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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7917.1-2023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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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7917.1-2023 英文版 529 GB/T 27917.1-2023 [PDF]天数 <=5 快递服务 第1部分:基本术语 GB/T 27917.1-2023 有效
GB/T 27917.1-2011 英文版 759 GB/T 27917.1-2011 [PDF]天数 <=4 快递服务 第1部分:基本术语 GB/T 27917.1-2011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27917.1-2023 (GB/T27917.1-2023)
中文名称 快递服务 第1部分:基本术语
英文名称 Express service - Part 1: Basic terminology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A12
国际标准分类 03.240
字数估计 26,245
发布日期 2023-12-28
实施日期 2024-04-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27917.1-2011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7917.1-2023: 快递服务 第1部分:基本术语 ICS 03.240 CCSA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7917.1-2011 快递服务 第1部分:基本术语 2023-12-28发布 2024-04-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Ⅴ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基础概念 1 4 从业人员 1 5 快递服务类别 2 6 特殊快件 4 7 服务设施设备 5 8 服务用品 7 9 服务环节 8 10 服务质量 11 参考文献 12 索引 1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GB/T 27917《快递服务》的第1部分。GB/T 27917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基本术语; ---第2部分:组织要求; ---第3部分:服务环节。 本文件代替GB/T 27917.1-2011《快递服务 第1部分:基本术语》,与GB/T 27917.1-2011相 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寄递”(见3.1)、“快递服务主体”(见3.3)、“快递末端网点”(见3.3.1),更改了“快递服 务”(见3.2,2011年版的2.1)、“快件”(见3.4,2011年版的2.3);删除了“快递服务组织”(见 2011年版的2.2)、“快递业务员”(见2011年版的2.4)、“快递业务网络”(见2011年版的2.5); ---增加了“快递员”(见4.1)、“快件处理员”(见4.2)、“邮件快件安检员”(见4.3)、“快递工程技术 人员”(见4.4)、“快递设备运维师”(见4.5)、“快递站点管理师”(见4.6)、“国际快递业务师”(见 4.7),删除了“收派员”(见2011年版的4.2.1)、“处理员”(见2011年版的4.2.2)、“客服人员” (见2011年版的4.2.3)、“国际快件报关员”(见2011年版的4.2.4); ---增加了“标准时效快递”(见5.1.1)、“非标准时效快递”(见5.1.2)、“农村快递”(见5.3.1)、“城市 快递”(见5.3.2)、“常温快递”(见5.4.1)、“冷链快递”(见5.4.2)、“逆向快递”(见5.5.3)、“保价 快递”(见5.5.4),更改了“国内快递”(见5.2.1,2011年版的3.1.1)、“同城快递”(见5.2.1.1, 2011年版的3.1.1.1)、“省内异地快递”(见5.2.1.2,2011年版的3.1.1.2)、“国际快递”(见 5.2.2,2011年版的3.1.2)、“国际进境快递”(见5.2.2.1,2011年版的3.1.2.1)、“国际出境快递” (见5.2.2.2,2011年版的3.1.2.2)、“港澳台快递”(见5.2.1.4,2011年版的3.1.3),删除了“限时 快递”(见2011年版的3.2.3)、“专差快递”(见2011年版的3.2.4); ---增加了“异形件”(见6.9),更改了“拒付件”(见6.4,2011年版的4.1.3.1)、“无着快件”(见 6.5,2011年版的4.1.3.4)、“破损件”(见6.6,2011年版的4.1.3.5)、“到付件”(见6.2,2011年版 的4.1.2.4),删除了“委托件”(见2011年版的4.1.2.2)、“自取件”(见2011年版的4.1.2.3)、“错 发件”(见2011年版的4.1.3.3); ---增加了“快递服务站”(见7.2)、“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见7.3)、“无人服务站”(见7.4)、 “智能收投服务终端”(见7.6)、“智能信包箱”(见7.7)、“智能快件箱”(见7.8)、“快递无人车” (见7.9)、“快递无人机”(见7.10)、“自动分拣设备”(见7.11)、“自动导引运输分拣机器人”(见 7.12)、“快件智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见7.13)、“快递汽车”(见7.14)、“快递专用电动三轮 车”(见7.15)、“快递信息系统”(见7.17),更改了“快递营业场所”(见7.1,2011年版的4.4.1)、 “快件处理场所”(见7.5,2011年版的4.4.2)、“快递手持终端”(见7.16,2011年版的4.4.6),删 除了“海关快件监管场所”(见2011年版的4.4.3)、“呼叫中心”(见2011年版的4.4.4); ---增加了“快递电子运单”(见8.1.2)、“循环包装箱”(见8.2.3)、“快递包装袋”(见8.2.4)、“快递集 装袋”(见8.2.5)、“包装填充物”(见8.2.6),更改了“回单”(见8.1.3,2011年版的4.3.4)、“快递 封套”(见8.2.1,2011年版的4.4.7)、“快递包装箱”(见8.2.2,2011年版的4.4.8),删除了“快件 详情单”(见2011年版的4.3.1)、“改寄申请单”(见2011年版的4.3.2)、“索赔申请单”(见2011年 版的4.3.3)、“快件报关单”(见2011年版的4.3.5); ---增加了“下单”(见9.1.1)、“实名收寄”(见9.1.2)、“包装”(见9.1.4)、“过度包装”(见9.1.4.1)、 “绿色包装”(见9.1.4.2)、“仓储”(见9.2.3)、“投递”(见9.3.1)、“上门投递”(见9.3.3.1)、“箱递” (见9.3.3.2)、“站递”(见9.3.3.3)、“其他投递”(见9.3.3.4),更改了“首次投递”(见9.3.2,2011年 版的5.4.1)、“投诉”(见9.5.1,2011年版的5.6.1)、“申诉”(见9.5.3,2011年版的5.6.3)、“申诉 时限”(见9.5.4,2011年版的5.6.4)、“内件不符”(见9.6.4,2011年版的5.7.4);删除了“接单” (见2011年版的5.1.1)、“取件”(见2011年版的5.1.2)、“快件总包”(见2011年版的5.2.4)、 “报关”(见2011年版的5.3.1)、“通关”(见2011年版的5.3.2)、“报检”(见2011年版的5.3.3)、 “复投”(见2011年版的5.4.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邮政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靳宗振、曹俐莉、曾毅、耿艳、王巧慧、彭彬、刘娜、侯非、王琦、王蒙湘、刘琪、 郑娟尔、王娜娜、万福军、张雨辰、周幸窈。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1年首次发布为GB/T 27917.1-2011;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 言 GB/T 27917《快递服务》拟由3部分构成。 ---第1部分:基本术语。目的在于界定快递服务基础概念,明确与从业人员、快递服务类别、特殊 快件、服务设施设备、服务用品、服务环节、服务质量相关的基本术语。 ---第2部分:组织要求。目的在于规定快递服务主体的总体要求、服务主体、服务产品、服务场所 及设施、包装用品与设备、从业人员、信息系统、数据安全、服务合同、服务安全、服务质量的基 本要求。 ---第3部分:服务环节。目的在于规定国内快递业务(不含港澳台快递业务)服务环节,以及国际 快递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快递业务在内地(大陆)服务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快递服务 第1部分:基本术语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快递服务的基础概念,以及与从业人员、快递服务类别、特殊快件、服务设施设备、服 务用品、服务环节、服务质量相关的基本术语。 本文件适用于快递服务相关的经营、管理、教学、科研等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基础概念 3.1 寄递 postinganddelivery 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 注:寄递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3.2 快递服务 expressservice;courierservice 按照约定的时限、方式快速完成的寄递(3.1)活动。 3.3 快递服务主体 expressserviceentity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提供快递服务(3.2)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快递末端网点 (3.3.1)。 3.3.1 依法备案的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3.4 快件 expressitem 快递服务主体(3.3)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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