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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28900-2022 (GB/T28900-2022) | 中文名称 | 钢筋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 | 英文名称 | Test methods of steel for reinforcement of concrete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H44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60 | 字数估计 | 25,228 | 发布日期 | 2022-10-14 | 实施日期 | 2022-10-12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28900-2012 | 起草单位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宁夏建龙龙祥钢铁有限公司、国家钢铁及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3) | 提出机构 |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28900-2022: 钢筋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
GB/T 28900-2022 英文名称: Test methods of steel for reinforcement of concrete
ICS 77.140.60
CCSH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8900-2012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钢筋混凝土用钢材的拉伸试验、弯曲试验、反向弯曲试验、轴向疲劳试验、化学分析、
几何尺寸测量、相对肋面积的测定、重量偏差的测定和循环非弹性载荷试验等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用钢材。
本文件不适用于预应力钢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3893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5.1 制取
除非供需双方另有协议或产品标准有规定,试样应从符合交货状态的钢材上制取。
5.2 矫直
对于从盘卷(盘条或钢丝)上制取的试样,在任何试验前应进行简单的弯曲使试样平直,并确保最小
的塑性变形。试样的矫直方式(手工、机械)应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注1:对于室温拉伸试验、轴向疲劳试验、循环非弹性荷载试验、弯曲试验、反向弯曲试验和重量偏差测定,试样的矫
直是至关重要的。
注2:过度的矫直极易造成力学及工艺性能的变化,通过采用橡胶锤、木头锤轻微敲击或专用装置等进行矫直,在确
保最小塑性变形的基础上,尽量使试样的轴线与力的作用线重合或在同一平面内。
5.3 人工时效
测定室温拉伸试验、弯曲试验、反向弯曲试验、轴向应力疲劳试验和循环非弹性载荷试验中的性能
指标时,可根据产品标准的要求对矫直后的试样进行人工时效。
当产品标准没有规定人工时效工艺时,可采用下列工艺条件:加热试样到100℃,在100℃±10℃
下保温60min~75min,然后在静止的空气中自然冷却到室温。
注:不同的试验条件(包括试样数量、试样尺寸和加热设备类型)加热时间亦不相同,一般认为,加热时间不少于
40min时效果最佳。
如果对试样进行人工时效,人工时效的工艺条件应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6 拉伸试验
6.1 试样
除了在第5章中给出的一般规定外,试样的平行长度应足够长,以满足在6.3中对断后伸长率(A)
或最大力总延伸率(Agt)测定的要求。
当通过手工方法测定断后伸长率(A)时,试样应根据GB/T 228.1的规定来标记原始标距。
当通过手工方法测定最大力总延伸率(Agt)时,应在试样的平行长度上标出等距标记,标记之间的
长度应根据试样直径选取为20mm、10mm或5mm。
6.2 试验设备
试验机应根据GB/T 16825.1来校验和校准,其准确度应至少达到1级。
当使用引伸计测定ReL或Rp0.2时,应使用1级引伸计(GB/T 12160);测定Agt时,可使用2级引伸
计(GB/T 12160)。
用于测定最大力总延伸率(Agt)的引伸计应至少有100mm的标距长度,标距长度应记录在试验报
告中。
6.3 试验程序
6.3.1 一般要求
6.3.1.1 拉伸试验应按照GB/T 228.1执行。
6.3.1.2 除非在相关产品标准中另有规定,对于拉伸性能(ReL或Rp0.2,Rm)的计算,原始横截面积应采
用公称横截面面积。
6.3.1.3 若断裂发生在距夹持部位的距离小于20mm或公称直径d(选取两者最大值)处或夹持部位
上,试验可视为无效。
6.3.2 规定塑性延伸强度(Rp0.2)的测定
当屈服不明显时,应测定Rp0.2代替ReL。其中当力-延伸曲线的弹性直线段较短或不明显时,应采
用下列方法之一来确定有效的直线段:
a) GB/T 228.1中规定的推荐程序;
b) 力-延伸曲线的直线段应被视作连接0.2Fm 和0.5Fm 两点之间的直线段。
注1:Fm 可预先定义为与产品标准中给出的规定抗拉强度相对应的力。
注2:上述范围值仅适用于碳钢,对于不锈钢,可由产品标准中给出的或相关各方商定的适当值代替。
当有争议时,应采用方法b)。
当直线段的斜率与弹性模量的理论值之差大于10%时,试验可视为无效。
6.3.3 断后伸长率(A)的测定
除非在相关产品标准中另有规定,测定断后伸长率(A)时,原始标距长度应为5倍的产品公称直径
(d)。当有争议时,应采用手工法计算。
6.3.4 最大力总延伸率(Agt)的测定
6.3.4.1 对于最大力总延伸率(Agt)的测定,应采用引伸计法或本文件规定的手工法测定。当有争议
时,应采用手工法。
6.3.4.2 如果通过引伸计来测量Agt,采用GB/T 228.1测定时应修正使用,即Agt应在力值从最大值落
下超过0.2%之前被记录。
注:本规定旨在避免因采用不同方法测定(手工法与引伸计法)带来的差异,普遍认为,使用引伸计得出的Agt平均
值比手动法测量的值低。
7.3 试验程序
除非另有规定,弯曲试验应在10℃~35℃的温度下进行。
对于低温下的弯曲试验,如果协议没有规定试验条件,应采用±2℃的温度偏差。试样应浸入冷却
介质中保持足够的时间,以确保试样的整体达到规定的温度(例如,对于液体介质至少保温10min,对
于气体介质至少保温30min)。弯曲试验应在试样从冷却介质中移出5s内开始进行,移动试样应确保
试样的温度在允许的温度范围内。
试样应使用弯曲压头完成弯曲试验。
对于热轧带肋钢筋,除非产品标准中另有规定或供需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弯曲压头应放置在棒材的
纵向平坦部位上。
弯曲角度(γ)和弯曲压头直径(D)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7.4 试验结果评定
弯曲试验结果应根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定。
当产品标准没有规定时,若弯曲试样无目视可见的裂纹,则评定弯曲试验结果合格。
8.4 试验结果评定
反向弯曲试验结果应根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来判定。
当产品标准没有规定时,若反向弯曲试样无目视可见的裂纹,则判定该试样为合格。
9 轴向疲劳试验
9.1 试验原理
轴向疲劳试验是试样在弹性变形范围内,使之承受一个呈固定频率(f)正弦曲线周期变动(见图5)
的轴向拉力的作用,并使试验一直进行到试样破坏或者达到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循环周次且试样没有
破坏为止。
9.2 试样
试样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在夹持部位之间的平行长度的表面不应进行任何形式的表面处理,且不应包含产品标识。平行长
度应至少为140mm或14d(二者取较大者)。
9.3 试验设备
疲劳试验机的力值检测系统应根据GB/T 16825.1、GB/T 25917.1和GB/T 25917.2校准,其静态
精度等级至少应为1级,试验机应能确保最大力(Fup)误差范围在规定值的±2%之内,力的范围(Fr)误
差范围在规定值的±4%之内。
9.4 试验程序
9.4.1 与试样有关的准备工作
试样夹持在试验设备中时,应确保力沿轴向传送,且没有任何弯曲力矩。
9.4.2 最大力(Fup)和力的范围(Fr)
最大力(Fup)和力的范围(Fr)应在相关产品标准中给出,若相关产品标准中未给出最大力(Fup)和
力的范围(Fr)的数值,可按以下参数进行试验。
9.4.3 力和频率的稳定性
试验应在恒定的最大力(Fup)、力的范围(Fr)和频率(f)下进行。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循环载荷不
应出现中断,但试验因意外而中断也允许继续试验,所有中断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中断试验可视作
无效。
9.4.4 循环周次的记录
加载循环周次应从第一个完整的循环开始记录。
9.4.5 频率
在试验过程中和系列试验过程中,循环频率应保持恒定。频率应在1Hz~200Hz之间。
9.4.6 温度
在试验的整个过程中,试样温度不应超过40℃。除非另有规定,试验环境温度应在10℃~35℃
之间,为确保试验在可控条件下进行,试验温度应在(23±5)℃。
9.4.7 试验终止
在达到规定的循环周次之前试样破坏,或达到规定的循环周次且试样没有破坏,应终止试验。
9.4.8 试验的有效性
如果破坏发生在夹持部位或距夹持部位2d的距离内,或破坏是由试样异常特征引起的,试验可被
视作无效。
10 化学分析
一般情况下,用光谱分析方法GB/T 4336或GB/T 11170测定化学成分。
在对分析结果产生争议时,化学成分应采用化学分析方法进行仲裁。
11.3.1.1 最大值(hmax)
横肋的最大高度(hmax)应在横肋上每列至少测量三个最大值,计算平均值得出,这些用于测量的横
肋不应带有钢筋的产品标识。
如果在一排中存在不同的横肋轴向与钢材轴线之间的夹角(β),则每个β应至少对单个横肋进行三
次测量。
11.3.1.2 给定位置的值
在给定位置的横肋高度,例如在1/4点、1/2点和3/4点,分别定义为h1/4、h和h3/4,应在不同横肋
上,每列至少在这个位置上测量3个值,计算平均值,这些用于测量的横肋不应有钢筋的产品标识。
如果在一排中存在不同的横肋轴向与钢材轴线之间的夹角(β),则每个β应至少对单个横肋进行三
次测量。
11.3.2 纵肋高度(hl)
纵肋高度(hl)应是在产品的三个不同位置上对每条纵肋至少测量三次得到的计算平均值。
11.3.3 横肋间距(l)
横肋间距(l)应当用测量的长度除以长度内的肋数。
测量长度被认为是在同一排肋上、平行于产品中心线的直线上,一个肋的中心至另一个肋的中心的
距离。测量长度应至少有10个肋间距。
11.3.4 横肋末端间隙(∑ei)
横肋末端间隙(∑ei)应为相邻两排横肋之间的平均间隙(e)的总和,e应至少测量三次。
11.3.5 横肋轴向与钢材轴线之间的夹角(β)
横肋轴向与钢材轴线之间的夹角(β)应用按同一公称角度计算每排横肋的单个测量倾斜角度的平
均值来确定。
11.3.6 横肋斜角(α)
按照图6所示,每个横肋斜角(α)应在没有钢筋产品标识的部位上,至少每排测量两个不同的横肋,
并计算肋的同一侧边上的单个倾角的平均值来确定。
横肋斜角(α)应通过测量斜面上两点间最适合的线段来确定,这两点宜足够远以表示出合适的倾
角,但要避开底部末端和肋条顶部的坡度,如图6所示。
标引符号说明:
11.3.7 横肋顶宽(b)
除非产品标准另有规定,横肋顶宽(b)应为每条肋三个测量值的平均值,且在肋的中间点处、垂直
于肋的轴线上进行测量。这些用于测量的横肋不应有钢筋的产品标识。
12 相对肋面积(fR)的测定
12.1 概述
钢材和混凝土之间的黏结性允许共有载荷的传递。
影响黏结的主要因素来自混凝土钢材表面上肋产生的切变黏结。
当钢筋混凝土用钢材有肋时,可通过不同方法来确定黏结性能:
a) 肋几何尺寸的测定;
b) 在拉拔试验或梁试验中测量混凝土与混凝土钢材之间的黏结性。
在几何尺寸数据基础上,计算得出黏结系数,也称作相对肋面积(fR)。
12.2 测量
相对肋面积(fR)的测定应采用第11章中测量的几何尺寸结果来确定。
14.1 试验原理
循环非弹性载荷试验是在表2和图7中给出的条件下,使试样承受5次完整的对称迟滞循环,在达
到规定的循环次数前试样失效或完成规定次数的循环后,试验结束。
14.4.1 关于试样的规定
试样应夹持在试验设备中,以便轴向传递载荷。
使用的夹具应确保试样在试验过程中不会弯曲。垂直于试验轴的夹持力应为最小值,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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