建议采取的保护措施。
2 道路机动车辆辅助用灯泡
2.1 范围
此章涉及道路机动车辆使用的,不是法规所涉及因而没有被包括在IEC 60809中的小型灯泡。它
规定了基本要求(尺寸、光电性能)以及寿命和扭力强度性能要求。
2.2 定义
对于本章来说,除适用第1章的定义外,还使用下列定义。
2.2.1
EUR:欧洲国家已标准化的型式。
JIS:由日本工业标准标准化的型式。
SAE:由(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标准化的型式。
2.3 标志
下列内容应清晰耐久地打印在灯泡上:
---制造商或负责的销售商的商标名或商标;
---商业代号或灯泡命名和/或标称电压。
另外,其他内容也可以打印,如标称功率。
合格性通过使用水浸湿的光滑的布,用手将灯泡擦15s来检验。
此项试验以后,标志应是清晰的。
2.4 技术要求和试验程序
灯泡应符合1.5给出的一般要求。
2.4.1 初始读数
在老炼以后,灯泡在试验电压下的功率和光通量应符合相应的数据活页中规定的要求,测量光通量
时应使用合适的积分光度计。
2.4.2 寿命
寿命试验过程中,灯泡应在直流或频率为40Hz~60Hz之间的交流电压下工作。基准轴和灯丝
轴处在水平位置,室温不超过30℃。
必须不存在电源电压的波动。然而,不超过试验电压的±1%的瞬时波动(≤1min)是允许的。
寿命试验应在相应的灯泡数据活页中规定的寿命值的150%时结束,此时中止试验的灯泡应认为
其寿命是规定值的150%。
试验样品的平均寿命应不小于:
---对于13只~19只样品灯泡:相应灯泡数据活页规定的寿命值的90%;
---对于20只~25只样品灯泡:相应灯泡数据活页规定的寿命值的92.5%。
2.4.3 光通维持率
如果要求,光通维持率应符合相应灯泡数据活页中规定的值。
光通维持率不符合的灯泡应认为其寿命是额定寿命值的75%。
2.4.4 扭力强度
当相应的数据活页对灯泡型式规定了扭力强度时,每只灯泡应能承受规定的扭力强度,灯头与玻壳
之间无可见的相对松动现象。
试验时,灯头应保持牢固,不变形,扭力矩应沿顺时针方向逐渐增加,直至达到规定的值。
2.4.5 光电性能测量
光电性能测量应在试验电压下进行。
2.5 数据活页: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2.5.1 各数据活页包括的灯泡一览表
4 矿用头灯灯泡
4.1 范围
本章规定了在矿用头灯,或者其他矿用便携式灯具中作为主要光源和/或辅助光源使用的灯泡的要
求,它描述了使用的试验方法,并给出了灯泡批的合格条件。
注:国家法规可高于本标准的要求。
4.2 定义
本章除适用第1章的定义外,还使用下列定义。
4.2.1
由帽子、连接电缆和装在容器中的可再充电的辅助电池组成的装置[EN50033]。
注:GB/T 2900.65中845-10-51目前与EN50033的差别对修订是适当的。
4.2.2
用于提供主要光源的灯泡。
4.2.3
用于提供辅助光源的灯泡。
4.2.4
在认为一致条件下生产的一种型式的所有灯泡。
4.2.5
对外观、机械和物理性能的检验。
4.2.6
在老炼结束后对初始电流和光通量的试验。
4.2.7
在此项试验中,灯泡在规定的条件下工作到规定的时间或者到寿命的结束,寿命试验中,在规定的
时间进行光电性能测量[GB/T 2900.65中845-07-62]。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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