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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N/T 1828.9-2019 (SN/T1828.9-2019) | | 中文名称 | 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 第9部分:毒性物质 | | 英文名称 | Test method of classification for import and export dangerous goods - Part 9: Toxic substances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 | 字数估计 | 8,883 | | 发布日期 | 2019-10-25 | | 实施日期 | 2020-05-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SN/T 1828.9-2013 | | 标准依据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6号 | | 发布机构 | 海关总署 |
SN/T 1828.9-2019: 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 第9部分:毒性物质
SN/T 1828.9-2019 英文名称: Test method of classification for import and export dangerous goods - Part 9: Toxic substanc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828.9-2019代替SN/T 1828.9-2013
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
第9部分:毒性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 布
前言
SN/T 1828《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共分为17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民用爆炸品;
---第3部分:氧化物;
---第4部分:腐蚀性物质;
---第5部分:气体混合物;
---第6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
---第7部分:压缩气体;
---第8部分:有机过氧化物;
---第9部分:毒性物质;
---第10部分:毒性气体;
---第11部分:易燃固体;
---第12部分:易燃气体;
---第13部分:易燃液体;
---第14部分:锂电池组;
---第15部分:自热固体;
---第16部分:硝酸盐类物质;
---第17部分:海洋污染物。
本部分为SN/T 1828的第9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SN/T 1828.9-2013《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 第9部分:毒性物质》
本部分与SN/T 1828.9-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3.术语和定义的内容;
---更新了4.试验方法中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及急性吸入毒性试验方法;
---将4.4限量试验改为4.3.5吸入毒性限量试验。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本部分起草人:王华、柳明、李晶、翟自芹、杨磊、孙俐。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
第9部分:毒性物质
警告---由于自身危险性,测试实验室应对法规要求的健康和安全要求引起特别的重视。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毒性物质的要求、试验和包装类别判定。
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危险货物毒性物质危险特性及适用包装类别的试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804 化学品 急性经口毒性固定剂量试验方法
GB/T 27823 化学品 急性经皮毒性固定剂量试验方法
GB/T 27824 化学品 急性吸入毒性固定浓度试验方法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
4 试验方法
4.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4.1.1 试验样品
用水或植物油为溶剂。若试验样品不溶于水或油中,可用羧甲基纤维素、明胶、淀粉做成混悬液。
给药最大体积,一般不超过1mL/100g体重,液体溶液也可不超过2mL/100g体重。
4.1.2 实验动物
选用大鼠或小鼠,常用体重范围:大鼠为180g~240g,小鼠为18g~25g,体重差异应在实验动物
平均体重的±20%以内。成年健康的实验动物进入实验室后,应有2d~5d适应环境。
4.1.3 染毒
采用灌胃法。用特制的灌胃针头将受试物一次给予动物。若估计受试物毒性很低,一次给药容积
太大,可在24h内分成2次~3次给药,但合并作为一日剂量计算。
4.1.4 染毒程序
以固定的剂量间距(5mg/kg、50mg/kg、300mg/kg、2000mg/kg)顺次进行经口染毒。染毒程序
参见GB/T 21804。
4.2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4.2.1 试验样品
固体受试物用适量水或无毒无刺激性赋型剂混匀,保证试验样品与皮肤的良好接触。如试验样品
为液体,不需要稀释。
4.2.2 实验动物
健康成年大鼠、兔或豚鼠,8周~12周龄,体重差异应在实验动物平均体重的±20%以内,动物进入
实验室后,应有2d~5d适应环境。
4.2.3 染毒
实验前24h,剪或剃去动物背部的毛,去毛面积至少为动物体表面积的10%。染毒时,将受试物均
匀涂抹于去毛区,用多孔纱布和无刺激胶布固定,染毒时间24h。
4.2.4 染毒程序
以固定的剂量间距(5mg/kg、200mg/kg、1000mg/kg、2000mg/kg)顺次进行经皮染毒。染毒程
序参见GB/T 27823。
4.3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4.3.1 需进行试验的样品
4.3.1.1 固态物质如果其总质量的至少10%可能是在可吸入范围的粉尘,即粉粒的气体动力直径为≤
10μm;
4.3.1.2 液态物质如果在运输密封装置泄漏时可能产生烟雾,应进行试验;
4.3.1.3 不论是固态物质还是液态物质,准备用于吸入毒性试验的样品的90%以上(按质量计算)应在
4.3.1.1和4.3.1.2规定的可吸入范围。
4.3.2 实验动物
常用的实验动物是大鼠和小鼠,常用体重范围:大鼠为180g~240g,小鼠为18g~25g,体重差异
应在实验动物平均体重的±20%以内,动物进入实验室后,应有2d~5d适应环境。
4.3.3 染毒
采用头/鼻或全身染毒方式均可,染毒时间为4h。
4.3.4 染毒程序
染毒剂量及程序参见GB/T 27824。
4.3.5 吸入毒性限量试验
4.3.5.1 限量试验1
把液体混合物样品变成蒸汽并用空气稀释,创造出混合物蒸汽浓度为1000mL/m3 的试验气体环
境。把10只实验动物(雌雄各半)置于该试验气体环境中1h,然后观察14d。如在14d的观察期内
5只以上实验动物死亡,则可推定混合物的LC50值低于1000mL/m3。
4.3.5.2 限量试验2
把在20℃时与液体混合物处于平衡状态的蒸汽样品用9倍等体积的空气稀释以形成试验气体环
境。把10只实验动物(雌雄各半)置于该试验气体环境中1h,然后观察14d。如在14d的观察期内
5只以上实验动物死亡,则可推定混合物的挥发度(R)等于或大于混合物LC50值的10倍。
4.3.5.3 限量试验3
把液体混合物样品变成蒸汽并用空气稀释,创造出混合物蒸汽浓度为3000mL/m3的试验气体环
境。把10只实验动物(雌雄各半)置于该试验气体环境中1h,然后观察14d。如在14d的观察期内
5只以上实验动物死亡,则可推定混合物的LC50值等于或低于3000mL/m3。
4.3.5.4 限量试验4
把在20℃时与液体混合物处于平衡状态的蒸汽样品创造一个试验气体环境。把10只实验动物
(雌雄各半)置于该试验气体环境中1h,然后观察14d。如在14d的观察期内5只以上实验动物死亡,
则可推定混合物的挥发度等于或大于混合物LC50值。
4.3.5.5 限量试验5
把液体混合物样品变成蒸汽并用空气稀释,创造出混合物蒸汽浓度为5000mL/m3的试验气体环
境。把10只实验动物(雌雄各半)置于该试验气体环境中1h,然后观察14d。如在14d的观察期内
5只以上实验动物死亡,则可推定混合物的LC50值等于或低于5000mL/m3。
4.3.5.6 限量试验6
对液体混合物的蒸汽压进行测量,如果蒸汽浓度等于或大于1000mL/m3,则可推定混合物的挥发
度等于或大于混合物LC50值的1/5。
5 类别判定
5.1 毒性纯物质包装等级的划定
5.1.1 根据本部分4.1、4.2和4.3的急性毒性试验结果划定毒性物质的包装类别见表1。
5.1.2 表1中的吸入粉尘和烟雾毒性标准是以1h的LC50数据作为分类依据的,如仅有4h数据可得,
将数据乘以2,并以乘积取代上述分类标准,及LC50(4h)×2等于LC50(1h)。
5.1.3 具有毒性蒸汽的液体应划入下列包装类别,其中“V”为在20℃和标准大气压力下的饱和蒸汽浓
度,以每立方米空气中的毫升数表示:
a) Ⅰ类包装:如V≥10LC50且LC50≤1000mL/m3;
b) Ⅱ类包装:如V≥LC50且LC50≤3000mL/m3,并且不符合Ⅰ类包装的标准;
c) Ⅲ类包装:如V≥1/5LC50且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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