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GB/T 3620.2-2023, GB/T3620.2-2023, GBT 3620.2-2023, GBT3620.2-2023
标准编号 | GB/T 3620.2-2023 (GB/T3620.2-2023) | 中文名称 |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 英文名称 | Titanium and titanium alloy permissible variations of chemical composition for wrought product analysi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H64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20.50 | 字数估计 | 10,132 | 发布日期 | 2023-08-06 | 实施日期 | 2024-03-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3620.2-2007 | 起草单位 |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宝钛集团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湘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铝沈阳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湖南湘投金天新材料有限公司、宝武特种冶金有限公司、宝鸡拓普达钛业有限公司、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 提出机构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620.2-2023: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ICS 77.120.50
CCSH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3620.2-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
成分允许偏差
2023-08-06发布
2024-03-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3620.2-2007《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与 GB/T 3620.2-
200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的内容(见第1章,2007年版的第1章);
b) 删除了取样总则(见2007年版的4.1);
c) 增加了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适用说明(见4.1.2);
d) 增加了 W元素的允许偏差(见4.1.3);
e) 更改了O、Al、Cr、Mo、Mn、Cu、B、Zr、Y元素的允许偏差(见4.1.3,2007年版的4.4.3);
f) 更改了取样部位的要求(见4.2,2007年版的4.2);
g) 增加了化学成分的分析方法YS/T 1262(见4.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宝钛集团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
公司、新疆湘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铝沈阳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湖南湘投金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宝武特种冶金有限公司、宝鸡拓普达钛业有限公司、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白焕焕、马忠贤、解晨、白智辉、张江峰、庆达嘎、马佳琨、杨蓉、叶红川、刘家涛、
李军兆、李晓冬、李宝霞、于洋、冯军宁、冯永琦、高颀。
本文件于1983年首次发布,1994年第一次修订,2007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
成分允许偏差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板材、带材、箔材、管材、棒材、丝材、锻件、型材、铸件)化学成分
的允许偏差。
本文件适用于需方对产品化学成分的复验分析和仲裁分析。
本文件不适用于供方对产品化学成分的分析,也不适用于因需方对产品进行再加工造成其杂质元
素(如氢、氮、氧)含量改变的复验分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4698(所有部分) 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31981 钛及钛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制样方法
YS/T 1262 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多元素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
射光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复验分析 checkanalysis
需方在加工产品上取样进行的化学成分分析。
3.2
化学成分复验分析实测值与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极限值之间的允许差值。
4 技术要求
4.1 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4.1.1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除在产品标准或订货单中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表1的
规定。
4.1.2 复验分析或仲裁分析所得的值,不应超过产品标准规定化学成分界限值的上限加正偏差,也不
应超过产品标准规定化学成分界限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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