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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F/T 0071-2020 (SF/T0071-2020) | | 中文名称 | 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 | | 英文名称 | (Guidelines for Assessing the Self-defense Ability of Persons with Mental Disorders)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90 | | 字数估计 | 9,97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 实施日期 | 2020-05-29 | | 标准依据 | 司法部公告(2020.05.29)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SF/T 0071-2020: 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
SF/T 0071-2020 英文名称: (Guidelines for Assessing the Self-defense Ability of Persons with Mental Disorder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
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
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伟雄、谢斌、王健、张钦廷、韩臣柏、汤涛、管唯、李豪喆、杨晓敏、邵阳、
刘超、张盛宇、陈琛、潘忠德。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的总体要求和性自我防卫能力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对涉嫌强奸案件中女性被鉴定人的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ICD-10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CCMD-3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第3版
4 总体要求
4.1 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评定应包括两个要件,即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
a) 医学要件为存在某种精神障碍;
b) 法学要件为该精神障碍是否影响其对自身性不可侵犯权利的认识与维护及影响程度。
4.2 性自我防卫能力应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a) 有性自我防卫能力;
b) 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c) 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4.3 进行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时,首先应评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按 ICD-10或 CCMD-3进行医学诊
断,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再考察辨认能力受损程度,根据辨认能力损害程度评定相应等级。
4.4 辨认能力损害程度的判断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a) 能否理解何为发生性关系、何为正当的性关系、何为强奸;
b) 是否知道女性发生性关系后的生理变化、月经与生育之间的关系;
c) 如何知道自己是否怀孕,是否知道如何防止怀孕;
d) 是否知道发生性行为的责任归属,是否主动告发;
e) 能否理解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动机,是否向对方索要财物;
f) 发生性行为时是否有反抗或不愿意表示;
g) 能否理解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后对自己的影响;
h) 对案件处理的要求。
5 性自我防卫能力判定
5.1 有性自我防卫能力
符合以下情况应评定为有性自我防卫能力:
a) 涉案时精神状态正常;
b) 或虽然涉案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但不影响其对自身性不可侵犯权利的认识与维护,
即辨认能力良好。
具体判定细则见附录 A.1。
5.2 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符合以下情况应评定为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a) 涉案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b) 对自身性不可侵犯权利的认识与维护能力削弱,但尚未到达丧失的程度,即辨认能力削弱;
c) 辨认能力削弱由精神障碍所致。
具体判定细则见附录A.2。
5.3 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符合以下情况应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a) 涉案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b) 丧失了对自身性不可侵犯权利的认识与维护能力,即辨认能力丧失;
c) 辨认能力的丧失由精神障碍所致。
具体判定细则见附录A.3。
5.4 不宜进行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的情形
不宜进行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的情形包括:
a) 被鉴定人涉案时不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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