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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63.2-2017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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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63.2-2017
英文版
879
HJ 863.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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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
HJ 863.2-2017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863.2-2017 (HJ863.2-2017)
中文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 - aluminum smelting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00
字数估计
38,376
发布日期
2017-09-29
实施日期
2017-09-29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4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863.2-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 HJ 863.2-2017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 - aluminum smelting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863.2-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 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 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铝冶炼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铝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铝冶炼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铝土矿为原料生产氧化铝、以氧化铝为原料生产电解铝的冶炼企业或生 产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铝用碳素排污单位的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铝冶炼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铝 冶炼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 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 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 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 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 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 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以 NO2计)总量 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氟化物(以 F 计)总量 指标(t/a)(仅适用于电解铝),其余项(如有)由企业自行填报。。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选择“铝冶炼”。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 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 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4.3.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均为必填项,具体分类如下: a)氧化铝生产单元 1)烧结法氧化铝生产单元:原料配制单元、石灰烧制及石灰乳制备单元、熟料烧成单 元、溶出及硅渣分离单元、赤泥分离洗涤单元、分解过滤单元、蒸发单元、氢氧化铝过滤 及焙烧单元、氧化铝贮运及包装单元、赤泥堆场; 2)拜耳法氧化铝生产单元:原料配制单元、石灰烧制(若有)及石灰乳制备单元、溶 出及硅渣分离单元、赤泥分离洗涤单元、分解过滤单元、蒸发单元、氢氧化铝过滤及焙烧 单元、氧化铝贮运及包装单元、赤泥堆场; 3)联合法氧化铝生产单元:原料配制单元、石灰烧制及石灰乳制备单元、溶出及硅渣 分离单元、赤泥分离洗涤单元、熟料烧成单元、分解过滤单元、蒸发单元、氢氧化铝过滤 及焙烧单元、氧化铝贮运及包装单元、赤泥堆场。 b)电解铝生产单元:原料单元、电解单元、铸造单元、电解质处理单元、阳极组装及残极处理单元。 4.3.3 主要工艺 主要工艺均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氧化铝:烧结法、拜耳法、联合法。 b)电解铝:熔盐电解法。 4.3.4 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氧化铝 1)烧结法工艺生产氧化铝:必填项为原料贮运、取料机、均化库、原料磨机、化灰机、 石灰炉(窑)、熟料烧成窑、熟料中碎系统、氢氧化铝焙烧炉、氧化铝仓库、氧化 铝贮仓,其他为选填项; 2)拜耳法工艺生产氧化铝:必填项为原料贮运、取料机、均化库、原料磨机、石灰炉 (窑)(若有)、化灰机、熔盐加热炉(若有)、氢氧化铝焙烧炉、氧化铝仓库、 氧化铝贮仓,其他为选填项; 3)联合法工艺生产氧化铝:必填项为原料贮运、取料机、均化库、原料磨机、石灰炉 (窑)(若有)、化灰机、熟料烧成窑、熟料中碎系统、氢氧化铝焙烧炉、氧化铝 仓库、氧化铝贮仓,其他为选填项。 b)电解铝:必填项为氧化铝贮运、电解槽、混合炉、铸造机组、破碎机、残极压脱机、 磷铁环压脱机、磷铁环清理机、中(工)频感应炉,其他为选填项。 c)本标准尚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且有明确国 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 4.3.5 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 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 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 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3.6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氧化铝:必填项为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包括风量、蒸发量、压力、温 度等),其他为选填项; b)电解铝:必填项为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包括风量、压力、温度等,电 解槽填写电解槽电流强度,电流效率),其他为选填项。 4.3.7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氧化铝产品:氧化铝; b)电解铝产品:电解铝(原铝)。 4.3.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 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 t/a。 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 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3.10 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填写内容包括种类、原辅材料名称、原辅材料成分、燃料名称、 燃料成分、设计年使用量、其他等,具体要求如下: a)种类:分为原辅材料、燃料; b)原辅材料名称: 1)氧化铝:原料为铝土矿等,辅料包括碳酸钠、氢氧化钠、石灰/石灰石、原料煤等; 2)电解铝:原料包括氧化铝等,辅料包括氟化铝、冰晶石、阳极等。 c)原辅材料成分:辅料硫元素、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铝用碳素阳极的硫元素占比, 氟化铝、冰晶石等氟化盐的氟元素占比; d)燃料名称: 1)氧化铝:熟料烧成窑燃料为煤粉,其他为: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等; 2)电解铝: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 e)燃料成分:煤及燃油应填报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 气应填报硫含量、热值; f)设计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为与核定产能相匹配的原辅及燃料年使用量, 单位为万 t/a 或万 m3/a; g)其他: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h)上述 a)-f)为必填项,g)为选填项。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 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 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 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产污环节 氧化铝及电解铝的产排污环节如下: a)氧化铝:原燃料贮运、破碎、筛分、石灰炉(窑)(若有)、石灰乳制备、熟料烧 成窑(若有)、熔盐加热炉(若有)、氢氧化铝焙烧炉、氧化铝贮运及包装等; b)电解铝:氧化铝和氟化盐贮运、电解槽、混合炉、电解质破碎、阳极组装系统的残 极抛丸清理、残极破碎、残极压脱、电解质清理、钢爪抛丸清理、磷铁环压脱、导杆清理、 残极处理、中(工)频感应炉等。 4.5.2.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13271、GB 25465 确定,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 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2.3 治理设施 a)氧化铝: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等; b)电解铝: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电解烟气氧化铝吸附干法净化设施、 除尘设施、脱硫设施等。 4.5.2.4 污染治理工艺 a)氧化铝:污染治理工艺填写包括除尘设施(三电场静电除尘器、四电场静电除尘器、 五电场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其他)、脱硫设施、脱硝设施; b)电解铝:污染治理工艺填写包括电解烟气氧化铝吸附干法净化设施、除尘设施(袋 式除尘器;其他)、脱硫设施等。 4.5.3 废水 4.5.3.1 类别 a)氧化铝生产包括生产废水(渗漏的少量含碱和悬浮物料液、各种炉窑及设备循环冷 却系统排水、含化验废水及化学水制备废水等辅助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等; b)电解铝生产包括生产废水(铸造冷却、空压机、阳极组装、风机等设备循环冷却系 统排水、含化验废水及软水制备废水等辅助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等。 4.5.3.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25465确定,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3.3 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 4.5.3.4 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过滤、沉淀、冷却)、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工艺、 活性污泥法、A/O、A2/O、其他)、其他。 4.5.3.5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铝冶炼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 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 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 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 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 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 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 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5 排放口信息 排放口类型划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具体见表 1。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 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 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 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 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4.5.6 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铝冶炼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铝冶炼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 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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