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GB/T 27917.1-2023, GB/T27917.1-2023, GBT 27917.1-2023, GBT27917.1-2023
| 标准编号 | GB/T 27917.1-2023 (GB/T27917.1-2023) | | 中文名称 | 快递服务 第1部分:基本术语 | | 英文名称 | Express service - Part 1: Basic terminology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12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240 | | 字数估计 | 26,245 | | 发布日期 | 2023-12-28 | | 实施日期 | 2024-04-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27917.1-201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27917.1-2023: 快递服务 第1部分:基本术语
ICS 03.240
CCSA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7917.1-2011
快递服务 第1部分:基本术语
2023-12-28发布
2024-04-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Ⅴ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基础概念 1
4 从业人员 1
5 快递服务类别 2
6 特殊快件 4
7 服务设施设备 5
8 服务用品 7
9 服务环节 8
10 服务质量 11
参考文献 12
索引 1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GB/T 27917《快递服务》的第1部分。GB/T 27917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基本术语;
---第2部分:组织要求;
---第3部分:服务环节。
本文件代替GB/T 27917.1-2011《快递服务 第1部分:基本术语》,与GB/T 27917.1-2011相
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寄递”(见3.1)、“快递服务主体”(见3.3)、“快递末端网点”(见3.3.1),更改了“快递服
务”(见3.2,2011年版的2.1)、“快件”(见3.4,2011年版的2.3);删除了“快递服务组织”(见
2011年版的2.2)、“快递业务员”(见2011年版的2.4)、“快递业务网络”(见2011年版的2.5);
---增加了“快递员”(见4.1)、“快件处理员”(见4.2)、“邮件快件安检员”(见4.3)、“快递工程技术
人员”(见4.4)、“快递设备运维师”(见4.5)、“快递站点管理师”(见4.6)、“国际快递业务师”(见
4.7),删除了“收派员”(见2011年版的4.2.1)、“处理员”(见2011年版的4.2.2)、“客服人员”
(见2011年版的4.2.3)、“国际快件报关员”(见2011年版的4.2.4);
---增加了“标准时效快递”(见5.1.1)、“非标准时效快递”(见5.1.2)、“农村快递”(见5.3.1)、“城市
快递”(见5.3.2)、“常温快递”(见5.4.1)、“冷链快递”(见5.4.2)、“逆向快递”(见5.5.3)、“保价
快递”(见5.5.4),更改了“国内快递”(见5.2.1,2011年版的3.1.1)、“同城快递”(见5.2.1.1,
2011年版的3.1.1.1)、“省内异地快递”(见5.2.1.2,2011年版的3.1.1.2)、“国际快递”(见
5.2.2,2011年版的3.1.2)、“国际进境快递”(见5.2.2.1,2011年版的3.1.2.1)、“国际出境快递”
(见5.2.2.2,2011年版的3.1.2.2)、“港澳台快递”(见5.2.1.4,2011年版的3.1.3),删除了“限时
快递”(见2011年版的3.2.3)、“专差快递”(见2011年版的3.2.4);
---增加了“异形件”(见6.9),更改了“拒付件”(见6.4,2011年版的4.1.3.1)、“无着快件”(见
6.5,2011年版的4.1.3.4)、“破损件”(见6.6,2011年版的4.1.3.5)、“到付件”(见6.2,2011年版
的4.1.2.4),删除了“委托件”(见2011年版的4.1.2.2)、“自取件”(见2011年版的4.1.2.3)、“错
发件”(见2011年版的4.1.3.3);
---增加了“快递服务站”(见7.2)、“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见7.3)、“无人服务站”(见7.4)、
“智能收投服务终端”(见7.6)、“智能信包箱”(见7.7)、“智能快件箱”(见7.8)、“快递无人车”
(见7.9)、“快递无人机”(见7.10)、“自动分拣设备”(见7.11)、“自动导引运输分拣机器人”(见
7.12)、“快件智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见7.13)、“快递汽车”(见7.14)、“快递专用电动三轮
车”(见7.15)、“快递信息系统”(见7.17),更改了“快递营业场所”(见7.1,2011年版的4.4.1)、
“快件处理场所”(见7.5,2011年版的4.4.2)、“快递手持终端”(见7.16,2011年版的4.4.6),删
除了“海关快件监管场所”(见2011年版的4.4.3)、“呼叫中心”(见2011年版的4.4.4);
---增加了“快递电子运单”(见8.1.2)、“循环包装箱”(见8.2.3)、“快递包装袋”(见8.2.4)、“快递集
装袋”(见8.2.5)、“包装填充物”(见8.2.6),更改了“回单”(见8.1.3,2011年版的4.3.4)、“快递
封套”(见8.2.1,2011年版的4.4.7)、“快递包装箱”(见8.2.2,2011年版的4.4.8),删除了“快件
详情单”(见2011年版的4.3.1)、“改寄申请单”(见2011年版的4.3.2)、“索赔申请单”(见2011年
版的4.3.3)、“快件报关单”(见2011年版的4.3.5);
---增加了“下单”(见9.1.1)、“实名收寄”(见9.1.2)、“包装”(见9.1.4)、“过度包装”(见9.1.4.1)、
“绿色包装”(见9.1.4.2)、“仓储”(见9.2.3)、“投递”(见9.3.1)、“上门投递”(见9.3.3.1)、“箱递”
(见9.3.3.2)、“站递”(见9.3.3.3)、“其他投递”(见9.3.3.4),更改了“首次投递”(见9.3.2,2011年
版的5.4.1)、“投诉”(见9.5.1,2011年版的5.6.1)、“申诉”(见9.5.3,2011年版的5.6.3)、“申诉
时限”(见9.5.4,2011年版的5.6.4)、“内件不符”(见9.6.4,2011年版的5.7.4);删除了“接单”
(见2011年版的5.1.1)、“取件”(见2011年版的5.1.2)、“快件总包”(见2011年版的5.2.4)、
“报关”(见2011年版的5.3.1)、“通关”(见2011年版的5.3.2)、“报检”(见2011年版的5.3.3)、
“复投”(见2011年版的5.4.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邮政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靳宗振、曹俐莉、曾毅、耿艳、王巧慧、彭彬、刘娜、侯非、王琦、王蒙湘、刘琪、
郑娟尔、王娜娜、万福军、张雨辰、周幸窈。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1年首次发布为GB/T 27917.1-2011;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 言
GB/T 27917《快递服务》拟由3部分构成。
---第1部分:基本术语。目的在于界定快递服务基础概念,明确与从业人员、快递服务类别、特殊
快件、服务设施设备、服务用品、服务环节、服务质量相关的基本术语。
---第2部分:组织要求。目的在于规定快递服务主体的总体要求、服务主体、服务产品、服务场所
及设施、包装用品与设备、从业人员、信息系统、数据安全、服务合同、服务安全、服务质量的基
本要求。
---第3部分:服务环节。目的在于规定国内快递业务(不含港澳台快递业务)服务环节,以及国际
快递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快递业务在内地(大陆)服务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快递服务 第1部分:基本术语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快递服务的基础概念,以及与从业人员、快递服务类别、特殊快件、服务设施设备、服
务用品、服务环节、服务质量相关的基本术语。
本文件适用于快递服务相关的经营、管理、教学、科研等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基础概念
3.1
寄递 postinganddelivery
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
注:寄递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3.2
快递服务 expressservice;courierservice
按照约定的时限、方式快速完成的寄递(3.1)活动。
3.3
快递服务主体 expressserviceentity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提供快递服务(3.2)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快递末端网点
(3.3.1)。
3.3.1
依法备案的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3.4
快件 expressitem
快递服务主体(3.3)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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