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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QB/T 2801-2010 (QB/T2801-2010) | | 中文名称 | 皮革 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 | 英文名称 | Leather - Examination for acceptance, marking, packing, transportation and storage | | 行业 | 轻工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46 | | 国际标准分类 | 59.140.35 | | 字数估计 | 5,591 | | 发布日期 | 2010-12-29 | | 实施日期 | 2011-04-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QB/T 2802-2006; QB/T 2801-2006 | | 引用标准 | GB/T 16799; GB 20400; QB/T 1872; QB/T 1873; QB/T 2001; QB/T 2288; QB/T 2536; QB/T 2680; QB/T 2703; QB/T 2704 | | 标准依据 | 工科(2010)第134号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成品的验收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皮革成品。本标准不适用于特种行业用皮革成品。 |
QB/T 2801-2010: 皮革 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QB/T 2801-2010 英文名称: Leather - Examination for acceptance, marking, packing, transportation and storage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2801-2010代替 QB/T 2801 -2006 、 QB/T 2802-2006
皮革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对QB/T 2801-2006《皮革成品验收规则》、QB/T2802-2006《皮革成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的修订,修订后使其合并为一个标准。
本标准与QB/T 2801-2006和QB/T2802-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皮革 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细化了“范围”;
——增加“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检验规则”;
——增加了“标志”的内容;
——简化了“包装”要求;
——具体了“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峰安皮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荣辉、陈荣升。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轻工行业标准QB/T 2801-2006《皮革成品验收规则》和QB/T 2802
-2006《皮革成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B 198-1962、GB/T 4693-1984、QB/T 2801-2006;
——QB 201-1962、GB/T 4694-1984、QB/T 2802-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成品的验收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皮革成品。本标准不适用于特种行业用皮革成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799家具用皮革
GB 20400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QB/T 1872服装用皮革
QB/T 1873鞋面用皮革
QB/T 2001 鞋底用皮革
QB/T 2288移膜皮革
QB/T 2536毛革
QB/T 2680鞋里用皮革
QB/T 2703汽车装饰用皮革
QB/T 2704手套用皮革
3验收规则
3.1 产品出厂前应经过检验、分类、分级,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产品质量应符合GB 20400、GB/T 16799、QB/T 1872、QB/T 1873、QB/T 2001、QB/T 2288、
QB/T 2536、QB/T 2680、QB/T 2703、QB/T 2704等相关皮革标准;
——特殊要求的产品、出口产品应符合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3.2产品交付前,供需双方应制定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现潜在质量问题的核议时限。
3.3产品交付时,以同一品种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产品组成检验批或交付批。
3.4产品交付时,供需双方应对产品的数量、面积、质量、等级、包装、标识等进行检查。
3.5产品交付时,应附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质检报告)或产品质量合格保证声明。
3.6产品等级标识应与产品实际状况一致,等级标识与产品实际状况不符,判为不合格。
3.7产品交付后,需方如对产品质量有疑义(已经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现潜在质量问题),需方应在核议期内提出疑义,如需方未提出异议,视为交付验收合格,供方不承担质量责任。
3.8产品交付后,在正常运输、贮存、加工、使用条件下,如果核议期少于180天,核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在180天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鉴定,由过错方承担质量责任。产品交付半年后出现质量变化,供方不再承担质量责任。
3.9因发生质量争议,经检验取过样的成品革,供方无过错时,可扣除取样部位的面积或质量进行交付,需方不得拒绝接收。
4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注如下内容:
a)产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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