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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2.2-2018 (HJ2.2-2018) | | 中文名称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 Atmospheric environment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00 | | 字数估计 | 43,469 | | 发布日期 | 2018-07-31 | | 实施日期 | 2018-1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HJ 2.2-2008 | | 标准依据 |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4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2.2-2018
代替 HJ 2.2-20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tmospheric environment
生 态 环 境 部
2018-7-31 发布
2018-12-1 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确定..5
6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7
7 污染源调查..9
8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0
9 环境监测计划..16
10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17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推荐模型清单..19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推荐模型参数及说明..21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基本内容与图表..25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38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3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指导大气环境影响
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 2.2-93)的第二次修订,第一次修订版本
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本次主要修订内容有:
--调整、补充规范了相关术语和定义;
--改进了评价等级判定方法;
--简化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内容;
--简化了三级评价项目的评价内容;
--增加了二次污染物的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
--增加了达标区与不达标区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改进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内容;
--增加了环境监测计划要求;
--补充、完善了附录。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D 和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7 月 3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130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66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关于发布< 高污染燃料目录 >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ambient air protection target
指评价范围内按 GB 3095 规定划分为一类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
域,二类区中的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
3.2
大气污染物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air pollutants
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存在形态分为颗粒态污染物和气态污染物。
按生成机理分为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其中由人类或自然活动直接产生,由污染源直接排入环
境的污染物称为一次污染物;排入环境中的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学因素的作用下发生变化,或与环境
中的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所形成的新污染物称为二次污染物。
3.3
基本污染物 basic air pollutants
指 GB 3095 中所规定的基本项目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
(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
3.4
其他污染物 other air pollutants
指除基本污染物以外的其他项目污染物。
3.5
非正常排放 abnormal emissions
指生产过程中开停车(工、炉)、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以
及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等情况下的排放。
3.6
空气质量模型 air quality model
指采用数值方法模拟大气中污染物的物理扩散和化学反应的数学模型,包括高斯扩散模型和区域
光化学网格模型。
高斯扩散模型:也叫高斯烟团或烟流模型,简称高斯模型。采用非网格、简化的输送扩散算法,没
有复杂化学机理,一般用于模拟一次污染物的输送与扩散,或通过简单的化学反应机理模拟二次污染物。
区域光化学网格模型:简称网格模型。采用包含复杂大气物理(平流、扩散、边界层、云、降水、
干沉降等)和大气化学(气、液、气溶胶、非均相)算法以及网格化的输送化学转化模型,一般用于模
拟城市和区域尺度的大气污染物输送与化学转化。
3.7
推荐模型 recommended model
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遴选,并以推荐名录形式公开发布的环境模型。列入推荐
名录的环境模型简称推荐模型。当推荐模型适用性不能满足需要时,可采用替代模型。替代模型一般需
经模型领域专家评审推荐,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本导则推荐模型及使用规范见附录 A 及附录 B。
3.8
短期浓度 short-term concentration
指某污染物的评价时段小于等于 24 h 的平均质量浓度,包括 1 h 平均质量浓度、8 h 平均质量浓度
以及 24 h 平均质量浓度(也称为日平均质量浓度)。
3.9
长期浓度 long-term concentration
指某污染物的评价时段大于等于 1 个月的平均质量浓度,包括月平均质量浓度、季平均质量浓度和
年平均质量浓度。
4 总则
4.1 工作任务
通过调查、预测等手段,对项目在建设阶段、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所排
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的程度、范围和频率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为项目的选址选线、
排放方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与预防措施制定、排放量核算,以及其他有关的工程设计、项目实施环境
监测等提供科学依据或指导性意见。
4.2 工作程序
4.2.1 第一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研究有关文件,项目污染源调查,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调查,评价因子
筛选与评价标准确定,区域气象与地表特征调查,收集区域地形参数,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等。
4.2.2 第二阶段。主要工作依据评价等级要求开展,包括与项目评价相关污染源调查与核实,选择适
合的预测模型,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或补充监测,收集建立模型所需气象、地表参数等基础数据,确定预
测内容与预测方案,开展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工作等。
4.2.3 第三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制定环境监测计划,明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完成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的编写等。
4.2.4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见图 1,各工作阶段基本内容与规范见附录 C。
评价工作开始
初步预测
(估算模式)
评价等级判定
Pmax 10%
项目污染源
调查
评价因子与评价
标准确定
污染源进一步调查
(必要时)
二级或三级评价
确定评价范围
模型基础数据
收集
一级评价
污染源进一步
调查
确定预测内容
与方案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工作结束
选择预测模型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改善措施
与建议
环境质量现状调
查或补充监测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或补
充监测(必要时)
环境空气保护
目标调查
区域气象与地表
特征调查
Pmax 1%
二级评价
三级评价
否 是
环境监测计划
收集区域地形
参数
图 1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5 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确定
5.1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5.1.1 按 HJ 2.1 或 HJ 130 的要求识别大气环境影响因素,并筛选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因子。大气环
境影响评价因子主要为项目排放的基本污染物及其他污染物。
5.1.2 当建设项目排放的 SO2和 NOx年排放量大于或等于 500 t/a 时,评价因子应增加二次 PM2.5,见
表 1。
5.1.3 当规划项目排放的 SO2、NOx及 VOCs 年排放量达到表 1 规定的量时,评价因子应相应增加二
次 PM2.5及 O3。
表 1 二次污染物评价因子筛选
类别 污染物排放量/(t/a) 二次污染物评价因子
建设项目 SO2 + NOx ≥ 500 PM2.5
规划项目
SO2 + NOx ≥ 500 PM2.5
NOx+ VOCs ≥ 2000 O3
5.2 评价标准确定
5.2.1 确定各评价因子所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环境质量标准选用
GB 3095 中的环境空气质量浓度限值,如已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浓度限值。
5.2.2 对于 GB 3095 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附录 D 中的浓度限值。
5.2.3 对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选用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发布的环境质量浓度限值或
基准值,但应作出说明,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5.3 评价等级判定
5.3.1 选择项目污染源正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参数,采用附录 A 推荐模型中估算模型分别计
算项目污染源的最大环境影响,然后按评价工作分级判据进行分级。
5.3.2 评价工作分级方法
5.3.2.1 根据项目污染源初步调查结果,分别计算项目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
率 Pi(第 i 个污染物,简称“最大浓度占标率”),及第 i 个污染物的地面空气质量浓度达到标准值的
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 D10%。其中 Pi定义见公式(1)。
式中:Pi -- 第 i 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
Ci -- 采用估算模型计算出的第 i 个污染物的最大 1 h 地面空气质量浓度,μg/m3;
C0i -- 第 i 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浓度标准,μg/m3。一般选用 GB 3095 中 1 h 平均质量浓
度的二级浓度限值,如项目位于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应选择相应的一级浓度限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
的污染物,使用 5.2 确定的各评价因子 1 h 平均质量浓度限值。对仅有 8 h 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日平均
质量浓度限值或年平均质量浓度限值的,可分别按 2 倍、3 倍、6 倍折算为 1h 平均质量浓度限值。
5.3.2.2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在采用估算模型计算评价等级时,应输入地形参数。
5.3.2.3 评价等级按表 2 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 Pi按公式(1)计算,如
污染物数 i 大于 1,取 P 值中最大者 Pmax。
表 2 评价等级判别表
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分级判据
一级评价 Pmax ≥ 10%
二级评价 1% ≤ Pmax < 10%
三级评价 Pmax < 1%
5.3.3 评价等级的判定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5.3.3.1 同一项目有多个污染源(两个及以上,下同)时,则按各污染源分别确定评价等级,并取评价
等级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
5.3.3.2 对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平板玻璃、有色等高耗能行业的多源项目或以使用高污染
燃料为主的多源项目,并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评价等级提高一级。
5.3.3.3 对等级公路、铁路项目,分别按项目沿线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大气污染源)排
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
5.3.3.4 对新建包含 1km 及以上隧道工程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项目,按项目隧道主要通
风竖井及隧道出口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
5.3.3.5 对新建、迁建及飞行区扩建的枢纽及干线机场项目,应考虑机场飞机起降及相关辅助设施排放
源对周边城市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取一级。
5.3.3.6 确定评价等级同时应说明估算模型计算参数和判定依据,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录C中C.1。
5.4 评价范围确定
5.4.1 一级评价项目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距离(D10%)确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即以项目厂址为中心区域,自厂界外延 D10%的矩形区域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 D10%超过 25 km
时,确定评价范围为边长 50 km 的矩形区域;当 D10%小于 2.5 km 时,评价范围边长取 5 km。
5.4.2 二级评价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边长取 5 km。
5.4.3 三级评价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5.4.4 对于新建、迁建及飞行区扩建的枢纽及干线机场项目,评价范围还应考虑受影响的周边城市,
最大取边长 50 km。
5.4.5 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以规划区边界为起点,外延规划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距
离(D10%)的区域。
5.5 评价基准年筛选
依据评价所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气象资料等数据的可获得性、数据质量、代表性等因素,选择
近 3 年中数据相对完整的 1 个日历年作为评价基准年。
5.6 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调查
5.6.1 调查项目大气环境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在带有地理信息的底图中标注,并列表
给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内主要保护对象的名称、保护内容、所在大气环境功能区划以及与项目厂址的相
对距离、方位、坐标等信息。
5.6.2 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调查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录 C 中 C.2。
6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6.1 调查内容和目的
6.1.1 一级评价项目
6.1.1.1 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作为项目所在区域是否为达标区的判断依据。
6.1.1.2 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或进行补充监测,用于评价
项目所在区域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以及计算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和网格点的环境质量现状浓度。
6.1.2 二级评价项目
6.1.2.1 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
6.1.2.2 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或进行补充监测,用于评价
项目所在区域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
6.1.3 三级评价项目
只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
6.2 数据来源
6.2.1 基本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数据
6.2.1.1 项目所在区域达标判定,优先采用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评价基准年环境
质量公告或环境质量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
6.2.1.2 采用评价范围内国家或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评价基准年连续 1 年的监测数据,或采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
6.2.1.3 评价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可选择符
合 HJ 664 规定,并且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近,地形、气候条件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城市点或区域点
监测数据。
6.2.1.4 对于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或网格点,各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浓度可
取符合 HJ 664 规定,并且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近,地形、气候条件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区域点或背
景点监测数据。
6.2.2 其他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数据
6.2.2.1 优先采用评价范围内国家或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评价基准年连续 1 年的监测数据。
6.2.2.2 评价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可收集评
价范围内近 3 年与项目排放的其他污染物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
6.2.3 在没有以上相关监测数据或监测数据不能满足 6.4 规定的评价要求时,应按 6.3 要求进行补充
监测。
6.3 补充监测
6.3.1 监测时段
6.3.1.1 根据监测因子的污染特征,选择污染较重的季节进行现状监测。补充监测应至少取得 7 d 有效
数据。
6.3.1.2 对于部分无法进行连续监测的其他污染物,可监测其一次空气质量浓度,监测时次应满足所用
评价标准的取值时间要求。
6.3.2 监测布点
以近 20年统计的当地主导风向为轴向,在厂址及主导风向下风向 5 km范围内设置 1~2个监测点。
如需在一类区进行补充监测,监测点应设置在不受人为活动影响的区域。
6.3.3 监测方法
应选择符合监测因子对应环境质量标准或参考标准所推荐的监测方法,并在评价报告中注明。
6.3.4 监测采样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按 HJ 664 及相关评价标准规定的环
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6.4 评价内容与方法
6.4.1 项目所在区域达标判断
6.4.1.1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评价指标为 SO2、NO2、PM10、PM2.5、CO 和 O3,六项污染物全部
达标即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6.4.1.2 根据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判断项目所在区
域是否属于达标区。如项目评价范围涉及多个行政区(县级或以上,下同),需分别评价各行政区的达
标情况,若存在不达标行政区,则判定项目所在评价区域为不达标区。
6.4.1.3 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的,可按照 HJ 663 中各评价
项目的年评价指标进行判定。年评价指标中的年均浓度和相应百分位数 24 h 平均或 8 h 平均质量浓度
满足 GB 3095 中浓度限值要求的即为达标。
6.4.2 各污染物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6.4.2.1 长期监测数据的现状评价内容,按 HJ 663 中的统计方法对各污染物的年评价指标进行环境质
量现状评价。对于超标的污染物,计算其超标倍数和超标率。
6.4.2.2 补充监测数据的现状评价内容,分别对各监测点位不同污染物的短期浓度进行环境质量现状
评价。对于超标的污染物,计算其超标倍数和超标率。
6.4.3 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及网格点环境质量现状浓度
6.4.3.1 对采用多个长期监测点位数据进行现状评价的,取各污染物相同时刻各监测点位的浓度平均
值,作为评价范围内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及网格点环境质量现状浓度,计算方法见公式(2)。
式中:𝐶现状(𝑥,𝑦,𝑡)--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及网格点(x,y)在 t 时刻环境质量现状浓度,μg/m
𝐶现状(𝑗,𝑡)--第 j 个监测点位在 t 时刻环境质量现状浓度(包括短期浓度和长期浓度),μg/m
6.4.3.2 对采用补充监测数据进行现状评价的,取各污染物不同评价时段监测浓度的最大值,作为评价
范围内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及网格点环境质量现状浓度。对于有多个监测点位数据的,先计算相同时刻各
监测点位平均值,再取各监测时段平均值中的最大值。计算方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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