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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908-2019 (GB/T908-2019) | 中文名称 | 锻制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 英文名称 | Forged bars for dimensions, shape, weight and tolerance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H44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60 | 字数估计 | 9,969 | 发布日期 | 2019-06-04 | 实施日期 | 2020-05-01 | 起草单位 | 东北特钢集团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西王特钢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 归口单位 |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3) | 提出机构 |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908-2019
ICS 77.140.60
H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908-2008
锻制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2019-06-04发布
2020-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908-2008《锻制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与GB/T 908-2008相比,
主要变化如下:
---圆钢最大公称直径由400mm 增加至1000mm,方钢最大公称边长由400mm 增加至
1000mm,并相应增加规定了尺寸允许偏差(见表1,2008年版表1);
---扁钢最大公称厚度由160mm增加至800mm,最大公称宽度由300mm增加至1500mm,并
相应增加规定了尺寸允许偏差(见表2,2008年版表2);
---增加了磨光圆钢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的规定(见表1);
---增加了机加工钢棒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的规定(见表3);
---加严了钢棒弯曲度的规定(见4.4,2008年版2.5);
---增加了钢棒两端锯切交货要求和切斜度的规定(见表6);
---删除了标记示例(见2008年版第4章)。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北特钢集团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西王特钢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
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谷强、于宗洋、王玉婕、张庆生、陈庆新、刘宝石、李文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908-1972、GB/T 908-1987、GB/T 908-2008;
---GB/T 16761-1997。
锻制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锻制钢棒(圆钢、方钢、扁钢)的截面形状、截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长度及允许偏
差、外形等。
本标准适用于直径为40mm~1000mm的锻制圆钢,边长为40mm~1000mm的锻制方钢,以
及厚度为20mm~800mm、宽度为40mm~1500mm的扁钢。
2 分类
锻制钢棒按交货的表面状态分为以下三类:
a) 热锻钢棒:俗称黑皮,以原始表面(或经酸洗、喷砂处理)交货的棒材。
b) 磨光钢棒:表面经磨削加工处理,以金属光泽表面交货的圆形棒材。
c) 机加工钢棒:表面经车铣削加工处理,以金属光泽表面交货的棒材。
3 截面形状
3.1 锻制圆钢和方钢的截面形状见图1。
图1 锻制圆钢、方钢的截面图
3.2 锻制扁钢的截面形状见图2。
图2 锻制扁钢的截面图
4 截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
4.1 尺寸及重量
4.1.1 锻制圆钢、方钢的尺寸及理论重量应符合附录A表A.1的规定。
4.1.2 锻制扁钢的尺寸及理论重量应符合表A.2的规定。
4.1.3 超出表A.1、表A.2规定公称尺寸范围的锻制钢棒理论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1.4 锻制钢棒一般按实际重量交货。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按理论重量交货。
4.2 尺寸允许偏差
4.2.1 热锻钢棒
4.2.1.1 热锻圆钢和方钢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尺寸允许偏差组别应在相应产品标准或
订货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按第2组允许偏差执行。
表1 热锻圆钢、方钢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4.2.1.2 热锻扁钢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尺寸允许偏差组别应在相应产品标准或订货合
同中注明。未注明时,按第2组允许偏差执行。
表2 热锻扁钢尺寸及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4.2.1.3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供应完全正偏差的热锻钢棒,其允许偏差应为表1或
表2中相应组别和规格的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
4.2.1.4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表1及表2中未列入的中间尺寸或超出表1及表2
规定的最大公称尺寸的热锻钢棒。对于超出表1及表2规定的最大公称尺寸热锻钢棒的允许偏差,由
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2.2 磨光钢棒
4.2.2.1 公称直径为40mm~200mm的磨光圆钢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公称直径大于
200mm~600mm的磨光圆钢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尺寸允许偏差组别应在相应产品
标准或订货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按第2组允许偏差执行。
表3 磨光圆钢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4.2.2.2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供应完全正偏差的磨光圆钢,其允许偏差应为表1或
表3中相应组别和规格的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
4.2.2.3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表1及表3中未列入的中间尺寸或超出表3规定的
最大公称尺寸的磨光圆钢。对于超出表3规定的最大公称尺寸磨光圆钢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
确定。
4.2.3 机加工钢棒
机加工钢棒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按其他公
称尺寸允许偏差交货。
表4 机加工钢棒尺寸及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截面公称尺寸
(直径d、边长a或宽度t、厚度b)
尺寸允许偏差
≤200 +1.50
>200~400 +2.00
>400 +3.00
4.3 长度及允许偏差
4.3.1 锻制钢棒通常交货长度应不小于1500mm。
4.3.2 长度不小于1000mm的短尺锻制钢棒允许交货,但其重量不得超过该批交货总重量的10%。
4.3.3 按定尺、倍尺长度交货时,其长度允许偏差为+80 0 mm。
4.4 外形
4.4.1 热锻钢棒
4.4.1.1 热锻圆钢
4.4.1.1.1 热锻圆钢弯曲度每米应不大于4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4%。
4.4.1.1.2 热锻圆钢在同一截面的直径差应不大于公称直径公差的0.7倍。
4.4.1.2 热锻方钢
4.4.1.2.1 热锻方钢弯曲度每米应不大于4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4%。
4.4.1.2.2 热锻方钢在同一截面的对角线差应不大于公称边长公差的0.7倍。
4.4.1.2.3 热锻方钢准许稍带圆角,但其相对圆角之间距离(对角线)应不小于公称边长的1.3倍。
4.4.1.2.4 热锻方钢不应有显著的扭转。
4.4.1.3 热锻扁钢
4.4.1.3.1 热锻扁钢的平面弯曲度每米应不大于4mm,总平面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4%。
4.4.1.3.2 热锻扁钢的侧面弯曲度(镰刀弯)每米应不大于4mm,总侧面弯曲度(镰刀弯)应不大于总长
度的0.4%。
4.4.1.3.3 热锻扁钢准许稍带圆角,但在同一截面上两对角线长度差应不大于其公称宽度公差。
4.4.1.3.4 热锻扁钢不应有显著的扭转。
4.4.2 磨光钢棒
4.4.2.1 磨光圆钢弯曲度每米应不大于4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4%。
4.4.2.2 磨光圆钢在同一截面的直径差应不大于公称直径公差的0.7倍。
4.4.3 机加工钢棒
4.4.3.1 圆钢及方钢弯曲度每米应不大于2.5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0.25%。
4.4.3.2 扁钢平面弯曲度及侧面弯曲度(镰刀弯)均应每米不大于2.5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
0.25%。
4.4.3.3 方钢和扁钢的圆角半径均应不大于2.0mm。
4.4.3.4 方钢和扁钢不得有显著的扭转。
4.4.3.5 方钢和扁钢除两端面外,其他相邻平面的角度公差应不大于2°。
4.4.4 端面切斜度
4.4.4.1 锻制钢棒两端面应锯切交货。
4.4.4.2 锻制钢棒端面切斜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锻制钢棒端面切斜度 单位为毫米
截面公称尺寸
(直径d、边长a或厚度b)
端面切斜度
≤400 +8.00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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