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CCAP-GZ-469130-2020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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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P-GZ-469130-2020 1679 CCAP-GZ-469130-2020 <=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自行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CAP-GZ-469130-2020 (CCAP GZ-469130-2020)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自行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英文名称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Lighting and light signalling devices for Cycles
行业 中汽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字数估计 42,480
发布日期 10/7/2020
实施日期 10/7/2020
起草单位 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 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CCAP-GZ-469130-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自行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CCAP-GZ-469130-2020 英文名称: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Lighting and light signalling devices for Cycles 编号:CCAP-GZ-469130:2020 CCAP标志认证实施规则 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公共道路上使用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的照明装置。 2 认证依据标准 GB/T 31887.1-2019 自行车 照明和回复反射装置 第1部分: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的最新版本。当需增加适用标 准时或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CCAP发布 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根据CCAP的认证流程和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向CCAP提出认证委托, 并对提交认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相关质量及法律 责任。委托认证的自行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 生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CCAP将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查,如审查过程 中发现存在问题,CCAP受理人员将与认证委托人沟通,要求认证委托人对认证委托资 料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资料审查合格予以受理的,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发出受理通 知,并与委托人签订认证合同。资料审查不合格不予受理的,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发 出不予受理通知,并明确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 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3)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5.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认证委托所需资料。 (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工厂)基本信息 1)认证委托书或合同; 2)工厂检查调查表; 3)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初次申 请及有变更时): a 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于境外企业应提供其相应的合法注册和/或生产证明资料。 b 生产者(制造商)的商标注册及合法的授权使用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应以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注册标准变更证明、核准续展证明等文件为准,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应涵盖自行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产品;合法的授权使用证明应以 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为准或者商标局的备案证明。) c 如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需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 的相关合同副本(首次申请及变更); d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4)委托其他企业生产自行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CCAP 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ODM/OEM协议、授权书及ODM原始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2)认证产品信息 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 a 质量手册(包括:组织机构图和/或职责规定); b 生产一致性控制文件目录,应符合附件4的相关要求; c 已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2)自行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产品描述(见附件1,首次申请及参数发生变更时); 3)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首次申请及生产一致性控计划变更时),编制要求见附 件5; 4)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5(获证后每年); 5)CCAP标志加施方案(首次申请和变更时)。 认证委托人需提供上述资料属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含“三包”、“召回”及相 关质量责任)的承诺函。 CCAP负责审查、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评审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委托人向CCAP提交认证委托(在CCAP认证客户平台http://3c.cccap.org.cn上完 成)。 正常认证流程为: (1)认证的委托、资料评审和受理; (2)划分认证产品单元、编制认证方案; (3)认证合同的签订及收费; (4)产品型式试验; (5)初始工厂检查; (6)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与批准; (7)签发认证证书; (8)获证后监督。 非正常认证流程为:未按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 需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且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审查通 过后,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未完成认证产品型式试验而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 委托人需向CCAP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同时进行。 在受理后,CCAP将依据评审结果,根据生产企业分类原则(附件6)制定认证方 案,方案包括: (1)单元划分调整(需要时); (2)型式试验检验方案(包括签约实验室的选择确认); (3)工厂检查方案及时间(人日); (4)预计的认证费用;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要求。 CCAP将把上述认证方案通知认证委托人,在沟通取得一致后,与认证委托人正式 签订认证合同,作为本次认证实施的依据。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CCAP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至签约 实验室检测。必要时,CCAP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单元中多于一个型号时,CCAP将 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进行差异试验。 型式试验样品应是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 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不得通过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 式获得样品用于检测。CCAP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时,应当向CCAP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6.1.2.1 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自行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3套。 对于监督抽查和/或需要补充差异的试验样品数量以CCAP最终确认的试验方案为 准。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完全一致,包括材料、结构、参 数等。 6.1.2.2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应与企业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确定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一致。清单 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和供货单位等内容。详见本规则 附件2。 6.1.3 型式试验项目和检测依据 型式试验项目和检测依据见本规则第2条中依据标准的适用条款和项目,详见附件 3。 6.1.4 签约实验室的选择和确认 认证委托人可在CCAP提供的实验室范围内选择和确认检测实验室,CCAP将根据 委托人确认意见向签约实验室下达检验委托任务。 6.1.5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由CCAP委托签约试验室完成。签约实验室应依据CCAP的相关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样品检测,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 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CCAP。认证委托人如继续认证, 允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试验。凡 需重新试验的,应向CCAP提交整改材料,由CCAP重新确认复试检验方案。原则上应 选取与上次不合格相同规格的样品进行全项检测。如复检合格,型式试验通过;超过规 定期限未完成整改和或未按试验方案送样的和或复检仍不合格的,终止认证。认证委托 人也可主动终止本次委托,在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委托并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从样品送达签约实验室之日起计算),因样品或 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6.1.6 型式试验报告 CCAP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CCAP出具符合规定的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 中应准确、清晰、完整,并包含对申请单元内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结束时, CCAP将型式试验报告随认证证书(或认证通知)一并寄给认证委托人。认证委托人应 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CCAP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为CCAP对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按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注:本规则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 6.2.1 基本原则 生产者和生产企业应按照附件4和附件5的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其生产一致 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CCAP将对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 型式试验合格后1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检查原则上应覆盖申 请认证/获证产品及其所有加工场所。“加工场所”是指与产品认证相关的所有部门、 场所、人员、活动。 6.2.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工厂应按照附件4和附件5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CCAP进行审 查,CCAP在审查结束后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 要求的,审查通过。若CCAP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不满足要求,委托人应进行整改 并重新提交。CCAP将重新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CCAP将依据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包括 检查的产品、场所及检查范围。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生 产企业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生产企业为1~2个人日。 6.2.3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 一般情况下,CCAP将在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进行生 产一致性检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一致性工厂检查可同时进行。 6.2.3.1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原则 CCAP将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原则上应覆盖 委托认证的产品及其加工场所。必要时,CCAP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注:本规则中的加工场所是指与产品认证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员、活动。。 6.2.3.2 产品一致性检查及现场指定试验 工厂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在生产线末端或仓库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 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检查: a.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应与型式试验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b.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委托 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c.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检验项目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选取)。 工厂现场检查时间一般每个工厂为2~4人日,根据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 当考虑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 6.2.3.3 ODM模式生产企业检查 依据CCAP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对ODM生产者(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时,每个 ODM生产者(制造商)的现场检查人日数不应超过0.5人日。 6.2.3.4 初始工厂检查的结果 对于初始工厂检查,检查结论均分为“工厂检查通过”、“存在不合格项,经整改 验证后通过”、“工厂检查不通过”三种。其中各结论的条件分别是: (1)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 (2)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CCAP在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后通过。分为: a)书面验证后通过:指对存在的一般不符合项,检查组对工厂采取的纠正措施 经书面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 b)现场验证后通过:指对存在的不符合项,检查组对工厂采取的纠正措施经现 场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 (3)工厂检查不通过 工厂审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审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 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 重大差异;现场指定试验结果不合格(原则上);关键资源不满足要求;检查发现认证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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