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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CQC-C0701-2014 (CQC C0701-2014; CQC-C07-01-2014; CQC-C0701-2014)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 | 英文名称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Household and similar equipment [Replaced by CQC-C0701-2017] | | 行业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 中标分类 | CQC | | 字数估计 | 58,537 | | 发布日期 | 7/16/2014 | | 实施日期 | 9/1/2014 | | 旧标准 (被替代) | CQC-01C-016-2010 | | 标准依据 |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 | | 发布机构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CQC-C07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QC-C0701-2014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Household and similar equipment [Replaced by CQC-C0701-2017]
编号:CQC-C07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0 通用要求
0.1 引言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C07-01: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
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等所有内容与实施规则
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依据实施规则的规定,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
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明确认证实施要求等原则,
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0.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CQC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
并据此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CQC 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B、C、D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① 工厂检查(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论;
② 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
③ 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 专项监督检查结论;
④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⑤ 司法判决、媒体曝光及产品使用方、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⑥ 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⑦ 其他信息。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类别 分类原则
(1)近 2 年内的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无不符合项;
(2)近 2 年内获证后监督的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3)原则上,近 2 年内的国家级、省级的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CCC 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均为“合格”;
(4)其他与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
B 除 A 类、C类、D类的其他生产企业。
(1)最近一次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的;
(2)被媒体曝光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没有严重到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3)CQC 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 C类的。
(1)最近一次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的;
(2)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安全项不合格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和/或监督抽样的;
(4)被媒体曝光且系企业责任,对产品安全影响较大的;
(5)国家级、省级等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CCC 专项监督检查结果中有关强制性
产品认证检测项目存在“不合格”的;
(6)不能满足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被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7)CQC 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 D类的。
CQC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确定
生产企业的分类结果(类别),如有变化,以 CQC 公开文件为准。
对于无质量信息的初次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为 B级。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包括以下产品种类:家用
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电风扇;空调器;电动机一压缩机;家用电
动洗衣机;电热水器;室内加热器;真空吸尘器;皮肤和毛发护理
器具;电熨斗;电磁灶;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
似烹调器具);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微波
炉;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
类似烹调器具);吸油烟机;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电饭锅。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
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4.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
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为不同申请单元,但可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
5.认证委托
5.1 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com.cn)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准确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CQC 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在 2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
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5.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 和/或实验
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可包括: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工厂检查调查表;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
合同(如 ODM/OEM 协议等);
(5)产品描述信息,必要时可包括: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关
键元器件和/或材料清单、电气原理图、总装图、同一认证单元内所
包含的不同规格产品的差异说明等;
(6)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7)其他需要的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CQC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5.3 实施安排
CQC在受理后制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将其通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所采用的认证模式;
(2)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
(3)实验室信息;
(4)有关 CQC 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方案
CQC 在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试验方案中包括型式试验
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等见本细则第 6.1.2、6.1.3、6.1.4条。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 CQC 的要求选送代表
6.1.3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原则上应包括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适用时)
原则上应包括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当对标准中部分检测项目有所调整时,则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
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
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安全关键元器件需要进
行随机试验时,其试验所需时间超过整机试验时间,型式试验时间
按安全元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之日计算时间。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原则上,整改应在 6 个月内完
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终止。
6.1.5 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报告格式需采用 CQC 规定的报告格式。
6.2 认证评价与决定
CQC 对型式试验结论、有关资料/信息等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
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
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3 认证时限
认证受理时限见本细则 5.1 条款。
型式试验时限见本细则 6.1.4 条款。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6.4 初始工厂检查
6.4.1 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4.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照本细则附录 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
证能力要求》和附录 2《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实施。
6.4.3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
查。一致性检查通常为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上标识的内容及必要的说明等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
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对电磁兼容性能有
影响的关键元器件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
6.4.4 检查时间
通常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特殊情况
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检查时,原则上,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
品。工厂检查所需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
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1至 4人日。
型式试验结束后,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6.4.5 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结论分为“工厂检查通过”、“书面验证通过”、
“现场验证通过”、“工厂检查不通过”四种。其中,“书面验证
通过”指存在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CQC书
面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现场验证通过”指存在不符合
项,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CQC现场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
7.获证后监督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CQC 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
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
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所需时间,需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
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 1-2 个人日。
7.1.2 获证后跟踪检查内容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此外,还应检查“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CQC 根据认证产品质量风险和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必要时,
对获证产品进行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生产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7.2.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CQC 根据不同产品的质量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或电磁兼
容性能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对于 ILAC协议互认认可机构按照 ISO/IEC 17025认可的实验室在
符合 CQC 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方式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3.1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CQC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情况,必要时,进行市场抽样。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如提供获证产品的销售
信息,以及使用方、经销商和/或销售网点信息等。
7.3.2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市场抽样包括产品一致性核查和/或产品检测。认证检测采用的
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CQC 根据不同产品的质
量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或电磁兼容性能影响程度,进行部
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包括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
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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