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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HJ 860.2-2018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860.2-2018 (HJ860.2-2018)
中文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 - Starch and starch produc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00
字数估计
80,885
发布日期
2018-06-30
实施日期
2018-06-30
标准依据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5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860.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HJ 860.2-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 - Starch and starch produc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 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 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淀粉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 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淀粉工 业排污单位含有的胚芽、纤维、蛋白粉、谷朊粉以及葡萄糖酸盐等生产也适用于本标准。由 胚芽制玉米油、糖醇的生产不适用于本标准。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 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淀粉工业排污单 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5.1.1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 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 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 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1.2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淀粉工业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 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对于水污染物,实行重点管理的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 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仅许 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 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不许可排放量。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 5.2.3 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 严确定许可排放量,落实环境质量改善要求。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 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 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水 对于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或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应依据 GB 25461 中的直 接排放限值或间接排放限值确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更 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在淀粉工业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的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 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如淀粉、淀粉糖、变性淀粉和淀粉制品的生产废水 执行 GB 25461,由葡萄糖生产葡萄糖酸盐废水执行 GB 8978),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 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废水回用时应达到相应的再生利用水水质标准。 薯类淀粉废水进行土地利用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要求。 5.2.2.2 废气 应依据 GB 9078、GB 13271、GB 14554 和 GB 16297 确定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 放浓度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 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 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 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废水 实行重点管理的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年许可排放量,可以明确 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 GB 25461 中的其他相关排放因子的年许可排放量。位 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 控制区域内的重点管理淀粉工业排污单位,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a) 单独排放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是指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水污染物年排放 量的最高允许值,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计算,从严确定;当仅能通过一种方式计算时, 以该计算方式确定。 1) 依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品产能核定,计算公式如式(1)所示。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 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淀粉工业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 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 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 评估达标可行性。待淀粉工业等相关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6.2 废水 6.2.1 可行技术 淀粉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照表 7。 6.2.2 运行管理要求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 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2.加热器、蒸发罐等的清洗用水应回收利用。 3.应分别建立冷凝器冷凝水闭合循环系统、汽轮机冷却水循环系统、锅炉冲灰水循环 系统及其他废水循环系统,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 4.净化过滤应减少滤布洗水产生量,提高滤布洗水循环利用率,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 状况选择无滤布真空吸滤机、全自动隔膜压滤机等高效、节能、节水设备。 5.蒸发、烘干工段应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状况选择喷雾真空冷凝器等高效节水设备。 6.薯类淀粉生产废水土地利用时应进行前处理,消除异味,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 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要求实施。 6.3 废气 6.3.1 可行技术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气主要来源于锅炉废气、净化废气、燃硫废气、浸泡废气、 洗涤废气、粉碎废气、投料废气、反应废气、加药废气、干燥废气、冷却废气、筛分废气、废热利用废气等。 淀粉工业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 8。 6.3.2 运行管理要求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 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6.3.2.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 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2.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袋式除尘器应安装差压计,及 时更换袋式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电除尘器应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装置。 3.加强除臭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 炭,提高活性炭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定期添加药剂、控制 pH 值和温度等。 4.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大气污染源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6.3.2.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原料装卸场应覆盖防风抑尘网或洒水抑尘,或者加强密封,或者收集送除尘装置处 理(喷淋系统、旋风除尘、袋式除尘、旋风除尘+袋式除尘等)。 2.输运车辆采用覆盖防风抑尘网或洒水抑尘,或者加强输运设施密封,或者原料场出 口配备车轮清洗(扫)装置,或者收集送除尘装置处理(喷淋系统、旋风除尘、袋式除尘、 旋风除尘+袋式除尘等)。 3.玉米淀粉生产的分离机应加强密闭,或者收集送处理(碱液喷淋等)。 4.投面、和面、反应、过滤、包装废气应加强密闭,或者收集送除尘装置处理(喷淋 系统、旋风除尘、袋式除尘、旋风除尘+水幕除尘、旋风除尘+袋式除尘等)。包装废气还可 以回用到生产前端。 5.变性淀粉生产的储浆废气应加强密闭,或者收集送处理(吸收、吸附、冷凝、焚烧等)。 6.产品仓库应在周围设置挡尘棚、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或者加强密封,或者地面采 取排水、硬化防渗措施,避免地下水污染及发霉腐烂产生恶臭气体。 7.露天储煤场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厂内设置挡尘棚、采取洒水、苫盖等降尘措施,且 防风抑尘网不得有明显破损。煤粉等粉状物料须采用筒仓等封闭式料库存储。其他易起尘物料应苫盖。 8.液氨储罐加强阀门和管道防泄漏管控,定期开展泄漏检测,并加强在装载过程中的气体检测。 9.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污泥堆放和处理中,应对产臭区域投放除臭剂,或 者加罩或加盖,或者采用引风机将臭气引至除臭装置处理。 6.4 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1.生产车间产生的玉米皮渣、薯皮、薯渣、滤泥、淀粉渣、糖化废渣、落地粉、母液 等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 2.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树脂、废石棉、厂内实验室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 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3.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4.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 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5.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 6.危险废物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 一般原则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 污染控制项目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 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要求。淀粉 工业排污单位中的锅炉自行监测方案按照 HJ 820 制定。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淀粉工业排污单位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淀粉工业 排污单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有其他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淀粉工 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2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淀粉工业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排 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 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 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无自动监测 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 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 7.3 自行监测要求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 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手工 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7.3.1 监测内容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 水、生活污水等的全部污染源。废水污染物包括 GB 25461 及执行的其他相关标准中规定 的全部因子。废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气浓度、氨、硫化氢等。 同时对雨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开展监测。 7.3.2 监测点位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包括外排......
相关标准:
GB/T 24021
HJ 860.3
HJ 846
HJ 8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