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CEL040-2020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CEL 040-2020 | 759 | CEL 040-2020 | <=3 |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 LED 灯具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CEL 040-2020 (CEL040-2020) |
| 中文名称 |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 LED 灯具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
| 英文名称 |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energy efficiency labels for LED luminaires for road and tunnel lighting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
| 字数估计 | 19,179 |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AC 220V、频率50 Hz的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包括LED光源及其控制装置,不包括可独立安装的互联控制部件或其他与照明无关的功能附件)。 |
CEL 040-2020: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 LED 灯具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CEL 040-2020 英文名称: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energy efficiency labels for LED luminaires for road and tunnel lighting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 LED 灯具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
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为 AC 220V、频率 50Hz 的道路和隧道
照明用 LED 灯具(包括 LED 光源及其控制装置,不包括可独立安
装的互联控制部件或其他与照明无关的功能附件,以下简称灯具)
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45 mm,宽度为 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光效(lm/W);
(5)额定功率(W);
(6)额定相关色温(K);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
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功率、光效、相关色温、显色指数、光通维持率等产品能效性
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 GB 37478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
LED 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 LED 灯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2 ,可从 “ 中国能效标识网 ”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
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功率、光效、相关色温、显色指数和光通维持率等
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应依据 GB 37478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
告确定。标识标注的光效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
测产品的光效应能满足标识中的标注值。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37478 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
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信
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灯具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粘贴或悬挂在灯具本体的明显部位,也可以印制或粘贴
在最小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如果标识粘贴或悬挂在灯具本体的明
显部位,应当同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
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
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灯具本体或最小外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
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其它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
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
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的
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产品用途相同、
LED 模块的类型相同,控制装置的结构原理一致,透光罩的材料相
同,产品外观相似,通过额定功率、额定相关色温将产品划分备案
单元(见下表)。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其中
最大功率、最低色温规格型号的检测报告,其它规格型号产品可不
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并同时在“中国能效
LED 灯具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等《办法》所规定的
相关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
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当核实并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
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
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