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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QB/T 1975-2013 (QB/T1975-2013) | | 中文名称 | 护发素 | | 英文名称 | Hair conditioner | | 行业 | 轻工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42 | | 国际标准分类 | 71.100.70 | | 字数估计 | 6,622 | | 旧标准 (被替代) | QB/T 1975-2004; QB/T 2835-2006 | | 引用标准 | GB 5296.3; GB/T 13531.1; GB/T 22731; QB/T 1684; QB/T 1685; JJF 1070 | | 标准依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71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2号(总第170号)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护发素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由抗静电剂、柔软剂和各种护发剂等原料配制而成, 用于保护头发、使头发有光泽, 易于梳理的乳液状或膏霜状护发产品。 |
QB/T 1975-2013: 护发素
QB/T 1975-2013 英文名称: Hair conditioner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轻 工 行 业 标 准
QB/T 1975 2013
护发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QB/T 1975-2004《护发素》、QB/T 2835-2006《免洗护发素》的合并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GB/T 22731规范性引用文件;
——引用文件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化妆品卫生规范》;
——增加了产品的分类;
——修改了耐寒温度;
——修改了漂洗型护发素pH的范围;
——修改了免洗型护发素pH的测试方法;
——增加了免洗型护发素甲醇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广东名臣有限公司、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拜尔斯道夫日化(武汉)有限公司、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宝洁技术有限公司、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沪青、张毅、吴桂谦、皮峻岭、何俊、蒋丽刚、吴建铭、陈洪蕊、张葵、宋志萍、沈敏、卢剑、戴雅丽、程双印、付艳丽。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ZB/TY 42003—1989;
——QB/T 1975-1994;
——QB/T 1975-2004;
——QB/T 2835-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护发素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由抗静电剂、柔软剂和各种护发剂等原料配制而成,用于保护头发、使头发有光泽易于梳理的乳液状或膏霜状护发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pH值的测定
GB/T 22731日用香精
QB/T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规范》
3分类
根据配方组成和使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漂洗型护发素和免洗型护发素。
4要求
4.1 原料
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使用的香精应符合GB/T 22731的要求。
4.2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4.3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4 包装外观应符合QB/T 1685规定。
5试验方法
5.1 感官
5.1.1 外观
取试样在室内温度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5.1.2色泽
取试样在室内温度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5.1.3香气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5.2理化
5.2.1 pH
按GB/T13531.1的方法测定(稀释法)。
5.2.2总固体含量
5.2.2.1仪器
5.2.2.1.1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5.2.2.1.2鼓风干燥箱:精度±1℃。
5.2.2.1.3扁形称量瓶:100mL。
5.2.2.1.4干燥器。
5.2.2.2操作程序
在烘干恒重的扁形称量瓶中称取试样2g(精确至0.0001g),于105 ℃鼓风干燥箱内烘于3h,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用分析天平称其质量(精确至0.0001g)。
5.2.2.3结果表示
总固体含量X按公式(1)计算。
式中:
X ——总固体含量,%
m3 ——烘干后残余物和扁形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空扁形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烘干前试样和扁形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结果保留1位小数。
5.2.3耐热
5.2.3.1仪器
5.2.3.1.1|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
5.2.3.1.2具塞试管:φ20mm×120mm。
5.2.3.2操作程序
将试样分别倒入2支φ20mm×120mm的具塞试管内,液面高度约为试管长度的2/3处,将一支具塞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40 ℃的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支具墨试管的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5.2.4 耐寒
5.2.4.1 仪器
5.2.4.1.1冰箱:温控精度±2 ℃;
5.2.4.1.2具塞试管:φ20mm×120mm。
5.2.4.2操作程序
将试样分别倒入2支φ20mm×120mm的具塞试管内、液面高度约为试管长度的23处,将一个具塞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8 ℃的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支具塞试管的式样进行目测比较。
5.3卫生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5.4净含量
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5包装外观
按QB/T 1685进行检验、
6检验规则
按QB/T 1684执行。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GB 5296.3执行。
7.2包装
按QB/T1685执行。
7.3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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