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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1-2021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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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1-2021 英文版 1589 HJ 61-2021 [PDF]天数 <=9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1-2021 有效
HJ/T 61-2001 英文版 RFQ 询价 [PDF]天数 <=8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61-2001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61-2021 (HJ61-2021)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adiati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33
字数估计 69,668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61-202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1-2021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adiati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代替 HJ/T 61-200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辐射源环境监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包括现场监测、样品采集、样 品预处理和管理、监测分析方法、数据处理与结果表示、质量保证和报告编写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辐射源环境监测。其他部门开 展的辐射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4.1.1 目的 获取区域内辐射背景水平,积累辐射环境质量历史监测数据;掌握区域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 势;判断环境中放射性污染及其来源;报告辐射环境质量状况。 持续开展定时、定点的环境质量监测,掌握区域内辐射环境背景数据,可以为环境辐射水平和公众 剂量提供评价依据,在评判核或辐射突发事故/事件(包括境外事故/事件)对公众和环境影响时提供必 不可少的对比参考依据。 4.1.2 原则 4.1.2.1 能够准确、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计划应保持连续,以反映环境质量的 变化趋势。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必须是综合性的,能够提供分析和评估公众有效剂量所需的数据,要充分 考虑公众各种重要环境照射途径,并关注现场环境特性、居民特点和生活习惯。在现有监测技术条件下 应能探测到环境中主要剂量贡献的放射性核素。 4.1.2.2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是与人相关的环境监测。主要关注公众对环境质量和环境信息的需求。 4.1.2.3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应同时关注天然放射性和人工放射性,人工放射性主要考虑区域内可能有 环境影响的辐射源以及区域外(包括境外)核与辐射活动的潜在影响。 4.1.2.4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的范围较大,可大至覆盖整个国家领土,或是某个地方的行政辖区范围。 4.1.2.5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是一项长期的持续性的工作,监测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监测点位应选择 不易受自然破坏和人为干扰的固定地点。 4.1.2.6 大规模的环境放射性水平调查是一项特殊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活动,在必要时开展。一般采 用网格化布点,主要目的是全面、系统地获取调查区域内环境放射性水平状况数据,作为重要的背景参 考资料,也可用于评价居民的辐射剂量水平。 4.1.2.7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一般由政府主导实施。 4.2 监测内容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包括陆地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海洋辐射环境质量监测。 4.2.1 陆地辐射环境质量监测 4.2.1.1 陆地 γ 辐射 陆地 γ 辐射监测有 γ 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连续监测和 γ辐射累积剂量监测。还应测量 γ 辐射空气吸 收剂量率和 γ辐射累积剂量监测中的宇宙射线响应。 γ 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连续监测通常在某一重点区域具有代表性的环境点位,布点侧重人口聚集 地,如城市环境,可设置自动监测站,实施不间断 γ 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连续监测,重点关注剂量率的 变化,特别是异常升高的情况。 4.2.1.2 空气 空气监测主要包括空气中的 131I、3H(HTO)、14C、222Rn,以及气溶胶和沉降物中放射性核素等。采 样点要选择在周围没有高大树木、没有建筑物影响的开阔地,或者没有高大建筑物影响的建筑物无遮盖 平台上。 a)131I:监测用复合取样器收集的空气微粒碘、无机碘和有机碘。 b)沉降物:分别监测干沉降和湿沉降中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干沉降即空气中自然降落于地面 上的尘埃,湿沉降包括雨、雪、雹等降水。干、湿沉降物应分开采样和测量。 c)气溶胶:主要是监测悬浮在空气中微粒态固体或液体中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通常选在与沉 降物同点开展监测。采样频次可以连续采样或每个月(或每季)的某个时间段连续采样,必要时,可设 置连续监测点。 d)3H(HTO):主要是监测空气中氚化水蒸气中氚的活度浓度,通常选在与气溶胶同点开展监测。 e)14C:主要是监测空气中 14C的活度浓度,通常选在与气溶胶同点开展监测。 f)222Rn:主要是监测环境空气中 222Rn 的活度浓度,通常布设累积采样器监测,若需要掌握短时 间内的变化,可采用连续测量监测。 4.2.1.3 土壤 监测辖区内典型类别的土壤,常选择无水土流失的原野或田间。若采集农田土,应采样至耕种深度 或根系深度。土壤监测点应相对固定。 4.2.1.4 陆地水 陆地水环境的监测类别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地表水,以及地下水等,对饮用水水源地水可开展 专门监测。 监测点位应远离污染源,避免受到人为干扰。 4.2.1.5 生物 包括陆生生物和陆地水生物。通常根据区域内农、林、渔、牧业的具体情况,设定一个相对固定的 原产生物监测点。应调查监测点所在地的规划情况,以保证样品采集的持续性。 采集的谷类和蔬菜样品均应选择当地居民摄入量较多且种植面积大的种类。应在成熟期采样,监测 频次可根据生长周期长短确定,一般每年一次,对于生长周期较短的,如蔬菜等,可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陆地水生物采样点应尽量和陆地水的监测采样区域一致,不可采集饵料喂养为主的水产品。 应另外确定若干个条件与设定的监测点类似的地点,作为备选监测点。 4.2.2 海洋辐射环境质量监测 4.2.2.1 基本要求 海洋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范围为我国管辖海域,必要时也应监测我国临近的国际公共海域。监测对象 包括海水、沉积物、生物。可通过浮标(漂流或固定)监测、船舶定点监测与船舶走航监测相结合的方 式实施。监测点位应远离核设施等大型辐射源。 4.2.2.2 海水 海水定点监测采样层次可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为 0.1~1 m、100 m、200 m、300 m、500 m、1 000 m, 视实际需要,部分点位加采 1 500 m和 2 000 m,海水船舶走航监测采样层次为表层。 4.2.2.3 海洋沉积物 沉积物样品在海水取样区域采集,一般采集表层沉积物,可参照 GB 17378.3的相关规定进行。 4.2.2.4 海洋生物 海洋生物采样区域应尽量和海水取样区域一致,采集方法可参照 GB 17378.3 的相关规定进行。不 可采集饵料喂养为主的海产品。 4.3 监测方案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方案见表 1。 5.1.1 目的 辐射源环境监测是为了评判特定辐射源或伴有辐射活动对周围环境是否造成影响及影响程度而进 行的监测,目的是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为公众提供环境信息,监测辐射源排放情况,核验排放量, 检查辐射源营运单位的环境管理效能,评价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检查和证实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假设和结 论。 5.1.2 原则 5.1.2.1 并非所有的辐射源都需要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对周围环境和公众的辐射影响可以忽略的辐射 源,不需要开展环境监测,如豁免的放射源。本标准中所指的辐射源,是指对周围环境和公众具有已确 定或潜在辐射影响的辐射源。 5.1.2.2 辐射源环境监测通常在设施外围的环境中实施,用以查明公众照射和环境中辐射水平增加值。 环境监测方案包括辐射场测量和环境样品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测量,监测和样品的种类要覆盖辐射源 对公众的主要照射途径,并选择可以浓集放射性核素指示生物,用以强化监视放射性水平变化趋势。 5.1.2.3 辐射源环境监测需要考虑辐射源的放射性总量、组分以及预计排放量和排放速率;需要考虑 排放途径、排放方式、照射途径、现场的环境特性、周围居民的特点与习惯,以及来自邻近任何其他辐 射源或活动的可能贡献。 5.1.2.4 监测方案应重点关注关键人群组位置、关键途径和关键放射性核素。监测方案的内容应随设 施运行的不同阶段而改变。监测方案应定期开展回顾性评价,以确保监测方案始终和其监测目的保持相 适应,以及重要的排放或环境迁移途径、重要的照射途径不被忽略。 5.1.2.5 监测方案应充分考虑设施所在地(厂址)的地域特征,监测方案应与厂址周围的地理特征、 气候特征、社会环境以及居民生活习惯相适应。对于大型核与辐射设施,应制定适合厂址当地特征的监 测方案,原则上应“一址一方案”。在实施监测方案时,采用的监测技术方法也应与厂址周围的特征相 适应,如空气中水汽氚的采集方法,北方寒冷干燥地区和南方暖湿地区应分别采用适合于当地气候特点 的采样技术方法。本标准提出的各类辐射源监测方案,在执行时可以根据厂址特征等实际情况作适当 调整。 5.1.2.6 监测方案的制定是优化的结果,需要考虑监测资源可利用性、不同照射途径的相对重要性。 在设施运行的初期阶段,为证实环境中放射性核素的行为和迁移情况与预测的一致性,频繁而详细的环 境监测是必要的,监测方案可以与运行前本底调查方案一致或接近。环境监测的规模不能任意缩减,只 有在若干年后,根据取得的实际经验并且掌握充分的理由,才有可能缩减环境监测的规模。尽管在正常 排放情况下,无论是在运行的初期还是在运行若干年后,环境中的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水平 仍可能探测不到,但决定减少采样频次或缩减环境监测规模必须经仔细审查,并应考虑排放范围的改变 或计划外排放的可能性以及公众关注度。 5.1.2.7 辐射源环境监测按实施主体分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性监测和辐射源业主(或营运单位) 实施的自行监测,两种监测的目的有所不同,监督性监测的目的主要是:监控辐射源的环境排放,为辐 射环境监管提供科学依据;监测辐射源周围环境质量,为公众提供环境安全信息;预警核与辐射事件/ 事故,确保公众安全和环境安全。自行监测的目的主要是:检验和评价营运设施对放射性物质包容的安 全性和流出物排放控制的有效性,反馈有利于优化或改进三废排放和辐射防护设施的信息;对流出物或 环境中的异常或意外情况提供报警,在合适的时候起动专门程序;检验排放对环境影响程度是否控制在 目标值内;评价公众受到的实际照射及潜在剂量,证明设施对环境的影响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虽然两种 监测的目的有所不同,监测方案各有侧重,但监测内容总体上基本一致,监测数据经过比对认可后可以 互补,但两种监测不能互相替代。营运单位的自主监测方案应当系统全面,而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 性监测方案在满足监测目的的条件下可以适当优化。 5.1.2.8 对于多个辐射源相邻的情况,如果其环境影响范围重叠,那么制定一个环境监测方案是可行 的,该方案应考虑多个辐射源的排放情况,如 GB 6249 规定的多堆核电厂址,应制定统一的环境监测 方案。但是,如果两个辐射源相距过远,且其主要环境影响范围基本没有重叠,则应分别制定环境监测 方案。 5.2 核设施辐射环境监测 核设施周围辐射环境监测包括运行前环境辐射水平调查、运行期间环境监测和流出物监测、事故场 外应急监测和退役监测。 5.2.1 核动力厂 5.2.1.1 运行前环境辐射水平调查监测(本底/现状调查) a)调查内容 调查环境 γ 辐射水平和主要环境介质中重要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 b)调查时间 环境辐射水平调查的时段不得少于连续两年,并应在核动力厂运行前完成。对于同一场址后续建造 机组的,调查时段不得少于 1 年,并应在续建机组运行前完成。 c)调查范围 环境 γ 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水平及其他项目的调查范围以核动力厂为中心、半径 50 km内,其余项 目调查范围半径为 20~30 km内。对照点和个别敏感地区,如居民集中点、学校、医院、饮用水源、自 然保护区等,可以适当超过上述范围。 d)调查监测内容与频次 监测内容与频次可参照 HJ 969 执行。由于各核动力厂的自然环境、气象及所选堆型不同,监测内 容与频次可相应调整。 5.2.1.2 运行期间辐射环境监测 a)监测内容 监测内容一般包括:环境 γ 辐射水平和核动力厂放射性排放有关的主要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运 行期间辐射环境监测的环境介质、监测内容原则上与运行前本底/现状调查相同。 b)监测时间 核动力厂运行后开始监测。 c)监测范围 环境 γ 辐射水平的监测范围一般为厂区半径 20 km,其余项目监测范围为半径 5~10 km 范围内区 域。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范围、点位、项目和频次在运行前环境辐射水平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在取得足 够的运行经验和环境监测数据后,通常为 5年后,可适当调整监测范围、项目和频次。 d)监测/采样介质和布点原则 1)γ辐射 i)γ 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连续) 以核动力厂反应堆为中心,在核动力厂周围 16个方位陆地(岛屿)上布设自动监测站(含前沿站), 每个方位考虑布设 1个自动监测站,滨海核动力厂,靠海一侧可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自动监测站。在核动 力厂各反应堆气态排放口主导风下风向、次下风向和居民密集区应适当增加自动监测站。原则上,除对 照点外,自动监测站应建在核动力厂烟羽应急计划区范围内。自动监测站建设要考虑事故、灾害的影响。 每个自动监测站应按指定间隔记录,一般每 30 秒或 1 分钟记录一次 γ 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数据,实行 全天 24 小时连续监测,报送 5分钟均值或小时均值。部分关键站点可设置能甄别核素的固定式能谱探 测系统,对周围环境进行实时的 γ能谱数据采集,并将能谱数据传送回数据处理中心。 ii)γ 辐射累积剂量 在厂界外,以反应堆为中心,8个方位半径为 2 km、5 km、10 km、20 km的圆所形成的各扇形区 域内陆地(岛屿)上布点测量。 2)空气 i)气溶胶、沉降物 原则上在厂区边界处、厂外烟羽最大浓度落点处、半径 10 km内的居民区或敏感区设 3~5个采样 点,点位设置与该方位角的 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连续监测点位一致,与 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连续监 测自动站共站选择其中一个点(优先考虑厂外烟羽最大浓度落点处或关键居民点)设置空气气溶胶 24 小时连续采样,至少每周测量一次总 β 或/和 γ 能谱,向监测机构传输一次数据。当总 β 活度浓度大于 该站点周平均值的 10 倍或 γ 能谱中发现人工放射性核素异常升高,则将滤膜样品取回实验室进行 γ 能 谱等分析。 对照点设 1~2个。气溶胶采样每月一次,采样体积应不低于 10 000 m3。沉降物累积每季收集 1次 样品。样品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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