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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20247-2006 (GB/T20247-2006) | 中文名称 | 声学 混响室吸声测量 | 英文名称 | Acoustics. Measurement of sound absorption in a reverberation room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A59 | 国际标准分类 | 17.140 | 字数估计 | 22,218 | 发布日期 | 2006-05-08 | 实施日期 | 2006-11-01 | 引用标准 | GB/T 3240-1982; GB/T 3241; GB/T 17247.1 | 采用标准 | ISO 354-2003, IDT | 起草单位 | 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 归口单位 | 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 | 标准依据 | 中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6年第6号(总第93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科学院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在混响室内测量用于处理墙壁或顶部等界面的声学材料的吸声系数, 或者如家具、人、空间吸声体等的吸声量的方法。该方法不适用于测量低阻尼共鸣器的吸声特性。测量结果可用于有关室内声学和噪声控制的数据比较及设计计算。 |
GB/T 20247-2006: 声学 混响室吸声测量
GB/T 20247-2006 英文名称: Acoustics -- Measurement of sound absorption in a reverberation ro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0247—2006/ISO 354:2003
声学 混响室吸声测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混响室内测量用于处理墙壁或顶部等界面的声学材料的吸声系数,或诸如家具、人、空间吸声体等的吸声量的方法。该方法不适用于测量低阻尼共鸣器的吸声特性。
测量结果可用于有关室内声学和噪声控制的数据比较及设计计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测量原理
分别测量在有和没有试件情况下混响室的平均混响时间。试件吸声量Ar由这些混响时间数据用赛宾公式计算得出(见8.1.2)。
对于均匀覆盖表面的试件(平面吸声体或规定的物体排列),其吸声系数为试件吸声量Ar与试件
面积S的比值(见8.1.3)。
如果试件由若干个相同的物体组成,则单个物体的吸声量A为总吸声量A,与物体数量n的比值
(见8.1.4)。
5 频率范围
测量应按1/3倍频程进行,其中心频率(Hz)按GB/T 3240—1982规定如下:
100 125 160 200 250 315
400 500 630 800 1000 1250
1600 2000 2500 3150 4000 5000
此频率范围之外的附加测量可按中心频率符合GB/T 3240—1982规定的1/3倍频程进行。在低频段(低于100Hz),由于混响室的简正模式密度低,很难得到准确的测量结果。
6 测试安排
6.1 混响室和声场扩散
6.1.1 混响室容积
混响室容积不应小于150m³。新建混响室的容积建议不小于200m³。容积超过500 m³的混响室可能由于空气吸收而不能准确测量出高频段的吸声。
6.1.2 混响室形状
6.1.3 声场扩散
混响室内逐渐衰变的声场应充分扩散。为达到满意的扩散度,不论混响室形状如何,通常需要设置固定或悬挂的扩散体或旋转扩散体(见附录A)。
6.1.4 吸声量
按8.1.2.1计算的空场混响室的1/3倍频程吸声量A:不应超过表1给出的数值。
如果混响室容积V不是200m³,则表1中给出的吸声量数值应乘以(V/200)23。
空场混响室吸声量的频率特性图应为平滑的且没有明显的峰或谷的曲线,任何一个1/3倍频程吸声量与其相邻的两个1/3倍频程吸声量的平均值之间差别不应大于15%。
6.2 试件
6.2.1 平面吸声体
6.2.1.1 试件面积应为10m²~12m²。如果混响室容积V大于200m³,则试件面积的上限应乘以
(V/200)23。
试件面积的选择取决于混响室容积和试件的吸声能力:房间容积越大,试件面积宜越大。对于吸声系数小的试件,宜选试件面积要求的上限。
6.2.1.2 试件应做成宽度与长度之比为0.7~1的矩形,距房间任何边界宜不小于1m,但至少
0.75m。试件边界宜不平行于距其最近的房间边界。如必要,较重的试件可沿着墙璧垂直安装并直接落在地面上,这时可不考虑试件距房间边界至少0.75 m的要求。
6.2.1.3 试件应按附录B中规定的某一种方式安装,除非制造商提供有关说明或使用者提出应用细节需要一个不同的安装方式。空场混响室混响时间的测量应在没有试件框架或侧框的情况下进行(J类安装时环绕挡板除外)。
6.2.2 分立吸声体
6.2.2.1 矩形单元吸声垫或板应按附录B中J类方式安装。
6.2.2.2 分立物体(如座椅、独立式屏风、人等)应按实际应用中典型安装方式安装。比如,座椅或独立式屏风应落在地面上,但距房间任何其他边界不小于1m。空间吸声体应安装在距房间任何边界、房间扩散体以及传声器均至少1m的地方。办公室屏风应按单个物体安装。
6.2.2.3 试件应包含足够数量的单个物体(一般至少三个),以提供可测的房间吸声量的改变量大于1m²,但不超过12m²。如果混响室容积V大于200m³,则这两数值应乘以(V/200)2/3。分立物体间距应至少2m,且随机地布置。如果试件只是一个物体,则至少要测三个位置,每个位置间距至少2m,并将测量结果予以平均。
6.3 温度和相对湿度
6.3.1 测量过程中温度和相对湿度的变化对测得的混响时间有很大影响,特别是在高频段和相对湿度较小时。对此GB/T 17247.1中有定量描述。
6.3.2 空室和放试件后混响室内的测量宜在温度和相对湿度近乎相同的情况下进行,这样缘于空气吸收的调整就相差不大。不论如何,整个测量过程中混响室内相对湿度至少为30%,最大为90%;温度不低于15℃。所有测量都应按8.1.2.3对空气吸收的变化进行修正。
测试进行之前,让试件在混响室内达到温度及相对湿度条件的平衡。
7 混响时间测量
7.1 概述
7.1.1 简介
本标准阐述了两种测量衰变曲线的方法:中断声源法和脉冲响应积分法。中断声源法测出的衰变曲线是一个统计过程的结果,为获取合适的可重复性数据,必须把在某一传声器/扬声器位置测得的数条衰变曲线或数个混响时间值进行平均。而房间的脉冲响应积分是一个确定函数,不会有统计偏差,所以不必平均。可是,脉冲响应积分法比中断声源法要求有更高级的仪器和数据处理功能。
7.1.2 传声器和传声器位置
测量用传声器应是全向传声器。应设不同的传声器位置,位置间距至少1.5m,距声源至少2m,距房间任何表面和试件至少1m。不同传声器位置测得的衰变曲线不应以任何方式合并。
7.1.3 声源位置
混响室内声音应由全向辐射的声源发出。应设不同的声源位置,位置间距至少3m。
7.1.4 传声器和扬声器位置的数量
空间独立测量的衰变曲线至少为12条。因此,传声器位置数与扬声器位置数的乘积至少为12,其中传声器位置数最少为3,声源位置数最少为2。允许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声源,只要它们各个1/3倍频程声功率之差不超过3dB。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声源同时发声激励,则空间独立测量的衰变曲线可以减少到6条。
7.2 中断声源法
7.2.1 房间声激励
使用扬声器作为声源,馈给扬声器的信号为具有连续频谱的宽带或窄带噪声信号。当使用宽带噪声信号和实时分析仪时,该噪声信号的频谱应使混响室内两个相邻的1/3倍频程声压级的差值不超过6 dB。当使用窄带噪声信号时,其带宽应至少为1/3倍频程。
声激励时间应足够长,在停止之前应能在需测的所有频带里产生稳态的声压级。为此,声激励时间至少是混响时间预估值的一半。
激励信号的声压级在衰变之前应足够高,以使衰变曲线中取值范围下限处的声压级至少高于背景噪声声压级10 dB(见7.4.1)。
如果信号的带宽大于1/3倍频程,相邻频带的混响时间差别会影响衰变曲线中较低的部分。如果相邻频带的混响时间相差超过1.5倍,则应用1/3倍频程声源单独测量其中最短混响时间的频带的衰变曲线。
7.2.2 平均
在7.1.1中已经阐述,必须将在某一传声器/扬声器位置测得的多个数据进行平均,以减小因统计偏差引起的测量不确定度。至少应有3个数据的平均。如果希望中断声源法的可重复性与脉冲响应积分法的可重复性处于同一范围,则至少应有10个数据的平均(见8.2)。有两种平均方法,第一种是用式(2)对某一传声器/扬声器位置记录下的衰变曲线进行平均。
7.2.3 记录系统
记录系统应是一个电平记录仪或其他合适的用来确定与混响时间对应的衰变曲线平均斜度的系统,包括必要的放大器和滤波器。
记录(显示和/或取值)声压级衰变的仪器可能会运用:
a) 指数平均,输出连续曲线,或
b) 指数平均,输出连续平均得出的逐次离散的样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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