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GB/T 3183-2025, GB/T3183-2025, GBT 3183-2025, GBT3183-2025
| 标准编号 | GB/T 3183-2025 (GB/T3183-2025) | | 中文名称 | 砌筑水泥 | | 英文名称 | Masonry cement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Q11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100.10 | | 字数估计 | 10,183 | | 发布日期 | 2025-10-31 | | 实施日期 | 2026-05-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3183-2017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183-2025: 砌筑水泥
ICS 91.100.10
CCSQ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3183-2017
砌 筑 水 泥
2025-10-31发布
2026-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3183-2017《砌筑水泥》,与GB/T 3183-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砌筑水泥定义(见3.1,2017年版的3.1);
b) 更改了砌筑水泥混合材料要求(见4.3,2017年版的4.3);
c) 删除了“窑灰”材料(见2017年版的4.4);
d) 更改了氯离子技术要求(见6.1.2,2017年版的6.1.2);
e) 更改了保水率测定方法并删除附录A(见7.5,2017年版的附录A);
f) 更改了强度试验方法(见7.6,2017年版的7.6);
g) 增加了石灰石和砂岩亚甲蓝值试验方法(见7.8);
h) 更改了编号及取样要求(见8.1,2017年版的8.1);
i) 更改了检验要求(见8.2,2017年版的8.2);
j) 更改了出厂要求(见8.4,2017年版的9.1);
k) 更改了检验报告要求(见8.5,2017年版的8.4);
l) 更改了包装要求(见9.1,2017年版的10.1)。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建材中研益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正浩工
程研究有限公司、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山市何家山水泥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
程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
程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
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葛洲坝石门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祥云县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华锦屏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
司、凌源市富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大禹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寒地建筑
科学研究院、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华龙国际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常山江山虎水泥有限公司、葛洲坝宜城水泥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
团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江苏山河水泥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青岛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中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湖州昂狮环保有限公司、陕西汉通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郅晓、文寨军、汪俊、狄春锋、张坤悦、王如先、李卫星、王敏、邓有辉、黄鹏、周斌、
周环宇、邢健宝、苗鸿浩、谢治天、李海滨、李林、邢慧龙、王晓明、张玮鹏、艾发根、冯龙、赵永生、刘雄美、
王长安、丁盛、李经堂、张丽梅、李建海、安玉民、谭承林、黄文、高显束、魏丽颖、刘晶、刘云、郭随华、
王显斌、王雅兰、田贵洪、陈彬、李友清、张小伟、应丹林、郭宏、谈峰玲、刘勇、梁世杰、周树伟、李学峰、
马宗阳、周浩、郭张锋、亢天之、雷鸣、盛昆、熊琳强、朱长江、白圻业、李超、李升宇、孟辉、孔希红、胡钟、
郑建祥、伍小成、张在鹏、杨文博、朱凯峰、李开丞、刘仕奎、张秀兰、曹建明、曹金培、毕正超、梁靖峰、
孙春旺、季永华、徐雪芹、夏立程、方立敏、王超锋、王俊、李坤伟、沈鑫、姚广、余杨、孙明明。
本文件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7年第一次修订,2003年第二次修订,2017年第三次修订,本次为
第四次修订。
砌 筑 水 泥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砌筑水泥的材料、代号和强度等级、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描
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砌筑和抹面砂浆、垫层混凝土用砌筑水泥的生产与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203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
GB/T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与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 2847 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GB/T 5483 天然石膏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6645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电炉磷渣
GB/T 9774 水泥包装袋
GB/T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
GB/T 21371 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
GB/T 21372 硅酸盐水泥熟料
GB/T 26748 水泥助磨剂
GB 31893 水泥中水溶性铬(Ⅵ)的限量及测定方法
GB/T 35164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
GB/T 45002 水泥胶砂保水率测定方法
JC/T 418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钛矿渣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由硅酸盐水泥熟料加入规定的混合材料和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工作性较好的水硬性胶凝材料。
4 材料
4.1 熟料
应符合GB/T 21372的规定。
4.2 石膏
4.2.1 天然石膏
应符合GB/T 5483的规定。
4.2.2 工业副产石膏
应符合GB/T 21371的规定。
4.3 水泥混合材料
应为符合GB/T 203规定的粒化高炉矿渣或矿渣粉、GB/T 1596规定的粉煤灰(强度活性指数、碱
含量除外)、GB/T 2847规定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强度活性指数除外)、GB/T 6645规定的粒化电炉磷
渣和JC/T 418规定的粒化高炉钛矿渣(水泥胶砂28d抗压强度比除外)及亚甲蓝值不大于1.4g/kg的
石灰石和砂岩。
4.4 水泥助磨剂
砌筑水泥粉磨时可加入水泥助磨剂,其加入量应不超过砌筑水泥质量的0.5%,水泥助磨剂应符合
GB/T 26748的规定。
5 代号和强度等级
砌筑水泥,代号 M,强度等级分为12.5、22.5和32.5三个等级。
6 技术要求
6.1 化学成分
6.1.1 三氧化硫(SO3)
三氧化硫(质量分数)应不大于3.5%。
6.1.2 氯离子(Cl-)
氯离子(质量分数)应不大于0.10%。
6.1.3 水溶性铬(Ⅵ)
砌筑水泥中水溶性铬(Ⅵ)应符合GB 31893的要求。
6.2 物理性能
6.2.1 细度
80μm方孔筛筛余应不大于10.0%。
6.2.2 凝结时间
初凝时间应不小于60min,终凝时间应不大于720min。
6.2.3 沸煮安定性
沸煮安定性合格。
6.2.4 保水率
保水率应不小于80%。
6.2.5 强度
砌筑水泥不同龄期的强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砌筑水泥不同龄期强度要求
强度等级
抗压强度/MPa 抗折强度/MPa
3d 7d 28d 3d 7d 28d
12.5 - ≥7.0 ≥12.5 - ≥1.5 ≥3.0
22.5 - ≥10.0 ≥22.5 - ≥2.0 ≥4.0
32.5 ≥10.0 - ≥32.5 ≥2.5 - ≥5.5
6.2.6 放射性核素限量
内照射指数IRa应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γ应不大于1.0。
7 试验方法
7.1 三氧化硫和氯离子
按GB/T 176进行试验。
7.2 水溶性铬(Ⅵ)
按GB 31893进行试验。
7.3 细度
按GB/T 1345进行试验。
7.4 凝结时间、沸煮安定性
按GB/T 1346进行试验。
7.5 保水率
按GB/T 45002进行试验。
7.6 强度
按GB/T 17671进行试验,用水量在0.50水灰比的基础上以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确定。当
水灰比为0.50且胶砂流动度小于180mm时,应以0.01的整数倍递增的方法将水灰比调整至胶砂流动
度不小于180mm。
胶砂流动度试验按GB/T 2419进行,其中胶砂按GB/T 17671进行制备。
当砌筑水泥强度较低,试体成型后24h仍不能脱模时,可适当延长湿气养护时间,但总湿气养护时
间不应超过48h,并做记录。
7.7 放射性核素限量
按GB 6566进行试验。
7.8 石灰石和砂岩亚甲蓝值
按GB/T 35164中亚甲蓝值测定要求进行试验。
8 检验规则
8.1 编号及取样
砌筑水泥出厂时(或出厂前)按同强度等级进行编号和取样。袋装砌筑水泥和散装砌筑水泥应分别
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砌筑水泥出厂编号按年设计生产能力规定为:
---年产能大于或等于200×104t的,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
---年产能大于或等于120×104t的,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
---年产能大于或等于60×104t的,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年产能大于或等于30×104t的,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年产能小于30×104t的,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按GB/T 12573进行。可连续取样,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
12kg。当散装砌筑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该编号的数量可超过取样规定
吨数。
8.2 检验
8.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6.1.1、6.1.2、6.2.1、6.2.2、6.2.3、6.2.4和6.2.5规定的技术要求。
8.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新产品试制或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其中,6.1.3和6.2.6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8.3 判定规则
8.3.1 出厂检验
8.3.1.1 检验结果符合6.1.1、6.1.2、6.2.1、6.2.2、6.2.3、6.2.4和6.2.5技术要求时为合格。
8.3.1.2 检验结果不符合6.1.1、6.1.2、6.2.1、6.2.2、6.2.3、6.2.4和6.2.5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时为不
合格。
8.3.2 型式检验
8.3.2.1 型式检验结果符合第6章全部技术要求时为合格。
8.3.2.2 型式检验结果不符合第6章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时为不合格。
8.4 出厂
经确认砌筑水泥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
砌筑水泥出厂时,生产者应向买方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应包括所有出厂检
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或确认结果。
8.5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本文件编号、砌筑水泥代号和强度等级、出厂编号等出厂检验项目以及石膏
和助磨剂的品种及掺加量、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等。当买方要求时,生产者应在砌筑水泥发出之日
起10d内报告除28d强度以外的各项检验结果。32d内补报28d强度的检验结果。
8.6 交货与验收
8.6.1 交货时砌筑水泥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或以生产者同编号砌筑水泥的
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卖方有告知买方验收方
法的责任。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前书面告知并经买
方认可后在发货单上注明“以生产者同编号砌筑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
8.6.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
样方法按GB/T 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不少于24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
按本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文件要求而生产者又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