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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LY/T 1738-2020 (LY/T1738-2020) | | 中文名称 | 实木复合地板用胶合板 | | 英文名称 | Plywood for parquet | | 行业 |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70 | | 国际标准分类 | 79.060.10 | | 字数估计 | 10,1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 实施日期 | 2020-10-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LY/T 1738-2008 | | 标准依据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6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LY/T 1738-2020: 实木复合地板用胶合板
LY/T 1738-2020 英文名称: Plywood for parquet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代替 LY/T 1738-2008
实木复合地板用胶合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木复合地板用胶合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识、
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实木复合地板用胶合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
GB/T 9846-2015 普通胶合板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103-2013 实木复合地板
GB/T 18259-2018 人造板及其表面装饰术语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
GB/T 19367-2009 人造板的尺寸测定
4.1 按胶粘剂类型分为:
a) 无甲醛添加实木复合地板用胶合板;
b) 有甲醛添加实木复合地板用胶合板。
4.2 按使用环境分为:
a)Ⅰ类胶合板:室外条件下使用;
b)Ⅱ类胶合板:潮湿条件下使用。
5 要求
5.1 规格尺寸偏差
实木复合地板用胶合板的规格尺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 理化性能
实木复合地板用胶合板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规格尺寸偏差测定
6.1.1 长度、宽度和厚度偏差
按GB/T 19367-2009中8.2和8.1的规定进行。
6.1.2 垂直度和边缘直度
按GB/T 19367-2009中8.3和8.4的规定进行。
6.1.3 翘曲度
按GB/T 19367-2009中8.5的规定进行。
6.2 外观质量测定
按GB/T 9846-2015中6.3.1的规定进行。
6.3 理化性能测定
6.3.1 试样和试件锯制方法
6.3.1.1 从每张供测试的实木复合地板用胶合板上截取三组 500mm×500mm试样,如测试板材幅面不足
以一次取 3组试样,可在两张板材内选取。
6.3.1.2 试件的制取位置与尺寸、数量按表 4和图 1进行。试件的长度和宽度应互相垂直,尺寸误差
不得超过±0.5mm。
6.3.1.3 截取试样和试件时,应避开影响测试准确性的材质缺陷和加工缺陷。
6.3.1.4 甲醛释放量试样可单独截取,总表面积为 1m2。
6.3.1.5 如果样品尺寸不能满足试件制取要求,可增加取样数量。
6.3.2 含水率
按GB/T 17657-2013中4.3的规定进行。
6.3.3 尺寸稳定性
按GB/T 17657-2013中4.33长度变化率测定的规定进行,其中纵向、横向试件各6个,分两组进行调
湿处理。
6.3.4 浸渍剥离
Ⅰ类胶合板按GB/T 17657-2013中4.19的4.19.4.1之a)的规定进行,Ⅱ类胶合板按GB/T 18103-2013
中6.3.2的规定进行。
6.3.5 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
按GB/T 17657-2013中4.7的规定进行,试件需进行平衡处理。
6.3.6 甲醛释放量
按GB 18580中甲醛释放量测定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2 出厂检验应包括以下项目:
a) 规格尺寸偏差;
b) 外观质量;
c) 理化性能中含水率和浸渍剥离项目。
7.1.3 型式检验包括规格尺寸偏差检验、外观质量检验和理化性能中的所有检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
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应不少于两次;
d) 当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7.2 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
7.2.1 外观质量检验
采用GB/T 2828.1-2012中的一般检验水平为Ⅱ,接受质量限(AQL)为4.0的一次抽样方案,应符合
表5规定。
7.2.2 规格尺寸偏差检验
采用GB/T 2828.1-2012中的特殊检验水平为S-4,接收质量限(AQL)为6.5的一次抽样方案,应符
合表6规定。
7.2.3 理化性能检验
7.2.3.1 样本应在生产后存放 72小时以上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理化性能抽样数量应符合表 7的规定。
7.2.3.2 理化性能判定规则
理化性能指标中含水率、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的算术平均值满足5.3规定的要求,则含水率、静曲
强度和弹性模量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理化性能指标中浸渍剥离全部试件满足5.3规定的要求,则浸渍剥离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理化性能指标中尺寸稳定性纵向和横向试件在两组调湿处理条件下相对湿度从65%~30%时长度的
相对变化(收缩率和膨胀率)和相对湿度从85%~65%时长度的相对变化(收缩率和膨胀率)的算术平均
值均满足5.3规定的要求,则尺寸稳定性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甲醛释放量的判定按GB 18580规定进行。
理化性能检验时,初检结果中若有某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对该项指标复检一次。复检时,在同批产
品中抽样数加1倍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则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3 综合判定
经规格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检验均符合相应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否则判定为
不合格。
8 标识、包装、运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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