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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LY/T 1364-2020 (LY/T1364-2020) | | 中文名称 | 铁路客车用胶合板 | | 英文名称 | Plywood for railway passenger coach | | 行业 |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70 | | 国际标准分类 | 79.060.10 | | 字数估计 | 13,17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 实施日期 | 2020-10-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LY/T 1364-2006 | | 标准依据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6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LY/T 1364-2020: 铁路客车用胶合板
LY/T 1364-2020 英文名称: Plywood for railway passenger coac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代替 LY/T 1364-2006
铁路客车用胶合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客车用胶合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识、包装、
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客车内部使用的胶合板,其它铁路轨道车辆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33 木材密度测定方法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指令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
GB/T 9846-2015 普通胶合板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259-2018 人造板及其表面装饰术语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19367-2009 人造板的尺寸测定
HJ 571-20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
TB/T 3138 机车车辆阻燃材料技术条件
LY/T 2717-2016 人造板产品包装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259-201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类
4.1 按耐水性能分:
a)Ⅰ类胶合板,即耐气候胶合板,能通过煮沸试验;
b)Ⅱ类胶合板,即耐潮胶合板,能通过 63℃±3℃热水浸渍试验。
5 要求
5.1 材料和结构
5.1.1 通常相邻两层单板的木纹应互相垂直。
5.1.2 中心层两侧对称层的单板应为同一厚度、同一树种或物理性能相似的树种,同一生产方法(即都
是旋切或刨切的),木纹配置方向也应相同。木纹方向平行的相邻两层单板允许合为一层。测试胶合强
度时,该两层单板看作一层。表板应正面朝外。
5.1.3 胶合板中不应有对板面平整和胶合质量有影响的夹杂物。
5.1.4 表板厚度均不得小于0.55mm,地板用胶合板的表板厚度不得小于1mm。
5.1.5 面板拼接
5.1.5.1 优等品的面板应为整张板或用两张单板在大致位于板的正中心进行拼接,拼缝应严密。
5.1.5.2 一等品的面板应严密,木色相近且纹理相似,拼接单板的条数不超过 7 条。
5.1.5.3 合格品的面板的拼接单板的条数不限。
5.1.5.4 各等级品的拼缝均应平行于板边。
5.2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5.2.1幅面规格
幅面规格应符合表 1规定。
5.3.1 分等
胶合板按成品板面板上可见的材质缺陷和加工缺陷的数量和范围分成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三个
等级。各等级的胶合板均应进行双面砂光。
若产品一面为面板,另一面为背板时,其背板外观质量应符合GB/T 9846-2015规定的普通胶合板的
背板要求。
5.3.2 外观缺陷
外观分等的允许缺陷应符合表3的规定。
5.4.1.2 对用不同树种搭配制成的胶合板,其胶合强度应取各树种中胶合强度指标值要求最小的指标
值。
5.4.1.3 如测定胶合强度试件的平均木材破坏率超过 80%时,则其胶合强度指标值可比表 5 所规定的
指标值低 0.20MPa。
5.4.1.4 用表 4 中未规定的其他国产阔叶树材制成的胶合板,其胶合强度指标值可根据其密度分别比
照表 4 所规定的椴木、水曲柳的指标值;其他热带阔叶树材制成的胶合板,其胶合强度指标值可根据树
种的密度比照表 5 的规定,密度在 0.60g/m3以下的采用柳安的指标值,超过的则采用阿必东的指标值。
供需双方对树种的密度有争议时,按 GB/T 1933的规定测定。
5.4.2 浸渍剥离
当胶合板相邻层单板木纹方向相同时,应进行浸渍剥离试验,每个试件同一胶层每边剥离长度累计
不超过25mm。
5.4.3 握螺钉力(正面)
胶合板的握螺钉力(正面)应不小1500N。
5.4.4 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
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指标值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6.2 外观质量检验
目测和量具检验胶合板上的外观缺陷。
6.3理化性能试件取样及尺寸规定
6.3.1 取样应在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同一类产品中按规定抽取试样。
6.3.2 截取试样和试件时,应避开影响测试准确性的材质缺陷和加工缺陷。
6.3.3 试件不允许焦边,边棱应平直,相邻两边为直角。
6.3.4 含水率、胶合强度、浸渍剥离、静曲强度、弹性模量试件取样按 GB/T 9846-2015 中 6.2.2 规定
进行,甲醛释放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氧指数、45°角燃烧按各自取样规定进行。
6.3.5 试件尺寸和数量应符合表 6的规定。
6.5 胶合强度
6.5.1 按 GB/T 17657-2013中 4.17规定进行。
6.5.2 凡表板厚度(胶压前的单板厚度)大于 1mm的胶合板采用 A型试件尺寸;表板厚度自 1mm(含 1mm)
以下的胶合板采用 B型试件尺寸。
Ⅰ类胶合板按 GB/T 17657-2013中 4.17.5.2.3的规定进行预处理。
Ⅱ类胶合板按 GB/T 17657-2013中 4.17.5.2.2的规定进行预处理。
6.6 浸渍剥离
按 GB/T 17657-2013中 4.19规定进行。
6.7 握螺钉力
按 GB/T 17657-2013 中 4.21规定进行,试件需进行平衡处理。
6.8 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
按 GB/T 17657-2013中 4.7规定进行,试件需进行平衡处理。
6.9甲醛释放限量
按GB 18580的规定进行。
6.10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按HJ 571-2010中附录A规定进行。
6.11氧指数的测定
按TB/T 3138规定进行。
6.12 45°角燃烧
按TB/T 3138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2 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a) 外观质量检验;
b) 规格尺寸检验;
c) 理化性能检验项目中的含水率、胶合强度。
7.1.3 型式检验包括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和浸渍剥离、静曲强度、弹性模量、握螺钉力、甲醛释放量、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氧指数、45°角燃烧。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首次生产时;
b)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c) 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时,每1年型式检验不少于一次;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抽样方案
7.2.1 外观质量检验
采用 GB/T 2828.1-2012 中的一般检验水平为Ⅱ,接收质量限(AQL)为 4.0的一次抽样方案,外观质
量抽样方案按表 7进行。
7.2.2 规格尺寸检验
采用 GB/T 2828.1-2012中特殊检验水平为 S-4,接收质量限(AQL)为 6.5的一次抽样方案,规格尺寸
抽样方案按表 8进行。
7.3.1 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判定规则
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及其偏差符合5.3、5.2和表7、表8的要求时,判定该批样板的外观质量和规格
尺寸为合格,否则应降等或判定不合格。
7.3.2 理化性能判定规则
7.3.2.1 当测试试件的含水率、静曲强度、弹性模量、握螺钉力的平均值符合指标值时判为合格,否则
判为不合格。
7.3.2.2 符合胶合强度指标值规定的试件数等于或大于有效试件总数的90%时判为合格,小于70%则判为
不合格。当符合胶合强度指标值要求的试件数等于或大于有效试件总数的70%,但小于90%时,允许对不
合格项目重新抽样进行复检,其结果符合胶合强度指标值要求的试件数等于或大于有效试件总数的90%
时,判其为合格,小于90%时则判其为不合格。
7.3.2.3 符合浸渍剥离指标值规定的试件数量等于或大于5片时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3.2.4 甲醛释放量按GB 18580的判定规则进行。
7.3.2.5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按HJ 571-2010附录A的判定规则进行。
7.3.2.6 氧指数判定规则按TB/T 3138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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