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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739.2-2023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搜索结果: GB/T 16739.2-2023, GB/T16739.2-2023, GBT 16739.2-2023, GBT16739.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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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739.2-2023 英文版 349 GB/T 16739.2-2023 [PDF]天数 <=4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GB/T 16739.2-2023 有效
GB/T 16739.2-2014 英文版 599 GB/T 16739.2-2014 [PDF]天数 <=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GB/T 16739.2-2014 作废
GB/T 16739.2-2004 英文版 439 GB/T 16739.2-2004 [PDF]天数 <=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GB/T 16739.2-2004 作废
GB/T 16739.2-1997 英文版 239 GB/T 16739.2-1997 [PDF]天数 <=2 (标准) GB/T 16739.2-1997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6739.2-2023 (GB/T16739.2-2023)
中文名称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英文名称 Operating conditions for automobi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trade - Part 2: The enterprise for automobile comprehensive current repair and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R16
国际标准分类 43.180
字数估计 18,150
发布日期 2023-09-07
实施日期 2024-04-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16739.2-2014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6739.2-2023: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ICS 43.180 CCSR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6739.2-2014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2023-09-07发布 2024-04-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Ⅴ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通则 1 5 专项经营条件 2 参考文献 1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GB/T 16739《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的第2部分。GB/T 16739已经发布了以下 部分: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本文件代替GB/T 16739.2-201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 户》,与GB/T 16739.2-201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4年版的第1章); ---删除了从业资格证书要求(见2014年版的4.1); ---更改了经营管理相关要求(见4.1.2,2014年版的4.3); ---增加了质量管理要求(见4.1.3); ---增加了安全管理要求(见4.1.4); ---更改了环境保护相关要求(见4.1.5、4.1.6,2014年版的4.9); ---增加了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能力素质的要求(见4.2.1、4.2.2); ---增加了从事多个经营项目的业户人员数量要求(见4.2.3); ---删除了停车场面积要求(见2014年版的4.4); ---增加了从事多个经营项目的业户生产厂房面积要求(见4.3.2); ---删除了设备技术条件要求、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要求(见2014年版的4.7); ---增加了汽车举升机和喷烤漆房技术要求(见4.3.5); ---删除了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和自动变速器维修中企业负责人 和价格结算员(见2014年版的5.1.1.1、5.2.1.1、5.3.1.1、5.4.1.1、5.5.1.1); ---更改了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和自动变速器维修中人员数量要 求(见5.1.2.2、5.2.2.2、5.3.2.2、5.4.2.2、5.5.2.2,2014年版的5.1.1.2、5.2.1.2、5.3.1.2、5.4.1.2、 5.5.1.2); ---删除了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和自动变速器维修中主修人员数 量要求(见2014年版的5.1.1.3、5.2.1.3、5.3.1.3、5.4.1.3、5.5.1.3); ---删除了汽车综合小修设备中压床,空气压缩机,温、湿度计,万用表,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 计,轮胎漏气试验设备,千斤顶,脂类加注器,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和制动性能检验设备要求 [见2014年版的5.1.4a)、b)、d)、e)、i)、j)、l)、x)、y)、z)]; ---删除了发动机维修设备中压床、空气压缩机、万用表、正时仪、喷油泵试验设备、喷油器试验设 备、无损探伤设备、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曲轴磨床、曲轴校正设备和凸轮轴磨床[见2014年 版的5.2.4a)、b)、h)、l)、o)、p)、r)、s)、t)、u)、v)、w)]; ---增加了涂漆车间的设施要求(见5.3.3.3); ---删除了车身维修中机修人员要求(见2014年版的5.3.1.1); ---删除了车身维修设备中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切割设备、压床、空气压缩机、型材切割机、车 架校正设备、砂轮机和角磨机[见2014年版的5.3.4a)、b)、c)、d)、h)、k)、o)]; ---增加了从事电动汽车高压系统维修人员要求、设施条件要求和设备要求(见5.4.2.3、5.4.3.3、 5.4.4.2); ---删除了电气系统维修和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中空气压缩机和万用表[见2014年版的5.4.4a)、 c)和5.5.4m)、n)]; ---删除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设备中空气压缩机和轮胎漏气试验设备[见2014年版的5.6.3a)、 b)]; ---删除了四轮定位检测调整设备中空气压缩机[见2014年版的5.7.3c)]; ---删除了汽车润滑与养护设备中脂类加注器和空气压缩机[见2014年版的5.8.3f)、h)]; ---增加了汽车润滑与养护配备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设备要求[见5.8.3f)]; ---删除了散热器维修设备中气焊设备和空气压缩机[见2014年版的5.12.3b)、d)]; ---删除了空调维修设备中万用表和冷媒鉴别设备[见2014年版的5.13.3d)、e)]; ---删除了汽车美容装潢维修设备中吸尘设备[见2014年版的5.14.3b)]。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7)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 业协会、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富佳、许书权、陈潮洲、邬果昉、杨小娟、周立志、周刚、张乐乐、宋尚斌、王文龙、 周志国、刘建农、陈章宇、王天学、赵锦鹏、姚建亮、王广东、韩丽妙。 本文件于1997年首次发布,2004年第一次修订,2014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设 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 上述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GB/T 16739《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明确了汽车维修业 经营业务条件的具体要求,是开展汽车维修经营备案、规范汽车维修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监管的技术文 件。GB/T 16739旨在确立不同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的汽车维修企业经营业务条件要求,由两部分 构成。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目的在于明确整车汽车维修企业(一、二类)的具体经营业务条 件要求。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目的在于明确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三 类)的具体经营业务条件要求。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具备的通则和专项经营条件。 本文件适用于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的经营备案及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1-2023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JT/T 155 汽车举升机 JT/T 324 汽车喷烤漆房 JT/T 1132.2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第2部分:数据采集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从事汽车故障诊断和通过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 故障或隐患,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维修业户(三类)。 [来源:GB/T 5624-2019,6.2.16.2,有修改] 3.2 从事汽车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 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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