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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N/T 1659-2013 (SN/T1659-2013) | | 中文名称 | 进口核电设备检验监管规程 | | 英文名称 |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of nuclear power plant facilities for import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F65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120.10 | | 字数估计 | 8,876 | | 旧标准 (被替代) | SN/T 1659-2005 | | 引用标准 | GB 11806; GB 18871; HAF 003-1991; HAD 003/03; HAD 003/07; HAD 003/08; HAD 003/09 | | 标准依据 | 国质检认(2013)569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3号(总第171号) | | 发布机构 | 海关总署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核电设备检验监管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进口核电设备的检验监管。 |
SN/T 1659-2013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of nuclear power plant facilities for import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代替SN/T 1659-2005
进口核电设备检验监管规程
2013-11-06发布
2014-06-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N/T 1659-2005《进口核电设备检验监管规程》。
本标准与SN/T 1659-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内容(见第2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的内容(见3.8、3.9、3.10、3.11、3.12);
---增加了“技术要求”的内容(见第4章);
---调整了“检验”的内容(见5.1、5.2、5.3、5.4、5.5,2005版的4.2、4.3);
---调整了“结果判定”的内容(见第6章,2005版的第5章);
---调整了“不合格处置”的内容(见第7章,2005版的第6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传贵、瞿心杭、宋联强、叶盈、韩春江、张利龙、包玮玮、陆洋、颜佳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 1659-2005。
进口核电设备检验监管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核电设备检验监管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进口核电设备的检验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AF003(91)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D003/03 核电厂设备材料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7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
HAD003/08 核电厂设备材料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9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核电厂包括核岛、常规岛、辅助系统等装置所包含的所有设备、仪器仪表、材料以及建筑施工用的材
料、工程施工机械、检验检测用的设备及所有备品备件和与之相关的软技术。
3.2
由买方所指定的代表对合同设施履行源地检验。这一规定应通过对各种活动的控制、见证或监视
付诸实施。包括在合同规定的启运港装运前对设施进行的检验或监装;也包括在设施的制造厂进行的
检验、监造或监装。
3.3
口岸检验 inspectiononport
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提货时进行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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