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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NB/T 33029-2018 (NB/T33029-2018) | 中文名称 | 电动汽车充电与间歇性电源协同调度技术导则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and Intermittent Power Supply Cooperative Scheduling) | 行业 | 能源行业标准 (推荐) | 国际标准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8-04-03 | 实施日期 | 2018-07-01 | 标准依据 |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8年第4号 |
NB/T 33029-2018: 电动汽车充电与间歇性电源协同调度技术导则
NB/T 33029-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 for synergistic dispatch of electric vehicles charging with intermittent power integrated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 33029 - 2018
电动汽车充电与间歇性电源协同调度
技术导则
国家能源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能源行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NEA/TC 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山东鲁能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大学、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远龙、傅磊、张冰、王萍、范永斋、晋飞、慕世友、刘海波、李超英、傅孟潮、程艳、李广磊、于大洋、李斌、陈忠强、汪映辉、陈锐、周强、刘虎、张华栋、于立涛、李建英、韩少晓、游大宁。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
一号,10076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与间歇性电源协同调度的技术架构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入电网的具备充电功率调节能力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和10MW及以上间歇性电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963 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GB/T 19964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GB/T 29317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
NB/T 32015 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3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总体要求
4.1 协同调度应利用电动汽车充电与间歇性电源发电的互补性,发挥接入电网的间歇性电源和用电负荷的协同性,在电网平台上实现多种资源互补优化利用。
4.2 间歇性电源运营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商、电力调度机构宜积极参与协同调度,并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满足协同调度要求。
4.3 间歇性电源、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与电力调度机构的数据通信网络应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确保系统及信息安全。
4.4 协同调度应保证电动汽车充电的安全性及电网、间歇性电源的安全可靠运行。
5 技术架构
5.1 协同调度涉及间歇性电源、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和电力调度机构,宜采用分层分区控制模式。协同调度技术架构参见附录A。
5.2 电力调度机构应对间歇性电源、充换电设施的运行信息综合处理,制定协同控制策略,并向下层响应者下发调度指令或引导信息。
5.3 间歇性电源及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应上传运行信息,根据调度指令或引导信息生成设备控制策略并执行。
6 技术要求
6.1 间歇性电源
6.1.1 信息交互
6.1.1.1 容量10MW及以上间歇性电源应具备与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数据通信的能力。
6.1.1.2 间歇性电源与电力调度机构的通信系统应以满足电网安全运行为前提,满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及调度电话等业务对电力通信的要求。
6.1.1.3 间歇性电源与电力调度机构之间的通信方式、传输通道和信息传输由电力调度机构作出规定。
6.1.1.4 间歇性电源向电力调度机构上送的运行数据应符合GB/T 19963、GB/T 19964和NB/T 32015的
规定。
6.1.2 功率预测
6.1.2.1 容量10MW及以上间歇性电源应具备发电功率预测系统,具有0h~72h发电功率短期预测和15min~4h发电功率超短期预测功能。
6.1.2.2 容量10MW及以上间歇性电源应每天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上报发电功率预测曲线,预测值时间分辨率应为15min。
6.1.3 功率调整
6.1.3.1 容量10MW及以上间歇性电源应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实现有功功率的连续平滑调节。
6.1.3.2 容量10MW及以上间歇性电源应接收并自动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有功功率调度指令。
6.2充换电设施
6.2.1 信息交互
6.2.1.1 具有监控系统的充换电站和运营商管理的分散式充换电设施应具备与电力调度机构信息交互的能力。
6.2.1.2 充换电站或分散式充换电设施与电力调度机构的通信方式、传输通道和信息传输,应由电力调度机构与运营商协商确定。
6.2.2 负荷预测
6.2.2.1 具有监控系统的充换电站应具备负荷预测功能,并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上传本充换电站的负荷预测曲线。
6.2.2.2 在同一电力调度机构管辖区域内,运营商管理的分散式充换电设施应具备负荷预测功能,并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上传本单位在该区内充换电设施的总负荷预测曲线。
6.2.3 功率调节
6.2.3.1 具有监控系统的充换电站应具备充电功率调节能力,直接接收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引导信息,控制充换电站的总充电功率。
6.2.3.2 在同一电力调度机构管辖区域内,运营商管理的分散式充换电设施应具备充电功率调节能力,接收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引导信息,控制本单位充换电设施的总充电功率。
6.3 电力调度
6.3.1 一般要求
6.3.1.1 电力调度机构应汇总间歇性电源与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运行数据,分析间歇性电源出力和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制定协同调度策略,并结合电网运行实际,向间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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