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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CQC-C1102-2014 (CQC C1102-2014; CQC-C11-02-2014; CQC-C1102-2014)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 | | 英文名称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Motorcycle | | 行业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 中标分类 | CQC | | 字数估计 | 62,638 | | 发布日期 | 8/21/2014 | | 发布机构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CQC-C1102-2014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Motorcycle
摩托车实施细则
0引言
摩托车产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 摩托车》(CNCA-C11-02:2014)(以下简称产品实施规则)
的要求编制,作为产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产品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依据产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
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
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强制性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
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以下仅以
规则号代替)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 CQC)的质量手册、程序文
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
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产品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
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1适用范围
摩托车产品的适用范围依据产品实施规则第 1条执行。
2术语和定义
摩托车产品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依据产品实施规则第 2条执行。
认证相关术语和定义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各规则规定执行。
3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的标准按照产品实施规则附件 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执行。
原则上,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
最新版本。当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
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或国家认监委摩托车及部件技术专家
组(TC12)的技术决议执行。
对于未纳入(含部分未纳入)本细则的国家颁布的摩托车产品安全、
环保、节能、防盗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和生产企
业应自觉地执行且符合要求。
4认证模式
4.1摩托车产品认证模式
摩托车产品的认证模式依据产品实施规则第 4条执行。
CQC依据产品实施规则及 CNCA-00C-003 的要求,在型式试验、初
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具体实施中根据生产方式、企业管理水平
和产品特点的不同采取差异化的认证模式。
基本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
证后监督
摩托车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
方式进行。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
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必要时采取以下方式
之一或各种组合:
(1) 通过市场/生产现场抽取样品等方式获取真实的试验样品;
(2) 采取预先不通知方式的跟踪检查/飞行检查;
(3) 增加获证后监督的频次;
(4) 增加检测/检查的覆盖面,提高发现不合格的概率。
4.2摩托车单车认证模式
单车认证基本模式:100%检验。适用于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①而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
注: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的适用范围为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
建设项目和最终用户使用(商务部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目的或使用用途须为单位或个人自用)。
5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摩托车产品按照认证委托单元进行认证委托,同一委托单元
的车辆应符合 “变型”的条件并满足“车辆型式”的要求。
认证委托单元划分依据产品实施规则《附件 2: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
单元划分》的要求执行。
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CQC在审核相关资料后
与认证委托人最终确定认证委托单元划分。
摩托车单车认证委托的产品不进行单元划分,以型号和具体车辆识别
代码为单位颁发证书。
6 认证委托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摩托车产品的认证委托和受理依据产品实施规则第 6.1 条的要求执行。
认证委托人根据CQC的认证流程和要求提交认证委托资料,认证委托
人应对提交认证委托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
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6.2 认证委托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委托意向受理后,按本细则附件 1:《认证委托资料
清单》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
本细则附件 1涉及到的相关认证资料,认证委托人应在首次认证委托
时完全提交,其中第 3条认证单元信息应随同每一认证单元提交,生产一
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的提交时间依据本实施细则 7.5 条要求进行。
CQC收到有效的认证委托资料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认证委托材料
进行符合性审核。如资料不符合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
CQC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评审结果告知
认证委托人。
6.3实施安排
CQC在受理委托认证意向时向认证委托人发送《产品评价活动计划》,
其中规定了 CQC 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
和安排。
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CQC将与认证委托人和实验室协
调制定型式试验方案。
6.4认证流程
认 证 委 托 人 向 CQC 提 交 意 向 委 托 书,CQC接受意向委托开始认证流程。
摩托车产品正常认证流程为:
认证委托人递交认证资料(网上或书面)→CQC按委托单元进行资料
审查,确定试验方案并下达型式试验要求→认证委托人依据型式试验要求
进行送样,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并向 CQC 出具型式试验报告→CQC
依据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制定工厂检查方案并安排工厂
检查→进行工厂现场检查→审核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并作出认证
结果的评价和批准,签发认证证书→对获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非正常认证流程为:摩托车产品未按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
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未完成认证产品型式试验而进行工厂检查的。
未按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需所有
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且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审查通过
后,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未完成认证产品型式试验而进行工厂检
查的,认证委托人需向CQC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同时进行。
注:在工厂检查前,对于国外生产企业,认证委托人、产品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应在适当的时间发邀请函,
以便于安排国外审查的工作。
7认证实施
7.1型式试验
7.1.1型式试验方案
CQC受理认证委托并进行资料审核,确定试验方案后,方可进行型式
试验。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
实验室信息等。
认证委托人在国家认监委指定范围内可自行选择实验室,试验方案的
制定应征询认证委托人及实验室的意见。
型式试验应以认证委托单元为基础进行,型式试验方案参见本细则附
件 2:《摩托车产品型式试验方案》。
7.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型式试验的样品要求应满足产品实施规则 7.1.2 条相关内容要求。
原则上,同一“车辆型式”下,型式试验项目中涉及车辆结构和技术
参数相同的可根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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