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购物车
询价
www.GB-GBT.com
收录标准: 222397 (2026-05-14)
HJ 864.2-201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搜索结果: HJ 864.2-2018, HJ864.2-2018
标准号码
内文
价格美元
第2步(购买)
交付天数
标准名称
详情
状态
HJ 864.2-2018
英文版
1519
HJ 864.2-2018
[PDF]天数 <=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
HJ 864.2-2018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864.2-2018 (HJ864.2-2018)
中文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phosphatic, potassic, compound, organic and microbial fertilizer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HJ
字数估计
63,691
发布日期
2018-09-23
实施日期
2018-09-23
标准依据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1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864.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 HJ 864.2-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phosphatic, potassic, compound, organic and microbial fertilizer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 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磷肥、 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 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 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 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 号附件 1);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 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5.产排污节点及许可排放限值 5.1 产排污节点 5.1.1 废气 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气污染源、污染物项目和排放口类型具体见表 5 至表 8。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 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污染物排放的最大量。有核发 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规定细化许可排放量的核算周期。 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应明确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规定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一般排 放口应明确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源应明确企业边界许可排放浓度。 废水主要排放口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年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磷石膏许可排放量。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 得环境影响文件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 影响文件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 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 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应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5.2.2 废气 5.2.2.1 许可排放浓度 以产排污节点对应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明确各排放口各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 度。 热风炉、钙镁磷肥高炉以及曼海姆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9078确定。 其他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6297 确定。 有组织排放源中氨、硫化氢许可排放速率按照 GB 14554 确定。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6297、GB 14554 确定。 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待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 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5.2.2.2 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重点管理的磷肥和复混肥料(复合 肥料)排污单位应明确主要排放口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氟化物核算年许可排放量。 年许可排放量分别按照基于许可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排放绩效两种方法计算,从严确定。 a)基于许可排放浓度的年许可排放量 主要废气排放口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氟化物的年许可排放量按公式(1)计算: 5.2.3.2 许可排放量 重点管理的磷肥排污单位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许可排放量。重点管理的复混肥 料(复合肥料)排污单位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许可排放管控的污染物项目的 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4 磷石膏 排污单位磷石膏年排放量为磷石膏年产生量与贮存量、自行综合利用量、委托处理量之差。 磷石膏年排放量的许可量为零,采用公式(7)计算。 5.2.5 其他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 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判断排污单位是否 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参考。 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的可行技术,且填报的污染物排放设计出口浓度满足许可排放浓 度限值要求,原则上认为其采用的技术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未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说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 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提供中试数据等),证明可达到与可行技术相 当的处理能力。排污单位应加强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评估所采用技术的达标可行性。 待行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6.2 废气 6.2.1 可行技术 排污单位主要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 12 至表 15。 6.2.2.2 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要求按照 GB 14554、GB 16297 中的要求执行,待化肥工业的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a)露天堆放物料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措施。磷矿石装卸应降低装卸落差;磷矿 石破碎、筛分应配套安装收尘处理设施;磷矿粉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半封闭式或封闭式堆场,地 面做硬化处理,其他易起尘物料应有苫盖。 b)磷酸(湿法)生产中过滤机下料口逸出气体及过磷酸钙酸解反应尾气应收集处理,使其 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规定。 c)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高塔造粒工序中,投料工段及熔融工段应密闭并安装除尘设施; 以尿素或硝铵磷(硝铵)为原料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高塔造粒工序中,熔融工段还应安装氨气收集处理设施。 d)做好开停工及检维修期间的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估,合理安排开停车和检维修的 时间及次序,做好开停车及检维修期间的污染物控制措施,最大程度的回收、处理污染物,避免直接排入环境。 6.3 废水 6.3.1 可行技术 排污单位主要废水处理可行技术参照表 16。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 许可排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待相关排污单 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规定。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 批复要求同步完善自行监测方案。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 增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7.2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污染物项目、执行 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其中监测频次为监测周期内至少获取 1 次有效监测数据。采用自动监测 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 的运行维护情况等;未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 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率。 7.3 自行监测要求 7.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 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手工监测时生 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7.3.2 废气 7.3.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频次 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 GB/T 16157、HJ 75 等技术 规范的要求;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的,应在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废气排污口的监测项目及频次具体见表 17 至表 20。 7.3.3 废水 7.3.3.1 监测点位设置 排污单位应在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排污单位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具体见表 22 至表 24。 7.3.3.2 监测项目及频次 排污单位各废水排放口监测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具体见表 22 至表 24。 7.3.4 地下水 排污单位磷石膏堆场地下水质监控井的监测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具体见表 25。 7.3.5 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 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点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设置。 7.4 采样和测定方法 7.4.1 自动监测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 HJ 75、HJ 76 执行。废水自动监测参照 HJ/T 353、HJ/T 354、HJ/T 355 和 HJ/T 356 执行。监测数据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时,按照 HJ/T 212 要求实时上传监测数据。 自动连续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开展手工监测,监测数据应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7.4.2 手工监测 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GB/T 16157、HJ/T 397 执行。 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HJ/T 55 执行。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 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HJ 493、HJ 494、HJ 495 和 HJ/T 91 执行。 7.4.3 测定方法 废气、废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执行。国家或地 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5 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按照 HJ 853 执行。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7.6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7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 HJ 819 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为基本要求,排污单位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人开展台账记录、整理、维护等管理工作,并 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和其他环境 管理信息。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监测记录信息频次可适当降低。 为便于携带、储存、导出及证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 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8.1.2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a)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可参见附录 A 中表 A.1~表 A.5。 b)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可参见附录 A 中表 A.6。 c)废水处理设施包括装置区预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场预处理设施、深度处理设施及回用设 施,分别记录每日进水水量、出水水量、药剂名称及使用量、投放频次、电耗、污泥产生量等, 可参见附录 A 中表 A.7。 d)磷石膏堆场运行情况记录,可参见附录 A 中表 A.8。 e)污染治理设施运维记录,包括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及班次等。 8.1.3 监测记录信息 a)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可参见附录 A中表 A.9~表 A.12。 b)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 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 8.1.4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英文网页English:
HJ 864.2-2018
相关标准:
HJ 946
|
HJ 863.4
|
HJ 86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