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CQC--C1101-2014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CQC-C1101-2014 | 670 | CQC-C1101-2014 | 9秒内发货PDF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CQC-C1101-2014 (CQC C1101-2014; CQC-C11-01-2014; CQC-C1101-2014)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
| 英文名称 | [Replaced by CQC-C1101-2020]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Motor vehicle |
| 行业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 中标分类 | CQC |
| 字数估计 | 82,857 |
| 发布日期 | 8/21/2014 |
| 发布机构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CQC-C1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CQC-C1101-2014 英文名称: [Replaced by CQC-C1101-2018]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Motor vehicle
编号:CQC-C1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1 引言
汽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
车》(CNCA-C11-01:2014)(以下简称产品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
产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产品实施规则共同使用。依据实施规则、《强制
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
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
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
要求》(CNCA-00C-006)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 CQC)的质量手
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
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产品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
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
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2 术语和定义
汽车产品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 2 条执行;认证相关术
语和定义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各实施规则的规定执行。
3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的标准按照本细则附件 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执行。
原则上,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
新版本。当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时,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
的公告执行,若需要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按照国家认监委汽车及部件
技术专家组(TC11)的技术决议执行。
对于未纳入(含部分未纳入)本规则的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
节能、防盗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制造商应自觉地执行且符合要求。
4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CQC 通过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依
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CNCA-00C-003),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CQC 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B、C、D 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 工厂检查(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论;
(2) 型式试验和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
(3) 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 专项监督检查结论;
(4)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 媒体曝光及产品使用方、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6) 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7) 产品投诉、召回等;
(8) 其他信息。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表 1。
6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6.1认证流程
认证委托人向CQC提交意向申请书(在CQC网站http://www.cqc.com.cn
上完成),CQC 接受意向申请开始认证流程。
正常认证流程为:认证委托人递交认证资料(网上或书面)→CQC 按申
请单元进行资料审查,确定试验方案并下达型式试验任务→认证委托人依据
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送样至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指定实验室出具型式试
验报告→CQC 依据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量产车,对于非
量车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方式进)制定工厂
审查方案并安排工厂审查→进行工厂现场审查→审核型式试验报告、工厂审查
报告并做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签发认证证书→对获证生产企业进行获证后监督。
非正常认证流程为:未按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
验报告的,需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且型式试验样品一
致性审查通过后,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未完成认证产品型式试验而
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委托人需向CQC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同时进行。对
于在未获证车型基础上进行改装的车辆(产品实施规则第 7.2.3 条),需在型
式试验完成后进行工厂检查。
6.2认证时限
CQC 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要求按照 CQC/07 流程 0101-2014《申请受理
和合格评定流程质量控制表》、CQC/07 流程 0102-2014《产品认证变更申请
受理和合格评定流程质量控制表》等文件执行,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
积极配合,以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包
括型式试验时间、初始工厂检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适用时)、认证
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变更审批表制作时间。
以上认证活动完成时间,不包括认证委托人准备资料时间、试验样品不
符合整改所需的时间以及重新送样检测时间。
CQC 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接受认证委托人的意向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或
告知认证委托人不受理原因。
资料审核包括申请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符合性审核,一般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型式试验方案制定及下达一般不超过 2 个工作日,型式试验时间一般在
30 个工作日完成,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
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对于因排放耐久试验等用时较长,型式试验
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工厂检查方案制定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可
允许限期(不超过 3 个月)整改。
审核型式试验报告、工厂审查报告并做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签发
认证决定的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极配
合和协助。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
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注:1、因相关型式试验周期的要求(如排放耐久试验等),认证周期允许超过 90 天。
2、生产企业不在中国大陆时,认证周期允许适当延长。
7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 5 条执行。
8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8.1委托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CQC 将对认证委托
进行评审,并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
委托认证的汽车及挂车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产,
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否则 CQC 不予受理相关认证委
托。认证委托人根据CQC的认证流程和要求提交申请资料,认证委托人应对
提交认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8.1.1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
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3) 境外生产改装车的生产者(制造商)未按要求提供原车型生产者(制
造商)或生产企业授权改装文件、工商部门相关证明文件;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8.2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本实施细则附件 2《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的要
求向CQC提供所需资料。实施细则附件 2涉及到的相关认证资料,认证委托
人应在首次申请认证时完全提交,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应于每年监
督检查前 2 个月完成提交。
9认证实施
9.1型式试验
CQC 受理认证委托,并进行资料审核,确定试验方案后,方可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认证委托人在国家认监委指定范围内可自行选择实验室,实验室选定
后,原则上不可进行调整。试验方案的制定应征询认证委托人的意见。实验
室已经确定,原则上不可进行调整。
9.1.1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型式试验的样品要求应满足产品实施规则 7.1.2 条相关内容要求。
若新申请认证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
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
求另行提供。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
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仅
需确认装车的部件、总成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以及该证书的有效性,在
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生产现场或市场抽样检查或检测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
产企业应积极配合,从合格产品中抽取样品,必要时同型号追加 1 个样品并
留存至试验完成,以备用于进行复检。
9.1.2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型式试验项目见本细则附件 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应符合认证
依据标准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原则上,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
新版本。当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时,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
的公告执行,若需要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按照国家认监委汽车及部件
技术专家组(TC11)的技术决议执行。
对于因技术进步,整车或相关系统、零部件采用新设计、新工艺时,生
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应提供车辆满足相关安全标准的验证结果,由 CQC 进行
判定,涉及重大安全、环保等项目时,还需通过技术专家组决议。
对于非量产车型系列的产品,在满足初始工厂审查和工厂监督审查要
求,且制造商具备相应项目检测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能力工厂为 A 类或 B 类的
前提下,细则附件 1 型式试验要求中涉及需要破坏车辆方可完成检验的项
目,可采取利用企业资源进行检测或审查企业提供的试验和设计资料的方式
确认产品与相应国标要求的符合性。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
9.1.3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的实施按照产品实施规则 7.1.4 条相关内容要求执行。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
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仅需确认
装车的部件、总成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以及该证书的有效性,在汽车整
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对于改装汽车,技术判定条件参考本细则附件 3《改装汽车产品技术判定条件》。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
结果的利用要求》(CNCA-00C-004)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CQC 可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
室出具检测报告,具体要求及程序参考本细则第 11 条的相关规定。
9.1.4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出具采用CQC统一规定的型式试验报告
格式的报告,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其他相关要求按照产品实施规
则 7.1.5 条相关内容要求执行。
9.2初始工厂审查要求
初始工厂审查要求按照产品实施规则 7.2 条相关内容要求执行。
CQC 按照产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CNCA-00C-006)等文件的要求,针对量产车和非量产车生产企业分别制定
了初始工厂审查的相关要求,对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
检查,确保工厂审查要求得到落实。
一般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
始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检查应覆盖所申请认证的产品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必要
时,CQC 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对于不在生产企业现场进
行的整车制造的外包过程,检查应予以覆盖;若为自制关键零部件,检查应
覆盖其制造过程;若为外购关键零部件,应按供应商管理方式进行控制。
对于生产企业搬迁等需要初始工厂审查的情况,原则上按照企业分类中
的 B 类企业下达工厂检查任务和检查方案;工厂检查方案中应包含可能影响
企业分类管理的因素,并在现场检查中加以覆盖,工厂检查组应在给出工厂
检查结论的同时,给出是否维持原企业分类结果的建议。
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9.2.1量产车工厂审查
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审查方式进行。
9.2.1.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生产企业应按产品实施规则附件 5-1 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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