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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9914.2-2013 (GB/T9914.2-2013) | | 中文名称 | 增强制品试验方法 第2部分:玻璃纤维可燃物含量的测定 | | 英文名称 | Test method for reinforcement products -- Part 2: Determination of combustible-matter content for glass fibr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Q36 | | 国际标准分类 | 59.100.10 | | 字数估计 | 8,888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9914.2-2001 | | 采用标准 | ISO 1887-1995; MOD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3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T 9914的本部分规定了玻璃纤维制品可燃物含量的测定方法。本方法适用于连续纤维纱、定长纤维纱、无捻粗纱、短切原丝、磨碎纤维、织物、短切原丝毡、连续原丝毡及其他形式的增强制品。 |
GB/T 9914.2-2013: 增强制品试验方法 第2部分:玻璃纤维可燃物含量的测定
Q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9914.2-2001
增强制品试验方法
第2部分:玻璃纤维可燃物含量的测定
content,MOD)
2013-11-27发布
2014-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T 9914《增强制品试验方法》分为3个部分:
---第1部分:含水率的测定;
---第2部分:玻璃纤维可燃物含量的测定;
---第3部分: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
本部分为GB/T 9914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 9914.2-2001《增强制品试验方法 第2部分:玻璃纤维可燃物含量的测定》,与
GB/T 9914.2-2001的主要差异如下:
---删除了“引用标准”一章(见2001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毡”中取样细节的描述(见5.1.5,2001年版的6.1.4);
---增加了“精密度”一章(见第8章)。
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SO 1887:1995《纺织玻璃 可燃物含量的测定》。
本部分与ISO 1887:1995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增加了线密度为25tex、45tex、280tex、650tex、2000tex的试样取样方法(见表1),使纱线
线密度测定具有连续性,避免出现无法取样的情况发生;
---为方便操作,修改了取样细节(见5.1.4,ISO 1887:1995的5.1.3)。
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为与现有标准系列一致,将标准名称改为《增强制品试验方法 第2部分:玻璃纤维可燃物含
量的测定》。
本部分由全国玻璃纤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5)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许敏、陈建明、王玉梅、陈尚、方允伟、郝郑涛。
GB/T 9914.2-2001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9914-1988。
增强制品试验方法
第2部分:玻璃纤维可燃物含量的测定
1 范围
GB/T 9914的本部分规定了玻璃纤维制品可燃物含量的测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连续纤维纱、定长纤维纱、无捻粗纱、短切原丝、磨碎纤维、织物、短切原丝毡、连续原
丝毡及其他形式的增强制品。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可燃物含量 combustible-mattercontent
干态玻璃纤维制品的烧失量和干态制品质量的比值。
注:该比值以百分数表示。当玻璃纤维制品上的浸润剂或处理剂完全燃烧没有残留物(即原有的有机物)时,此值
等于浸润剂或处理剂的含量。
3 原理
在规定条件下,将干燥试样置于(625±20)℃的温度下灼烧,称取灼烧前后试样的质量。对于在该
温度下不稳定的玻璃,可在500℃~600℃之间选择一个温度,应恒定在所选择的温度的±20℃范
围内。
4 仪器
4.1 通风烘箱:温度能控制在(105±3)℃或所选择的温度±3℃(见6.3)。
4.2 马弗炉:温度能控制在(625±20)℃或所选择的温度±20℃,该温度应在炉门关闭后于马弗炉的
中心位置测量。
4.3 干燥器:内装合适的干燥剂,例如硅胶、氯化钙、五氧化二磷。
4.4 试样皿:由耐热材料制成,能使试样表面有最大的空气流通,并能防止试样的损失。可以是陶瓷坩
埚或不锈钢丝网篮等。
4.5 不锈钢夹钳:用于夹持试样和试样皿。
4.6 天平:精确至0.1mg。
4.7 抛光金属模板:用于制备试样。
4.8 合适的剪切工具:用于剪切毡或织物,如刀、剪刀、盘式刀或冲压装置。
4.9 适当的绕纱机:用于摇取纱和无捻粗纱试样。
5 试样
5.1 取样
5.1.1 总则
除非产品规范或测试委托方另有要求,取样应按5.1.2~5.1.5进行。
5.1.2 纱和无捻粗纱
表1给出了每种线密度纱线的取样长度。为了尽可能地使空气自由流通,使试样完全干燥和灼烧,
试样不应受到过度压缩。
表1
线密度Tt/tex 纱线取样长度/m
Tt< 25
25≤Tt< 45
45≤Tt< 280
280≤Tt< 650
650≤Tt< 2000
2000≤Tt
500
200
100
5.1.3 短切原丝和磨碎纤维
每个试样的质量应不小于5g,最好在15g~30g之间。
5.1.4 织物
每个试样的质量应不小于5g。
裁取面积为100cm2 的试样,若试样质量少于5g,则应裁取较大尺寸的试样或多取几个相邻的面
积为100cm2 的试样。
试样尺寸可与测定单位面积质量的试样相同。
机织物试样应距布边或织边至少10mm处裁取。如果必须折叠试样时,则不应阻碍空气在整个试
样表面上的畅通。推荐使用模板(4.7)和剪切工具或冲压装置(4.8)来裁取试样,以避免材料损失。
5.1.5 毡
试样的质量至少应为5g。推荐的试样为316mm×316mm的正方形(0.1m2),也可使用表面积
接近0.1m2 的其他形状的试样。若使用其他形状,应对下述试样制备过程作适当修正。
如果必须使用多个正方形才能达到试样的最小质量,则这些正方形试样应沿着毡卷长度方向的同
一直线上裁取。
贯穿毡的宽度方向裁取一条至少316mm长的毡条,用模板(4.7)和裁切工具(4.8)从毡条上切取
试样:
a) 在毡条的两端(对于带有修剪边的毡条,至少离边缘10mm)各切取一块316mm×316mm的
试样。
b) 在两端的试样之间,切取尽可能多的316mm×316mm试样(这些试样应均匀分布)。
5.2 试样数量
除非产品规范或测试委托方另有不同的或更详细的说明(即数量和位置),每单位产品的试样数量
如表2所规定。
注:测定可燃物含量的试样数量可以根据单位产品的形式进行变更。此外可以根据被测单位产品的质量(短切原
丝、磨碎纤维)或长度(织物、毡)在一处或多处重复测试。关于试样数量和取样位置的附加信息可由产品规范
或测试委托方给出。
表2
制品类型 试样数量
无捻粗纱
1个
短切原丝
磨碎纤维
1个
织物
每米幅宽3个,沿整个宽度方向均匀切取
6 操作
6.1 测试中的注意事项
6.1.1 在灼烧阶段,试样不得接触炉壁。
6.1.2 试样和试样皿移送过程中,应注意谨防材料损失。
6.1.3 切勿用裸手触摸试样。
6.2 称取试样皿质量
将试样皿(4.4)放入温度为(625±20)℃的马弗炉(4.2)中,恒定试样皿质量。对于在该温度下不稳
定的玻璃,可在500℃~600℃之间选择一个温度,所选择的温度应恒定在±20℃范围内。具体温度
的选择可根据玻璃类型或利益相关方商定。
试样皿在干燥器(4.3)内冷却至室温。
称取试样皿质量,记为m0,精确至0.1mg。
重复加热、冷却、称量,直至质量恒定(见注3)。
6.3 称取干燥试样和试样皿的质量
将试样放在试样皿上,将盛有试样的试样皿放入温度为(105±3)℃通风烘箱(4.1)内。对于在该温
度下含有易挥发或组分发生变化的制品,经利益相关方同意可选用较低的温度,但应控制在所选择温度
的±3℃内。
注:对于织物和毡,试样只能裁剪堆积而不能折叠,以便放入与设备(马弗炉、天平)相适宜的试样皿中。
加热试样至少30min。
将试样皿和试样一起从烘箱内取出,放在干燥器(4.3)内冷却30min。
称取试样皿和干燥后试样的总质量,记为m1,精确到0.1mg。
重复加热、冷却、称量,直至质量恒定(见注3)。
6.4 称取灼烧后试样和试样皿的质量
将试样皿和干燥后试样放入马弗炉(4.2)内,炉温控制在(625±20)℃或在500℃~600℃之间任
一所选温度(见6.2)。
开启炉门,使试样燃烧5min(见注1和注2)。然后关闭炉门再灼烧30min。若所选用的温度低于
625℃,则关炉门后的灼烧时间应至少增加到1h。
将试样和试样皿从马弗炉中移入干燥器(4.3)内,冷却至室温。
称取试样皿和灼烧后试样的总质量,记为m2,精确至0.1mg。
重复加热、冷却、称量,直至质量恒定(见注3)。
注1:开启炉门使挥发物逸出炉外,以防凝聚物沉积在试样或试样皿上。
注2:如使用通风马弗炉,不需打开炉门。
注3:本方法要求所有称量应重复干燥和灼烧,确保质量恒定。若该材料经常被测试,则可通过实验确定干燥和灼
烧阶段的最短时间来确保达到质量恒定。
7 结果表示
按式(1)计算试样的可燃物含量,以干燥制品的质量分数表示:
c=m1-m2m1-m0×
100% (1)
式中:
c ---可燃物含量,%;
m0---试样皿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干燥试样和试样皿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灼烧后试样和试样皿的质量,单位为克(g)。
如果只测试一个试样,取其测试值作为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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