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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702-2017 (GB/T702-2017) | 中文名称 | 热轧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 英文名称 | Hot-rolled steel bars -- Dimensions, shape, weight and tolerance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H44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60 | 字数估计 | 18,112 | 发布日期 | 2017-09-29 | 实施日期 | 2018-06-01 | 起草单位 | 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首钢总公司、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3) | 提出机构 |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702-2017
Hot-rolled steel bars - Dimensions, shape, weight and tolerances
ICS 77.140.60
H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702-2008
热轧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2017-09-29发布
201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702-2008《热轧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与GB/T 702-2008相比,
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热轧圆钢、方钢的范围;
---调整了热轧圆钢、方钢尺寸允许偏差;
---删除了普通质量热轧钢棒通长长度的规定;
---调整了热轧圆钢和方钢两端切斜度的规定;
---增加了热轧扁钢圆角半径的规定;
---调整了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的弯曲度的规定;
---调整了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切斜度的规定;
---删除了标记示例。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江阴兴澄特
种钢铁有限公司、首钢总公司、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成云、王玉婕、陈情华、熊化冰、谷强、刘宝石、张劲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702-1965、GB/T 702-1972、GB/T 702-1986、GB/T 702-2004、GB/T 702-2008;
---GB/T 704-1983、GB/T 704-1989;
---GB/T 705-1983、GB/T 705-1990;
---GB/T 911-1966、GB/T 911-2004。
热轧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轧钢棒(圆钢、方钢、扁钢、六角钢、八角钢)的截面形状、截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
差、长度及允许偏差、外形等。
本标准适用于直径为5.5mm~380mm的热轧圆钢和边长为5.5mm~300mm的热轧方钢;厚度
为3mm~60mm,宽度为10mm~200mm 一般用途热轧扁钢;厚度为4mm~100mm,宽度为
10mm~310mm热轧工具钢扁钢(一般用途热轧扁钢和热轧工具钢扁钢以下统称热轧扁钢);对边距
离为8mm~70mm的热轧六角钢和对边距离为16mm~40mm的热轧八角钢。
2 截面形状
2.1 热轧圆钢和方钢的截面形状见图1。
图1 热轧圆钢和方钢的截面图
2.2 热轧扁钢的截面形状见图2。
图2 热轧扁钢的截面图
2.3 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的截面形状见图3。
图3 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的截面图
3 截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
3.1 尺寸及重量
3.1.1 热轧圆钢和方钢的尺寸及理论重量应符合附录A表A.1的规定。
3.1.2 一般用途热轧扁钢的尺寸及理论重量应符合表A.2的规定。
3.1.3 热轧工具钢扁钢的尺寸及理论重量应符合表A.3的规定。
3.1.4 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的尺寸及理论重量应符合表A.4的规定。
3.1.5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供应附录A表中未规定的其他尺寸的钢棒。
3.1.6 热轧钢棒一般按实际重量交货。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按理论重量交货。
3.2 尺寸及允许偏差
3.2.1 热轧圆钢和方钢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尺寸允许偏差组别应在相应产品标准或
订货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按第3组允许偏差执行。
表1 热轧圆钢和方钢的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截面公称尺寸
(圆钢直径或方钢边长)
尺 寸 允 许 偏 差
1组 2组 3组
>5.5~20 ±0.25 ±0.35 ±0.40
>20~30 ±0.30 ±0.40 ±0.50
>30~50 ±0.40 ±0.50 ±0.60
>50~80 ±0.60 ±0.70 ±0.80
>80~110 ±0.90 ±1.00 ±1.10
>110~150 ±1.20 ±1.30 ±1.40
>150~200 ±1.60 ±1.80 ±2.00
>200~280 ±2.00 ±2.50 ±3.00
>280~310 ±2.50 ±3.00 ±4.00
>310~380 ±3.00 ±4.00 ±5.00
3.2.2 一般用途热轧扁钢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尺寸允许偏差组别应在相应产品标准
或订货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按第2组允许偏差执行。
表2 一般用途热轧扁钢的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150~200 供需双方协商
在同一截面任意两点测量的厚度差不得大于厚度公差的50%。
3.2.3 热轧工具钢扁钢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热轧工具钢扁钢的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宽度及允许偏差 厚度及允许偏差
公称宽度 允许偏差 公称厚度 允许偏差
3.2.4 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尺寸允许偏差组别应在相应产
品标准或订货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按第3组允许偏差执行。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按
正偏差轧制,此时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的尺寸允许偏差应为表4所列该尺寸六角钢和八角钢的
公差。
表4 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的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3.2.5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棒尺寸允许偏差可按表1、表2、表3和表4规定之外的特
殊要求执行。
4 长度及允许偏差
4.1 热轧圆钢和方钢的通常长度及短尺长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定尺或倍尺长度允许偏差为+50 0 mm。
表5 热轧圆钢和方钢通常长度及短尺长度 单位为毫米
a 包括高速工具钢全部规格。
4.2 一般用途热轧扁钢的通常长度、短尺长度及定尺或倍尺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一般用途热轧扁钢长度 单位为毫米
通常长度 定尺或倍尺长度允许偏差 短尺长度
4.3 热轧工具钢扁钢的通常长度及短尺长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按定尺或倍尺长度交货的热轧工具
钢扁钢,其长度允许偏差为+100 0 mm。
表7 热轧工具钢扁钢通常长度及短尺长度 单位为毫米
公称宽度 通常长度 短尺长度
≤50 ≥2000 ≥1500
表7(续) 单位为毫米
公称宽度 通常长度 短尺长度
>50~70 ≥2000 ≥750
>70 ≥1000 -
4.4 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的通常长度及短尺长度应符合表8的规定。定尺或倍尺长度允许偏差
为+50 0 mm。
表8 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通常长度及短尺长度 单位为毫米
通常长度 短尺长度
2000~6000 ≥1500
4.5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棒可按表5、表6、表7、表8中规定之外长度要求执行。
4.6 短尺长度钢棒交货量不得超过该批钢棒总重量的10%。
5 外形
5.1 热轧圆钢和方钢
5.1.1 热轧圆钢和方钢以直条交货。经供需双方协商,亦可以盘卷交货。
5.1.2 圆钢的不圆度及方钢对角线长度应符合表9的规定。圆钢不圆度是指同一横截面最大直径和
最小直径之差。
表9 热轧圆钢不圆度及方钢对角线长度 单位为毫米
圆钢公称直径(d)
不圆度
不大于
方钢公称边长(a)
对角线长度
不小于
≤50 公称直径公差的50% < 50 公称边长的1.33倍
>50~80 公称直径公差的65% ≥50 公称边长的1.29倍
>80 公称直径公差的70% 工具钢全部规格 公称边长的1.29倍
5.1.3 方钢不方度应在同一横截面内任何两边长之差不得大于公称边长公差的50%,两对角线长度之
差不得大于公称边长公差的70%。
5.1.4 热轧圆钢和方钢的弯曲度应符合表10的规定。弯曲度组别应在相应产品标准或订货合同中注
明,未注明时按第2组执行。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供应表10规定之外的弯曲度。
表10 热轧圆钢和方钢弯曲度 单位为毫米
组 别
弯曲度
不大于
每米弯曲度 总弯曲度
1组 2.5 钢棒长度的0.25%
表10(续) 单位为毫米
组 别
弯曲度
不大于
每米弯曲度 总弯曲度
2组 4.0 钢棒长度的0.40%
5.1.5 热轧方钢不得有显著扭转。
5.1.6 热轧圆钢和方钢两端的切斜度不得大于该圆钢公称直径或方钢公称边长的15%。用剪切机剪
切的热轧圆钢和方钢端头允许有局部变形。
5.2 热轧扁钢
5.2.1 热轧工具钢扁钢的弯曲度每米不得超过5mm,总弯曲度不得大于总长度的0.50%,侧面弯曲度
(镰刀弯)每米不得超过5mm,总侧面弯曲度不得大于总长度的0.50%;一般用途热轧扁钢的弯曲度应
符合表11的规定。弯曲度组别应在相应产品标准或订货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按第2组执行。经供需
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供应表11规定之外的弯曲度。
表11 一般用途热轧扁钢弯曲度 单位为毫米
组别
弯曲度
不大于
每米弯曲度 总弯曲度
1组 2.5 钢棒长度的0.25%
2组 4.0 钢棒长度的0.40%
5.2.2 热轧扁钢端头应剪切正直。一般用途热轧扁钢的切斜不得大于以下规定:宽度不大于100mm
的一般用途热轧扁钢,切斜不得大于6mm;宽度大于100mm 的一般用途热轧扁钢,切斜不得大于
8mm。热轧工具钢扁钢两端的毛刺应清除,但不大于5mm的毛刺允许存在。用压力机剪切的热轧工
具钢扁钢,其两端允许有局部变形。
5.2.3 热轧扁钢不得有显著扭转。热轧工具钢扁钢在同一截面上两对角线长度差不得大于扁钢的宽
度偏差。热轧工具钢扁钢允许稍带钝边。
5.2.4 热轧扁钢的截面形状不正如图4(a)、图4(b)、图4(c)、图4(d)所示。其最大允许尺寸C值应符
合表12的规定。
表12 热轧扁钢允许的截面不正(C)值 单位为毫米
热轧扁钢厚度 最大允许尺寸(C 值)
≤5 1.0
>5~10 厚度的20%
>10 厚度的15%,最大值为3.5
a) b)
c) d)
图4 热轧扁钢截面形状不正图示
5.2.5 热轧扁钢圆角半径r,不作交货检查依据。
5.3 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
5.3.1 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在同一截面上任何两个对边距离之差,不得超过公差的70%。
5.3.2 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的边缘圆角半径r,不作交货检查依据,可由供方参照表13所列数值
在生产中用轧辊孔型控制。
表13 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的边缘圆角半径 单位为毫米
对边距离(S) 最大圆角半径(r)
8~14 1.0
15~25 1.5
26~50 2.0
>50 3.0
5.3.3 热轧六角钢和热轧八角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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