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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 727-2017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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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 727-2017 英文版 150 QC/T 727-2017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汽车、摩托车用仪表 QC/T 727-2017 有效
QC/T 727-2007 英文版 999 QC/T 727-2007 [PDF]天数 <=5 汽车、摩托车用仪表 QC/T 727-2007 作废
QC/T 727-2004 英文版 959 QC/T 727-2004 [PDF]天数 <=6 汽车、摩托车用仪表 QC/T 727-2004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QC/T 727-2017 (QC/T727-2017)
中文名称 汽车、摩托车用仪表
英文名称 Instrument for automobile and motorcycle
行业 汽车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T39
国际标准分类 43.040.30
字数估计 37,352
发布日期 2017-04-12
实施日期 2017-10-01
旧标准 (被替代) QC/T 727-2007
引用标准 GB 15082; GB/T 191; GB/T 2423.17; GB/T 2423.22; GB/T 2423.34; GB/T 2828.1; GB/T 8170; GB/T 19951; GB/T 17619; GB/T 21437.2; GB/T 21437.3; GB/T 28046.2; GB/T 28046.3; QC/T 238; QC/T 29106
标准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发布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摩托车用仪表(以下简称仪表)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保管。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摩托车用车速里程表、转速表、燃油表、温度表、压力表、电压表、电流表和时钟(以下简称仪表)。其他机动车用仪表也可参照执行。

QC/T 727-2017: 汽车、摩托车用仪表 QC/T 727-2017 英文名称: Instrument for automobile and motorcycle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代替QC/T 727-2007 汽车、摩托车用仪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摩托车用仪表(以下简称仪表)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 装、贮存和保管。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摩托车用车速里程表、转速表、燃油表、温度表、压力表、电压表、电流表和时 钟(以下简称仪表)。其他机动车用仪表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产品分类 按功能分为车速里程表、转速表、燃油表、温度表、压力表、电压表、电流表、时钟等。 按实现方式分类见表1。 4 要 求 4.1 一 般 规 定 4.1.1产品文件。 4.1.1.1 仪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 4.1.1.2 仪表的外形、安装尺寸和标志应符合产品图样的规定。 4.1.1.3 仪表采用的电线束应符合QC/T 29106的规定。 4.1.2 常态工作环境条件。 温度:18 ℃~28℃; 相对湿度:45%~75%; 气压:86 kPa~106 kPa。 4 . 2 单 位 及 分 度 4.2.1 车速里程表的速度单位一般以千米/小时(km/h) 表示,里程单位以千米(km) 表示,其速度最 小分度值应不大于10 km/h, 其速度的分度应满足GB 15082的要求。 4.2.2 转速表的转速单位一般以转/分(r/min) 表示,汽车用转速表的最小分度值应不大于500 r/min, 摩托车用转速表的最小分度值应不大于1000 r/min。 4.2.3 电流表的单位一般以安培(A) 表示,原则上规定四个分度:负上限值一负中间值一零一正中 间值一正上限值。 4.2.4 电压表的单位一般以伏特(V) 表示,原则上不应少于两个分度:下限值一中间值一上限值。 也可用L 表示下限电压值,用H 表示上限电压值。 4.2.5 燃油表的分度是根据燃油表传感器浮子的位置表示燃油油位。原则上不应少于两个分 度:0(空)~1/2~1(满)。也可用E 表示空,用F 表示满。 4.2.6温度表的单位一般以摄氏度(℃)表示,原则上不应少于两个分度:下限值一中间值一上限 值。也可用C 表示下限温度值,用H 表示上限温度值。 4.2.7压力表的单位一般以兆帕(MPa) 表示,原则上不少于两个分度:下限值— 中间值一上限值。 其中间压力值约为上限压力值的二分之一。 4.2.8 时钟的单位一般以小时(h)、分钟(min) 和秒(s)表示。 4.3 外 观 4.3.1 保护层应均匀,无明显的气泡、斑点、锈蚀及脱落等缺陷。 4.3.2 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不应有影响准确读数的划痕和折光。 4.3.3 标度盘上的分度线、符号、数字及其他标志应清晰、完整。 4.3.4 仪表指示器的显露部分不应有刺眼的光泽。 4.3.5 电气式仪表指示器在不工作时,其指针应位于起始分度以下,也可触及起始分度线;机械式 仪表在不工作时, 其指针应停靠止挡,且不应离开起始分度线。 4.3.6 车速里程表用于记录行驶里程的数字轮上的数字,应完整地排列在里程计数窗口内。对机 械式里程计数器,其表示整数里程和小数里程数字的颜色应能明显辨别;数显式里程计数器的整数 部分和小数部分应能明显区别。出厂时里程累计不应超过10 km。 4.4 指示状态 当信号平稳变化时,指针运动应平稳,不应有卡滞现象。对数显式仪表,当信号平稳变化时,其 显示值应相应变化,显示正常。在恒定的角速度下,转速表指针在标度尺上限转速值的20%~80% 的转速范围内,车速里程表指针在速度大于20 km/h 到上限刻度值80%的速度范围内,其摆动量应 在上限值的士1%以内。 4.5 基本误差 4.5.1 在4.1.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压力表基本误差为: —— 电气式、指针电子式压力表标度尺中间和上限压力值的基本误差,均为标度尺全弧长的士6%; ——机械式压力表标度尺中间和上限压力值的基本误差,均为标度尺上限压力值的士4%。 4.5.2 在4.1.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电流表的基本误差不应超过标度尺两上限绝对值和的士7.5%。 4.5.3 在4.1.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车速里程表的指示速度基本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里程 表的基本误差范围应在士2%以内。 4.5.4 在4.1.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磁感应式转速表的基本误差,在标度尺上限值的20%~90%转 速范围内不应超过上限值的士3%。电子式转速表的基本误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4.5.5 ·在4.1.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电气式、指针电子式燃油表的基本误差不应超过标度尺全弧长:的土8%。 4.5.6 在4.1.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电气式、指针电子式温度表的基本误差不应超过标度尺全弧长 的土6%,下限温度值的基本误差不考核。 4.5.7在4.1.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电压表的基本误差不应超过上限与下限电压值差的土8%。 4.5.8 在4.1.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时钟的基本误差不应超过士2 s/24 h。 4.6指针响应时间(压力表、燃油表、温度表、电压表、车速表、转速表) 4.6.1 当压力表从上限值突变到下限值时,压力表的指针必须在10 s (双金属片结构压力表在2 min) 内回到上限压力值的10%以下. 4.6.2 当燃油表从下限值突变到上限值时,燃油表指针应在3 min 内指示到标度尺全弧长的90% 以上。 4.6.3. 当温度表由下限值突变到上限值时,温度表的指针应在2 min 内指示到标度尺全弧长的 90%以上。 4.6.4当试验电压值由电压表标度尺下限值突变到上限电压值时,其指针应在2 min 内指示到标 度尺全弧长的90%以上。 4.6.5 车速表、转速表的指针响应时间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4.7 电流表指针的阻尼 当电流表指针运动到标度尺上限值时,切断电流,指针必须在3s 内停止摆动。 4.8 过载(压力表、电流表) 4.8.1 机械式压力表应能承受1.2倍标度尺上限压力的过载试验。 4 .8 .2标度尺上限电流值小于50A 的电流表,应能承受三倍上限电流值的过载试验,标度尺上限电流值等于或大于50 A 的电流表,应能承受两倍上限电流值的过载试验。 4.8.3 试验后应符合4.4和4.5的规定。 4.9 磁感应式车速里程表转矩 使磁感应式车速里程表机构动作的转矩不应超过0.02 N ·m。 4.10 绝缘耐压性 电气式仪表应能承受50 Hz, 实际正弦波550V 的电压,历时1min 的试验,其绝缘不应被击穿。 4.11 耐温度变化 仪表贮存温度及工作温度范围见表4,仪表应按表4中给出的贮存温度进行耐温度变化试验,试 4.12 耐温度性能 4.12.1 压力表在按表4给出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耐温度性能试验时,由此引起指示值的变化量, 电气式、指针电子式压力表不应超过标度尺全弧长的8%,机械式压力表不应超过标度尺上限值的 4%, 数显式压力表不应超过被检点数值的10%。 4.12.2 转速表和车速里程表在按表4给出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耐温度性能试验时,由此引起指示 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被检点数值的10%。 4.12.3电流表在按表4给出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耐温度性能试验时,由此引起指示值的变化量不 应超过标度尺两上限绝对值和的5%。 4.12.4 燃油表在按表4给出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耐温度性能试验时,由此引起指示值的变化量, 指针电子式燃油表不应超过标度尺全弧长的8%,电气式燃油表不应超过标度尺全弧长的10%,数 显式燃油 表不应超过被检点数值的10%。 4.12.5 温度表在按表4给出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耐温度性能试验时,由此引起指示值的变化量, 电气式、指针电子式温度表不应超过标度尺全弧长的10%,数显式温度表不应超过被检点数值 的10%。 4.12.6 电压表在按表4给出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耐温度性能试验时,由此引起指示值的变化量不 应超过上限与下限电压值差的10%。 4.12.7 试验后仪表应符合4.4和4.5的规定。 4.13 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 仪表应按GB/T 2423.34的规定在-10℃~65℃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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