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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QC/T 254-2019 (QC/T254-2019) | | 中文名称 | 运钞车 | | 英文名称 | The cash carrying vehicles | | 行业 | 汽车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T59 | | 国际标准分类 | | | 字数估计 | 10,138 | | 发布日期 | 2019-08-02 | | 实施日期 | 2020-0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QC/T 255-1998; QC/T 254-1998 | | 标准依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29号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QC/T 254-2019: 运钞车
QC/T 254-2019 英文名称: The cash carrying vehicl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运钞车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运输、
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已定型汽车底盘改装而成的车辆,用于金融、保安服务行业运输现金、金银、珠
宝、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其他重要物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2539 汽车爬陡坡试验方法
GB/T 12543 汽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
GB/T 12544 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4166 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ISO FIX儿童约束系统
GB 14167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isofix固定点系统及上拉带固定点
GB 15083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与试验方法
GB/T 18411 道路车辆 产品标牌
QC/T 252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 476 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及试验方法
QC/T 484 汽车油漆涂层
QC/T 487 汽车保险杠的位置尺寸
GA/T 73 机械防盗锁
GA 164 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
GA 165 防弹复合玻璃
GA 374 电子防盗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
运钞车
具有防枪弹射击、防暴力破坏及报警、反击功能,专门运送货币或贵重物品的厢式车。
3.2
防弹板
可以抵御弹丸及飞行碎片侵彻的板材,包括专用车辆使用的防弹玻璃、防弹钢板以及防护结构件所
使用的各种防弹复合板。
3.3
穿透
受试部位中弾后,出现孔洞或透气性裂纹的现象,视为穿透。
3.4
驾驶舱
运钞车中供驾驶员乘坐的,与运钞舱隔离的,具有防弹、防暴结构的厢体。
3.5
押运舱
运钞车中供押运人员乘坐的,与运钞舱隔离的,具有防弹、防暴结构的厢体。押运舱可与驾驶舱连
为一体。
3.6
运钞舱
内有固定存放钞票、贵重物品箱(袋)装置,具有防护作用的全封闭厢体。
4 产品分类
运钞车按最大装载质量和运钞舱可用容积分为轻型、中型、重型三种类型,具体分类见表1。
注1:轻型、中型、重型运钞车应同时满足“装载质量”和“运钞舱容积”的要求。
注2:装载质量含乘员质量。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运钞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 外购件和外协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有产品合格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3 所有外露金属件均应进行防腐、防锈处理,车身涂层应符合 QC/T 484的规定。防弹、防暴结构,车门、车厢框架结合处,玻璃和车厢框架结合处均要进行表面装饰处理,不应出现大于 2 mm的凸凹不平现象,装饰材料要粘贴牢固,平整、美观。
5.1.4 紧固件应连接可靠,行驶时不得松动。
5.1.5 驾驶舱和押运舱应各配备 1套灭火器,灭火器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5.1.6 车辆门锁在行驶中不得自动开启,锁止应灵活可靠。
5.1.7 驾驶员侧的车外后视镜应在车内可调。
5.1.8 运钞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应符合 GB 1589的有关规定,厂定最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
应符合原底盘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5.1.9 轻、中型运钞车最高车速应不低于 100km/h,重型运钞车最高车速应不低于 90 km/h。
5.1.10 轻、中型运钞车从静止开始连续换档加速至最高车速的 90%时的加速时间应不大于 45s,重型运钞车从静止加速至最高车速的 90%时的加速时间应不大于 50s。
5.1.11 运钞车最大爬坡度应不小于 25%。
5.1.12 运钞车的制动性能、操纵性能等整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7258的规定。
5.1.13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应符合 GB 4785的规定。
5.1.14 运钞车的防雨密封性应符合 QC/T 476的规定。
5.1.15 运钞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 10 km,停车 5 min 后观察,油、水、气的连接部分不应有渗漏
现象。
5.1.16 车内安装的各种电子装置应安装牢固,布置合理,安装支架要有表面防护处理,布线整齐,装饰要完整。
5.1.17 强制性检验项目的要求应符合汽车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5.2 结构及配置要求
5.2.1 运钞车应由驾驶舱、押运舱和运钞舱组成,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5.2.1.1 所有舱体的内饰均应使用阻燃材料,内饰件阻燃性应符合 GB 8410的要求。
5.2.1.2 押运舱乘员座位应不少于 2个,座椅及其固定装置应符合 GB 15083的规定,座椅安全带应符合 GB 14166、GB 14167的规定。
5.2.1.3 运钞舱应配备提款箱固定装置。
5.2.1.4 驾驶舱内不得配置视觉娱乐装置。用于辅助驾驶员对运钞车进行控制和导航的电视监视器或
类似装置(如舱门监视器)除外。
5.2.1.5 具有独立押运舱的运钞车,其押运舱右侧应有一门,押运舱和运钞舱之间应设置舱门。驾驶
舱、押运舱舱门应该设置副锁机构,舱门开启后,门体下垂不得大于 2mm,自然平推应可正常关门。
5.2.1.6 运钞车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射击孔。
5.2.1.7 押运舱应配有人员扶手;押运舱顶部应设置安全顶窗,安全顶窗应能作为逃生窗口使用,并
符合 GB 13094的规定。
5.2.1.8 押运舱应配有观察窗,并配有强制换气系统。
5.2.1.9 运钞舱舱门应配置两套锁具,锁具应符合 GA/T 73或 GA 374的有关要求;运钞车的锁具打开后,开启舱门的拉力或推力应不大于 49 N。
5.2.2 运钞车应配备报警系统、通讯系统,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5.2.2.1 报警系统、通讯系统应有隐蔽性,操作装置不应有明显标识。
5.2.2.2 警报器声级应在 110dB~120dB(A计权)范围内。
5.2.2.3 车载通讯设备应有进入专用通讯网络并符合系统要求的接口和通讯格式;驾驶舱内的人员应
能在不开启舱门的情况下,与车外和押运舱通话。
5.2.3 运钞车应具备视频监控系统,在运钞舱和运钞舱后门应安装电子监控设备,监视运钞舱舱内和
运钞车后方道路的情况,并具备滚动更新存储录像 72小时的能力。
5.2.4 驾驶舱应配有监控设施,运钞舱舱门的开启在驾驶舱内应有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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