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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2275-2020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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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2275-2020 英文版 479 LY/T 2275-2020 [PDF]天数 <=3 中国森林认证 竹林经营 LY/T 2275-2020 作废
LY/T 2275-2014 英文版 639 LY/T 2275-2014 [PDF]天数 <=3 中国森林认证 竹林经营 LY/T 2275-2014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LY/T 2275-2020 (LY/T2275-2020)
中文名称 中国森林认证 竹林经营
英文名称 Forest certification in China - Bamboo stand management
行业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B64
国际标准分类 65.020.40
字数估计 12,128
发布日期 2020-12-29
实施日期 2021-06-01
旧标准 (被替代) LY/T 2275-2014
标准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发布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LY/T 2275-2020: 中国森林认证 竹林经营 LY/T 2275-2020 英文名称: Forest certification in China -- Bamboo stand management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代替 LY/T 2275-2014 中国森林认证 竹林经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竹林经营认证应遵循的指标体系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对以生产竹材、竹笋为主的竹林经营单位的竹林经营活动等进行 审核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0391 毛竹林丰产技术 GB/T 28951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 GB/T 32770-2016 竹子名词术语 GB/T 35242-2017 主要商品竹苗质量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391、GB/T 28951、GB/T 32770-2016、GB/T 35242-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 4.1 法律义务 4.1.1 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4.1.1.1 竹林经营单位应遵守现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见附录 A)、国际公约(参见附录 B)并备 有相关文本。 4.1.1.2 曾有违法行为的竹林经营单位已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4.1.2 林地保护 4.1.2.2 严禁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4.2 竹林权属 4.2.1 权属文件 4.2.1.1 竹林经营单位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应有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 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如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等。 4.2.1.2 竹林经营的范围应有明确的边界,并标记在地图上。 4.2.2 权属争议 4.2.2.1 竹林经营单位在处理有关竹林权属争议时,应符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4.2.2.2 现有的权属争议和冲突未对竹林经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权属争议或利益争端对竹林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的竹林经营单位不能通过森林认证。 4.3 当地社区和劳动者权利 按GB/T 28951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竹林经营方案 4.4.1 方案编制 4.4.1.1 根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林业长期规划、当地条件以及技术要求等,进行适时、有效、 科学的编制。 4.4.1.2 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管理部门、经营单位、当地社区和利益方的意见,将结果公示并备案。 4.4.1.3 建立在翔实、准确的森林资源信息基础上,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更新的森林资源档案、近期森 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和专业技术档案等信息。 4.4.1.4 方案及其附属文件宜包括以下内容: LY/T 2275-202X --基本情况,包括森林资源、环境限制因素、土地利用及所有权状况、社会经济条件、社会发展 与主导需求、竹林经营沿革,以及邻近土地的概况; --竹林资源现状与经营评价; --竹林经营方针与经营目标; --竹林功能区划、竹林经营类型与林分类型(公益林和商品林); --竹林培育,包括种苗生产、更新造林和丰产培育等; --竹林采伐,按竹林经营类型包括年采伐量、采伐年龄、采伐时间、采伐强度和采伐方式等; --竹笋采挖,包括采挖时间、采挖强度和留笋养竹情况等; --除竹材、竹笋外的其他非木质资源经营; --竹林健康和环境保护,包括竹林有害生物防治、竹林防灭火、水土保持、化学品和有毒物质的 控制等; --竹林林地征占用情况等; --野生动植物保护,特别是珍贵、稀有、濒危物种的保护; --竹林基础设施及能力建设,包括林道和作业道的建设与维护; --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竹林经营的生态与社会监测措施和影响评估; --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保护竹林中其他树种的措施; --与竹林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和图表。 4.4.1.5 条件许可下,应向当地社区、村及上一级行政区的利益方公告竹林经营方案的主要内容。 4.4.2 方案修订 4.4.2.1 根据竹林资源的监测结果、新的科技成果、信息和政策,以及环境、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 适时修订或调整竹林经营方案。 4.4.2.2 修订或调整的竹林经营方案应具有连贯性,并保存其修订记录。 4.4.2.3 修订的竹林经营方案需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5 竹林资源培育和利用 4.5.1 竹林资源培育 4.5.1.1 根据竹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作业计划,开展竹林经营活动。 --编制竹笋年度采挖计划时。要按照不同竹林经营类型确定留笋养竹数量、质量及其分布,合理 采挖竹笋;保留有关竹林的采笋量和采笋时间的记录。 --编制竹林年度采伐计划时,要在资源监测的基础上合理采伐竹材,保持竹林合理生长量和竹林 采伐量;保留有关竹林的采伐量和采伐时间的记录。 4.5.1.2 竹林经营应根据不同竹林经营类型,确定合理投入,实现稳定的经济效益。 4.5.1.3 应明确合理的预算投入,以确保竹林认证的正常实施。 4.5.1.4 竹林经营技术: --合理开展林地清理,加强土壤管理。 --注重竹林结构调整,合理采伐利用,科学留笋养竹以提高竹林的均匀度和整齐度。 --重视竹林防灾减灾,雪压严重地区要合理选留竹林伴生树种或去梢等处理。 --鼓励营造竹木混交林,选择合适的竹林伴生树种和选留合理的伴生数量。竹木混交林中涉及的 其他林木的经营活动,应参照 GB/T 28951进行。 LY/T 2275-202X --竹林更新造林鼓励使用块状或带状整地和以套种代养护的方式。 --造林竹种优先选择乡土竹种。若选择外来竹种,应有引种试验的支撑。 4.5.1.5 积极开展竹林多种经营,包括培育、保护和利用的措施。 4.5.2 竹林资源利用 4.5.2.1 竹林经营单位优先考虑就地利用,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4.5.2.2 竹林经营单位应制定和执行有利于各种产品(例如竹材、竹笋、非竹产品等)最佳利用的措 施,促进产品的多样化,并开发新的产品和市场。 4.5.2.3 竹林经营应合理利用采伐剩余物,提高竹资源利用率。 4.5.3 技能培训 竹林经营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对这些培训进行记录。 4.5.4 现场指导 专业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的野外作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4.6 竹林保护 4.6.1 竹林健康经营 4.6.1.1 加强竹林管理,培育优良竹材、竹笋,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清除由于病变或灾害造成的质量低 下的竹材、竹笋,维护竹林的健康。 4.6.1.2 根据适应性原则,鼓励逐步引进其他树种,调整竹林结构,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 4.6.1.3 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动物种群、过度放牧对竹林更新、生长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4.6.1.4 竹林经营单位应保护有特殊服务功能的竹林,例如:水源涵养区、农田防护区、生物多样性 保护区、旅游休闲区等分布的竹林。 4.6.1.5 竹林经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或制止人为活动对竹林造成的破坏。 4.6.2 竹林生态系统保护 4.6.2.1 竹林经营单位采取保护措施,保持或提高竹林的生态功能。 4.6.2.2 竹林经营单位通过调查确定其经营范围内典型、稀有、脆弱的竹林生态系统,并制定和实施 保护措施,确保其可持续。 4.6.2.3 竹林经营单位识别典型、稀有、脆弱的竹林生态系统时,应考虑国家、区域、全球水平上具 有重要意义的物种自然分布区和景观区域。 4.6.2.4 竹林经营单位经营竹林时应保护竹林地被、杂灌等植物,适当保留竹林中乔灌木或在林中空 地补植部分竹林伴生树种或珍贵树种,丰富植物多样性。 4.6.3 物种保护 4.6.3.1 存在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种时应采取合理保护措施。 4.6.3.2 竹林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本竹林经营区需要保护的珍贵、稀有、濒危动植 物种及其分布区(具体目录参见附录 B、附录 C),并在地图上标注。 4.6.3.3 竹林经营单位制定针对保护区、受保护物种及其生境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在竹林经营活动中 得到有效实施。 4.6.3.4 竹林经营不得开发和利用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国际公约明令禁止的物种。 LY/T 2275-202X 4.6.4 有害生物防治 4.6.4.1 评估竹林潜在的有害生物影响,制定相应的防治计划。 4.6.4.2 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优先采用生物防治,鼓励采用 生物、物理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综合防治。 4.6.4.3 对防治计划、措施、防治过程和结果等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4.6.5 竹林防灭火 4.6.5.1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建立竹林防灭火制度。 4.6.5.2 制定和实施竹林火情监测和防灭火措施。 4.6.5.3 进行竹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4.7 环境影响 4.7.1 环境影响分析 4.7.1.1 竹林经营单位根据竹林经营的规模、强度及资源特性,分析竹林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并 根据分析结果修订竹林经营方案和调整作业方式,减少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4.7.1.2 营林应采取减轻、补偿或恢复环境影响的措施,并对相关的经济、技术等指标进行分析和评 估。 4.7.2 环境保护 4.7.2.1 竹林经营单位应遵循相关技术规程(参见附录 C),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所有可能会对竹林 产生环境影响的经营活动,以确定可行的实践活动。 4.7.2.2 竹林经营单位应采取竹林经营对于水资源、土壤管理和保护的有效监测措施。减少竹林经营 对水资源质量和蓄水量的不良影响,控制水土流失,避免对竹林集水区造成重大破坏。 4.7.2.3 竹林经营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或改善土壤结构、土壤肥力以维持地力,防止水土流失。 4.7.2.4 竹林经营应采取可行的林地清理、土壤耕作、采收和运输等作业方式,减少对土壤、水资源 等环境因素的负面影响。 4.7.2.5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最佳经营作业的要求,竹林经营单位应对河道、溪流、池塘、泉眼和湖 泊沿岸区进行保护。并绘制这些保护区域地图,以提高竹林服务功能和资源的价值。 4.7.3 化学品控制 4.7.3.1 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提供适当的装备和技术培训,最大限度减少使用化学品对环境的 污染和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4.7.3.2 禁止使用世界卫生组织 1A类和 1B类杀虫剂,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 (参见附录 A)。 4.7.3.3 应对职工进行化学品使用培训,对使用及存贮环境有害化学品的情况应进行登记并保存记录。 4.7.3.4 对竹林经营中的废弃物(农药、肥料包装物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减轻对环境的损害。 4.7.3.5 机械施工过程中避免漏油。 4.7.4 外来竹种监测 4.7.4.1 应对外来竹种严格检疫并评估其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在确保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不造成 破坏的前提下,才能引进外来竹种。 4.7.4.2 对外来竹种的使用进行记录,并监测其生态影响,对有害外来竹种及时清理。 LY/T 2275-202X 4.7.4.3 禁止使用转基因竹种。 4.8 监测和档案管理 4.8.1 监测 4.8.1.1 应制定竹林监测方案,竹林监测的主要内容,宜包括: --主要竹林产品的储量、产量和资源消耗量; --竹林结构、生长、更新及健康状况; --竹林有害生物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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