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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JB/T 5000.8-2007 (JB/T5000.8-2007) | | 中文名称 |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8部分:锻件 | | 英文名称 | Heavy mechanical general techniques and standards - Part 15: Non-destructive inspection of forged steel | | 行业 | 机械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H90 | | 国际标准分类 | 25.120.20 | | 字数估计 | 11,128 | | 发布日期 | 2007-08-28 | | 实施日期 | 2008-0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JB/T 5000.8-1998 | | 引用标准 | GB/T 226; GB/T 228; GB/T 229; GB/T 231.1; GB/T 1979; GB/T 4338; GB/T 6394; GB/T 10561; JB/T 5000.15; GB/T 223.11; GB/T 223.12; GB/T 223.13; GB/T 223.14; GB/T 223.16; GB/T 223.17; GB/T 223.18; GB/T 223.19; GB/T 223.20; GB/T 223.21; GB/T 223.22; GB/T 223.23; GB/T 223.25; GB/T 22 | | 标准依据 | 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51号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范围 | JB/T 5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一般用途大型锻件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质量合格证书及标志等。本部分适用于水(油)压机和锻锤自由锻造的碳素钢和合金结构钢大型锻件的订货、制造与检验。 |
JB/T 5000.8-2007: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8部分:锻件
JB/T 5000.8-2007 英文名称: Heavy mechanical general techniques and standards. Part 8: Forging
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 5000.8—2007
代替 JB/T 5000.8—1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1 范围
JB/T 5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一般用途大型锻件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质量合格证书及标志等。
本部分适用于水(油)压机和锻锤自由锻造的碳素钢和合金结构钢大型锻件的订货、制造与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JB/T 500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3订货要求
3.1需方应在订货合同或订货协议中写明锻件采用的标准、锻件组别、钢号、相应的技术要求和检验
项目以及其他附加说明。
3.2需方应提供订货图样。
3.3当需方有补充要求时,应经供需双方商定。
4技术要求
4.1 制造工艺
4.1.1冶炼
如需方无特殊要求,冶炼方法由供方自行决定。
4.1.2锻造
4.1.2.1钢锭上部和下部均应有足够的切除量,以确保成品锻件无缩孔和严重的偏析。
4.1.2.2锻件应在有足够能力的锻压机上锻造成形,以保证锻件内部充分锻透。
4.1.2.3用钢锭锻造时,未经锹粗者,其锻造比一般不小于3;经傲粗者,锻造比不小于2.5。法兰部
分的锻造比不小于1.7。当采用先进锻造方法时,其锻造比可适当减小。
4.1.2.4用锻材或轧材锻造时,锻造比一般不小于1.5,.法兰的锻造比不小于1.3。
4.1.2.5锻件锻后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热处理,以减小锻造应力,并使其具有良好的机械加工性能,对
于以锻后热处理做为最终热处理的锻件,要求热处理后应满足图样技术要求。
4.1.2.6锻件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锻件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要求。
4.1.3热处理
锻件的最终热处理应按订货合同或图样上规定的交货状态进行。
4.1.4 机械加工
锻件机械加工应符合订货图规定的尺寸和表面粗糙度。
4.2化学成分
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订货合同或图样指定标准的规定。
4.3力学性能
锻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指定标准或图样的规定。
4.4其他
当需方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出无损检测、高温强度、低温韧性、晶粒度、夹杂物、金相组织及其他补充
要求,检验方法和验收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5检验规则与试验方法 5.1化学成分分析
5.1.1熔炼分析
5.1.1.1应在每炉(包)钢水浇注时取样分析。对于多炉合浇的大钢锭,应报告权重法结果。
5.1.1.2如果取样或试验不符合要求时,可在钢锭或锻件近表面的适当部位取替代试样。
5.1.2成品分析
如需方提出要求,可在锻件上取样进行成品分析。圆盘件或其他实心件取自二分之一半径至外径之间的
任一点,空心件或环件取自内、外表面之间的二分之一处,也可以取自力学性能试样上。成品分析可以
代替熔炼分析。对于规定元素的成品分析允许偏差按表1或表2。
5.1.3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GB/T 223的规定。
5.2力学性能试验
5.2.1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
锻件的力学性能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按需方选定的锻件组别确定,见表3。
5.2.2.1实心轴类锻件的试样取在离表面三分之一半径处,对方形和长方形的锻件,取自截面对角线
距角顶点六分之一处(见图1).
5.2.2.2空心锻件的试样应取在二分之一壁厚上(见图2)。
5.2.2.3圆盘锻件当在外径加大部位取样时,试样应取在加大部位的二分之一高度上,当锻件厚度大
于200mm时,允许并排切取试样;当在加高部位取样时,试样取自距外缘三分之一半径处,当锻件加
高部分大于200mm时,允许并排切取试样(见图3)。
5.2.2.4环形锻件在加大部位取样时,应取在二分之一高度上,当加大部位大于200mm时,允许在
近二分之一处并排切取试样;在加高部位取样,应取在二分之一壁厚处,当锻件壁厚大于200mm时允
许在壁厚的近二分之一处并排切取试样(见图4)。
522.5当锻件取样部位壁厚小于200mm时,允许在边缘取样。
5.2.3取样方向
5.2.3.1轴类、筒形和以拔长变形为主的锻件,其拉伸、冲击试样取轴向(纵向)。当取横向或切向时,
其力学性能指标应按表4规定的百分数降低。
5.2.3.2环类、盘类和以傲粗变形为主的锻件,其拉伸、冲击试样取切向。
5.2.3.3对于环类、盘类锻件,如在外圆处切取轴向(零件轴心线方向)试样时,其力学性能降低数
值按表4的横向值。
5.2.4试验方法
5.2.4.1常温拉伸试验按GB/T 228的规定。高温拉伸按GB/T 4338的规定。
5.2.4.2常温Aku冲击试验、常温Akv、低温Akv按GB/T 229的规定。
524.3布氏硬度试验按GB/T 231.1的规定。
5.244钢的晶粒度按GB/T6394评级。夹杂物按GBfT 10561评级。
5.2.4.5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按GB/T 226和GB/T1979试验和评级。
5.2.4.6超声波检测、磁粉检测方法推荐按JB/T5000.15的规定。
6验收、复验和重新热处理 6.1锻件不允许有肉眼可见的裂纹、折叠和其他影响使用的外观缺陷,局部缺
陷可以清除,但清理深 度不得超过加工余量的75%。锻件非加工面上的缺陷应清理干净并圆滑过渡,
清理深度不得超过生产 厂的锻件尺寸偏差。对超过加工余量和锻件尺寸偏差的缺陷,在征得需方同意
后方可清除并补焊。
6.2锻件不允许存在白点、内部裂纹和残余缩孔。
6.3在力学性能试验时,如果试验的试样有缺陷,只要不是因裂纹和白点而使力学性能不符合要求, 就
允许重新取样试验,作为初次试验结果。
6.4当某项力学性能初试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允许在靠近不合格试样的相邻位置取双倍试样进行该
的复试,复试结果应全部满足要求。复试后任何一项结果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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