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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6150.1-2025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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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6150.1-2025 英文版 519 GB/T 46150.1-2025 [PDF]天数 <=5 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1部分:性能要求 GB/T 46150.1-2025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46150.1-2025 (GB/T46150.1-2025)
中文名称 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1部分:性能要求
英文名称 Boilers and pressure vessels - Part 1: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J74;J98
国际标准分类 23.020.30; 27.060.30
字数估计 26,298
发布日期 2025-08-29
实施日期 2025-08-29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46150.1-2025: 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1部分:性能要求 ICS 23.020.30;27.060.30 CCSJ74;J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1部分:性能要求 (ISO 16528-1:2007,MOD) 2025-08-29发布 2025-08-29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计量单位 3 5 锅炉和压力容器分类 3 6 义务和责任 3 7 失效模式 5 8 技术要求 6 9 合格评定 12 附录A(资料性) 常见失效模式和极限状态 13 附录B(资料性) 标准的选择 18 参考文献 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GB/T 46150《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第1部分。GB/T 46150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性能要求; ---第2部分:GB/T 46150.1的符合性检查程序要求。 本文件修改采用ISO 16528-1:2007《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1部分:性能要求》。 本文件与ISO 16528-1:2007相比,做了下述结构调整: ---第3章~第9章对应ISO 16528-1:2007中的第2章~第8章。 本文件与ISO 16528-1:2007的技术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更改了压力容器和锅炉范围,与我国法规要求协调一致; ---增加了术语相关的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2900.48和GB/T 26929,删除了“锅炉”“压力容器” “建造”“最大许用压力”“所有者”等术语及其定义,更改“检验”“制造单位”“第三方检验机构” 等术语的定义,以适应我国技术条件,更改了“认证”的定义,与相关国际标准现行版本中“认 证”的定义保持一致; ---更改了使用单位和建设方(承包方/设计委托方)、制造单位和第三方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机构) 的职责,增加了设计方的职责,以适应我国技术条件; ---增加了部分材料、设计、制造、外观检验和无损检测、最终检验和试验等相关的技术要求,以适 应我国技术条件,提高可操作性; ---删除了合格评定中制造单位检验,增加监督检验,以适应我国技术条件,提高可操作性; ---增加了损伤可能导致的失效模式,提高可操作性; ---删除了背景、介绍中解释性内容,删除标准类型,增加部分标准选择的原则性要求,增加锅炉和 压力容器复杂工况下的设计原则,以适应我国技术条件,提高可操作性。 本文件做了下列编辑性改动: ---增加了参考文献。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2)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重集团大连核电石化有限公司、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国栋、陈学东、邵珊珊、史进、李军、元少昀、蒋小文、周凤革、唐卉、苑一琳、 周煜、徐锋、任刚、谢国山、王辉、韩志远。 引 言 GB/T 46150《锅炉和压力容器》以失效模式为基础,明确了锅炉和压力容器建造的性能要求,以提 升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建造质量和服役安全性。GB/T 46150由两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性能要求。对锅炉和压力容器建造各相关方的义务和责任、应考虑的失效模式,以 及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说明。 ---第2部分:GB/T 46150.1的符合性检查程序要求。提供了一种标准化程序,用于识别锅炉和 压力容器产品标准是否符合GB/T 46150.1的相关要求。 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1部分:性能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锅炉和压力容器建造的性能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建造要求,不包括运行、维护和在用设备检验等要求。 压力容器界定范围如下: a) 压力容器本体,包括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粘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 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 接的第一个密封面,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 焊缝; b) 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和仪表; c) 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非受压元件,如支座、裙座等。 锅炉界定范围如下。 a) 锅炉本体,包括锅筒(壳)、启动(汽水)分离器及储水箱、受热面、集箱及其连接管道,炉膛、燃烧 设备、空气预热器、炉墙、烟(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等组成的整体。 b) 锅炉范围内管道,包括: 1) 电站锅炉,包括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以及第一个阀门以内(不含阀 门,下同)的支路管道; 2) 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设置分汽(水、油)缸(以下统称“分汽缸”)的,包括给水(油)泵出口 至分汽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不设置分汽缸的,包括 给水(油)泵出口至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注:主给水管道指给水泵出口止回阀至省煤器进口集箱以内的管道;主蒸汽管道指末级过热器出口集箱至汽轮机 高压主汽阀(对于母管制运行的锅炉,至母管前第一个阀门)以内的管道;再热蒸汽冷段管道指汽轮机排汽止回 阀至再热器进口集箱以内的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指末级再热器出口集箱至汽轮机中压主汽阀以内的管道。 c) 安全附件和仪表。 d) 辅助设备及系统。 本文件不适用于核部件、铁路和船用锅炉、船用压力容器、气瓶、氧舱、管道系统和机械设备,如涡轮 机和机械机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900.48 电工名词术语 锅炉 GB/T 26929 压力容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6929、GB/T 2900.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认证 certification 与合格评定对象有关的第三方证明,认可除外。 [来源:ISO/IEC 17000:2020,7.6] 3.2 合格 conformity 满足指定要求。 3.3 建设方(承包方/设计委托方) contractingparty 为使用单位购买锅炉或压力容器的个人或组织。 3.4 设计方 designer 按照标准进行锅炉或压力容器设计的组织。 3.5 检测 examination 由具有资质的人员按照标准程序评估给定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符合指定可接受准则的活动。 3.6 检验 inspection 检查所需的检测、检查、测试和试验结果是否符合指定要求的活动。 3.7 制造单位 manufacturer 按照以下要求制造(含安装)锅炉或压力容器的独立法人: ---适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建造标准要求。 3.8 资质 qualification 满足规定要求的某一个人、某一方法、程序或服务的适用性证明。 3.9 法规 regulation 政府机构根据法律发布的规则。 注:如安全技术规范。 3.10 安全附件 safetyaccessory 用于保护锅炉或压力容器以防止运行参数超过允许极限的装置。 注:这些装置可直接用于锅炉和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安全/屈曲杆、受控安全泄压系统;限位装置,可以 启动校正装置或提供停机或锁定功能,例如压力开关或温度开关或液位开关;安全测量、控制和调节装置。 3.11 标准 standard/code 由标准化机构组织起草和批准,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和特性的 文件。 3.12 测试和试验 testing 通过特定程序来检验产品、过程或服务的一个或多个特性是否满足特定要求的活动。 3.13 按照法规、标准规定对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检验的机构,该机构独立于制造单位、建设方(承包方/ 设计委托方)或使用单位。 3.14 使用单位 user 使用或操作锅炉或压力容器的组织或个人。 4 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单位制(SI)。只有其他单位制可用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其他单位制。 5 锅炉和压力容器分类 由于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广泛应用,本文件并不提供基于应用的详细技术方法和分类,仅提出了最基 础的失效模式和技术要求,以帮助本文件的使用者确定适当的方法。 6 义务和责任 6.1 总体要求 应明确规定使用单位和建设方(承包方/设计委托方)、设计方、制造单位和监督检验机构(第三方检 验机构)的义务和责任,各方一般职责见6.2~6.4。 6.2 使用单位和建设方(承包方/设计委托方) 使用单位和建设方(承包方/设计委托方)应履行以下职责。 a) 建设方(承包方/设计委托方)或使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设计方提出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设计 条件(UDS)。建设方(承包方/设计委托方)或使用单位在提出 UDS时应考虑所有使用相关 的因素。UDS至少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建造所依据的标准和规范; 2)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使用地及其自然条件(包括抗震设防烈度、风和雪载荷、环境温度等); 3) 锅炉或压力容器的结构、主要几何参数和管口条件; 4) 设计参数(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等)、操作参数(工作压力、工作温度、交变载荷条件、液位高 度、接管载荷等),以及环境要求; 5) 介质组分与特性; 6) 预期使用年限; 7) 锅炉或压力容器使用过程中的超压风险及原因,需考虑的超压泄放装置; 8) 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 b) 使用单位在锅炉或压力容器首次操作前应确认超压泄放装置(如有)已正确安装到指定位 置上。 6.3 设计方 设计方应履行以下职责: a) 应对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b) 应当向建设方(承包方/设计委托方)提供设计文件; c) 必要时,应向使用单位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d) 应在锅炉或压力容器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保存全部设计文件。 6.4 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a) 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制造,如需要对设计进行修改,应取得原设计方同意修改 的书面文件,并且对改动部位作出详细记载。 b) 制造单位在制造前应制定完善的质量计划,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制造工艺控制点、检验项目和合 格指标。 c) 制造单位在锅炉和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和完工后,应按本文件、图样规定和质量计划的规定进 行各项检验和试验,出具相应报告,并对报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d) 制造单位在检验合格后,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e) 制造单位应确保锅炉和压力容器满足使用单位要求并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制造单位提交给使 用单位的资料性文档应符合本文件和使用单位的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图样; 2) 详细的设计计算书和分析报告; 3) 当采用试验设计方法时,应提供相关的文件; 4) 材料、制造、检验和试验的过程及结果文件,包括成形、焊接、热处理和无损检测等; 5) 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6) 必要的操作和维护说明书。 f) 制造单位应在锅炉或压力容器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保存相关的制造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文件: 1) 质量计划; 2) 制造工艺图或制造工艺卡; 3)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 焊接工艺和热处理工艺文件; 5) 标准中允许制造单位选择的检验、试验项目记录; 6) 制造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检验、试验记录; 7) 原设计图和竣工图。 制造单位在通知(如果可行)第三方检验机构后,可将全部或部分工作(包括设计或组装)委托给分 包商。制造单位仍对所分包的工作负全部责任。若相关法规对分包范围有规定,制造单位分包的工作 应符合其要求。 6.5 第三方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机构) 第三方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应进行所有必要的检验,并确认锅炉和压力容器符合 本文件、建设方(承包方/设计委托方)或使用单位要求使用标准中的所有要求。至少应进行下列检验 项目: a) 确认设计、材料、焊接、热处理、检验和试验符合要求; b) 检查并评估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实施状况(见第9章); c) 确认返修记录; d) 对检验合格的锅炉或压力容器,及时出具检验证书。 检验人员可以是: a) 独立于制造单位并向第三方机构进行报告;或 b) 在使用单位的独立检验部门内。 7 失效模式 7.1 总体要求 设计应考虑7.2中所列的失效模式。如果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设计参数表明,不会产生7.2中所列某 种失效模式,则不需要对该失效模式进行详细分析。比如:在环境温度下运行的锅炉和压力容器不需要 进行蠕变断裂分析。在这种情况下,设计方应说明不考虑该失效模式的原因。常见的失效模式的描述 参见附录A。 7.2 常见失效模式 7.2.1 分类 锅炉和压力容器可能发生的失效分为短期、长期和循环失效,或这些失效的组合。 7.2.2 短期失效模式 短期失效模式是非周期性载荷作用下导致的瞬时失效,可分为: a) 脆性断裂; b) 韧性失效(形成裂纹,局部应变过大导致的韧性撕裂、整体塑性变形和塑性失稳); c) 过量变形引起的连接处泄漏或其他功能失效; d) 弹性或弹塑性失稳(屈曲)。 7.2.3 长期失效模式 长期失效模式是非周期性载荷作用下的延迟失效,可分为: a) 蠕变断裂; b) 蠕变:在机械连接处的过量变形或导致不允许的载荷传递; c) 蠕变失稳; d) 冲蚀、腐蚀; e) 环境致开裂,如:应力腐蚀开裂、氢致开裂等。 7.2.4 循环失效模式 循环失效模式是周期性载荷作用下的延迟失效,可分为: a) 渐增塑性变形; b) 交替塑性; c) 弹性应变下的疲劳(中周和高周疲劳)或弹塑性应变下的疲劳(低周疲劳); d) 环境致疲劳失效,如交变载荷下的应力腐蚀开裂或氢致开裂。 7.3 应考虑的失效模式 在制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设计准则和设计方法时,至少应考虑以下失效模式: a) 脆性断裂; b) 韧性失效(形成裂纹,局部应变过大导致的韧性撕裂、整体塑性变形和塑性失稳); c) 过量变形引起的连接处泄漏或其他功能失效; d) 弹性或弹塑性失稳(屈曲)。 8 技术要求 8.1 总体要求 8.1.1 锅炉和压力容器压力承载能力取决于设计、选材、制造和检验等环节的综合技术要求,各个环节 的技术要求详见8.2~8.5。 8.1.2 除本文件的规定外,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设计、选材、制造、检验和安全附件及仪表还应符合设计 文件的要求。 8.1.3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设计、材料、制造、检验及验收、安全附件及仪表应分别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 规定。锅炉和压力容器建造标准的选择见附录B。 8.2 材料 8.2.1 材料总体要求 8.2.1.1 受压元件、非受压元件用材料以及焊接材料应适用于预期使用条件和其他非预期但可能出现 的使用条件。 8.2.1.2 选材应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物理性能、工艺性能和与介质的相容性。 8.2.1.3 受压元件、非受压元件及其焊接材料的性能、质量、规格和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8.2.1.4 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氧气转炉或者电炉冶炼的镇静钢,必要时还应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8.2.1.5 受压元件用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分别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8.2.1.6 焊接材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并且附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8.2.2 材料性能 8.2.2.1 材料的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选 择的材料应防止脆性断裂; b) 材料应对锅炉和压力容器所含介质具有足够的相容性; c) 材料不应在操作工况下产生影响安全性能的老化; d) 材料应适合于将采用的制造工艺; e) 当需同时使用不同或不相近的材料时,所选材料间应具有兼容性; f) 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的附加性能(如冲击性能)要求。 8.2.2.2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取可靠方法确定原材料或压力容器成形后的材质在腐蚀环境 下使用的可靠性,必要时应进行试验验证。 8.2.3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8.2.3.1 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并且在 材料的明显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出厂钢印标志或采用其他可追溯的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内容应当齐 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并且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8.2.3.2 设备制造单位应获得材料标准规定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以及可追溯的信息化标识。 8.3 设计 8.3.1 设计载荷 8.3.1.1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设计应计入预期使用的载荷条件,包括合理可预见的操作条件和其他外部 事件所引起的载荷(见第6章),应对锅炉和压力容器在对应的设计温度下进行内压和/或外压设计。 8.3.1.2 必要时,还需考虑下列载荷: ---在操作和液压试验条件下部件的重力载荷; ---部件所支撑的载荷或作用在部件上的反力; ---风载荷; ---雪载荷; ---地震载荷; ---温差或热膨胀系数不同引起的作用力; ---在正常操作或非正常工作条件下压力和温度的波动; ---腐蚀、冲蚀、蠕变和疲劳等因素引起的材料性能退化; ---搬运、运输和安装载荷等; ---载荷同时作用的概率和大小。 8.3.2 设计方法 8.3.2.1 设计时,应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法的组合来确保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 a) 规则设计; b) 分析设计; c) 试验、可比对的经验设计。 8.3.2.2 采用不同的设计方法应基于一致的设计条件,包括设计输入和失效模式(参见附录A),并根据 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8.3.3 设计裕度(安全系数) 8.3.3.1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在材料性能、结构设计和制造要求等方面合理留取设计裕度,以确保 在规定的载荷条件下设备不发生各种可预见的失效模式。 8.3.3.2 在适用的情况下,考虑设计裕度的材料性能包括: ---屈服强度; ---抗拉强度; ---与时间相关的强度,如蠕变强度; ---疲劳强度; ---弹性模量; ---热膨胀系数; ---应变; ---冲击吸收能量; ---断裂韧性。 8.3.3.3 应根据不同的设计方法确定设计裕度,并符合相应法规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8.3.4 其他与设计裕度有关的设计系数 除了8.3.3中规定的设计裕度外,还应基于制造、应力状态和材料行为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规定 适当的设计系数,例如应根据无损检测的方法、检测比例、焊接接头坡口型式选取适当的焊接接头系数。 8.3.5 检查孔 锅炉和压力容器应设有用于内部检验的人孔、手孔等检查孔,需要但无法装设检查孔时,设计方应 给出能检测设备状况的其他有效技术措施。 8.3.6 排净和放空 需要时,锅炉和压力容器应设排净和放空口。 8.3.7 腐蚀和冲蚀 8.3.7.1 需要时,设计应根据预期和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提供足够的抗腐蚀、磨蚀、冲蚀或其他化学 侵蚀的设计裕量或保护措施。 8.3.7.2 存在均匀腐蚀的锅炉和压力容器,腐蚀裕量应根据预期使用年限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 定,同时还应考虑介质流动对受压元件的冲蚀、磨损等影响。 8.3.8 超压保护 8.3.8.1 超压保护总体要求 8.3.8.1.1 锅炉和压力容器应设置超压泄放装置。超压泄放装置应基于操作工况及异常工况来设计, 以防止压力超过设定的极限值。 8.3.8.1.2 只要超压值在设计裕度的允许范围内,允许出现超过设计条件的未释放压力。 8.3.8.1.3 如果设备的超压保护是由系统设计来保证,则在系统设计时应确保所有正常和非正常操作 都已被考虑,包括设备和仪器的故障与失灵。 8.3.8.2 超压泄放装置的类型 超压泄放装置的类型应适用于锅炉和压力容器的预期承受的载荷,以及用途、介质和工艺环境。 8.3.8.3 系统超压保护附件 限压、限温和监控装置等系统超压保护附件的设计和建造,应与使用条件相适应。 8.3.9 设计使用年限 8.3.9.1 建设方(承包方/设计委托方)或使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设计方提出锅炉和压力容器的预期 使用年限。 8.3.9.2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锅炉技术文件应注明设备主体的设计使用年限(疲劳容器应注明载荷循 环次数)。 8.3.9.3 确定设计使用年限时,应根据锅炉或压力容器的如下因素综合考虑: a) 失效模式,特别是蠕变等与时间相关的失效模式; b) 设备的重要程度; c) 经济性; d) 使用经验; e) 所在装置或系统的使用年限。 8.3.9.4 对于考虑均匀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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