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GB/T 40006.2-2021, GB/T40006.2-2021, GBT 40006.2-2021, GBT40006.2-2021
标准编号 | GB/T 40006.2-2021 (GB/T40006.2-2021) | 中文名称 | 塑料 再生塑料 第2部分:聚乙烯(PE)材料 | 英文名称 | Plastics - Recycled plastics - Part 2: Polyethylene(PE) material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G32 | 国际标准分类 | 83.080.20 | 字数估计 | 14,115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 实施日期 | 2021-12-01 | 起草单位 | 安徽省生宸源材料科技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深圳市通产丽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蓝晨光成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英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冠泓塑业有限公司、山东金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真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海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隽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化工研究中心、北京华塑晨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同轨 | 归口单位 | 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5)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7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40006.2-2021
塑料 再生塑料 第2部分:聚乙烯(PE)材料
Plastics - Recycled plastics - Part 2: Polyethylene(PE) materials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聚乙烯再生塑料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文件适用于以废弃的聚乙烯塑料为原料,经筛选、分类、清洗、熔融挤出造粒等工艺(包含拉条、热切和/或水切等造粒工艺)制成的聚乙烯再生塑料颗粒,该聚乙烯再生塑料的基体为GB/T 1845.1规定的所有乙烯均聚物以及其他1-烯烃单体质量分数小于50%和带官能团的非烯烃单体质量分数不大于3%的乙烯共聚物。
本文件不适用于来自医疗废物、农药包装等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聚乙烯再生塑料。
本文件不适用于聚乙烯和聚丙烯混合再生塑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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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18 塑料 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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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标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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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第1部分:命名系统和分类基础(ISO 18263-1:2015,I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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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 1541.1 塑料 颗粒外观试验方法 第1部分:目测法
SH/T 1770 塑料 聚乙烯水分含量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40006.1-2021、GB/T 2035和GB/T 3010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类与命名
聚乙烯再生塑料的命名和分类按GB/T 40006.1-2021规定进行。聚乙烯再生塑料的特征性能为
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和密度,其字符代号规定见GB/T 39690.1-2020的3.5.2和3.5.3,其中,熔
体质量流动速率(MFR)试验条件和负荷字母代号见本文件的6.12.1。
示例:来源于工业品(1)的高密度聚乙烯(PE-HD)再生塑料(REC),蓝色(B2),圆柱状(C),不含填料,用于挤出片材(E),MFR(190/2.16)(D)为0.38g/10min(010),密度为950kg/m3(95),命名如表所示。
5 要求
5.1 一般要求
聚乙烯再生塑料主体材料应为聚乙烯。无杂质,无油污。颗粒大小应均匀,无明显色差。
5.2 主体定性
5.2.1 红外
聚乙烯典型的红外谱图参见附录A,聚乙烯再生塑料红外光谱图中应包含聚乙烯特征吸收峰。聚
乙烯典型的红外谱图参见附录A。
5.2.2 熔融温度
聚乙烯熔融温度Tpm范围一般在102℃~136℃。
5.3 气味等级
符合GB/T 40006.1-2021中5.3的要求。
5.4 限用物质含量
符合GB/T 40006.1-2021中5.4的要求。
5.5 放射性物质
符合GB/T 40006.1-2021中5.5的要求。
5.6 性状及性能要求
聚乙烯再生塑料的性状及性能要求见表1。
注:聚乙烯再生塑料的其他性能参见附录B。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结果的判定
试验结果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应按GB/T 8170规定进行。
6.2 试样制备
6.2.1 注塑试样的制备
聚乙烯再生塑料注塑试样的制备见GB/T 1845.2-2006中3.2的规定。
当聚乙烯再生塑料的 MFR(190℃、2.16kg)大于或等于1.0g/10min时,推荐采用注塑方法制备
试样,MFR的测定按照GB/T 3682.1规定进行。
按GB/T 17037.1-2019制备试样,试样形状符合GB/T 37426规定的拉伸试样A1型和长条形试
样B1型(80mm×10mm×4mm)。
6.2.2 压塑试片的制备
聚乙烯再生塑料压塑试片的制备见GB/T 1845.2-2006中3.3的规定。
当聚乙烯再生塑料的MFR(190℃、2.16kg)小于1.0g/10min或有要求时,用压塑方法制备试样。
使用冲切或机加工的方法从厚度为4mm压塑试片上制备符合GB/T 37426规定的拉伸试样A2
型和长条形试样B3型(80mm×10mm×4mm)。
6.3 试样的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6.3.1 试样的状态调节
除非测试方法中另有规定,未填充的PE再生塑料,试样的状态调节应按GB/T 2918的规定进行。
状态调节的条件为温度23℃±2℃,时间至少16h。填充的PE再生塑料材料试样还应附加相对湿度
50%±10%的要求。
6.3.2 试验的标准环境
所有试验都应在 GB/T 2918规定的标准试验环境下进行,温度23 ℃±2 ℃,相对湿度
50%±10%。
6.4 主体材料定性
6.4.1 红外
按GB/T 40006.1-2021中附录A规定的透射法和衰减全反射法的红外光谱法进行材料定性。
薄膜压制的温度180℃,推荐压膜厚度为30μm~40μm。
对压制的薄膜样品进行全波段红外光谱扫描,分辨率4cm-1,扫描次数至少32次。
6.4.2 熔融温度
按GB/T 19466.3规定进行。氮气流量50mL/min,升/降温速度10℃/min,取第2次加热扫描
DSC曲线上的峰值温度TPm为熔融温度。
6.5 气味等级
按GB/T 40006.1-2021中6.1规定进行。
6.6 限用物质含量
按GB/T 40006.1-2021中6.2规定进行。
6.7 放射性物质检测
按GB/T 40006.1-2021中6.3规定进行。
6.8 颗粒外观
按SH/T 1541.1中的规定进行。
6.9 灰分
试验按GB/T 9345.1-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采用直接煅烧法(A法),灼烧温度为(600±25)℃。
6.10 水分
按SH/T 1770中的规定进行。
6.11 密度和密度偏差
密度试样取自注塑试样或模塑试样,按GB/T 1033.1测试,仲裁方法为浸渍法。
密度偏差为测试值与标称值之差。
6.12 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和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变异系数
6.12.1 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
按GB/T 3682.1中的规定进行测试,采用表2中规定的试验条件。
6.13 拉伸强度、拉伸断裂标称应变和拉伸断裂标称应变变异系数
6.13.1 试样和试样状态调节
注塑试样为按6.2.1制备的A1型试样。
压塑试样为按6.2.2制备的A2型试样。
试样的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按6.3规定进行。
6.13.2 拉伸强度、拉伸断裂标称应变
测试按GB/T 1040.2规定进行,试验速度50mm/min。
取三个试样进行测试,测试拉伸强度σ和拉伸断裂标称应变εtB。报告拉伸强度平均值σ和拉伸断
裂标称应变平均值εtB,按公式(3)计算拉伸断裂标称应变的标准偏差SεtB。
6.14 氧化诱导时间(OIT)
按GB/T 19466.6进行试验,试验温度为200℃,试验容器为铝皿,取三个试样进行测试,报告平
均值。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和检验项目
7.1.1 检验分类
聚乙烯再生塑料产品的检验可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7.1.2 检验项目
7.1.2.1 出厂检验项目
聚乙烯再生塑料出厂检验至少应包括:
a) 颗粒外观;
b) 灰分;
c) 密度;
d) 熔体质量流动速率。
7.1.2.2 型式检验项目
第5章中所有的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
当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若原材料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装置检修,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首次进口产品或连续生产12个月时;
f) 其他需要进行型式检验的情况。
7.2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案
7.2.1 组批规则
聚乙烯再生塑料由同一生产线上、相同原料、相同工艺所生产的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批,生产厂也可按一定生产周期或储存料仓为一批对产品进行组批。
7.2.2 抽样方案
聚乙烯再生塑料可以在料仓的取样口抽样,也可以根据生产周期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抽样方案。
7.3 判定规则和复验规则
7.3.1 判定规则
聚乙烯再生塑料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照本文件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依据检验结果
和本文件的要求对产品做出质量判定,并提出证明。
产品出厂时,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牌号、批号、执行标准,并盖有质检专用章。
7.3.2 复验规则
检验结果若某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可重新自该批产品中以双倍采样单元数采样对该项目
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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