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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CAP-GZ-499420-2019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CCAP-GZ-4994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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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P-GZ-499420-2019 RFQ 点击询价 <=4 CCAP标志认证实施规则 自行车反射装置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CAP-GZ-499420-2019 (CCAP GZ-499420-2019)
中文名称 CCAP标志认证实施规则 自行车反射装置
英文名称 CCAP mark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Bicycle reflection device
行业 中汽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字数估计 20,215
实施日期 1/4/2019

CCAP-GZ-499420-2019: CCAP标志认证实施规则 自行车反射装置 CCAP-GZ-499420-2019 英文名称: CCAP mark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Bicycle reflection device 编号:CCAP-GZ-499420:2019 CCAP标志认证实施规则 自行车反射装置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公共道路骑行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的反射装置(不含反射轮胎) 的 CCAP标志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检查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 产品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审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监督检查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1.1 认证的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 著差异的自行车反射装置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a.反射器的结构、外形、颜色; b.反射材料的材质。 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或规格)”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 准符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 的相同型号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 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4.1.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见附件 1《申请方需提交的文件及材料清单》。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样品要求 4.2.1.1 型式试验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的样品应是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 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不得通过借用、租用、购买等方式 获得样品用于检测。 原则上由认证委托人送样至 CCAP签约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必要时也可由 CCAP 按照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用于检测。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单元中多于一个型号时,CCAP将 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做差异试验。 CCAP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 性有疑义时,应当向 CCAP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原则上,认证委托人应在 10 天内将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如因特殊情况 未在规定时间内送出样品,需向 CCAP提供延迟送样的充分理由。 4.2.1.2 送样数量 送样数量应符合本规则附件 2中的规定。 对于需要补充差异试验的样品数量以 CCAP试验方案为准。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完全一致,包括材料、结构、参 数等。 认证委托人应在送样时提供样品的产品描述表和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 4.2.1.3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型式试验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 2 4.2.1.4 实验室的选择和确认 认证委托人可在 CCAP提供的实验室范围内选择和确认检测实验室,CCAP将根据 委托人确认意见,向选择/确认的实验室下达检验委托单进行样品型式试验。 4.2.1.5 型式试验的实施 4.2.1.5.1 型式试验由 CCAP委托签约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应依据 CCAP的相关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样品检测,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 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4.2.1.5.2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实验室应及时向 CCAP通报试验不合格情况。委托人 如继续要求认证,应在 3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 CCAP提交整改材料,由 CCAP重新确认 复试检验方案。原则上应选取与上次不合格相同规格的样品进行全项检测。如复检合格, 型式试验通过,否则不通过,终止本次认证。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整改和/或未提交复试 检测样品的,终止本次认证;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本次委托,在完成整改后,重新 提出认证委托并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4.2.1.5.3 型式试验时间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从样品送达签约实验室之日起计算),因 样品或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4.2.1.6 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将向 CCAP出具符合规定的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中应 包含对申请单元内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结束时,CCAP将型式试验报告随 认证证书(或认证决定)一并寄给认证委托人。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 向 CCAP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4.2.1.7 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由 CCAP 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型式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 试验记录和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试验后的样品要妥善保管,检测机构贴封条后永久封 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拆分,返回受检企业,等待检查员去现场后进行一致性比对检查。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检测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型式试验和初始 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检测结束后一年内完成, 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 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2-4 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 工厂现场检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 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 查的基本要求。 4.3.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现场审查时,工厂检查组应在生产线末端或仓库经检验合格的产 品中,随机抽取认证的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1)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 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关键零部件; 3)现场指定检验:应依据工厂具备的检验能力从型式试验的项目中选取,但至少 应包括例行检验的项目。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做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终 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 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的结果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检查的结果由工厂检查组做出。 4.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依据认证标准进行适用的全部(或规定的部分)项目检测,全部项目合格则检测结 果判定合格。 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情况,认证申请人提交的应是由 CCAP 签约的检 测机构出具的 1年内的型式试验报告,且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相关标准要 求。CCAP 可根据风险决定是否认可企业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也可通过抽样再次进行型 式试验。 4.4.2初始工厂检查的评价 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 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不超过 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 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工厂检查结果不合格, 终止本次检查。 工厂检查发现质量保证能力与实施规则严重不符合,或实际生产产品与抽样检测样 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 4.4.3认证决定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 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 评价不合格,认证机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终止本次认证。如委托人仍 要求认证,需重新提出申请。 4.4.4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 CCAP 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所发生的时 间期限。 一般情况下,自 CCAP 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到颁发认证证书(或作出认证决定)的 时间不超过 90 天,其中包括认证委托申请资料评审时间、型式试验实施和评审时间、 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但不包括认证委托人方面准备工作所 需的时间,如委托人准备资料及试验样品、型式试验不合格整改及重新试验所需的时间。 认证委托人及生产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在 CCAP 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各项认证活动。 由于认证委托人及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 认证时间内。 4.4.5认证有效性 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各自在认证中的活动负责,其资质和行为应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有效性的追溯系统,对认证各环节的有效性进行控 制。 4.5 获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12 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以后每年至少进 行一次获证后监督,原则上两次检查间隔为 12 个月。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健康和安全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 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监督的方式是: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产品抽样检测。 4.5.2.1 产品抽样检测 每次监督时,CCAP 制定抽样检验方案,检验项目在型式试验项目中选取部分或全部 项目进行检测。原则上,每次监督时应抽取不同单元/型号的产品。 由 CCAP指定人员在企业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等)按抽样检测方案 抽取样品。抽取样品后,CCAP将对样品进行封存,企业应在抽样后 10 个工作日之内, 将抽取样品寄送至指定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企业寄送样品的同时,应填写样品描述表, 如实描述被抽取样品所采用的关键零部件及材料(包括供应商),CCAP和/或实验室将 对样品的一致性进行核查,若发现所抽样品与获证产品不一致,原则上不再继续进行试 验,试验结论判定为:抽样样品与获证产品不一致,试验未继续进行。 注:仓库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检测样品数量 10 倍,但在生产线上随机抽样时可不受 基数限制。 4.5.2.2 工厂生产一致性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根据本规则附件 3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求》规定的第 3,4,5,9条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 5年 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检查的时间一般为 1-2 个人日。 4.5.2.3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 4.3.2.2。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组织对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和监督抽样检测 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测不 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证书按照 5.3 条规定处理。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5年,证书有效性通过获证后监督维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CCAP 应直接换 发新证书。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 变更的申请: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 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 等)发生变化; 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5.2.2 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