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购物车
询价
www.GB-GBT.com
收录标准: 222397 (2026-05-14)
HJ 1030.3-201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搜索结果: HJ 1030.3-2019, HJ1030.3-2019
标准号码
内文
价格美元
第2步(购买)
交付天数
标准名称
详情
状态
HJ 1030.3-2019
英文版
1039
HJ 1030.3-2019
[PDF]天数 <=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
HJ 1030.3-2019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030.3-2019 (HJ1030.3-2019)
中文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ood manufacturing industry - Convenience food manufacturing industry, food and feed additive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60
字数估计
45,460
发布日期
2019-08-13
实施日期
2019-08-13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030.3-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 HJ 1030.3-2019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ood manufacturing industry - Convenience food manufacturing industry, food and feed additive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 剂制造工业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 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 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 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 可管理。方便汤料生产、味精、酵母、柠檬酸、赖氨酸生产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 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HJ 1030.2);冷冻水产品适用于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 -淀粉工业》(HJ 860.2);香精、香料生产适用于日用化学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用作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的无机盐制造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 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1 基本原则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 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 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 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分别选择“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制造工业”、“食品制造工业 -其他食品制造工业-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 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 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 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方便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 1-1。方便食品制 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品生产可参照表 1-1 填报。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 1-1 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 生产设施,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 4.3.4.1 方便食品制造工业 包括面制半成品(小麦挂面、切面、通心粉、龙须面、鲜湿面、乌冬面、莜麦面等)、米制半成品(年 糕、米粉丝、米粉干等)、速冻食品(速冻饺子、速冻包子、速冻汤圆、速冻馄饨、速冻春卷、速冻馒头、 速冻窝头等)、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米面熟制品(馒头、窝头、烙饼等)、方便粥、方便米饭、方便 米粉、方便粉丝、即时米糊、方便菜等)、其他。 4.3.4.2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 包括焦糖色、叶黄素、辣椒红、乳酸、苹果酸、α-淀粉酶、乳酸链球菌素、黄原胶、甜蜜素、阿斯巴 甜、L-酒石酸、牛磺酸、乙酰磺胺酸钾(AK 糖)、木糖醇、苯甲酸、山梨酸、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续表 邻苯甲酰磺酰亚胺(糖精)、其他。 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若无设计产 能数据,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 t/a。 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 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生产时间 填写。 4.3.7 其他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 4.4.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应填报原辅材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其他。以下“4.4.2-4.4.3”为必填项, “4.4.4”为选填项。 4.4.2 原辅材料种类 方便食品制造工业原料种类包括米、小麦粉、杂粮、其他。辅料种类包括肉类、蔬菜、食品添加剂、 棕榈油、污水处理投加药剂、其他。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原料种类包括氨基磺酸、顺丁烯二酸、三梨醇、小苏打、玉米芯、葡萄糖、 辣椒干、淀粉、紫甘薯、对氨基苯磺酸、天门冬氨酸、环己胺、酵母粉、L-苯氨酸、植物油、大米、苯甲 酸、三甲胺、苯酐、其他。辅料种类包括硫酸、盐酸、烧碱、液碱、液氨、氨水、三乙胺、甲醇、乙醇、 二甲苯、二氯甲烷、二氯乙烷、异丙醇、叔丁醇、乙醚、石油醚、碳酸氢钠、甲脂油、亚硝酸钠、液氯、 硫酸铜、二氧化硫、甲苯、活性炭、污水处理投加药剂、其他。 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 t/a、Nm3/a 等。 4.4.4 其他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5.1 废水 4.5.1.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 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1.2~4.5.1.6”为必填项。 4.5.1.2 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 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2。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控制项目依据 GB 8978 确定。 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 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4.5.1.3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 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 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 HJ 521。 4.5.1.4 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 填报。 4.5.1.5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 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 化要求。 4.5.1.6 排放口类型 实行重点管理的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 口)为主要排放口,单独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实行简化管理的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 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单独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单独排向公共污水处理 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4.5.2 废气 4.5.2.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 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 4.5.2.2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方便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见表 3-1。方便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控制项目依据 GB 14554、GB 16297 和 GB 18483 确定。地方有 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 容见表 3-2。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控制项目依据 GB 14554 和 GB 16297 确定。地 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4.5.2.3 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 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 化要求。 4.5.2.5 排放口类型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全部为一般排放口。 4.6 图件要求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 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物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排污节点等 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 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5.1.1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 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受 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 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 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 5.1.2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 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 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 据环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对于水污染物,实行重点管理的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规定 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规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规定许可排放量。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废水排放口仅规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规定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不规定许可 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一般排放口和厂界无组织排放规定许可排放浓度(速率),不规定许可排放量。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 5.2.3 规定的允许排 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 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 中规定。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水 对于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依据 GB 8978 中 的直接排放限值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 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对于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当污水排入设置 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时,依据 GB 8978 的三级排放限值确定;当污水排入其他公共污水处理系 统时,按照排污单位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 严确定。 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控 制要求或排放标准不同时,若有废水适用......
英文网页English:
HJ 1030.3-2019
相关标准:
HJ 1014
|
HJ 1030.2
|
HJ 1030.1
|
HJ 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