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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N/T 1346-2004 (SN/T1346-2004) | | 中文名称 | 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 | | 英文名称 | Code of hygienic pratice for registration on abattoir and meat processing establishment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C53;X09 | | 国际标准分类 | 67.040 | | 字数估计 | 12,133 | | 发布日期 | 2004-06-01 | | 实施日期 | 2004-12-01 | | 引用标准 | SN/T 1252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肉类卫生的基本原则、初级生产的要求、屠宰加工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车间及设备设施、屠宰加工的卫生控制、包装、储存、运输的卫生、人员卫生、卫生质量体系及其运行和特殊条款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动物屠宰厂、肉类分割厂、肉制品加工厂、肉类及其制品的冷库等。 |
SN/T 1346-2004
Code of hygienic pratice for registration on abattoir and meat processing establishment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346-2004
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
2004-06-01发布
2004-12-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小卫、陈海洋、刘先德、王志刚、陈忘名、高永丰、冷连波、王悦忠。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346-2004
引 言
在CAC/RCP1-1969,Rev.3(1997),Amd.(1999)《食品卫生通则》以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肉
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规范中,有关建立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的肉类卫生控制体系、初级生产的卫生控
制、HACCP体系的应用等方面的要求已经成为其重要内容。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和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卫生注册
的主管部门,已经将HACCP体系的建立规定为进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的必备条件。
SN/T1346-2004
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类卫生的基本原则、初级生产的要求、屠宰加工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车间及设
备设施、屠宰加工的卫生控制、包装、储存、运输的卫生、人员卫生、卫生质量体系及其运行和特殊条款等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动物屠宰厂、肉类分割厂、肉制品加工厂、肉
类及其制品的冷库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N/T 1252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动物屠宰厂、肉类分割厂、肉制品加工厂、肉类及其制品的
冷库等,以下简称企业。
3.2
就本标准而言,是指供人类食用的,家养或野生的哺乳动物和禽类。例如:猪、牛、马、羊、鹿、兔、鸡、
鸭、鹅、鸽、鸵鸟、火鸡等。
3.3
放血、去毛、去皮或未去皮、去头蹄(爪)、去内脏后的动物躯干。
3.4
将经检验检疫确定为不适合人类食用或不符合兽医卫生要求的动物、胴体、内脏或动物的其他部分
进行高温、焚烧或深埋等处理的方法或过程。
3.5
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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