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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QC-11-469431-201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CQC-11-46943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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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 11-469431-2018 419 CQC 11-469431-2018 <=3 电气导管安全认证规则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QC 11-469431-2018 (CQC 11-469431-2018; CQC 11--469431-2018; CQC11-469431-2018)
中文名称 电气导管安全认证规则
英文名称 Safe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Conduits for electrical purposes
行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中标分类 CQC
字数估计 12,186
发布日期 2018-05-11
实施日期 2018-05-11
发布机构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 11-469431-2018: 电气导管安全认证规则 CQC 11-469431-2018 英文名称: Safe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Conduits for electrical purposes 产 品 安 全 认 证 规 则 CQC11-469431-2018 电气导管安全认证规则 2018 年 05 月 11 日发布 2018 年 05 月 11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用以保护和管理交流 1000V和/或直流 1500V以下的电气装置或通讯系统里的绝缘导 线和/或电缆的导管系统(包括导管和导管配件),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和复合材料导管系统,包括端接这 些系统的螺纹的和非螺纹的导管入口。 本规则不适用于 GB 17466适用范围内的外壳和连接盒。 2.认证模式电气导管的安全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认证的申请 b.型式试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 式之一或组合。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刚性导管系统、可弯曲导管系统、柔性导管系统、埋入地下的导管系统各为一独立的认证单元; 每种类型的导管系统按材料种类、耐压力性能、耐冲击性能、下限温度、上限温度、抗弯曲性能、电气 性能、IP等级、防腐蚀、抗拉强度、防火焰蔓延性能、悬荷能力、有无螺纹来分类。 导管和相同等级的配套导管配件可以放在同一个单元。 划分为同一单元的产品应是结构基本相同、所用材料相同的同一类产品。 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不同制造商的产品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同规格型号产品的 型式试验可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 a.正式申请书(签字盖章)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产品描述(CQC11-469431.01-2018)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若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不相同,则需提供双方或三方合作协议 c.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e.其他需要的文件 3.2.3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 a.产品总装图、产品尺寸图、产品说明书等 b.参数表 c.关键原材料清单 d.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e.产品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产品的型号、规格、配件情况说明、结构特点、产品内外表面处理的 工艺方法、产品出厂长度、标志间距等) f.CB测试证书、CB测试报告(申请人持 CB测试证书申请时) g.其他需要的资料 4.型式试验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 在申请认证单元中的每一类导管系统中抽取一个规格的导管系统按照标准进行所有型式试验项目的检 验;其余覆盖的导管系统只进行标志、尺寸、结构等项目的检验。 4.1.2样品数量 按认证申请单元目录,型式试验样品数量见附件 1。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资料由检测机构 保存,样品按 CQC有关规定处置。 4.2型式试验 4.2.1依据标准 GB/T 20041.1-2005《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第 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041.1-2015《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 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041.21-2017《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 21部分:刚性导管系统的特殊要求》 GB/T 20041.22-2009《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第 22部分:可弯曲导管系统的特殊要求》 GB/T 20041.23-2009《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第 23部分:柔性导管系统的特殊要求》 GB/T 20041.24-2009《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第 24部分:埋入地下的导管系统的特殊要求》 4.2.2试验项目及要求 产品检测项目为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3试验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验。 4.2.4型式试验时限 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 和检测费用算起。 4.2.5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任何 1 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 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未能按期 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4.2.6 型式试验报告 由 CQC 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 请人寄送一份试验报告。 4.3关键原材料要求 关键原材料见 CQC11-469431.01-2018《电气导管产品描述》。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原材料技 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试验。经 CQC 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 CQC/F 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 2《电气导管产品认证工厂质量控制 检测要求》进行检查。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原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4)若涉及多系列产品,则每系列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对产品 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 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 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具体人日数见表 1。 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 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 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批准与时限 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 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证书。 6.2 认证时限 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完成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 3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6.3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 证,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7.1监督检查时间 7.1.1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12 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 CQC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按年度调整监督检验的时机。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 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监督检查人日数(见表 1) 7.2监督检查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CQC 根据 CQC/F 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9 条款是每次监督检查 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按照附件 2《电气导管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 7.3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 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 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监督抽样检验 需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 机抽取,每个生产厂(场地)都要抽样。抽样基数原则上应在抽取样品数量的 20 倍以上。在生产线末端、市场/ 工厂销售网点抽样时,可以不考虑抽样基数。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 20 日内重新抽样,如仍然抽不到样 品,则暂停相关证书。抽取的样品,工厂应在 15 日内寄/送至委托的检测机构,由委托的检测机构在 20 个工 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向认证机构报告检验结论。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 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抽样检验的项目。具体的检验项目依照认证机构制定的监督抽样检验方案要 求。 7.5结果评价 CQC 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 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 8.3规定执行。 8.认证证书 8.1认证证书的保持 8.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长期有效,证书的有效性依赖 CQC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8.1.2认证产品的变更 8.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安全/性能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原材料发生变更 时,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提出申请。 8.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试验和/或工厂检查,则试验 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 础,试验和工厂检查按 CQC 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8.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8.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 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 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试验或工厂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 换发认证证书。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8.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第 4 章的要求选送 样品供核查或差异试验。 8.3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 证要求时,CQC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证书 持有者可以向 CQC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