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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N/T 0188.2-2010 (SN/T0188.2-2010) | | 中文名称 |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 | 英文名称 | Rules for the weight survey by weighing instrument on import and ex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Part 2: General rules for weight survey by weighing instrument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53 | | 国际标准分类 | 17.100 | | 字数估计 | 8,825 | | 发布日期 | 2010-01-10 | | 实施日期 | 2010-07-16 | | 引用标准 | GB/T 8170; SN/T 0188.1; SN/T 0510-1995 | | 标准依据 | 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2010] No. 13 | | 发布机构 | 海关总署 | | 范围 | 本部分规定了以衡器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重量鉴定的通则。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商品的衡器鉴重。 |
SN/T 0188.2-2010
Rules for the weight survey by weighing instrument on import and ex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Part 2: General rules for weight survey by weighing instrument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0188.2-2010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2010-01-10发布
2010-07-16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SN/T 0188《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术语;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第3部分:汽车衡器鉴重;
---第4部分:轨道衡器鉴重;
---第5部分:台秤鉴重;
---第6部分:天平鉴重;
---第7部分:电子料斗秤鉴重。
本部分为SN/T 0188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燕南、吴云常、汤宏兵、宋晓峰、王庆生。
SN/T0188.2-2010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以衡器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重量鉴定的通则。
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商品的衡器鉴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 018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SN/T 0188.1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1部分:术语
SN/T 0510-1995 进出口定重包装商品重量的抽样检查和均值估计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SN/T 0188.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4 衡器鉴重基本要求
4.1 工作条件要求
4.1.1 检验检疫机构对从事进出口商品计量的衡器计量室,应实施监督管理。衡器计量室应订立严格
的衡重、放行、数据传递与保存以及交接班制度。
4.1.2 衡器计量性能应经周期检定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应派员参与进出口商品计量用大型衡器的检定
工作并做好记录,衡器仪表数显的可调部位(包括设计计量参数、线性等调拨键)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加以
封识。电子衡器的计量软件应经计量检定部门或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认可。
4.1.3 衡器计量室应配置必要监控设施,保证衡重时计量和鉴重人员可观察被衡重车辆相关位置有无
异常情况。
4.1.4 衡重作业因风力过大及雨雪等因素而影响衡重数据的准确与真实性时应暂停作业。
4.2 技术条件要求
4.2.1 衡重准确度应优于0.2%。
注:国际惯例或相关行业规范另有要求的除外。
4.2.2 应取得法定计量及有资质的检定部门的检定合格证书并在使用有效期之内。检定周期应视使
用情况而定:使用频繁的检定周期应为3个月,使用不频繁的检定周期应为6个月,最长不应超过1年。
4.2.3 应是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或非自动衡器,但均应为静态衡重。
4.2.4 非自动衡器应符合 级标准;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应符合 级标准。
4.2.5 大、中型衡器分度数与分度值的设定应满足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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