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CEL042-2020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CEL 042-2020 | 839 | CEL 042-2020 | <=4 |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CEL 042-2020 (CEL042-2020) |
| 中文名称 |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
| 英文名称 | Low ambient temperature air source heat pump (chilled water) unit energy efficiency label -- Implementation rules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
| 字数估计 | 21,296 |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电动机驱动的、低环境温度运行的风-水型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供暖用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水机、供暖用低温型商业或工业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热水机。不适用于低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空调机组和风-风型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机组。 |
CEL 042-2020: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CEL 042-2020 英文名称: Low ambient temperature air source heat pump (chilled water) unit energy efficiency label -- Implementation rules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采用电动机驱动的、低环境温度运行的风-水型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供暖用低环境温度空气源
热泵热水机、供暖用低温型商业或工业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热水
机(以下简称机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
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低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空调机组和风-风型低环
境温度空气源热泵机组。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109 mm,宽度为 66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制热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W/W);
(5)制热性能系数(W/W) ;
(6)制热量(kW 或 W) ;
(7)热泵制热消耗总电功率(kW 或 W) ;
(8)额定出水温度(℃) ;
(9)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10)能效信息码;
(11)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
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制热性能系数、制热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制热量和热泵
制热消耗总电功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依据
GB 37480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2,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
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
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
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
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
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
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
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
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
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
用者。
4.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制热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制热性能系数、制
热量、额定出水温度和热泵制热消耗总电功率应依据 GB 37480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制热综合部分
负荷性能系数和制热性能系数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
围。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GB 37480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
信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
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套)机组均应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加施在机组室外机的正面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
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
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机组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
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
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
以单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
的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
同但结构相同、制热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制热性能系数、制
热量、热泵制热消耗总电功率和额定出水温度相同的产品在备案
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并同时在“中国能
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等《办
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
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当核实并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
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
管部门等提供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