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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QC--C1101-201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CQC--C11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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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1101-2018 RFQ 点击询价 <=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QC-C1101-2018 (CQC C1101-2018; CQC-C11-01-2018; CQC-C1101-2018)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英文名称 [Replaced by CQC-C1101-2020]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Motor vehicle
行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中标分类 CQC
字数估计 94,929
发布机构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C1101-2018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Motor vehicle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汽车实施细则 2 术语和定义 3 认证依据标准 TC11 汽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 ) (以下筒称产品实施规则 )的要求编制,作为产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 与产品实施规则共同使用。依据实施 规则、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 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 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产品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筒称国家认监委 ) 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汽车产品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条执行;认证相关 术语和定义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各实施规则的规定执行。 认证依据的标准按照本细则附件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执行。 原则上,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 最新版本。当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时,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 要求的公告执行,若需要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按照国家认监委汽车 及部件技术专家组的技术决议执行。 5.1量产车认证模式 5.2非量产车认证模式 5.3单车认证模式 基本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 检查) 获证后监督 量产车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 基本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 检查 ) 获证后监督,平行进口汽车一般情况下属于非量产车。 非量产车企业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基础上增加生产现场 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方式进行。 适用于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 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 基本模式: 注: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的适用范围为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 生产建设项目和最终用户使用商务部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目的或使用用途须为单位或个人自用 。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包括例行监督检查、特殊监督检 查、证书恢复工厂检查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 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必要时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1) 通过市场生产现场抽取样品等方式获取真实的试验样品 (2) 采取预先不通知方式的初始工厂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 (3) 增加获证后监督的频次; (4) 增加检测检查的覆盖面,提高发现不合格的概率。 6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6.1认证流程 认证委托人向 提交意向申请书(在 网站上完成), 接受意向申请开始认证流程。 正常认证流程为:认证委托人递交认证资料( 网上或书面 ) 申请单元进行资料审查,确定试验方案并下达型式试验任务4认证委托人 依据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送样至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指定实验室出具 依据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量产车, 对于非量车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方式进) 制定工厂审查方案并安排工厂审查4进行工厂现场审查4审核型式试验报 告、工厂审查报告并做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签发认证证书4对获证 生产企业进行获证后监督。 非正常认证流程为:未按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 试验报告的,需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且型式试验样 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未完成认证产品型式 试验而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委托人需向 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同时 进行。对于在未获证车型基础上进行改装的车辆( 产品实施规则第 条),需在型式试验完成后进行工厂检查。 型式试验 请受理和合格评定流程质量控制表》等文件执行,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 动予以积极配合,以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初始工厂检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适用时)、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变更审批表制作时间。 7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 以上认证活动完成时间,不包括认证委托人准备资料时间、试验样 不符合整改所需的时间以及重新送样检测时间。 应在个工作日内接受认证委托人的意向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 或告知认证委托人不受理原因。 资料审核包括申请资料的齐全性、 完整性、 符合性审核,一般在个 工作曰内完成。 型式试验方案制定及下达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型式试验时间一般 在个工作日完成,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 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对于因排放耐久试验等用时较长, 型式试验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工厂检查方案制定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 可允许限期( 不超过个月 )整改。 审核型式试验报告、工厂审查报告并做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签 发认证决定的时间,一般为个工作曰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 极配合和协助。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 制造商 )、生产企业其自身原 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生产企业不在中国大陆时,认证周期允许适当延长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条执行。采用单 车认证模式申请的产品不进行单元划分,以型号和具体车辆识别代号为单 位颁发证书。 8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8.1委托和受理 8.1.1不受理情形 8.2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 提出认证委托, 将对认证委托 进行评审,并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召回、 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 委托认证的汽车及挂车产品生产者( 制造商 )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 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否则 不予受理相关认 证委托。认证委托人根据 的认证流程和要求提交申请资料,认证委托 人应对提交认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 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 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3) 境外生产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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