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CEL034-2020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CEL 034-2020 | 1679 | CEL 034-2020 | <=6 | 室内照明用 LED 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CEL 034-2020 (CEL034-2020) |
| 中文名称 | 室内照明用 LED 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
| 英文名称 |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Energy Efficiency Labeling of LED Products for Indoor Lighting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
| 字数估计 | 42,441 |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室内照明用LED筒灯、定向集成式LED灯和非定向自镇流LED灯,具体包括:(1)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AC 250V、频率50Hz,额定功率为2W及以上、光束角 >60°的LED筒灯,不包括使用集成式LED灯的LED筒灯;(2)额定电源电压为AC 220V、频率50Hz,灯头符合GU10、B22、E14或E27的要求,PAR16、PAR20、PAR30、PAR38系列的定向集成式LED灯;(3)额定电源电压为AC 220V、频率50Hz,额定功率大于等于2W、小于等于60W的非定向自镇流LED灯,不包括具有外加光学透镜设计的非定向自镇流LED灯。不适用于具有耗能的非照明附加功能或具备调光、调色和感应功能的室内照明LED产品。 |
CEL 034-2020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Energy Efficiency Labeling of LED Products for Indoor Lighting
代替 CEL 034-2016
室内照明用 LED 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普通室内照明用 LED 筒灯、定向集成式 LED 灯
和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
备案和公告,具体包括:
(1)以 LED 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 AC 250V、频率 50 Hz,
额定功率为 2 W 及以上、光束角 >60°的 LED 筒灯,不包括使用集
成式 LED 灯的 LED 筒灯;
(2)额定电源电压为 AC 220 V、频率 50 Hz,灯头符合 GU10、
B22、E14 或 E27 的要求,PAR16、PAR20、PAR30、PAR38 系列
的定向集成式 LED 灯;
(3)额定电源电压为 AC 220 V、频率 50 Hz,额定功率大于
等于 2 W、小于等于 60 W 的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不包括具有外
加光学透镜设计的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
不适用于具有耗能的非照明附加功能或具备调光、调色和感应
功能的室内照明 LED 产品。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45 mm,宽度为 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
LED 筒灯的标识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光效(lm/W);
(5)额定功率(W);
(6)额定相关色温(K);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定向集成式 LED 灯的标识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光效(lm/W);
(5)灯类型;
(6)额定相关色温(K);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的标识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光效(lm/W) ;
(5)配光类型;
(6)额定相关色温(K);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下载 。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功率、光效、显色指数、相关色温和光通维持率等产品能效性
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 GB 30255 《室内照明用 LED 产
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定向集成式 LED 灯
的灯类型分类应依据GB/T 29296《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性能要求》
的现行有效版本,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的配光类型分类应依据
GB/T 31112《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规格分类》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室内照明用 LED 产品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
报 告 ) 的 格 式 见 附 件 2 , 可 从 “ 中 国 能 效 标 识 网 ”下载 。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
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功率、光效、显色指数、相关色温和光通维持率等
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应当依据 GB 30255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
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光效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
被测产品的光效应能满足标识中的标注值。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30255 的现行有效版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个室内照明用 LED 产品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印制或粘贴在最小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最小外包装如
果单面尺寸小于 45mm×30mm,标识应印制或粘贴在上一级外包装
的明显部位,并在最小外包装上注明能效标识的可见处。产品通过
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室内照明用 LED 产品最小外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
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
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其它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
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
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的
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
(1)LED 筒灯,在 LED 模块的类型相同,控制装置的结构原
理一致,透光罩的材料相同,出光口面尺寸相同的前提下,通过额
定功率、额定相关色温将产品划分备案单元(见表 1);
表 1 LED 筒灯备案单元划分
6.2 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并同时在“中国能效
标识网”上填写《室内照明用 LED 产
品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等《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