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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CAP-C11-07-2014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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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P-C11-07-2014 1719 CCAP-C11-07-2014 <=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CAP-C11-07-2014 (CCAP C11-07-2014)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Vehicle exterior lighting and light signaling devices
行业 中汽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中标分类 CCA
字数估计 43,454
发布日期 8/21/2014
实施日期 1/1/2015

CCAP-C11-07-2014 编号: CCAP-C11-07: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External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2014-12-31发布 2015-01-01实施 中汽认证中心 文件编号: CCAP-C11-07:2014 文件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机动车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 第一版(修改码: 0) 第I页, 共III页 目 录 0 引言..1 0.1 术语和定义.1 0.2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1 0.3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利用要求 3 1 适用范围3 2 认证依据标准.4 3 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4 3.1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基本认证模式..4 3.2 认证模式的适用性..4 4 认证单元划分.4 5 认证委托5 5.1 认证流程..5 5.2 认证委托资料 5 5.3 认证方案及认证合同.6 6 认证实施7 6.1 型式试验..7 6.2 初始工厂检查 8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11 6.4 认证时限 11 6.5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11 7 获证后监督11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12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 12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13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13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13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4 8 认证证书.14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14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14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14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 暂停和撤销.15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15 9 认证标志.15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15 9.2 使用要求.15 10 收费.16 11 认证责任..16 12 与技术争议, 投诉, 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16 附件 1 产品描述.17 文件编号: CCAP-C11-07:2014 文件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机动车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 第一版(修改码: 0) 第II页, 共III页 附件 1-1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灯具产品描述表.17 附件 1-2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描述表 18 附件 1-3 尾部标志板产品描述表 19 附件 2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20 附件 3 认证依据标准及检验项目21 附件 4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33 附录 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推荐格式..36 附件 2(资料性目录)产品 COP 试验和检查计划..39 文件编号: CCAP-C11-07:2014 文件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机动车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 第一版(修改码: 0) 第1页, 共39页 0 引言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 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CNCA-C11-07: 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 CNCA强 制性产品通用实施规则, 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 择与确定》(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 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 以及中汽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CAP)的质量手册, 程序文件, 作业指导文件编制的, 作 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 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 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随着CNCA发 布的各项CCC产品目录变更, 产品认证范围的调整和界定等公告, 与《实施规则》同步调 整实施. 0.1 术语和定义 0.1.1 利用生产企业设备检测(简称TMP方式) 由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利用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 工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 协助.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0.1.2生产企业目击检测(简称WMT方式) 由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目击工厂实验室检测条件及工厂实验室使用自己的设备完成 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提交的检测计划, 目击部分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工厂实验室检测 人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 并与目击指定实验室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由 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0.1.3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设计用于照明道路或向其他使用道路者发出光信号的装置(包括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 信号灯具,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汽车尾部标志板, 以下也简称灯具). 各种类型灯具的定义见GB 4785-2007, GB 18100-2010和GB 25990-2010. 0.2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CCAP根据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认证企业的相关信息,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 对认证企业进行风险评 文件编号: CCAP-C11-07:2014 文件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机动车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 第一版(修改码: 0) 第2页, 共39页 价和分类, 并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分别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模式和风险控制措施, 以保证 CCC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CCAP将认证企业评定为A, B, C, D四个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0.2.1分类管理的信息来源 (1)工厂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包括初始工厂检查, 跟踪监督检查和其它专项检查); (2)型式试验和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 (2)国家级, 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及CCC专项监督抽查结论; (3)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行政监督, 执法检查信息及处置记录; (4)企业认证申请, 扩项, 变更等实施过程的诚信记录及认证行为规范性记录; (6)与企业产品质量及认证有关的申投诉, 产品召回, 各级政府, 社会, 媒体曝光 等公众及社会形象的舆情风险信息; (7) 其它信息. 0.2.2认证企业分类原则 认证企业的分类原则见表1. 表1 认证企业分类原则 分类 分类原则 1 近2年内的工厂检查(包括: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跟踪检查)未发现严重不符合 项及影响或潜在影响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 2 获证后监督检测未发现不符合项, 国家级, 省级的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均为 “合格”; 3 必要时, 企业需有良好的自主设计能力;其自有检测资源获得ILAC协议互认的认 可机构按照ISO/IEC 17025标准的认可资质, 或等效满足GB/T 27025(ISO/IEC 17025)第5章技术能力要求, 检测能力应覆盖认证产品的全部型式试验项目; 4 监督周期内, CCC证书覆盖的产品的保持在一定水平上; 5 企业质量信誉良好, 认证过程中无不诚信记录, 无认证行为规范性不良记录;无对 企业和获证产品的申投诉, 市场及公共信息无不良反映. B 除A类, C类, D类企业以外的其他认证企业和无质量信息的企业. 1 初始工厂检查或获证后跟踪检查存在严重不符合项;或存在一般不符合项, 但结论 判定为需“现场验证”; 2 被媒体曝光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 但不涉及暂停, 撤销证书; 3 CCAP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C类的. 1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的; 2 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安全项不合格的;国家级, 省级等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 果中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项目存在“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工厂检查和 /或监督抽样的; 3 因产品质量缺陷发生产品召回, 被媒体曝光且系企业责任, 对产品安全影响较大的, 可直接暂停, 撤销认证证书的; 4 不能满足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被暂停, 撤销认证证书的; 5 CCAP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要调整为D类的. 文件编号: CCAP-C11-07:2014 文件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机动车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 第一版(修改码: 0) 第3页, 共39页 0.2.3 分类评价及结果 CCAP将在年度跟踪检查前, 将获证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确定/调整的信息告知获证企业. CCAP 将依据收集的各类相关信息, 结合分类原则和CCAP有关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规 定对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 定期对分类结果进行再评价和分类调整, 当获证企业出现 影响风险评估结果的重大问题时, CCAP将随时根据评价结果直接将该企业调入高风险类 别.反之, 如有证据说明导致风险的要素已得到有效控制, 企业2年内未再出现不良记录, CCAP也将会根据风险评价情况按照 D→C→B→A的顺序逐次向低风险类别调整. 0.3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利用要求 0.3.1范围 适用于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和证书变更时补充的差异测试. 0.3.2实施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 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可向认证 机构提出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以下简称工厂试验室)申请, 并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 及相关资料随申请提交认证机构审查.经CCAP(组织指定实验室参与)审核评定符合要 求的工厂实验室, 方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TMP检测(或WMT检测).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 原则上, CCAP不单独组织对工厂实验室实施审核, 认证委托人 的工厂实验室的审核申请可以与现场检测申请同时提出, 也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CCAP将 组织指定实验室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并保存相应的审核评定记录.审核组对工厂实验 室能力审核合格后, 才能利用工厂实验室进行检测. 0.3.3资格的维持 原则上, CCAP将结合年度监督检查对获得批准的工厂实验室进行定期的监督核查, 必要时将组织工厂实验室参加比对试验, 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有效性. 如生产企业有需求, 可针对认证委托人提出的现场检测项目进行单次核查, 核查结果 只针对本次现场检测项目有效.工厂实验室可以不再进行监督维持资格.再有同项目需现 场检测时, 应再次申请审核.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M 类, N 类, O 类和L 类机动车辆使用的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包 括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灯具,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汽车尾部标志板). 文件编号: CCAP-C11-07:2014 文件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机动车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 第一版(修改码: 0) 第4页, 共39页 2 认证依据标准 参见本细则附件3. 3 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1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基本认证模式 实施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的获证后监督包括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两种方式, 其中监督抽样检测又包括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和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3.2认证模式的适用性 CCAP将按照《认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 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 减少认证要素进行组合, 包括: A类: 获证后监督可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市场 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者组合. B类, C类, D类生产企业: 获证后监督应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生 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的之一或者组合).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产品生产企业的认证模式选择可根据《实施规则》附件3进行. CCAP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 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 决 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 同一生产者(制造商), 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 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 适用标准及功能; (2) 光源类型(灯丝灯泡, 光源模块等); (3) 光学系统的特性; (4) 工作时通过反射, 折射, 吸收和/或变形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 发 光强度等级和光分布角等); (5)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 其光源的光电参数(标称电压, 标称功率, 灯丝形状 等); (6) 灯具的类别, 级别和模式(如前照灯, 前雾灯, 转向灯, 制动灯, 侧标志灯, 后 文件编号: CCAP-C11-07:2014 文件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机动车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 第一版(修改码: 0) 第5页, 共39页 牌照板照明装置, 回复反射器, 标志板等); (7) 回复反射器的回复反射光学单元; (8) 尾部标志板: 回复反射材料的特性, 荧光材料特性, 影响回复反射材料或装置的 部件. 原则上, 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具有多个功能的组合/复合/ 混合灯具可放在同一单元, 但不同功能的灯具应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或规格)”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 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相同生产者, 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 或不同生产者, 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 同型号产品, 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 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 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流程 (1)认证的委托, 资料评审和受理; (2)划分认证产品单元, 编制认证方案; (3)认证合同的签订及收费; (4)产品型式试验; (5)初始工厂检查; (6)检查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7)颁发认证证书; (8)获证后监督. 5.2 认证委托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向CCAP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需提交的资料和技术材料包括: (1) 认证申请书; (2) 工厂检查调查表; (3) 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初次申 请及有变更时): a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b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c 如委托人为销售者, 进口商时, 还需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 进口商和生产 文件编号: CCAP-C11-07:2014 文件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机动车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 第一版(修改码: 0) 第6页, 共39页 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首次申请及变更); d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e 对于境外认证委托人, 需提供上述资料属实的承诺函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含“三包”, “召回”及相关质量责任)相关证明文件. (4) 质量体系文件, 包括: a 质量手册, 包括: 组织机构图和/或职责规定; b 质量保证能力控制文件目录, 应符合《实施规则》附件2中附录1的相关要 求; c 已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5)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描述应符合《实施规则》附件1的要求, 申 报时按本细则附件1的格式填写; (6) 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 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应包括关键零部件名称, 型号规格及供应商(生产厂), 见本细则附件2; (7)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首次申请及生产一致性控计划变更时), 编制要求见附 件4; (8)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的, 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 CCAP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如认证委托人, 生产 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ODM/OEM 协议, 授权书及ODM 原始 CCC 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5.3认证方案及认证合同 CCAP将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 如申请资料需要补充或完善的, 将与委托人进行沟通, 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在资料评审完成后, 将向委托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 在受理后, CCAP将依据评审结果制定认证方案, 方案包括: (1)所采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 (2)型式试验检验方案;(包括指定实验室的选择确认); (3)工厂检查方案及时间(人日); (4)预计的认证费用;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要求. CCAP将把上述认证方案通知认证委托人, 在沟通取得一致后, 与认证委托人正式签 订认证合同, 作为本次认证实施的依据. 文件编号: CCAP-C11-07:2014 文件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机动车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 第一版(修改码: 0) 第7页, 共39页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型式试验方案 CCAP将在资料评审后制定产品检验方案, 检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 数量, 检测标准与检测项目, 认证委托人可以选择的指定实验室信息等.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型式试验的样品原则上由认证委托人送样至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必要时也可由 CCAP按照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抽样用于检测.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 送本型号的样品.单元中多于一个型号时, CCAP将从 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 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6.1.2.1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1)机动车照明及信号灯具: 同一型号样灯2只/种. ●汽车灯具如左右对称, 可视为同一种, 样品应为左, 右各1只.对于单灯配制 的倒车灯, 后雾灯, 左灯和右灯各2只. ●对于可更换光源式灯具, 样品应随带灯泡. ●对于塑料配光镜前照灯或前雾灯, 需要时还应提供塑料配光镜14块, 以及不带 配光镜的整灯1只(包括反射镜). ●对于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还应提供每种型式的镇流器试样各1只. ●对于 LED前照灯, 还应包括每种型式的光源模块各3套. ●对于有附加功能的灯具, 还应提供试验所需的附加装置样品1套. ●对于安装在车内的S3类制动灯, 应同时提交后窗样片(如果不止一个安装情况, 则应有所有情况对应的样片). ●对于牌照板照明装置应同时提交安装位置示意图. (2)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同一型号样品 10 个. (3)车辆尾部标志板: ●载重车和牵引车应提供 2块大的人字纹型标志板; ●挂车和半挂车应提供 2 块大的标志板或等面积的较小的标志板. 对于监督抽查和/或需要补充差异的试验样品数量以CCAP最终确认的试验方案为准.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完全一致, 包括材料, 结构, 参数 等. 文件编号: CCAP-C11-07:2014 文件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机动车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 第一版(修改码: 0) 第8页, 共39页 6.1.2.2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应与企业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确定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一致.清单中至 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 型号, 规格和供货单位等内容.详见本细则附件2. 6.1.3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参见本细则附件3中所依据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及项目. 6.1.4指定实验室的选择和确认 认证委托人可在CCAP提供的CNCA对于认证产品的指定检测实验室范围内选择和确 认检测实验室, CCAP将根据委托人确认意见, 向指定实验室下达检验委托单进行样品型 式试验. 6.1.5型式试验的实施 6.1.5.1 型式试验由CCAP委托CNCA指定试验室完成.指定实验室应依据国家强制性 产品认证和CCAP的相关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样品检测, 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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