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SB/T 10345.3-2012, SB/T10345.3-2012, SBT 10345.3-2012, SBT10345.3-2012
| 标准编号 | SB/T 10345.3-2012 (SB/T10345.3-2012) | | 中文名称 | 制冷系统和热泵 安全和环境要求 第3部分:安装地点和人身保护 | | 英文名称 | Refrigerating systems and heat pumps.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 Part 3: Installation site and personal protection | | 行业 | 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J73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080; 27.200 | | 字数估计 | 17,126 | | 旧标准 (被替代) | SB/T 10345.3-2001 | | 引用标准 | GB/T 24040; ISO 12100 | | 采用标准 | EN 378-3-2008, NEQ | | 标准依据 |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47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2年第9号(总第153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 范围 | 本部分规定了安装现场的安全要求, 适用于安装地点和人身保护。 |
SB/T 10345.3-2012
Refrigerating systems and heat pumps.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Part 3: Installation site and personal protection
ICS 27.080;27.200
J73
备案号:37193-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代替SB/T 10345.3-2001
制冷系统和热泵 安全和环境要求
第3部分:安装地点和人身保护
2012-08-01发布
2012-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制冷设备的安装地点 1
4 机房 2
5 电气装置 6
6 安全警报 6
7 探测器 7
8 使用手册与注意事项 8
9 热表面与短暂高温 9
附录A(资料性附录) 人身保护设备 10
参考文献 12
前言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参考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第182技术委员会(TC182)(简称CEN/
TC182)制定的EN378《制冷系统和热泵 安全和环境要求》编制而成,与EN378-3:2008的一致性程度
为非等效。
SB/T 10345《制冷系统和热泵 安全和环境要求》分为4个部分:
---第1部分:基本要求、定义和分类;
---第2部分:设计、建造、试验、标记和编制;
---第3部分:安装地点和人身保护;
---第4部分:操作、维护、检修和回收。
本标准内容涉及制冷系统和热泵对人身和财产有关的安全运行、环境保护,特别是防止制冷剂扩散
给大气臭氧层的破坏和全球温室效应的影响列出了严格的条款要求,是当今制冷空调行业中在制冷系
统和热泵范畴内较为详尽和完善的一个基础标准。
本标准保留了原版本的主要内容,仅对少部分内容,如定义条款中与我国已制定和正在审批的国家
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重复的条款,以及条款提法上与我国国情不符的陈述,作了必要的增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制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制冷学会、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
究院、国家商用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炳丰、胡汪洋、漆鹏程、李甜甜、常琳、刘小朋、肖杨。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B/T 10345.3-2001。
制冷系统和热泵 安全与环境要求
第3部分:安装地点和人身保护
1 范围
参见本标准第1部分的“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安装现场的安全要求,适用于安装地点和人身保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040 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估 原则与框架(GB/T 24040-2008,ISO 14040:2006,
IDT)
ISO 12100 机械安全 设计通则 风险评估和减少
3 制冷设备的安装地点
3.1 概述
制冷设备可置于室外露天或规定的机房内,也可置于不作为机房的有人或无人场所。
3.2 制冷设备位于室外露天
置于露天的制冷设备在确定其具体位置时应防止泄漏的制冷剂进入建筑物或附近的其他建筑物以
免对人们造成危害。若制冷设备安装在屋顶上,则泄漏的制冷剂不得通过屋顶流入任何新风进口、门
道、调节风门或类似的孔口。位于露天的制冷设备防护棚应能够进行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
注:若一房间至少有一长度最大的墙壁用隔栅使其与室外相通,隔栅的通流面积占75%,且隔栅至少占该墙壁面积
的80%,则将此房间视作位于露天。
3.3 制冷设备位于机房内
当整个制冷系统或系统的高压部分位于机房内时,应满足4.1~4.15的要求。若制冷剂充灌量大
于SB/T 10345.1 中规 定 的 实 用 限 量,则 只 允 许 该 制 冷 系 统 位 于 一 个 专 用 机 房 内。装 有
SB/T 10345.2-2012第6章中规定的和超压保护图中说明的安全器件的制冷系统,也只能位于专用机
房内。
注1:内含B2、B3、A2或A3制冷剂的制冷系统可能还需要满足其他的要求,见4.17。
注2:若制冷设备周围的房间面积足够大可使人员进入,则将此房间视作机房,对机房的要求对它适用。
3.4 制冷设备位于有人场所内
对制冷设备位于有人场所内的要求见SB/T 10345.1所述的相关内容。
3.5 制冷设备位于不作为机房的无人场所内
若该空间密闭,与任何有人场所不相通,则对机房的要求适用。若该空间不密闭而与任何有人场所
相通,则制冷设备被视作位于有人场所内,相应的要求适用。
3.6 制冷设备位于通风的机箱内
内有制冷系统的通风的机箱应装有制造厂规定的通风管。通风管的长度及弯头数量不得超过制造
厂的规定。通风的机箱位于的空间的容积至少是机箱体积的十倍,且有足够的新风替换排气。来自机
箱的排风应排至室外大气或排至具有SB/T 10345.1中对有人场所规定的最小容积的房间。
4 机房
4.1 概述
按照本标准要求,为安全起见,应提供机房或专用机房以安置制冷系统的部件,尤其是那些高压设
备和压缩机。
注:密闭的、有通风的房间也可作为机房。
下列原则适用于安置制冷系统的机房或专用机房:
a) 机房可用作安置制冷设备,但也可安置其他设备;
b) 应防止从机房逸出的制冷剂气体进入邻近房间、楼梯间、院子、通道或建筑物的排水系统,保
证排放逸出气体并无危险;
c) 一旦有危险,应能立即撤离机房;
d) 内燃机、锅炉或空气压缩机所需的空气应来自无制冷剂气体之处。若这些设备安置在专用机
房内,则应由室外供给空气;
e) 除制冷剂和检修用的油之外的可燃物不得贮存在机房内;
f) 在机房的外面和门旁应设置能使制冷系统停止运行的远程开关;
g) 应提供机械通风,对于机械通风,应在机房的外部和门旁设置独立的紧急控制器;
h) 对外出口不得位于楼梯间紧急出口的下方;
i) 穿过机房墙壁、天花板和地板的所有管路和风管应有很好的密封性;
j) 应配备适用的灭火设备;
k) 应配备第6章和第7章所要求的警报器和探测器。
上述a)、d)、e)不适用于专用机房。
4.2 机房的人员占用
在特殊时期若机房作为建筑物维护的工场而被人员占用时,则应将它们视作C类场所(受权人员
才能进入的场所)。若建筑物业主或用户确保只允许被委派的人员进入机房从事必要的维护或有法定
资格的人员进行制冷系统的维修,则应将它们视为无人场所。
专用机房始终被视为未被人员占用的空间。
注1:按照第4章要求,当机房有人维修时,宜在万一发生紧急情况时有一个熟悉应急防护设备和应急措施的正式
受权人员在机房旁出现。
注2:使用R744的制冷系统可能需要专用机房。
4.3 排气
应防止制冷剂进入邻近房间、楼梯间、院子、通道或建筑物的排水系统,应保证将逸出气体排至
室外。
不得有空气通过机房流进有人场所或从有人场所流出,但可以采用密闭的风管输送空气以防逸出
气体进入流动的空气中。
4.4 应急措施
应采取防备措施使人员在万一发生紧急情况时能立即撤离机房。
应至少有一个紧急出口直接通往露天或连接紧急出口通道。
紧急出口的门应能从里面手动打开。
4.5 燃烧设备
若制冷设备和燃烧设备或空气压缩机位于同一个机房内,则应用风管引进室外空气供给燃烧设备
或空气压缩机,而且制冷剂不能进入供应的空气中。
4.6 明火
机房或专用机房内不准有明火存在。除非制冷剂浓度得到监控且合适的通风得到保证,才能允许
熔焊、铜焊及其他类似的工作在室内进行。但此种明火不得无人看管。
注:若制冷系统中的制冷剂为R744,可允许明火存在。
4.7 贮存
除必需的压缩机油外,机房不得用来贮存物品,任何制冷剂和有毒或可燃的物品应按照相关标准的
要求加以贮存。
4.8 远程应急开关
应在机房外的机房门旁设置一能停止制冷系统运行的远程开关,也应在机房内部的合适位置上设
置一同样功能的开关。这些开关应是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应急开关。
4.9 机房的对外开口
在距离建筑物紧急出口通道或其他的建筑物开口如窗、门、通风进口等的2m之内,不得设置机房
的对外开口。
4.10 管路和风管
所有穿过机房墙、天花板和地板的管路和风管在它们穿过处应有很好的密封性,且密封的阻燃性能
应等于或大于墙、天花板和地板的阻燃性能。
注1:泄压器件、安全阀和熔塞的排放管道可能将充灌的制冷剂通过适当的方法扩散到空气中,但应远离建筑物的
任何进气口,或将之排入适量的适用吸收材料中。
注2:从泄压器件可将A1组制冷剂排放到机房中,只要制冷系统的充灌量小于本标准第一部分附录B设定的
限量。
4.11 常规照明
应选择固定的照明器具并将它们安装在内有制冷设备的空间内,以便为安全操作提供适当的照明。
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照度级和位置。在内有R717制冷系统的机房里,灯具接口应用防爆套保护。
4.12 应急照明
应设置固定的应急照明系统,当常规照明失效时能使控制工作进行和人员撤离。应按照相关标准
要求确定其照度级和位置。
4.13 警示与进入
机房和专用机房的入门口应有明显的标记,还要附有警示。警示应说明未受权人员不得进入机房
且机房内严禁吸烟、裸灯或明火。警示还应指出紧急情况发生时,只能由熟知紧急处理程序的受权人员
决定是否进入机房。此外,警示应明确告知严禁对制冷系统未经受权的操作。
4.14 机房尺寸
机房的大小应使设备安装便利,应留有足够的空间用于保养、操作、维护、检修及拆卸,包括能使身
着人身保护设备的人员活动的空间。若有必要,应提供桥形通道或固定梯子,以免在进行系统的操作、
维护、检查及修理的过程中在管路、配件,以及它们的支撑及支撑结构上站立或行走。位于工作通道和
永久工作地点之上的设备,其与地面之间应留有至少2.1m的净空。
4.15 门、墙与风管
4.15.1 门与开口
机房的门应向外开启,门的数量应确保紧急撤离人员时不出现堵塞。
注意,机房内人员的数量取决于机房的用途。
门应坚固密封,能自行关闭,能在室内向外打开。
门的阻燃性能应至少为1h,其所用材料和结构应符合相关标准。
不得有任何开口使逸出的制冷剂、蒸汽、异味和所有其他气体无意地流入建筑物的其他部分。
4.15.2 内墙、地板与天花板
机房和建筑物内部之间的全部隔墙、地板与天花板应的阻燃性能应至少为1h,并坚固密封,其所
用材料和结构应符合相关标准。
4.15.3 检修通道
检修通道应密封以尽量减少泄漏气体的进入,其阻燃性能应与门、墙的相同。检修通道包括内有制
冷剂管路的走道和爬行空间,它们应能将泄漏气体排到安全处以防泄漏发生时不安全的泄漏气体积聚。
若一机房属于独立的防火空间,则上述要求没有必要,但需要一适当的阻燃检查孔。
制作常规通风管和应急通风管的金属板应符合相关标准。装配后所用接缝和接头应密封以尽量减
少气体从风管中漏出。通风管的阻燃性能应与机房门、墙的相同。
4.16 通风
4.16.1 概述
机房的通风应均能满足制冷系统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理的要求。
一旦由于系统组件破裂发生泄漏导致制冷剂释放,应使用机械通风将释放的制冷剂排至室外,该通
风系统应独立于现场任何其他的通风系统。应采取措施有足够的新风进入机房并使机房内空气的分布
良好而无死区。
新风进口的位置应能避免短路循环空气进入室内。
4.16.2 正常运行时或机房被人员占用时的通风
机房被人员占用时,通风应保证机房的换气次数不少于4次/h。
4.16.3 应急机械通风
若按第7章需装气体探测器,则应急机械通风系统应由位于机房内的探测器启动,所用探测器应符
合第7章的要求。
机械通风应装备二个独立的应急控制器,分别位于机房内外。
4.16.4 应急机械通风的风量要求
应急机械通风的风量不得小于用式(1)计算的值:
V=14×10-3·m2/3 (1)
式中:
V ---风量,单位为立方米每秒(m3/s);
m ---制冷系统具有的最大制冷剂充灌量,该系统的所有部件都位于机房内,单位为千克
(kg);
14×10-3---转换系数。
应急机械通风系统产生的机房换气次数以15次/h为妥。
4.16.5 机械通风的进出口
应在考虑制冷剂特性、进出风口型式和风机性能的基础上确定机械通风进出口的尺寸和位置,以输
送足量的空气。进出口的布置应能在制冷剂泄漏的所有情况下将制冷剂全部排出。
4.17 A2、A3、B2或B3组制冷剂的制冷系统机房
4.17.1 概述
4.17.1.1 位置
机房的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R717制冷系统机房的位置与系统中的充灌量有关。
4.17.1.2 应急排气
应急排气风机应是a)或b):
a) 电动机位于排气气流外部的风机;
b) SB/T 10345.2-20126.2.13要求的危险区域的专用风机。
风机的位置不得造成机房内排气风管系统的升压。风机与风管材料的接触不得引起火花出现。
排气通风系统的出风口应符合相关标准。对出风口不得有所限制,但应设法防止垃圾、树叶和鸟进
入出风口。
注:本节不适用于B1组制冷剂的制冷系统机房。
4.17.2 对R717制冷系统机房的附加要求
4.17.2.1 排水
为防止含有R717的地表水泄漏,应按相关标准设置一集水系统。机房的地面应能防止液体R717
从机房溢出。正常情况下集水系统的排水口应关闭。
4.17.2.2 应急冲洗专用设备
对于R717和其他腐蚀皮肤或刺激眼睛的制冷剂,应备有洗眼设备(如洗眼瓶)。对于制冷剂充灌
量大于1000kg的系统,应在机房的紧急出口外设置一淋浴器,其淋水流量至少为每分钟50L,温度为
25℃~30℃。
4.17.2.3 灭火喷淋系统
R717制冷系统的机房内不得使用灭火喷淋系统。
4.17.3 A2/A3组制冷剂制冷系统机房的附加要求
A2/A3组制冷剂制冷系统机房内可能因制冷剂浓度达到可燃性下限而出现爆炸的危险,因此机房
应满足防爆要求。若制冷剂浓度有可能达到可燃性下限,则应设置减压设施(如易碎壁或盖)。
4.17.4 燃烧设备
燃烧设备不得位于A2/A3或B2/B3组制冷剂制冷系统的机房内。
4.17.5 最高表面温度
热表面的温度不得高于制冷剂自燃温度减去100℃后的值。
4.17.6 门与开口
若A2/A3或B2组制冷剂的充灌量大于实用限量,则所有的这类专用机房应具有向外的通路。专
用机房应有一门,该门直接面向露天打开,或通往装有能自动关闭的、坚固密封的门的一专用通道。
5 电气装置
5.1 一般要求
制冷设备和其他设备的电气装置通常包括照明、动力等,应符合相关标准。
5.2 主电源
连接制冷系统的主电源应能被独立切断而与其他的用电设备,尤其是照明系统、通风机组、报警装
置和类似的安全器件无关。主电源与制冷系统的连接应符合相关标准。
5.3 R717制冷系统机房的电气设备
R717制冷系统机房内的电气设备不需要达到对于危险区域规定的要求。
6 安全警报
6.1 概述
若报警器用于对机房或有人场所内的制冷剂泄漏进行报警,则应遵照6.3的规定。报警器应按照
第7章由来自探测器的信号打开。报警器也应警示受权人员采取适当的动作。
6.2 报警系统
在装有报警系统处,报警系统的电源应独立于机械通风的电源。
注:报警系统可采用使用电池的备用电源。
6.3 报警
报警系统应采用大功率蜂鸣器[比背景噪声高15dB(A)]和闪光灯这样的可听、可视的方式发出警
报。报警系统应向机房内外或向至少有人员占用的局部空间发出警报。对于旅馆和类似的建筑物,报
警系统应在有人场所和受监控地点(如夜间看门人处)发出警报。外部的报警器可安装在警卫室或受监
控地点内。
6.4 充灌量大于3000kg的R717制冷系统报警系统的附加要求
制冷系统的业主或用户应确保设置一常设值班点作为中央报警站。发出警报后的60min内消防
专业人员应到达现场。也可用移动电话和传呼机等通知消防专业人员。
7 探测器
7.1 概述
若机房内的制冷剂ODP >0或GWP >0且制冷剂充灌量大于25kg,则该机房应设置制冷剂探测
系统。任何制冷剂的探测系统都应位于机房内,以便当制冷剂的浓度上升到25%的LFL值或50%的
ATEL/ODL值时发出警报和启动通风系统。然而,若制冷剂浓度在低于ATEL/ODL时有独特气味
产生,则不需要设置毒性探测器。
当制冷剂浓度可能超过本标准第1部分附录B规定的实用限量时,探测器应启动报警器和机房的
应急机械通风。探测器应满足7.2~7.8的要求。
7.2 探测器的位置
应根据制冷剂的种类选择探测器的位置。探测器应位于泄漏制冷剂聚集之处。
7.3 探测器的数量
在每一个机房或可能有人的场所内,以及比空气重的制冷剂在地面的最低处和比空气轻的制冷剂
在最高处,应至少安装一个探测器。
7.4 探测器的功能
探测器应能探测出缺氧和制冷剂,应满足7.5、7.6的要求。氧气探测器只用于内含A1组制冷剂
制冷系统使用的场所。
7.5 探测器的种类与性能
任何适用的探测器应在制冷剂浓度或氧气浓度达到预定值时发出电气信号,该电气信号启动截止
阀、报警系统或机械通风。制冷剂探测器的制冷剂浓度预定值应是SB/T 10345.1-2012附录D规定
的实用限量的一半或更低。缺氧探测器的氧气浓度预定值应是18%或稍高些。应通过制定探测器灵
敏度的允差以确保在预定值的探测,如线压允许偏差为±10%。对于每一种所用探测器,应建立一适当
的维护周期。
注:缺氧探测器的使用可能受到其他气体或蒸汽存在的影响,此时需保证装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7.6 构造与安装
7.6.1 探测器的构造应足够坚固以免损坏。探测器的构造与安装位置应使受权人员能接近它们进行
检修。
7.6.2 探测器应安装在易于验证其功能之处。
7.6.3 应防止未受权人员擅改或重新调整探测器的预定值。
7.7 R717专用探测器
为警报专用机房内设备爆炸或着火的危险,需设置R717探测器。R717探测器还用于R717充灌
量大于50kg系统的控制场合。R717探测器应在不超过下列浓度时动作:
---机房内350mg/m3(500ppm,体积分数)(预报警线);
---21200mg/m3(30000ppm,体积分数)(主报警线)。
在预报警浓度值,应启动报警和机械通风。在主报警浓度值,制冷系统应自动停止运行。除非采取
特殊的措施(见4.17.1.2节),在主报警浓度值也应切断电源和应急机械通风。
若专用机房内只有压缩机或压缩机机组,则应在压缩机或压缩机机组的上方至少设置一探测器。
位于机房或其他场所内的有密封填料的制冷剂泵应由设置在泵的上方和附近的一探测器监控。
探测器应适用,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进行标定。
R717探测器也用于间接系统的传热回路中,如水或乙二醇回路,当R717充灌量大于500kg时探
测器探测回路中制冷剂的存在。这些探测器应在机房内或用到的控制系统操作界面上发出警报,但它
们不得触发标志灯或警笛,也不得启动排风装置。
7.8 用于A2/A3组制冷剂的探测器
用于A2/A3组制冷剂的探测器应在空气中制冷剂的浓度不超过该制冷剂可燃性下限的25%时动
作。探测器应自动发出警报,启动机械通风,停止制冷系统运行。
8 使用手册与注意事项
8.1 按SN/T 10345.2规定,使用手册应与制冷系统一起交付。手册应清楚地说明报警系统动作时所
需的处理方法。应指定机房或每一场所内的责任人,他们应熟悉这些处理方法并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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