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购物车 询价
www.GB-GBT.com 收录标准: 222397 (2026-05-14)
路径: 主页 > MISC > 第14页 > CEL034-2020

[PDF] CEL034-2020 - 英文版

标准号码内文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状态
CEL 034-2020 英文版 1679 CEL 034-2020 [PDF]天数 >=6 室内照明用 LED 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EL 034-2020 (CEL034-2020)
中文名称 室内照明用 LED 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英文名称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Energy Efficiency Labeling of LED Products for Indoor Lighting
行业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字数估计 42,44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室内照明用LED筒灯、定向集成式LED灯和非定向自镇流LED灯,具体包括:(1)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AC 250V、频率50Hz,额定功率为2W及以上、光束角 >60°的LED筒灯,不包括使用集成式LED灯的LED筒灯;(2)额定电源电压为AC 220V、频率50Hz,灯头符合GU10、B22、E14或E27的要求,PAR16、PAR20、PAR30、PAR38系列的定向集成式LED灯;(3)额定电源电压为AC 220V、频率50Hz,额定功率大于等于2W、小于等于60W的非定向自镇流LED灯,不包括具有外加光学透镜设计的非定向自镇流LED灯。不适用于具有耗能的非照明附加功能或具备调光、调色和感应功能的室内照明LED产品。

CEL 034-2020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Energy Efficiency Labeling of LED Products for Indoor Lighting 代替 CEL 034-2016 室内照明用 LED 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普通室内照明用 LED 筒灯、定向集成式 LED 灯 和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 备案和公告,具体包括: (1)以 LED 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 AC 250V、频率 50 Hz, 额定功率为 2 W 及以上、光束角 >60°的 LED 筒灯,不包括使用集 成式 LED 灯的 LED 筒灯; (2)额定电源电压为 AC 220 V、频率 50 Hz,灯头符合 GU10、 B22、E14 或 E27 的要求,PAR16、PAR20、PAR30、PAR38 系列 的定向集成式 LED 灯; (3)额定电源电压为 AC 220 V、频率 50 Hz,额定功率大于 等于 2 W、小于等于 60 W 的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不包括具有外 加光学透镜设计的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 不适用于具有耗能的非照明附加功能或具备调光、调色和感应 功能的室内照明 LED 产品。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45 mm,宽度为 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 LED 筒灯的标识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光效(lm/W); (5)额定功率(W); (6)额定相关色温(K);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定向集成式 LED 灯的标识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光效(lm/W); (5)灯类型; (6)额定相关色温(K);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的标识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光效(lm/W) ; (5)配光类型; (6)额定相关色温(K);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下载 。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功率、光效、显色指数、相关色温和光通维持率等产品能效性 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 GB 30255 《室内照明用 LED 产 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定向集成式 LED 灯 的灯类型分类应依据GB/T 29296《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性能要求》 的现行有效版本,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的配光类型分类应依据 GB/T 31112《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规格分类》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室内照明用 LED 产品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 报 告 ) 的 格 式 见 附 件 2 , 可 从 “ 中 国 能 效 标 识 网 ”下载 。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 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功率、光效、显色指数、相关色温和光通维持率等 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应当依据 GB 30255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 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光效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 被测产品的光效应能满足标识中的标注值。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30255 的现行有效版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个室内照明用 LED 产品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印制或粘贴在最小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最小外包装如 果单面尺寸小于 45mm×30mm,标识应印制或粘贴在上一级外包装 的明显部位,并在最小外包装上注明能效标识的可见处。产品通过 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室内照明用 LED 产品最小外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 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 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其它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 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 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的 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 (1)LED 筒灯,在 LED 模块的类型相同,控制装置的结构原 理一致,透光罩的材料相同,出光口面尺寸相同的前提下,通过额 定功率、额定相关色温将产品划分备案单元(见表 1); 表 1 LED 筒灯备案单元划分 6.2 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并同时在“中国能效 标识网”上填写《室内照明用 LED 产 品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等《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英文网页English: CEL034-2020

相关标准: CEL 024 | CEL 020 | CEL 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